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4 地块与建筑控制8.4.1 建筑退线 8.4.1.1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满足消防、日照、 地下管线、交通安全、防灾、绿化和工程施工等方面的规范及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的相关规划要求。 8.4.1.2 除连接市政管网的管线外,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市政设施不应逾越用地红线;建筑物正投 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在满足不突出用地红线的情况下,允许突出建筑退线的建筑 突出物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8.4.1.3 建筑物独立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 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支护和基础施工
2、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8.4.1.4 沿轨道交通线两侧新建的建筑应符合轨道交通线建设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 (3) 8.4.1.5 建筑退线一般按两级退线进行控制,建筑退线距离在符合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应符合 表 8.4.1.5 的规定。8.4.1.6 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高速公路或快速路时,临道路一侧的建筑退让用地红 线距离不应小于 15 米;当住宅、学校等噪音敏感建筑相邻城市主次干路时,临道路一侧 的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不宜小于 12 米。8.4.
3、2 地块出入口8.4.2.1 地块的主要人行出入口和车行出入口应尽量分开设置,以减少对行人的干扰。地块的车 行出入口穿过人行道区域时,应采用坡化开口,地面应作明显的标识,行车道周围应有 明确的警告以及供行人临时等候的场地和辅助保护设施。 8.4.2.2 地块的人行出入口宜设置在主街或相邻公共空间四周,与公交车站、轨道站相邻的地 块,人行出入口应与公交车站、轨道站有方便的步行联系。地块的车行出入口应设置在 次干路及以下等级的道路上,并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当地块较小并与街区内多个地块 相邻时,宜统一安排机动车出入口、机动车停车场和货物装卸区出入口,减少车行出入 口的设置。8.4.3 建筑覆盖率 8
4、.4.3.1 建筑覆盖率宜满足表8.4.3.1 的分类控制要求。当建筑由裙楼和塔楼组成,建筑覆盖率分 两级控制,一级建筑覆盖率控制裙楼,二级建筑覆盖率控制塔楼,一、二级建筑覆盖率 宜分别满足表 8.4.3.1 的分类控制要求,塔楼含住宅的综合建筑二级建筑覆盖率按住宅建 筑控制(图 8.4.3.1)。8.4.4 绿化覆盖率 8.4.4.1 绿化覆盖率是指地块内各类绿化种植(地面绿化、屋顶绿化和架空绿化)的水平投影面 积按相应系数折算后之总和与地块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居住地块绿化覆盖率宜大于 40%,非居住地块绿化覆盖率宜大于 30%。鼓励进行垂直绿化、架空绿化和屋顶绿化。 8.4.4.2 绿化覆盖
5、率计算标准:地面绿化,系数 1.0;屋顶绿化、架空绿化覆土厚度 1.5 米以上, 系数 0.8;覆土厚度 1.0 米到 1.5 米,系数 0.6;覆土厚度 0.5 米至 1.0 米,系数 0.5;覆 土厚度 0.5 米以下,系数 0.3。 8.4.5 透水率 8.4.5.1 地块内建筑未覆盖部分应采用透水性材料,地块面积大于 5000 平方米,透水率不宜小 于总地块面积的 10%。鼓励在地块内设置集中的低势绿地或雨水湿地作为透水区。8.4.6 住宅建筑间距8.4.6.1 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 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8.4.6.
6、2 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 应低于 3 小时,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 1 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为 8 时至 16 时。 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 1 小时的标准。8.4.6.3 平行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1.0 倍,在旧区不应 小于 0.8 倍。当南侧建筑为 5 层以上(含 5 层)的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 25 米时,可按不 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控制;5 层以下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建筑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7、 9 米。2)低、多层住宅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低、多层住宅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南 侧、东侧或西侧,其间距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高度的 1.0 倍,且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 低、多层住宅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 3)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24 米。4)高层住宅与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高层住宅位于超高层住宅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 于 24 米;高层住宅位于超高层住宅北侧,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30 米。 5)超高层住宅与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不应小于 30 米。 8.4.6.4 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
8、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8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7 倍;东西向的间距在新区不应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 0.7 倍,在旧区不应小于 0.6 倍。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2 米时,应按平行 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2)低、多层住宅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且低、多层住宅位于高层、超高 层住宅南侧,建筑间距不应小于低、多层住宅建筑高度的 0.8 倍,且最小不得小于 13 米;低、多层住宅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北侧或东西向时参照第 3)条。 3)高层住宅与高层、超高层住宅及超高层住宅与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南北向的最小间 距不应小于 18 米;东西向的两侧均有
9、居室门或窗户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其它情 况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当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的山墙宽度大于 15 米时,应按平行 布置的间距规定控制。 8.4.6.5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间距控制。 8.4.6.6 并排布置时住宅建筑间距(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低、多层住宅建筑间距:必须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住宅侧面均有居室门或 窗户的,应按垂直布置的住宅建筑间距控制。 2)低、多层住宅
10、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通道要求控制;但低、 多层与高层、超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 3)高层住宅与高层、超高层住宅及超高层住宅与超高层住宅建筑间距:应按消防间距或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82 通道要求控制;但高层、超高层住宅侧面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最小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 8.4.6.7 采用建筑间距系数计算住宅建筑间距时,相关建筑室外地坪高差应按相应间距系数折算 为水平距离予以增减。 8.4.6.8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它非居住用房时,其间距的计算不应扣除底层的高度。但同一裙房 之上的塔楼,计算间距时建筑高度可从裙
11、房屋顶以上算起。8.4.7 非住宅建筑间距 8.4.7.1 工业、仓储、交通运输类及其它有特殊要求的非住宅建筑间距应依据国家相关规范执 行,民用非住宅建筑适用于本条以下款项。8.4.7.2 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生活用房和大学、中学、小学教学 楼等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符合表 8.4.7.2 的规定。 8.4.7.3 非住宅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和视觉卫生等要 求,并结合本市建设用地实际情况确定。除以上两条所列以外的其它非住宅建筑间距应 符合下列两条规定。8.4.7.4 非住宅建筑位于高层、超高层住宅建筑北侧,高度不大于 24 米时其间距不
12、应小于非住宅 建筑高度的 0.7 倍,且不得小于 13 米;高度大于 24 米不大于 100 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18 米;高度大于 100 米时,其间距不得小于 24 米。其它情况下非住宅建筑与住宅建筑 间距按住宅建筑间距控制。8.4.7.5 非住宅建筑之间的间距:平行布置时,多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10 米;多层与高 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13 米;高层非住宅建筑的间距不应小于 18 米。当两幢非 住宅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 30 度时,其最窄处间距应按平行布置的间距控制,以其它形 主编单位: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83 式布置时,非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高度
13、超过 100 米的超高层非住 宅建筑应在不小于本条款规定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安全及城市设计等要求,合理确定建 筑间距。 8.4.8 其它 8.4.8.1 建筑高度控制分为裙楼高度控制和总高度控制。8.4.8.2 滨水地区的建筑临水方向宜采用退台处理,首排建筑宜以低层和多层为主。8.4.8.3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建 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时,最大面宽不宜大于 80 米;建筑高度大于 24 不大于 60 米时,最 大面宽不宜大于 70 米;建筑高度大于 60 米时,最大面宽不宜大于 60 米。8.4.8.4 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应严格控制建筑物的面宽。8.4.8.5 高层及超高层居住建筑宜采用底层架空的形式,以改善通风环境,同时增加行人活动空 间。8.4.8.6 建筑立面设计鼓励采用被动节能措施,不宜采用镜面反射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8.4.8.7 屋顶是建筑立面的组成部分,应综合考虑消防疏散、屋顶绿化、室外活动、太阳能利用 等各种功能需要,统一设计和利用。 8.4.8.8 建筑景观照明设施应控制外溢光和杂散光,避免对室内活动干扰,减少环境光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