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张明楷著,第一部分 刑法总论,参考书目,1 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9787503670138 2 王作富主编: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9787301132692 3 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9787307036499 4 曲新久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9787562039631 5赵秉志主编:中国刑法典型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9787301132692,本课程介绍,一、关于刑法与刑法学 二、本教材的体系 三、学习本
2、课程应注意的问题,第一章 刑法概说,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与分类 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 第三节 刑法的制定修改与根据 第四节 刑法的规范、体系和解释,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一、刑法的概念 我国刑法是指为了维护国家与人民利益,根据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及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又称附属刑法规范)。狭义刑法即指刑法典。,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渊源和分类,二、刑法的渊源1、刑法典2、单行刑法3、附属刑法4、国际
3、刑法 三、刑法的分类 (一)狭义刑法与广义刑法 (二)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三)形式刑法与实质刑法 (四)固有刑法与行政刑法,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一、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刑法是由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根据自身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反映;刑法规定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维护的是统治阶级的利益,作为统治阶级的专政工具而存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与其他部门法比较,刑法呈现几个显著的不同点: 其一,调控范围的广泛性其二,强制手段的严厉性其三,独立性其四,最后性(处罚范围的不完整性、补充性、保障性),第二节 刑法的性质、机能与目的,二、刑法的机能 (一)行为
4、规制机能 (二)法益保护机能 (三)人权保障机能 三、刑法的目的第一个层次是刑法的整体目的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 3.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4.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与安定的政治局面第二个层次是刑法分则各章规定的目的第三各层次是刑法各个条文的目的,第三节 刑法制定、修改与根据,一、刑法的制定 二、刑法的修改 三、刑法的根据 (一)法律根据 (二)实践根据 (三)政策根据,第四节 刑法规范、体系和解释,一、刑法规范: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 二、刑法的体系通常意义上,对刑法体系作狭义理解,即指刑法典的组成与结构。我国的刑法典由总则、分则和附则三个部分组成。
5、其中,总则、分则各为一编,编下设章、节、条、款、项等层次。1、刑法典第一编总则共5章,分别为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犯罪,刑罚,刑罚的具体运用,其他规定。2、第二编分则共10章,分别规定了10类犯罪,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3、第三部分为附则,即刑法第452条,规定修订后的刑法典施行日期及修订后的刑法典与以往单行刑法的关系,第三节 刑法规范、体系和解释,三、刑法解释 (一)刑法解释的概念与分类:刑法解释即对刑法规定含义的阐明。刑法
6、解释可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 (二)刑法解释的效力 1.正式的刑法解释 主要指立法解释与司法解释。立法解释指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指由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刑法规定含义所作的阐明。2.非正式的刑法解释 其中,学理解释极具研究价值,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学理解释无法律效力,但正确的学理解释有助于理解与把握刑法规定的含义,对刑事立法和司法都具有参考价值。,第三节 刑法规范、体系与解释,(三)刑法解释的方法一般的分为 1.文理解释:指从刑法条款语义出发阐释刑法规定含义的解释方法。其主要根据是语词
7、的含义、语法、标点及标题。2.论理解释:指按照立法精神,联系刑法产生的原由、沿革及其他相关事项,对刑法规定作逻辑分析,从而阐明其真实含义的解释方法。又分为:(1)当然解释(2)历史解释(3)扩张解释(4)限制解释教材上分为解释技巧与解释理由解释理由:1.文理解释;2.体系解释;3.历史解释;4. 比较解释;5.目的解释解释技巧:1.平义解释;2.宣言解释;3.限制解释;4. 扩张解释;5.反对解释;6.补正解释,复习与预习题,一、复习题1.什么叫附属刑法,举一例说明2、根据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取得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最低刑为3年有期徒刑。甲某一日在路上手拿木棍,威胁过往车辆交3元
8、过路费。收到6元后,被抓住,你认为对甲应如何处理? 二、预习题(预习第二章)许霆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因机器故障,随意按某一键,取款机就出款。许霆偷取了几万元,这属于盗窃金融机构,按他窃取的数量,根据盗窃罪的规定,至少应判十年有期徒刑。本案最后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判许霆五年有期徒刑。请问,本案的处理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一节 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刑法基本原则是指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立法与司法基本精神,指导和制约全
9、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过程的基本准则。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刑法基本原则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第3条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我国刑法还注意了积极的罪行法定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的派生原则包括: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排斥习惯法、禁止有罪类推、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罪刑法定原则的思想基础(P51)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1)罪刑法定化(2)罪刑实定化(3)罪刑明确化 。这些是形式的罪刑法定的内容,还有实质的罪刑法定。具体分
10、为形式的侧面(P54)与实质的侧面(P58),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例1:在刑法修正案八生效以前,甲某醉酒驾车,情节十分严重,被公安机关抓住,只进行了行政处罚,它生效以后,公安机关能否对其判处刑罚?如果将他一直关到修正案八生效后还没放出去,公安机关能否依据修正案其判处刑罚? 例2:国务院行政法规规定某行为为犯罪行为,并规定了明确的刑罚。乙在该规定生效后,实施了此行为,管辖法院是否可依该规定对乙定罪判刑?法院是否可依据自治区的条例对公民定罪判刑?,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立法体现新刑法典第3条明文规定罪刑法定原则,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1997年刑法
11、典中得到了全面、系统的体现: (1)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 (2)废除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为罪刑法定原则得以彻底贯彻实施扫除了障碍 (3)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在刑法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从旧兼从轻原则 (4)在分则罪名规定上相当详备 (5)在个罪的构成要件以及法定刑上增强了可操作性,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应当注意 : (一)正确定罪和量刑 (二)正确进行司法解释,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一、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我国刑法第4条明文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12、。”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含义是: (1)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刑法的追究; (2)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刑法规定的特权; (3)对于一切犯罪行为,应一律平等适用刑法,定罪量刑时不得因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的差异而有所区别; (4)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受到刑法的保护; (5)不同被害人的同等权益,应受到刑法的同样保护。,第三节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立法体现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我国刑法总则与分则中均有体现。主要是适用法律上的平等。例 :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轻处罚。这一规定是否违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3、原则 三、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司法适用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贯彻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其一,刑事司法公正。 其二,反对特权。 例:甲家富裕,甲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法院从轻判处;乙家贫,犯罪后无钱赔偿被害人的损失,法院没有从轻判处。这样做是否有违这一原则?,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犯多大的罪,便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轻重相当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分析罪轻罪重和刑事责任大小,应结合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14、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体现 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基本要求在刑法中的具体体现是: (一)严密科学的刑罚体系 (二)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三)轻重不同的量刑幅度,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际上由罪刑相当与刑罚个别化组成例1:甲与乙所犯罪的性质及后果完全相同,法院对两人判处的刑罚也完全一样。法院的判决是否一定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例2:根据我国刑法,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最高刑罚是3年有期徒刑,但规定非法经营罪的最高刑罚是15年有期徒刑。这样规定是否有违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复习与预习题
15、,一、复习题1. 我国刑法规定:犯A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甲犯A罪,法院因其犯罪情节恶劣,判处其11年有期徒刑。根据此案,谈一下罪刑法定原则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区分与联系2.我国刑法规定交通肇事罪,若交通肇事致他人30万元以上财产损失不能赔偿者应入刑,但能赔偿者不入刑。怎样看这一规定? 二、预习题(预习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甲为中国人,在国外对外国人犯A罪,依我国刑法犯A罪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依甲犯罪的具体情况,最高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对甲是否要依我国刑法进行处罚?,第三章 刑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第一节 刑
16、法的空间效力,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它解决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基于各国社会政治情况和历史传统习惯的差异,在解决刑事管辖权范围问题上主张的原则不尽相同。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几种: 1.属地原则 2.属人原则 3.保护原则 4.普遍原则 目前,多数国家的做法是采用属地原则为基础,以其他原则为补充。,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1)领陆 (2
17、)领水 (3)领空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1.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 2.我国驻外使领馆。例1:在由我国经营的国际列车上犯罪的,是否适用我国刑法?例2:一艘由我国公民所有的船舶行驶在国外,若有人在船上实施犯罪行为,是否适用我国刑法?哪一国家的刑法有管辖权,即该国司法机关有管辖权,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P75)例:A国与我国交界,甲在A国土地上对我国土地上的乙某开枪,欲杀害乙,但乙只受了伤。我国刑法对甲是否有管辖权?网络犯罪的犯罪地如何确定?(P76) (
18、二)“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1.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2.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内发生的绝大部分犯罪。但是,全国性的刑法仍然存在对发生于该两个特别行政区内的部分犯罪进行适用的可能性。例如,对于内地机构派驻两个特别行政区的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的犯罪,仍然适用全国性的刑法,由内地司法机关予以管辖。,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
19、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根据刑法第10条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该法应当负刑事责任,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该法予以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根据刑法第8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其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例: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下呢?上述情形,如果外国人犯罪在该外国已受处罚,我国处罚时,是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我国人在外国犯罪,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
20、,我国是否也不应处罚?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1.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某些法律失效2.自然失效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谈溯及力的一个前提就是新法生效后,犯罪行为未审判或者判决还没生效 (一)刑法溯及力的一般原则,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1.从旧原则,即
21、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对其生效前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 2.从新原则,即对于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新法一律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具有溯及力,但旧法(行为时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应按旧法处理; 4.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应按新法处理。上述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诸原则中,从旧兼从轻原则既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又适应实际需要,因而为绝大多数的刑事立法所采用。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即采用从旧兼从轻原则。例:当新法与旧法规定的轻重相同时,如何适用?如何比较轻重?除具体犯罪可比较处罚轻重外,还有其他,第二节
22、 刑法的时间效力,(二)我国刑法对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我国刑法第1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第12条第2款规定:“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三)跨时段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问题(四)限时法的问题,三习题,一、复习题A为我国公民,劫持国外民航。请设想不同情况,分别讨论在适用我国刑法时,应依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普遍管
23、辖原则的那一原则? 二、预习题(预习第四章:犯罪概说)1.假设:甲某犯B罪,被判处死刑。在甲死刑还没有执行时,刑法作了修改,B罪的犯罪行为在新刑法中被认为不是犯罪。那么对B是否还应执行死刑?2.“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就是犯罪行为”,这句话是否正确?请说明理由 三、练习题:练习一:1.分析罪刑法定原则中“法”的含义2.比较属地原则与属人原则,第四章 犯罪概说,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 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第三节 犯罪成立的条件,第一节 犯罪的一般概念,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形式概念:犯罪的形式概念,指仅从法律特征上给予定义,而未涉及犯罪的本质特征。 (二)实质概念:犯罪的实质概念,是指仅
24、揭示犯罪的本质特征而不涉及其法律特征。 (三)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犯罪的实质与形式相统一的概念,是指从犯罪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两个角度对犯罪进行界定。,第一节 犯罪概念,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 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是我国刑法对犯罪的定义。 三、本教材关于犯罪的概念犯
25、罪是不法且有责的行为 教材还从相对的意义上使用犯罪之一概念教材认为但书不能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依据,第一节 犯罪概念,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是指违反我国刑法,应受刑罚惩罚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它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一)严重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二)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 (三)应受刑罚惩罚性,即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第二节 犯罪的基本分类,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一)重罪与轻罪。国外一些国家将犯罪分为重罪与轻罪,我国没有这种分类 (二)自然犯与法定犯自然犯指明显违背人伦道德的犯罪,法定犯是指基于公共管理的目的,为适应社会形势的需要而规定的
26、犯罪,其特点是没有直接侵害传统的伦理道德。例:走私犯罪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贩毒犯罪是自然犯还是法定犯? (三)隔隙犯与非隔隙犯,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三、犯罪的法定分类 (一)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二)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 (三)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一种是构成身份,另一种是加减身份例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此罪是否身份犯?例2:甲没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教唆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乙去贪污乙所在单位的国有财产,甲也可以构成贪污罪。贪污罪是否身份犯?例3:司法工作人员进行非法搜查,按非法搜查罪从重处罚。非法搜查罪是否身份犯?,第二节 犯罪的分类,(二)亲告罪与非亲告罪亲告罪即告诉
27、才处理的犯罪。我国规定了五种亲告罪:侮辱罪、诽谤罪、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此外的罪都是非亲告罪。两者的区别在于亲告罪的案件只能是自诉案件,是法律特别规定的。例:遗弃罪是否亲告罪?例:犯侮辱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并非告诉才处理。侮辱罪是否亲告罪?,第三节 犯罪成立的条件,一、犯罪成立条件概说 (一)德、日的犯罪成立条件构成要件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三层次体系判断犯罪是从客观到主观,从抽象到具体,从定型到非定型。德日刑法中没有犯罪构成的概念 (二)我国的犯罪构成概念我国的四要件说: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四个要件整体判断,且正当化事由不在构成要件之
28、内,成为犯罪阻却事由,而不是违法阻却事由 (三)犯罪构成的机能 二、本教材对我国传统犯罪构成体系的评价1.客体的不必要,第三节 犯罪成立的条件,2.犯罪构成不能作为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标准3.单个的要件不能独立发挥作用4.不能很好的说明犯罪的实质 三、本教材的犯罪构成体系犯罪构成由违法要件与责任要件组成,两层次体系它与三要件的区别它与我国传统的四要件体系的区别注意辨别本教材的几个概念:犯罪构成;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违法构成要件,犯罪构成,违法构成要件,责任构成要件,构成要件+违法阻却事由,责任要件+责任阻却事由,第一节 犯罪构成的概念,(四)比较:四要素图 三要素图,第一节 犯罪构成
29、的概念,三要件理论的变化对比: 旧三要件理论 新三要件理论,违法性,复习与预习题,一、复习题1.假如:刑法规定B罪,罪与刑都规定得很明确,只是从正义的角度看,对该罪的规定不符合正义的标准。甲犯B罪,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对甲定罪量刑,法院的做法是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2. 1997年元月,乙犯A罪,对A罪的处罚,97年刑罚的规定要重于79年刑法的规定,但97年刑法对自首的规定比79年的规定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乙犯罪后有自首情节,法院于97年12月开始一审。请问,法院如何适用法律?如果是二审呢?如果是再审呢? 二、预习题(预习第五章:犯罪构成)请用犯罪构成“三要素”理论分析“违法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
30、这句话,第五章 违法构成要件,第一节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 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 第三节 违法阻却事由,第一节 违法性与构成要件概述,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 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 第三款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一、犯罪构成概念的由来和演变 (一)早期刑法学中“构成要件”的含义。它源于意大利。 (二)构成要件理论中构成要件的含义和机能1。建立了一个特殊的构成要件概念。它指犯罪行为的定型,即由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贝林格认为,构成要件是纯客观的,这一观点有漏洞,不能说明目的犯、未完成犯罪等,例1:戊入室行窃,正准备下手时,被业主发现,戊被抓住,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例2:甲一刀
31、刺向乙的腹部,乙本能地跳起来。甲的刺杀行为只造成乙的腿部伤害。甲正准备继续攻击时,发现有一警察朝这边跑来,甲慌忙逃走,乙经医治,无生命危险。(本案涉及到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两罪)例3:丙为了盈利,贩卖淫秽物品,违法获利数额巨大。(本案涉及到传播淫秽物品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两罪)后来,突破了犯罪是客观的,责任是主观的传统观点。但如何区别构成要件中的主观与责任中的主观?,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二、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刑事违法性指违反刑法的规定实质违法性分为法益侵害说与规范违反说例1:若刑法规定:吸毒构成犯罪。且假如我们据此判断吸毒是违法的,是据形式的违法性还是实质的违法性作出的判断?例2:吸
32、毒不是犯罪。若我们判断吸毒是违法的,是据形式的违法性还是实质的违法性作出的判断?教材主张形式的违法性与实质的违法性结合 三、客观的违法性与主观的违法性客观的违法性论认为,违法性是客观的,与行为人的主观责任能力无关。主观的违法性认为,行为的违法性认定还要考虑行为人的责任能力本教材采用客观的违法性论,第一款 违法性概述,四、结果无价值与行为无价值结果无价值指造成法益侵害的行为应被否定,可能成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也被称为物的违法论行为无价值指人的有意识的行为违反了(社会伦理秩序、缺乏社会相当性)法规范,应被否定,因而可能被认为刑法上的违法行为。也被成为人的违法论例1:法律规定了故意杀人罪,甲某错将一
33、包苏打粉当作一包毒鼠强去毒杀乙某。如按结果无价值说,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的违法性?如按行为无价值说呢?例2:甲对准乙开了一枪,没有打着。甲逃走。如按结果无价值说判断是违法的,按行为无价值说也应是违法的。反之不然。两者的立足点不同,本教材采用结果无价值说,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一、构成要件的概念构成要件是刑法规定的,行为成立犯罪必须符合的违法类型。其特点是:1.法定性:违反刑法的规定。教材认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是窝赃罪的责任要素中隐含了构成要件的部分要素“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这一观点值得商榷2.是违法类型3.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 二、构成要件的机能第一,自由保障机能第二,
34、犯罪个别化机能第三,故意规制机能,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三、构成要件的分类 (一)基本的构成要件与修正的构成要件例1:故意杀人,处例2:甲用刀刺杀乙时,被丙制止例3:甲乙丙三人杀害丁 (二)关闭的构成要件与开放的构成要件开放的构成要件基本被否定,因为它从构成要件外寻找积极的违法性基础例:误以为落入水中的是他人的幼儿,而不去救援 (三)单一的构成要件与复杂的构成要件例1:证人、鉴定人故意提供虚假证言、鉴定结论例2: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告发例3: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注意复杂的构成要件与选择性罪名的区别,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四)普通的构成要件、加重的构成要件与减轻的构成要件例
35、1:故意伤害他人,处,致他人死亡的处,情节较轻的处例2: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数额巨大的处,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例3:以巨额财产为对象进行盗窃,没有得手教材区分了量刑规则与加重的构成要件 四、构成要件的要素,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是按层次划分犯罪构成内容形成的级次单元,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一)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例1:已满14岁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从轻、减轻处罚例2:传播淫秽书刊,情节严重的 (二)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与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例: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三)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36、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成立盗窃罪 不作为犯罪、过失犯罪等,这些类别的犯罪都存在不成文的构成要件 (四)真正的构成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例:侵占他人遗忘物,可能构成侵占罪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第二款 构成要件概述,(五)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与非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行为是共同构成要件要素。违法的结果是否共同犯罪构成要件?,第三款 构成要件与违法性的关系,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第一,对构成要件应作实质的违法判断,而不是从违法性层次再做违法性判断或从其他方面去寻找实质违法性例:甲掉了一手机,怀疑是身旁的乙拿了,没有经乙同意,对乙随身的书包进行了搜查,没有发现
37、 非法搜查罪:无权搜查的人对他人身体及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在分则的每个罪中都含有值得科处刑罚的要求第二,对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属于孤立的判断,而对正当防卫等的判断是整体的判断例:甲正刺杀乙,紧急之下,丙伤害甲制止了甲对乙的杀害行为丙伤害甲的行为是有实质违法性的,符合构成要件整体看,丙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三习题,一、复习题比较本教材的犯罪构成两层次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 二、预习题自然人主体中特殊身份有哪些类别?,三习题,一、复习题甲某故意杀害乙某,致使乙重伤。请用三要件理论对这一事例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 二、预习题(预习第五章第二节、第三节)丙某,曾经因贩毒被判过刑。一天晚上,丙在一居民小区
38、向吸毒人员出售毒品时被发现,在抓捕过程中,丙某极力顽抗,致使一名警察受伤。以上各项事实情况那些可以归结到“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中?“毒品”是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还是记叙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二节 构成要件符合性,第一款 构成要件要素 第二款 行为主体 第三款 行为第四款 行为对象第五款 结果第六款 因果关系,第一款 构成要件要素,一、构成要件要素概述构成要件要素包括行为主体、行为、结果、行为的时间与地点、对象与手段等。其中,主体、行为是所有犯罪的构成要件要素。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不是是否有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教材持否定态度。我国的通说是承认的。例:诈骗罪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此
39、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责任要素还是构成要件要素?构成要件要素表示行为的法益侵害性,责任要素表示行为的非难可能性 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判断是一种事实判断,也是一种价值判断;是形式判断,也是实质判断,第二款 行为主体,自然人主体:一、自然人作为行为主体,不需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二、构成身份与加减身份 ,加减身份不是构成要件的内容三、刑法规定身份犯(正犯的身份)的原因:一是自然性 质决定的,一是特殊身份表明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程度四、特殊身份的类别,第二款 行为主体,单位主体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
40、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认定单位犯罪应注意: (一)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不限所有制性质,分支机构与内设机构亦可例:国家机关是否可成立单位犯罪?2.必须是合格的单位。无法人资格的独资、合伙企业犯罪的,以个人犯罪论处3.单位以合法经营活动为宗旨,若为了犯罪而成立,或者成立以后主要的活动是犯罪,则不能成立单位犯罪,第二款 行为主体,例:厦门远华集团走私油品案,是按个人犯罪处理的 普通走私罪可以由自然人主体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在那时,自然人犯本罪最高处死刑。单位犯本罪,实行双罚,对自然人责任者最高处无期徒刑。那么,犯罪者是希望
41、作为自然人犯罪还是作为单位犯罪处理?4.由单位决策例:某股份公司由董事长决定进行的犯罪,是否可看做单位决策? (二)为单位谋不正当利益,违法所得大部分为单位所有例:甲与乙是某单位职工,两人一合计就进行了犯罪行为,事后向单位说明情况后,将犯罪所得全部交给了单位。若该罪单位可以构成。该单位是否成立单位犯罪,第二款 行为主体,二、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是双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代表人、主管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均处以刑罚;二是转嫁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单位而对直接责任人员等不予处罚;三是代罚制,即单位犯罪的,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而不处罚单位。转嫁制和代罚制可统称为单罚制。我国
42、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且单罚制只限于代罚制。 我国刑法第31条规定:“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注意单罚制与纯粹单位犯罪的关系,第二款 行为主体,纯粹单位犯罪可以是双罚也可以是单罚例1:重大工程责任事故罪:“犯本罪,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这是单罚例2:逃汇罪:“犯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这是双罚但非纯粹单位犯罪,只存在双罚,不存在单罚,其规定的模式是;犯本罪的,处,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责任人员处单罚的,只能是纯单位犯罪,纯单位犯罪不止于
43、单罚,第二款 行为主体,三、司法实务中处理单位犯罪的经验(一)原单位已不存在,或原单位与其他单位合并的处理(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认定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指在单位犯罪中具体实施犯罪并起较大 作用的人员。,法定代表人,其他主管负责人,(起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作用),第三款 行为,一、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行为概念的功能这里指的行为是违害行为不是指犯罪行为行为具有界线功能、定义功能、分类功能 (二)行为理论 1.因果行为论:自然行为论与有意行为论 2.社会行为论:有社会意义的人的态度 3.目的行为论 4.人格行为论 5.消极的行为论 (三)行为定义与特征教材指出:行
44、为是指基于人的意志实施的客观上侵犯法益的身体活动。特征: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第三款 行为,例1:甲某经常在家里用拜佛的方法诅咒仇人在某天死亡,碰巧仇人在那天死亡了,即使甲的行为败露,也不会认为是犯罪例2:大雨来临前,乙某劝仇人到河边去散步,意欲仇人被雷电打死,即使仇人真的被雷电打死了,乙也不会被认为是犯罪有害的行为是类型化的有害 二、实行行为应采用形式与实质相结合的方式认定。 三、不作为 (一)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别例:甲为了逃避赡养义务,将老母用三轮车拉到野外,遗弃在一片森林之中。甲的行为是一种消极的不作为 (二)不作为的类型,三习题,一、复习题1.构成要件符合性与违法性的关系2.真正的构成
45、要件要素与表面的构成要件要素 二、预习题相当因果关系说,第三款 行为,(三)不作为犯罪的一般要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特定义务一般有以下来源(主要针对不纯正的不作为犯罪)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例1:在只有夫与六岁小孩在场的情况下,夫见妻自杀而不阻止和救援,致使妻死亡例2:甲某掌握间谍乙的犯罪证据,但司法机关向甲调查时,甲拒不提供例1中的义务来源由刑法外的法规定,是不纯正的不作为犯;例2中的义务来源由刑法规定,是纯正的不作为犯,纯正的不作为犯只有这种义务来源例3:消防法规定,公民发现火灾事故有报警的义务。一日,丙发现一处火灾没报警,后来,大楼被烧毁,第三款 行为,2)行为
46、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例1:甲将路边弃婴捡回家。就产生了甲的抚养义务例2:数人结伴登山,有人遇到危急时3)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4)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产生的义务5)排他性控制场域中的阻止危险发生义务6)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7)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8)犯罪行为是否可引起不作为犯性质的先行义务?如:失手致人重伤;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交通肇事致人重伤。这些可成为先行行为吗?,第三款 行为,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及结果回避可能性 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 4.构成某些不作为犯罪需有危害结果5。相当性 四、持有的性质 五、行为的时间、地点、状况及方法,第四款 行为对象,一、行为对象的概念
47、一般是指实行行为所作用的物、人与组织首先,行为对象是物、人与组织 其次,行为对象要么直接或者间接体现刑法所保护的法益,要么因为类型化的需要而成为构成要件要素最后,行为对象必须被行为作用组成犯罪行为之物、犯罪行为产生之物、供犯罪使用之物不是行为对象。有的犯罪行为对象是单数的,有的是复数的疑问:销售伪劣产品的犯罪中,究竟伪劣产品是行为对象,还是合格产品是行为对象?是否每个犯罪都有行为对象? 二、行为对象的意义 三、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的关系,第四款 行为对象,自然人的利益法益 组织的利益社会制度、秩序通过对人的身体伤害、限制 (如故意伤害罪) 1 对财产的损害 (如故意毁损财物罪) 对财产控制状态的
48、改变 (如盗窃罪) 2 危害行为间接的损害 (如伪证罪、非法行医罪) 危害行为不造成任何物理性损害但有伴随物或伴 3 随状态的产生(如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脱逃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等) 第一种情况有直接的犯罪对象、第二种情况有间接的犯罪对象、第三种情况没有犯罪对象,只存在伴随物或状态,三习题,对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解 区别构成身份犯与加减身份犯 什么是构成要件要素?我国传统四要件说中的四个要件分别有哪些要素? 对单位犯罪进行分析,第五款 结果,一、结果的概念与特征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 二、危险的性质 (一)行为人的危险与行为的危险 (二)行为的危险与
49、作为结果的危险 (三)抽象的危险与具体的危险 三、结果与犯罪的分类 (一)行为犯、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1.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区分例1.说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是依据什么标准划分的?例2.说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是根据什么标准判断的?,第五款 结果,2.结果加重犯:实施一个基本的犯罪行为,出现了一个加重的犯罪结果,法律规定了一个加重的法定刑。其构成:1)实施基本的犯罪行为但造成了加重的结果例1.甲销售有毒食品,乙买食后中毒而亡例2.甲销售有毒食品,乙在买食品时与甲争吵,甲将乙打死 其一,基本犯为抽象的危险犯,出现了实害结果其二,基本犯为具体的危险犯,出现了实害结果其三,基本犯为实害犯,出现
50、了同种性质的加重结果其四,基本犯为实害犯,出现了异种性质的加重结果2)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例:甲伤害乙,乙被送往医院途中发生车祸死亡3)对基本犯罪具有故意或过失,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第五款 结果,4)刑法就发生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例1:甲某恶毒侮辱乙某致乙气急,引发心脏病死亡例2:甲向乙刺了一刀,致使乙死亡例3:将妇女拐卖到国外的 四、结果的种类与地位 (一)侵害结果与危险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严重结果与非严重结果 (四)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与不属于构成要件的结果教材认为侵害结果不是一切犯罪必须具备的要素,而 危险结果是一切犯罪必备的要素(五) 作为选择法定刑根据的结果与在法定刑内影响量刑的 结果例:某人故意致他人重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