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國標準 NF S 54-0011法國手推車安規標準目錄1. 應用範圍32. 參考標準33. 定義.33.1 搖籃車33.2 折疊式嬰兒車33.3 手推車33.4 可變式嬰兒車.33.5 可逆式嬰兒車.33.6 剎車裝置.43.7 折疊鎖定裝置.43.8 車身扶手43.9 安全繩43.10 安全帶43.11 車身束縛裝置43.12 跨帶.43.13 安全帶/繩固定點43.14 扶手固定點.44. 使用材料的性能44.1 材料的化學性能44.2 金屬部件防腐蝕測試54.3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55 結構.55.1 一般要求 55.2 尺寸要求65.3 穩定性65.4
2、剎車裝置75.5 折疊系統,鎖定裝置75.6 搖籃車車身和折疊式嬰兒車吊床附件.85.7 手把固定點,安全繩 / 帶固定點.85.8 安全繩 / 帶,跨帶9法國標準 NF S 54-00125.9 可拆卸的輪子95.10 動態抵抗性105.11 路況測試105.12 購物籃106 嘜頭及標簽10法國標準 NF S 54-00131. 應用範圍本標準的目的是陳述和限定搖籃車、折疊式嬰兒車以及可變式嬰兒車的基本安全規格。本標準包括搖籃車、折疊式嬰兒車以及可變式嬰兒車;不適合雙胞胎使用。2. 參考標準A 91-020 金屬表層腐蝕測試標準NF S 51-203 玩具安全part2玩具防火性NF S
3、51-204 玩具安全part3化學性能NF X 41-002 鹽水噴霧測試3. 定義指定車台及其部件的述語。3.1 搖籃車車台設計為乘載一個小孩,主要為躺著的姿勢,且車架上裝有平底車身。3.1.1 常規式搖籃車(A 型)車身里面長度大於或等於 800mm,須沿著車身較上的車架進行測試。該型號可能是可變式。(看圖 3.4)3.1.2 非常規式搖籃車(B 型)車身里面長度小於 800mm,須沿著車身較上的車架進行測試。該型號可能是可變式。(看圖 3.4)3.2 折疊式嬰兒車車台設計為乘載一個小孩,主要為坐姿,也可傾斜或躺下,車架上裝有座椅或吊床。3.3 手推車折疊式嬰兒車或搖籃車部分折疊。3.4
4、 可變式嬰兒車車台可用作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或通過替換車身或吊床或通過轉換車身或吊床該車應滿足搖籃車及折疊式嬰兒車相關的要求。3.5 可逆式嬰兒車法國標準 NF S 54-0014傾斜吊床,小孩可面向前方或推車者,但總在吊床一邊(一個在里面,一個在外面)。3.6 可逆式嬰兒車傾斜吊床,小孩在吊床任一面可面向前方或推車者。3.7 剎車裝置剎車裝置用來固定車台。3.8 折疊系統鎖定裝置用來保持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的正常使用狀態。3.9 車身扶手車身須裝有扶手,扶手可移動。3.10 安全繩用來保持小孩在車台的坐姿、斜臥或躺姿的下腹帶及肩帶。3.11 安全帶用來保持小孩在車內的下腹帶。3.12 車身
5、束縛裝置安裝於吊床側面用以幫助保持小孩在車內的堅硬的或可移動的部件。3.13 跨帶座位中間與安全帶/車身束縛裝置/安全繩之間的部分。3.14 安全繩/帶固定點該部件的附著點。3.15 扶手固定點扶手固定點可以或不可以與繩/帶的固定點共用。4. 使用材料的性能應採取本操作規則中所提供的各個合適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所使用的材料質量反映預期的使用要求。4.1 材料的化學性能法國標準 NF S 54-0015各种油漆或涂有類似物的部件,由染色物質構成的部件以及由染織物構成的可能與嬰兒的嘴接觸的部件,其可溶或不溶狀態下的金屬含量不可超過下列標準:-銻 250mg/kg-砷 100 mg/kg-鋇 500 m
6、g/kg-鎘 100 mg/kg-鉻 250 mg/kg-汞 100 mg/kg-鉛 250 mg/kg測試程序如 NF S 51-204。4.2 金屬部件防腐蝕測試4.2.1 測試按照 NF X 41-002 對金屬表面進行鹽水噴霧測試 48 個小時,測試結束后,用 A91-020 標準評估結果。4.2.2 要求所有金屬表面必須抗腐蝕。4.2.1 測試結束時,若最小值為 6,與 A 91-020 相符,則認為符合要求。(但,磨 擦銹塊,若不可移去,也認為可行。) 本測試不包括鉚釘、螺絲等小金屬部件。4.3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4.3.1 汗水接觸,染色牢固度和印刷
7、牢固度上述織物做 NF G 07-021 測試時,應如 NF G 07-011 定義的,其值不可低于 4 或3。4.3.2 紡織物,涂有彈性體或塑膠及塑膠覆蓋物的紡織支撐物的燃燒按照供應商說明進行沖洗后,使之靠近火焰時不可產生火花。火焰漫延速度為不可超過 30mm/s。本要求按照 NF S 51-203 中的 4.3 程序進行測試。本要求不適用於寬度或長度不超過 152mm 的裝飾物。4.3.3 收縮沖洗后,收縮情況不影響吊床重新裝配到車台上。5 結構圖中所給單位為 mm。5.1 一般要求應盡量羞減少車台對小孩或使用者陷入、切割或傷害等危險。若鬆開折疊裝置,折疊裝置應滿足 5.5.1 最后一段
8、的要求。法國標準 NF S 54-0016車台上有可能傷害小孩的部件須被保護。任何未覆蓋的銳邊須將其切圓或去毛邊。- 當用工具於任何方向施 90N 力時,小孩在車內或車外可探觸範圍內不可有可脫離、掉落、破裂的部件存在。那些不用工具就會脫離掉落的部件不應符合圖 1 所示的模板。- 除非車台裝上完整的安全繩/帶,否則應有安全繩/帶之固定點。- 折疊式嬰兒車必須有跨帶。安全繩/帶和跨帶,其寬度至少為 25mm,其長度可調整至適合小孩的大小。5.2 尺寸要求5.2.1 搖籃車車箱或車身的最小深度底墊支撐部件至車身頂部距離為200mm;若底墊為支撐部件的一部分,則底 墊頂端至車身頂部距離為170mm。5
9、.2.2 座椅 / 靠背最小角度:905.2.3 折疊式嬰兒車輪子至吊床邊的最小距離:若輪子有開口大於 5mm,這些洞或孔不可出現在圖 2 中的陰影處。5.35.12:其他要求和相應的測試。5.3 穩定性可變式/兩用式嬰兒車應符合搖籃車及折疊式嬰兒車之穩定性測試。5.3.1 搖籃車穩定性測試測試時,置車台於水平面上并鎖上剎車。若輪子旆轉,則把它放到最不利位置。5.3.1.1 縱向穩定性測試測試時,兜帽朝下折疊。5.3.1.1.1 兜帽末端穩定性測試A 型與 B 型一般性測試(圖 3)在縱軸上裝一條杆用來懸掛重物。在車身底部兜帽末端處的直徑為 100mm圓筒狀放置 5kg 重物;同樣,在杆末端離
10、車身 100mm 處懸掛 5kg 重物。5.3.1.1.2 手把末端穩定性測試a) A 型搖籃車置重物於手把末端,重复 5.3.1.1.1 測試。b)B 型搖籃車(圖 4)置 5kg 重物于車身底部直徑為 100mm 的圓筒狀并處於手把末端;同時,於同一手把末端與車身相齊處懸掛 5kg 重物。5.3.1.2 橫向穩定性(圖 5)在橫軸上裝一條杆用來懸掛重物。在車身底部的直徑為 100mm法國標準 NF S 54-0017圓筒狀放置 5kg 重物,緊靠一邊;在同一邊的杆上,距離車台邊緣 100mm 處懸掛 10kg 重物。5.3.2 折疊式嬰兒車穩定性測試置車台於水平面上並鎖定剎車。若輪子為旆轉
11、型,測試時將其置於最不利位置。為防止座椅傾斜至不同的位置,應在兩极端進行測試。這兩种情況下,小孩重量施用於垂線 CH,點 C 是座椅前后邊緣連線的中點。5.3.2.1 縱向穩定性測試(圖 7)在點 H 上施 6.5kg 力。后端穩定性:在距點 H 210mm 施 6.5kg 力,如圖 6,7。前端穩定性:在座椅前面距點 H210mm 施 6.5kg 力。若車身可逆轉,應在兩個位置上進行測試。5.3.2.2 橫向穩定性(圖 8)在點 H 上施 6.5kg 力。距垂直於縱軸 320mm 處施 6.5kg 力。5.3.3 穩定懷要求進行 5.3.1 和 5.3.2 測試,車台不可傾斜。5.4 剎車裝
12、置5.4.1 測試置車台於水平面上,操作剎車裝置 1000 次。在 10傾斜平台上放 80 號紗紙,並在其上面放兩個高於輪輻 50mm 的楔形物。置車台於第一塊楔形物上,朝斜坡方向;同時轉動手把末端,先朝上后朝下。咬合剎車裝置。置 10kg 重物於搖籃車車身底部,且置 15kg 重物於折疊式嬰兒車座椅上。移開楔形物。檢查是否符合 5.4.2 的要求。若車台有購物籃,置 5kg 重物於籃底,重做該測試。5.4.2 要求車台應裝上剎車裝置且使用者站在手把末端可以操作。進行 5.4.1 測試時,應 無輪子碰到第二塊楔形物。剎車裝置在 5.11 跨越測試后須符合 5.4.1。該剎車裝置應設計為,正常使
13、用該車台時小孩不可操作剎車裝置。5.5 折疊系統,鎖定裝置5.5.1 測試置折疊裝置於正常操作位置,置 10kg 重物于搖籃車上或 13kg 重物于折疊式嬰兒法國標準 NF S 54-0018車上。然後釋放一個折疊裝置而啟動另一個。檢查(目測)兩折疊裝置不可損壞(如變形等)若折疊裝置被啟動,應盡可能限制折疊移動并無夾住危險發生。5.5.2 要求無負重,操作 1000 次后功能良好。正常使用車台時,鎖定裝置不可被小孩鬆開;如小孩不可觸到鎖定裝置或車台各邊的鎖定裝置需要兩個分開的動作操作。5.5.2.1 A 型搖籃車正常使用下,車台各邊的鎖定裝置操作方式相同。折疊系統鎖定裝置應:或裝有一裝置限制折
14、疊移動最大為 15。(如移動塊)或有另一自動操作裝置。兩個裝置合并於一個單一的裝置,后者可通過兩個分幵的操作釋放,也可用一個熟綠的動作執行(如推動和轉動)。5.5.2.2 B 型搖籃車,旅行車和手推車折疊系統鎖定裝置須有一自動操作裝置。兩個裝置合并於一個單一的裝置,后者可通過兩個分幵的操作釋放,也可用一 個熟綠的動作執行(如推動和轉動)。NB 若有一重物作用於車身或吊床,反擊折疊系統,則也可認為是該兩個裝置中的一個裝置,旅行車和手推車除外。5.6 搖籃車車身和折疊式嬰兒車吊床附件5.6.1 把車身安全固定於底盤的裝置5.6.1.1 測試置 10kg 重物於車身底部。操作該裝置 500 次。5.
15、6.1.2 要求該裝置應設計為不可獨立打幵。該裝置在做 5.6.1.1 和 5.11 測試時依然運作正常則符合要求。5.6.2 保持搖籃車處於水平位置5.6.2.1 測試-車身底均衡荷重 10kg。-鬆開一邊鎖,檢查其傾斜角,若可能,檢查車身角。-鎖上鬆開的鎖,鬆開另一邊鎖,重復上述操作。5.6.2.2要求做 5.6.2.1 測試時,車身朝前或朝后傾斜不可超過 10。5.6.3 可變及可逆式嬰兒車安裝一鎖定裝置或讓其在任一邊,加上另一坐著時可自動操作的安全裝置。法國標準 NF S 54-00195.7 手把固定點,安全繩 / 帶固定點5.7.1 手把之間的固定點5.7.1.1 測試把一塊長為
16、600mm,寬為 180mm,末端倒角半徑為 15mm 為的長方形板放在車身底部中央。荷重至 60kg,通過手把懸掛 30 分鐘。移去荷重,檢查固定點情況。若這些固定點與安全繩 / 帶的固定點一樣,則須分別做 5.6.1.1 及 5.7.1.1 測試。5.7.1.2 要求手把固定點不可破裂或被拔出。連結點及接縫不可折斷。5.7.2 安全繩 / 帶或跨帶固定點抵抗強度5.7.2.1 測試各點施 150N 力持續 1 分鐘:- 先在正常使用方向施力。- 然後在與上述方向成 45的方向上施力。(看圖 9)若這些固定點與手把固定點一樣,則須分別做 5.6.1.1 及 5.7.1.1 測試。5.7.2.
17、2 要求做 5.7.2.1 測試,固定點不可破裂、鬆脫、或脫離車身。5.8 安全繩 / 帶,跨帶5.8.1 固定及調整系統有效性的查証從固定及調整系統任何一邊切下約 125mm 長的安全繩 / 帶。把測試塊兩末端分別固定於測力計的兩頜上,兩頜距離應為 200mm。橫跨測試塊寬度畫一條線平行于測力計各頜。調整頜移動速度為 500mm10mm/分。兩頜間距縮短至 150mm。調整測試塊拉力至 100N10N。當拉緊達到繃緊狀態時,兩頜距離恢復至 150mm。重復 10 次。測量出所畫線間的距離。5.8.2 效果要求安全繩 / 帶的固定及調整系統應阻止它們滑動。5.8.1 10 次測試后,所畫線間的
18、距離增長不可超過 20mm。5.8.3 固定系統強度測試用測力計夾住由固定系統連接的安全繩 / 帶的兩末端。把拉力逐漸增加到 200N 并持續 1 分鐘。檢查固定系統。5.8.4 要求 法國標準 NF S 54-001105.8.3 測試后,固定系統不可出現退化。5.9 可拆卸的輪子5.9.1 可拆卸輪子的鎖定測試測試前拆裝輪子 500 次,然後把輪子及輪軸置於如圖 10 所示的支持裝置。施 200N 力于軸,持續 2 分鐘后減少至 0。檢查軸不可脫離,輪子工作正常,輪子鎖定裝置無明顯歪曲或操作失敗。車台每個輪子都須做該測試。5.9.2 要求可移動的輪子在做 5.9.1 測試時須附著輪軸且無彎
19、曲影響車台的穩定性或剎車狀況。5.10 動態抵抗性5.10.1 測試置 10kg 重物於搖籃車車身底部或 13kg 重物於折疊式嬰兒車座椅上;若車台有購物籃則須在購物籃上置 5kg 重物。就可變式/兩樣式嬰兒車而言,測試時應處於搖籃車位置。推動或拉動車台使之以 2m/s 的速度撞擊 200mm 高的階梯,防止車台翻倒。重复 3 次。5.10.2 要求做 5.10.1 測試時,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機械部件或接縫不可破裂且須符合該標準要求。底盤上的車身滑動不可超過 10mm。除非車身在支持裝置上。 5.11 路況測試置 10kg 重物於搖籃車車身底部或 13kg 重物於折疊式嬰兒車座椅上。使車台以
20、 45km/h 的速度跑步 500km(1);其中 25km 在波狀鐵片上跑(波狀高度為 30mm),其余 475km 在 80 號砂紙上跑,測試開始與 25km75km(2)結束期間,車台須每 120mm 高降低 5000 個階梯。(1) 若該測試在循環回路上進行且輪子不會旆轉,有必要作適當的安排以確保輪子不受異常擠壓。(2) 選擇這些值允許使用不同的測試裝置(如循環回路上僅在早期回路上有階梯,然後折疊起來。測試時監控車身沿底盤的滑動。就兩用車而言,前 250km 按照搖籃車進行操作,后 250km 按照折疊式嬰兒車進行操作。在波狀鐵片上和砂紙上的跑步以及降低的階梯都應分成兩等份。測試末檢查裝置符合功能要求:- 剎車裝置- 全部鎖定裝置- 可移動輪子,搖籃車軸上的固體附件法國標準 NF S 54-00111- 連結車身與底盤的裝置。5.12 購物籃購物籃上均衡荷重 10kg 1 小時后移開,籃子無明顯彎曲且不影響車台操作。6 嘜頭及標簽各車台上印有制造商、進口商、經銷商的名稱或商標的標簽須清昕且永久固定。為避免靠背問題危險,折疊式嬰兒車使用說明應包含以下警語:除非車台有傾斜靠背,否則 , “ 本車不適用於 6 個月以下的小孩” 。標簽或說明書應清楚顯示下列內容:- 搖籃車或折疊式嬰兒車須符合 NF S 54-001。- 佈料部件的清洗說明。- 保養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