1、,行政法 实体法程序法参考文献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五版) 姜明安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1年版 罗豪才、应松年、马怀德 、姜明安、胡建淼,行政程序法 行政诉讼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是有关“行政”的法二、行政的核心是“行政权”,三、行政法是规范、控制行政权的法1、定义: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法。是规范行政权的授予、行使和对行政权进行监督的法。2、特点,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以制定法为主要形式: 1.宪法 2.法律 3.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常委会),省级 较大的市,省会市 特区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5.规章(部门规章和特定的地方政
2、府规章)部门规章地方规章(政府)6.法律解释,省会市 特区市 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较大的市,部、委、行、署 直属机构,冲突规则,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新法优于旧法 由有权机关裁决,立法法第86条:(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职权法定原则的三层含义,静态的:一切行政职权都来源于法的授予动态的
3、: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定职权进行,越权无效(消极方面)法定的行政职权必须得到积极、充分地行使。(积极方面),法律优位原则,1、此处的“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2、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此处的行政是指所有的行政活动,包括具体的执行活动和制定规范的活动,即行政立法、行政规定和具体行政行为都在法律之下; 3、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违反法律。,法律保留原则,1、性质和作用能够克服法律优位原则的缺点,被称为积极依法行政原则。2、含义一定范围内的行政活动必须有狭义法律的明确根据,在这个范围内,只有立法机关才能制定法律规范,行政权不行,并必须以法律为根据才能开展行政活动。,法律保留在
4、中国,立法法第8、9条规定了法律保留原则。 绝对保留(禁止授权) :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司法制度。,正当法律程序原则,1、行政公开:行政活动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均应公开。 2、听取意见:包括听取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召开听证会、座谈会等。 3、说明理由:行政主体在作出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必须向相对人说明作出该行为的事实、法律依据以及公益、惯例等裁量依据。 4、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从制度上看包括回避、职能分离等。,行政主体的特征: 一、享有行政权; 二、能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 三、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行
5、政主体的分类,一、职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组织法的规定取得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 二、授权性行政主体。依照宪法和组织法之外的单项法律、法规的授权取得行政主体资格的组织。,行政主体范围,行政机关,国务院部、委、行、署,直属机构以及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地方政府派出机关,经授权的行政机构,行政机关外的其他行政主体,经授权的其他组织,内设机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企业,国务院,派出机构,行政行为,概念:指享有行政权的组织运用行政权所作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三要素:1、主体要件行政权的存在2、权力要件行政权的运用3、法律要件法律效果的存在特征:单方性、强制性、推定有效性
6、,行政行为分类,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与行政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决定)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 行政行为以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单独行政行为与共同行政行为以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数目为标准,依职权(主动)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被动)行政行为以是否由行政主体主动作出为标准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略式)行政行为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具备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注意:成立要件是划分行政行为与非行政行为的界限,而合法要件则是划分合法与违法行政行为的界限。(1)主体合法(2)权限合法(3)内容合法(4)程序合法,行政规范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行政规范包括: 行政立法(指特定行
7、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 行政规定(也称行政立法之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行政立法主体1、国务院 2、国务院部、委、行、署和直属机构 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法定种类(第8条)1、警告;2、罚款;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 物;4、责令停产停业;,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 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学理上分类:申诫罚、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实施机关1、行政机关相对集中处罚权(第16条)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受委托组织: 事业组织,程序,作为共同前置程序的告知和申辩程序 (一)简
8、易程序 1、适用条件: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治安和交通处罚适用条件:警告或200元以下罚款,2、具体步骤: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填写处罚决定书;交付处罚决定书;事后备案。 (二)一般程序具体步骤:,行政处罚普通程序,立案,调查取证,说明理由及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审查决定,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三)听证程序 1、适用条件: (1)作出重大的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治安处罚:吊销许可证、2000元以上罚款 (2)有当事人的要求。,2、具体规则: (1)听证提出: 3天内 (2)听证通知:7天
9、前 (3)举行听证会:公开(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听证主持人为非本案调查人员;申辩和质证。 (4)制作笔录,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概念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2条)行政许可的性质 法律的一般禁止的解除 (自由禁止申请解禁秩序),信赖保护原则的原理,信赖:相对人可以相信行政机关会合法地、诚信地做出行政行为,不会出尔反尔,擅自改变行政行为。 信赖利益:相对人因为相信行政机关而安排自己的活动并进而产生了一定的利益。 信赖利益保护:法律保护相对人因为信赖行政机关而产生的利益。,法律如何保护信赖利益,第一层次:行政行为的确定力原理
10、。行政主体非依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不得变更行政行为。 第二层次:行政主体改变行政行为,造成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害的,应当弥补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层次的第一种情况:行政机关因为合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应当补偿相对人的损失。 第二层次的第二种情况: 行政机关因为违法的原因改变行政行为或者改变违法的行政行为,应当赔偿相对人的损失。,信赖保护制度的条件,除之前所讲述的条件外,尚有一項:行政行为的相对人必须是善意的相对人,不能是恶意的相对人。 何为善意的相对人?相对人依照法律的规定真实、完整地从事许可申请活动。若相对人采用欺骗、隐瞒、贿赂等方式获得许可证、执照,则为恶意相对人。恶意相对人不仅得不到信赖利益保护制
11、度的保护,还要受到应有的惩处。,行政许可的设定 设定范围,1、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2条) 2、排除范围 可以不设行政许可的事项(第13条): (1)公民法人自主决定 (2)市场竞争机制调节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自律 (4)事后监管,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
12、级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 1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对地方设定权的限制,不得设定应由国家统一确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不得设定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不得限制外地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不得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下位法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但不得增设行政许可,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具体规定许可(第16条),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行政许可法第22、23条规定,行政许可由具有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一规定确定了行政许可权原
13、则上由行政机关行使。但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权的委托,第24条规定:行政许可权只能委托给行政机关。 行政许可权的委托适用一般委托原理。,听证(第46-48条) 1、听证类型 (1)“必须听证”的许可事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2)“依申请听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2、听证程序规则 (1)听证提出: 5日内 (2)组织听证:20日内 (3)听证通知:7日前 (4)举行听证:公开;听证主持人为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
14、人员;申辩和质证。 (5)制作笔录听证后的决定:应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强制,概念:指行政主体或法院为了实现行政目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分类: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
15、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的
16、方式(第12条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强制执行方式。,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 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主体,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行政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其他人员不得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的
17、一般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分为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程序。 (一)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般程
18、序 (1)催告 (2)陈述和申辩 (3)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4)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和决定书的送达 (5)中止执行 (6)终结执行 (7)执行协议,(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 1.申请 2.受理 3.审查与执行裁定的做出 4.执行费用,行政复议,概念: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机关按法定程序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二、复议范围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范围 (二)对行政规定的复议(第7条) 1、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复议范围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规定 (3)乡、镇政府的规定,2、间接的附带审查:只能针对
19、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行政规定,采用与具体行政行为一并提起的方式。 (三)排除范围(第8条) 1、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 2、行政调解、仲裁,三、复议管辖 四、复议机关与复议参加人 五、复议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二)审理原则:书面审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2、注意: (1)举证责任:被申请人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2)审理依据 (3)是否适用调解,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40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
20、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5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三)复议决定 1、复议决定类型 (1)维持决定 (2)履行决定 (3)撤销决定 (4)变更决定 (5)确认决定 (6)驳回决定 2、行政赔偿决定(第29条),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界定,第2条:“
2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第11条合法权益被限定在人身权、财产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有关人身权、财产权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以起诉的情况下,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释受案范围界定,第1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释第1条第2款(排除式规定):1、第12条规定的行为2、刑事侦查行为3、调解、仲裁行为4、行政指导行为5、重复处理行为6、对当事人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22、行政诉讼当事人 一、原告 解释第12条: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原告的类型 相对人 相关人必须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有直接的联系 几种特殊情况下的原告资格的确立:如解释第13条规定的相邻权人、竞争人、受害人的原告资格等。,二、被告,受原告指控实施了被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受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行政主体。 被告不一定具有法人资格,例如,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行政机构,经复议: 复议维持,原机关是被告; 复议改变,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不作决定,当事人对原行为不服,原机关是被告;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复议机关是被告
23、。,三、第三人,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或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第三人与原告身份的互换第三人类型:受行政主体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影响的未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证据,一、种类:第31条现场笔录:1、现场制作 2、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二、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分配,(一)被告对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在行政行为的作出过程之中取得的,即来源于行政程序 (二)此外,主张者承担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和举证权利,原、被告在承担一定举证责任的同时,也享有举证权利。对于不属于举证责任范围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原、被告既可以置之不理,不提供任
24、何证据,也可以行使举证的权利,举出相关的证据。即,原被告享有争取胜诉的权利。,被告举证规则: 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的,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相应的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不得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原告和第三人举证规则: 原告或第三人举证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法院指定的证据交换之日。 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成立的,不免除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法律适用和裁判,一、法律适用(52条、53条) 1、依据法律、法规 2、参照规章,二、一审判决(54条、解释) 维持判决 ; 撤销判决; 履行判决; 变更判决; 确认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