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2 中山市城市规划 技 术 标 准 与 准 则 中 山 市 规 划 局 2010 年 1 月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城市用地 第三章 居住用地 第四章 建筑间距、 退让及公 共开放空 间 第五章 建筑密度及 容积率 第六章 公共设施 第七章 工业、仓储 第八章 旧城区改建 第九章 城市绿地 第十章 城市道路交 通 第十一章 城市市政 公用设施 工程 附录 I 名词解释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4 第 一章 总则 1.1 为实现城市规划管理规范化和法制化,保证科学、合理、经济地
2、利 用城市土地,配置城市公共设施,更好地发挥城市的综合效能,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制定本 准则。 1.2 在中山市进行与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按照本准则 执行。我市现行城市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与本准则不一致的,以本 准则为准。本准则未作规定的,应按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1.3 本准则由中山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1.4 本准则自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2004 年市 政府办公室印发的 中 山市城市规划技术规范 (中府办200450 号)同时废止。 第 二章 城 市用地 2.1 城市用地分 类 2.1.1
3、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应符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90 的规定。 城市 用地分类和代 号 表 2.1.1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 居住街坊、 居住组团和单位 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以及各类居住建筑的建设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5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良 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
4、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 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 布局完整、 环境较 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2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 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24 绿地
5、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3 三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 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等有混合交叉的 用地。 R31 住宅用地 居住建筑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6 R32 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 服务设施用地。 如托儿所、 幼儿园、 小学、 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 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3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 组团 路或小街、 小巷、 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 文化
6、、 教育、 卫生、 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 机构和设施的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办公用地 市属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 法院、 检察院、 各党派和团体, 以及企事 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 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事业管理机 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 地 商业、 金融业、 服务业、 旅馆业 (含公 寓式酒店) 和市场等用地, 以及为商品流 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 服装、 纺织品、 医药、 日用杂货、 五金 交电、 文化体育、
7、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 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 等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7 C22 金融保险业用 地 银行及分理处、 信用社、 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 以及外国驻本市 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 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 照相、 理发、 浴室 、 洗染、 日用 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 招待所、 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 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 小商品市场、 工 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
8、电视、 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 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 电视台和转播台、 差转 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 博物馆、 科技馆、 展览馆 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 剧场、 音乐厅、 杂技场等演出 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 舞厅、 俱乐部、 文 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 不包 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9、 准则 78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 如体育场馆、 游 泳场馆、 各类球场、 溜冰场、 赛马场、 跳 伞场、 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 陆域部分等用地, 包括附属的业余体校用 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 保健、 卫生、 防疫、 康复和急救 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 如妇 幼保健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肿瘤 医院等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 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包括以居住 为主的干休所用
10、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 C6 教育科研设计 用地 高等院校、 中等专业学校、 中学、科学 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小学 和幼托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 (R )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 学院、 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 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专业学校 用地 中等专业学校、 技工学校、 职业学校等 用地,包括职业高中用地 C63 成人与业余学 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 夜间大学、 教育 学院、 党校、 干校、 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 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等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79
11、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 勘测设计、 观察测试、 科技 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 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 古墓葬、 古建 筑、 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 途的文物古迹用地, 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 应的用地类别 C9 其它公共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 如宗教活 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 库房及其附属设 施等用地, 包括专用的铁路、 码头和道路 等用地, 以及为工业设施配套服务、 工业 产品流通服务的现代物流业、 新型产业用 地等, 不包括露天矿用地, 该用地应
12、归入 水域和其它用地(E ) M1 一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基本无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电子工业、 缝纫工 业、工艺品制造工业等用地 M2 二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一定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食品工业、 医药制 造工业、纺织工业等用地 M3 三类工业用地 对居住和公共设施等环境有严重干扰 和污染的工业用地, 如采掘工业、 冶金工 业、 大中型机械制造工业、 化学工业、 造 纸工业、制革工业、建材工业等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0 W 仓储用地 仓储企业的库房、 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 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W1 普通仓库用地 以库房建筑为主
13、的储存一般货物的普 通仓库用地 W2 危险品仓库用 地 存放易燃、 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 仓库用地 W3 堆场用地 露天堆放货物为主的仓库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铁路、 公路、 管道运输、 港口和机场等 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T1 铁路用地 铁路站场和线路等用地 T2 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和一、 二、 三级公路线路及长 途客运站等用地,不包括村镇公路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E ) T21 高速公路用地 高速公路用地 T22 一、 二、 三级公 路用地 一级、二级和三级公路用地 T23 长途客运站用 地 长途客运站用地 T3 管道运输用地 运输煤炭、 石油和天然气等地
14、面管道运 输用地 T4 港口用地 海港和河港的陆域部分, 包括码头作业 区、辅助生产区和客运站等用地 T41 海港用地 海港港口用地 T42 河港用地 河港港口用地 T5 机场用地 民用及军民合用的机场用地、 包括飞行 区、 航站区等用地, 不包括净空控制范围 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1 S 道路广场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 广场和 停车场等用地 S1 道路用地 主干路、 次干路和支路用地, 包括其交 叉路口用地; 不包括居住用地、 工业用地 等内部道路用地 S11 主干路用地 快速干路和主干路用地 S12 次干路用地 次干路用地 S13 支路用地 主次干
15、路间的联系道路用地 S19 其它道路用地 除主次干路和支路外的道路用地, 如步 行街、自行车专用道等用地 S2 广场用地 公共活动广场用地, 不包括单位内的广 场用地 S21 交通广场用地 交通集散为主的广场用地 S22 游憩集会广场 用地 游憩、纪念和集会为主的广场用地 S3 社会停车场库 用地 公共使用的停车场和停车库用地, 不包 括其它各类用地配建的停车场库用地 S31 机动车停车场 库用地 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S32 非机动车停车 场库用地 非机动车停车场库用地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包括其建筑物、 构筑物及管理维修 设施等用地 U1 供
16、应设施用地 供水、供电、供气和供热等设施用地 U11 供水用地 独立地段的水厂及其附属构筑物用地, 包括泵房和调压站等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2 U12 供电用地 变电站所、 高压塔基等用地。 不包括电 厂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工业用地(M)。 高压走廊下规定的控制范围内的用地, 应 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 U13 供燃气用地 储气站、 调压站、 罐装站和地面输气管 廊等用地。 不包括煤气厂用地, 该用地应 归入工业用地(M ) U14 供热用地 大型锅炉房, 调压、 调温站和地面输热 管廊等用地 U2 交通设施用地 公共交通和货运交通等设施用地 U21 公共交通用地 公共
17、汽车、 出租汽车、 有轨电车、 无轨 电车、 轻轨和地下铁道 (地面部分) 的停 车场、保养场、车辆段和首未站等用地, 以及轮渡(陆上部分)用地 U22 货运交通用地 货运公司车队的站场等用地 U29 其它交通设施 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交通设施用地, 如交通指 挥中心、 交通队、 教练场、 加油站、 汽车 维修站等用地 U3 邮电设施用地 邮政、电信和电话等设施用地 U4 环境卫生设施 用地 环境卫生设施用地 U41雨水、 污水处理 用地 雨水、 污水泵站, 排渍站、 处理厂, 地 面专用排水管廊等用地。 不包括排水河渠 用地, 该用地应归入水域和其它用地 (E ) U42粪便垃圾处理 用地 粪
18、便、 垃圾的收集、 转送、 堆放、 处理 等设施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3 U5 施工与维修设 施用地 房屋建筑、 设备安装、 市政工程、 绿化 和地下构筑物等施工及养护维修设施等 用地 U6 殡葬设施用地 殡仪馆、 火葬场、 骨灰存放处和墓地等 设施用地 U9 其它市政公用 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如消 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G 绿地 市级、 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 产防护绿地, 不包括专用绿地, 园地和林 地 G1 公共绿地 向公众开放, 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 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G11 公园 综合性公园、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 动物园
19、、 植物园、 古典园林、 风貌名胜公 园和居住区小公园等用地 G12 街头绿地 沿道路、 河湖、 海岸和城墙等, 设有一 定游憩或起装饰性作用的绿化用地 G2 生产防护绿地 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G21 园林生产绿地 提供苗木、草皮和花卉的苗圃地 G22 防护绿地 用于隔离、 卫生和安全的防护林带及绿 地 D 特殊用地 特殊性质的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4 D1 军事用地 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 如 指挥机关、 营区、 训练场、 试验场、 军用 机场、 港口、 码头、 军用洞库 、 仓库、 军 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 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
20、地 D2 外事用地 外国驻华使馆、 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 用地 D3 保安用地 监狱、 拘留所、 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 门等用地。 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 该 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 E 水域和其它用 地 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E1 水域 江、 河、 湖、 海、 水库、 苇地、 滩涂和 渠道等水域, 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 水域 E2 耕地 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E21 菜地 种植蔬菜为主的耕地, 包括温室、 塑料 大棚等用地 E22 灌溉水田 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 在一般年景能 正常灌溉, 用以种植水稻、 莲藕、 席草等 水生作物的耕地 E29 其它耕地 除以上之外的耕地
21、 E3 园地 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E4 林地 生长乔木、 竹类、 灌木、 沿海红树林等 林木的土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5 E5 牧草地 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E6 村镇建设用地 集镇、 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 各类建设用地 E61 村镇居住用地 以农村住宅为主的用地, 包括住宅、 公 共服务设施和道路等用地 E62 村镇企业用地 村镇企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 E63 村镇公路用地 村镇与城市、 村镇与村镇之间的公路用 地 E64 村镇其它用地 村镇其它用地 E7 弃置地 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 土地, 如裸岩、 石砾地、 陡坡地、 塌陷地、 盐碱
22、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E8 露天矿用地 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2.2 城市建设用 地标准 2.2.1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 公共 设施用地、 工业用地、 仓储用 地、对 外交 通用地 、道 路广场 用地、 市 政公用 设施用 地、绿 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他用地。 2.2.2 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 2.2.3 中心城区与镇中心区总体规划的人均建设用地指标按 105120 m 2 / 人控制。 2.2.4 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时,居住 、工业、道路广场和绿地四大类 主要用地的规划人均单项用地指标应符合表 2.
23、2.4 的规定。 规划 人均单项建设 用地指标 表 2.2.4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6 类 别 名 称 用地指标(m 2 / 人) 居 住 用 地 1828.0 工 业 用 地 10.025.0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7.015.0 绿 地 其 中:公 共 绿 地 9.0 7.0 2.2.4 编制和修 订城市 总体规 划时 ,居住 、工业 、道 路广场和 绿地四 大类 主要用地占建设用地的比例应符合表 2.2.5 的规定。 主要 用地占建设用 地的比例 表 2.2.5 类 别 名 称 占 建 设 用 地 的 比 例 (% ) 居 住 用 地 2032 工 业 用 地
24、1525 道 路 广 场 用 地 815 绿 地 815 2.2.5 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平衡表应采用表 2.2.6 的内容和格式。 城市 总体规划建设 用地平衡表 表 2.2.6 序 号 用地 代号 用地名称 面积 ( 公顷) 占城市建设用 地比例(% ) 人均用地 (m 2 / 人) 1 R 居住用地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现状 规划 2 C 公共设施用地 3 M 工业用地 4 W 仓储用地 5 T 对外交通用地 6 S 道路广场用地 7 U 市政公用设施 用地 8 G 绿地 9 D 特殊用地 合计 城市建设用地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7 2.2.7 城市总体规划、
25、分区规划用地汇总 表宜采用表 2.2.7 格式: 城市 用地汇总表 表 2.2.7 序号 类别名称 面积(公顷) 占总规划用地比例(% ) 1 城市总规划用地 2 城市建设用地 3 特殊用地 其中 军事用地 保安用地 4 水域和其它用地 其中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村镇建设用地 弃置地 发展备用地 水源保护区 生态敏感区用 地 露天矿用地 备 注 20 年现状城镇人口万人 20 年规划城镇人口万人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8 第 三章 居 住用地 3.1 各项居住 用地比例 3.1.1 居住区内各项用地所占比例的平衡控制指标, 应符合表 3.1.1 的规定。 居住 区用
26、地平衡控 制指标(% ) 表 3.1.1 用 地 构 成 居 住 区 小 区 组 团 1 住宅用地(R01 ) 50 60 55 65 70 80 2 公建用地(R02 ) 15 25 12 22 6 12 3 道路用地(R03 ) 10 18 9 17 7 15 4 公共绿地(R04 ) 7.5 18 5 15 3 6 居住区用地(R ) 100 100 100 注:摘自国 标 GB50180-93 3.0.2.2 条 3.2 居住用地 控制指标 3.2.1 人均居住区用地控制指标,应符合 表 3.2.1 人均 居住区用地 控制指标(m 2 / 人) 表 3.2.1 居住规模 层 数 中心城
27、区 镇区 居住区 低 层 2840 2844 多 层 1825 1829 多层、高层 1726 1730 小 区 低 层 2627 2631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89 多 层 1825 1829 中高层 1420 1424 高 层 1015 1019 组 团 低 层 2130 2125 多 层 1420 1424 中高层 1216 1220 高 层 811 815 注:本表 各项指标 按每户 3.2 人计算; 摘自 国标 GB50180-93。 3.2.2 居住用地 的公建配套项目应按居住用地的规模及地段要求进行配 置,并应符合本准则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 3.2.3 居
28、住用地规划应按表 3.2.3 格式进行统计。 居住 用地统计表 表 3.2.3 项 目 面积 (m 2 ) 比例 (% ) 人均面积 (m 2 / 人) 住 宅 用 地 配套公共设施用地 住宅区道路用地 住宅区公共绿地 总 计 注:1 居住用 地是居住 区用地或 小区用地 、组团 用 地的总称。 2 居住用地 的统计不 包括居住 用地内 的 市级公共设 施和市政 设施用地 。 3 住宅用地 (R )应分 别注明住 宅用地类 别 R1 、R2 、R3 或 R4 。 3.2.4 居住用地规划主要技术指标统计内 容应不少于表 3.2.4 要求。 居住 用地规划主要 技术经济指 标统计表 表 3.2.
29、4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0 项 目 计量 单位 总 量 所占 比重 % 人(或户)均 总建筑面积 万 m 2m 2 / 人 其 中 1 、居住区建筑总面积 住宅建筑面积 万 m 2m 2 / 人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 以下住房的总建筑面积 万 m 2m 2 / 人 公共设施建筑面积 万 m 2m 2 / 人 2 、其它建筑面积 万 m 2m 2 / 人 居 住 户 数 总户数 户 人/ 户 套型建筑面积 90 平方米以 下住房总套数户 小于 100 户 101-130 户 130 以上 居住人口 人 建筑密度 % 建筑容积率 绿地率 % 人均公共绿地 m 2 /
30、人 m 2 / 人 配建总停车位 个 车位/ 户 其 中 停车库车位 个 停车场车位 个 注:1 总建筑 面积- 居住用地 界线以内 所有建筑 面积的总和 。 2 其它建筑面积 指市级公共建筑和市政 设施 建筑以及其它非居住区级的公 用设 施建筑面积。 (表内各 项指标均 不包括此 项面积 ) 3 居住户 数-按住 宅设计总 套数计。 4 居住人 口- 按住宅 设计总套 数的 3.2 倍计。 5 建筑密 度- 建筑物 的基底总 面积占居 住 用地面积的 比例。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1 6 建筑容 积率- 居住 区建筑总 面积与居 住用 地面积的比 值。 7 绿地率- 居
31、 住区内各 类绿化用 地总面积 占居住用地 面积的比 例。 8 公共绿 地- 居住区 内适合于 安排游憩 活 动设施的、 供 居民共享 的游憩绿 地。 包 括居住区公园、小游园、 组团绿地及其它带 状绿地。 不包括住宅 旁绿地。 9 停车位汽车 停车位按 本准则 10.7.6 表 中 的户型分类 进行统计 。 3.3 居住建筑 3.3.1 居住建筑 包括普 通住宅 、集 体宿舍 、自建 住宅 、别墅、 公寓( 包括 酒店式公 寓)等 ,应符 合批 准的小 区规划 或建 筑总平面 要求, 并应 与周围环境协调。 3.3.2 七层及 以上 的居 住建 筑或住 户入 口层 楼面 距 室外设 计地 面
32、的 高度超 过 16以上的居住建筑必须设置电梯; 宿舍最高居住层的楼地面距 入口层地面的高度大于 20 米时, 应设电梯; 居 住建筑顶层为跃层时, 总层数不超过 7 层且跃层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 标准层面积的三分之 二时,可不设电梯,否则应设置电梯。 3.3.3 居住小区与组团的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应符合第四章、第五章的规定, 绿地率应符合 3.6.1 条的规定。 3.3.4 居住建筑布局须满足日照要求。 3.3.4.1 自建住宅、 别墅 、 普通住宅每套至 少有一个卧室或起居室 (厅) 冬至 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旧城区统一规划的新建 住宅大寒日日照不低 于小时) 。 3.3.4.2 老年人、
33、残疾人专用住宅的主要居 室冬至日日照不低于 2 小时。 3.3.4.3 集体宿舍至少有一半房间的日照标 准大寒日日照不低于 1 小时。 3.4 居住小区 、居住组 团配套 公共服务设 施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2 3.4.1 托儿所 3.4.1.1 中心城区按 20 座/ 千人计算,每 0.5-0.8 万人设一处,每处一般设 3-4 班, 每班 25 座, 建筑面积 6-8 平方米/ 座; 镇中心区可适当低于 中心城区设置标准,建筑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1.2 三班和三班以下的托儿所可单 独设置,也 可附设于其他建筑,但应有 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四班和四班以上
34、的托儿所 用地应独立设置。 单 独的托儿所规模以不超过 5 个班为宜。 3.4.2 幼儿园 3.4.2.1 中心城区按 45 座/ 千人计算,每 0.6-0.8 万人设一处,标准规模为 9 班或 12 班, 每 班 30 座, 建筑面积 8-9 平方米/ 座, 用地面积 10-14 平方米/座;镇 中心区 可适当 低于中 心城区 设置 标准,建 筑和用 地 面积指标可采用其下限值。 3.4.2.2 幼儿园应有全园共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其面积(平方米)=180+20 (N-1), N 为班 数。同时必 须设置各班 专用的 室外游戏场地, 每个 专用游戏场地不应小于 60 平方米。各游戏场地之间宜采
35、取分隔措 施。 3.4.2.3 托儿所、幼儿园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 米 ;层数不能高于 3 层。 3.4.3 小学 3.4.3.1 中心城区按 100 座/ 千人计算,学校标准规 模为 18 班或 24 班,每 班 45 座,建筑面积 6-8 平方米/ 座,用地面积 1417 平方米/ 座。 在不足 1.5 万人的独立地区宜设置 18 班小学。 镇中心区按 110 座/ 千人计算,参照中心城区建设标准下限值执行。 3.4.3.2 小学服务的半径不宜大于 500 米, 小学的 设置应当有利于适龄儿童 少年就近入学。 3.4.3.3 选址及总平面布局要求同表 6.3。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36、术标 准与 准则 93 3.4.3.4 校内运动场地全校应设不小于 200 米标准环 形跑道(其中含不小 于 60m 的直跑道) 。同时每六个班应有一个篮 球场或排球场。 3.4.3.5 18 班、 24 班学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 不小于 55m , 30 班学 校用地应保证至少有一个边长不小于 65m 。 3.4.4 社区门诊所 3.4.4.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 0.7-1.5 万人设一 处,每处建筑面积 60-120 平方米;独立地段少于 0.6 万人也应设一处。 3.4.4.2 可结合居委会设置, 也可设在小区其他建筑物内, 但不可与肉、 菜 副食及饮食业铺位相邻。 3.4.
37、5 社区活动中心 3.4.5.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每 0.7-1.5 万人设一处 ,每处建筑面积 400-600 平方米。 3.4.6 居委会 3.4.6.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 0.71.5 万人设一处,每处建筑面积 30-50 平方米。 3.4.7 物业管理 3.4.7.1 中心城区和镇中心区按每 0.7-1.5 万人设一 处,每处建筑面积 300-500 平方米。 3.5 住宅小区 、居住组 团内道 路 3.5.1 住宅小区道路分为:小区路 、组 团路和宅间路,其 道路控制要 求如 下: 小区路:道路断面宽度不低于 15 米。 组团路:路面宽 4-5 米。 宅间路:不宜小于 2.5
38、米。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4 3.5.2 居住区内道路路缘至建筑物、构 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 3.5.2。 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m) 表 3.5.2 道路级别 与建、构筑物关系 居住区 道路 小区路 组团路及 宅间小路 建筑物面 向道路 无出入口 高层 5.0 3.0 2.0 多层 3.0 3.0 2.0 有出入口 - 5.0 2.5 建筑物山墙面向道路 高层 4.0 2.0 1.5 多层 2.0 2.0 1.5 围墙面向道路 1.5 注: 摘自国标 GB 50180-93 第 8.0.5.8 条。 居住区道路的边缘指红线;小 区路、组团路及宅间 小
39、 路的边缘指路面边 线。当小区 路设有人 行便道时 ,其道路 边缘指便 道边 线。 3.5.3 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有两个出入口; 居住区内主要道路至少要在 两个方向与外围道路相连;机动车道对外出入口间距不应小于 150m 。沿街建筑物长度超过 150m 时,应设不 小于 4m4m 的消 防车通道。 人行出入口间距不宜超过 80m , 当 建筑物长度超过 80m 时,应在底层加设人行通道。 3.5.4 住宅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 120 米, 并应在端头设不小 于 12 米12 米的回车场地。 3.5.5 住宅小区内道路纵坡超过 10% 以 上且长度超过 30 米时, 应设步行梯 道。
40、 3.5.6 在居住区内公共活动中心, 应设置 供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通道。 通行 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 2.5 米,纵坡不应大于 2.5% 。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5 3.6 居住小区绿 地 3.6.1 居住小区绿地率不得小于表 3.6.1 的规定。 居住 小区绿地率低 限指标表(%) 表 3.6.1 小区类型 低层 多层 中高 高层 绿地率下限 32 34 36 38 3.6.2 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 居住 小区不得低于 1 平方米/ 人, 住宅 组团不得低于 0.5 平方米/ 人。 3.6.3 居住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 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
41、心公共绿地, 包括小游园和组团绿地, 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的块 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3.6.4 中心公共绿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小区各 级中心公共 绿地设 置规定 表 3.6.4-1 中心绿地名称 设 置 内 容 要 求 最小规模hm 2 小游园 花木草坪、 花坛水面、 雕塑、 儿童设施和铺装地面等 园内布局应有一 定的功能划分 0.4 组团公共绿地 花木草坪、 桌椅、 简易儿童 设施 布局灵活 0.04 (1) 符合表 3.6.4-1 的规定,表内“设置内容”可视具体条件选用; (2) 至少应有一个边与相应级别的道路相邻; (3) 绿化面积(含水面)不宜小于 70% ; (4) 便于
42、居民休 憩、散步和交往 利用 ,宜采用开敞式,以绿 篱或其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6 他通透式院墙栏杆作分隔; (5) 组团绿地面积应至少有 1/3 位于标准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 并便于设置儿童游戏设施和适于成人游憩活动。 (6) 绿地面积计 算中,其起止界 的确 定应符合城市居住区 规划设 计规范GB50180-93 第 7.0.4.2 条规定。 3.6.5 其他块状、 带状公共绿地应同时满 足宽度不小于 8 米、 面积不少 400 平方米的要求。 小于上述标准的绿地不能计为公共绿地, 可计入绿地 率。 3.7 居民自建 住宅 3.7.1 本准则的居民自建住宅 管辖范
43、围 适用于中山 市中心城 区城市总 体规 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各镇区可参照执行。 在此范围内不论 村民自建住宅和城市居民自建住宅, 本准则统称其为 “自建住宅” 。 凡自建住宅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遵守本准则。 3.7.2 本准则指的自建住宅是指私 人居 住用房,不包括自 建旅舍、公 寓和 单身宿舍。 3.7.3 成片的自建住 宅用 地应该 按市规 划 局批准的 详细 规划进 行建筑 方案 设计。 没有做详细规划的自建住宅用地, 村民委员会应负责委托进 行规划。 3.7.4 凡位于已审定修建性 详细规划 的 自建住宅用 地,居民 自建住 宅,不 须再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可依据
44、已审定的详细规划进行方 案设计及办理报建手续。 3.7.5 凡未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自建住 宅用地, 居民自建住宅, 不论新建、 扩建、 改建, 均须向市规划局申领规划设计要点及三线图。 每户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 600 平方米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术标 准与 准则 97 3.7.6 所有自建住宅修建层数不得超过 三层, 建筑高度不超过 12 米, (按室 外地坪至女儿墙压顶计 ) ,允许楼梯间 及辅助 用房超出屋面,其面 积不得超过第三层面积的 50,高度不得超过 3 米(有自建住宅 规划的除外) 。地下室的标高一般不超过-5 米。 3.7.7 建成区内临道路的自建住宅,如 道路红线宽度等于
45、或小于 9 米,则 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为 2 米;如道路 红线宽度大于 9 米, 则其建筑红线退让道路红线距离按本准则第四章执行。 3.7.8 除旧城风貌保护区外 ,未有 宅基 地修建性 详细规 划的宅 基地住 宅退 让用地界线的距离应结合地块的大小, 现状建设情况, 统筹考虑与 周边环境协调而定,具体标准为: 居住建筑主入口方向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 2 米; 居住建筑侧面退让用地界线的最小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但不得开 窗: 地块宽度小于或等于 5 米的, 居 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 0.3 米; 地块宽度大于 5 米但小于或等于 10 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的
46、距离不小于 0.5 米; 地块宽度大于 10 米的, 居住建筑 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 1 米。 居住建筑背面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按如下标准控制: 地块长度小于或等于 10 米的,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的距离不小 于 0.3 米; 地块长度大于 10 米但小于或等 于 15 米的, 居住建筑退让用地界线 的距离不小于 0.5 米; 地块长度大于 15 米的, 居住建筑退让用 地界线的距离不小于 1 米。 3.7.9 旧城风貌保护区内居民自建住宅的建设详见第八章的有关规定。 3.7.10 自建住宅开窗墙面退后用地界线 不得小于 2 米(临 4 米以上宽度的 道路除外) 。 中山 市城 市规 划技
47、术标 准与 准则 98 3.7.11 自建住宅建筑物主入口方 向允许 檐口和雨蓬挑 出建筑红 线,但挑出 长度不得超过 1.2 米。长度不得超出墙面宽的 1/2,建筑物的其它 三面,檐口不得超出自身退让用地界限的二分之一。 3.7.12 凡沿城市 24 米及其以上宽 度的道路两旁, 私人自建住宅 ,如确因城 市景 观等需要 ,确须 突破本技 术标准与 准则时 ,其 层数与高 度可适 当提 高,但必 须对城 市街道景 观进行统 一立面 设计 ,并按规 划局批 准的修建 性详细规划进 行建设。 3.7.13 自建住宅,不论新建、扩建 、改 建,当房屋用地 全部或部分位 于规 划的道路、 公建、 市
48、政、 公共绿地等的用地范 围内时, 在其建筑红 线退足相应设施的用地界线及退让距离时,允许按准则进行新建、 扩建、改建,否则只允许进行解危加固或维修或政府统筹解决。 3.7.14 危房拆建后,若按批准图纸施工 的,可申领新的房产契证。若有违 法加建的,不得办理规划验收。 3.7.15 有统一规划已建成的住宅小 区, 若低层住宅拆建 、重建时,原 则不 得超出原 建筑距 离用 地线 最近的 外墙 线,层 数不 得超过 三层,建筑 高度不超过 12 米,保持与周边建筑的景观协 调,并须向规划局提 交进行公示的方案。 3.7.16 已审批的自建住宅小区规划 修改 ,须向规划局提 交规划修改的 公示 方案。 第 四章 建 筑间距 、退让及 公共 开放空间 4.1 居住建筑间距 4.1.1 居住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综合考虑采光、通风、 消防、防灾和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此外还应符合本准则。 4.1.2 建筑间距是建筑物外墙皮之间的最近距离。 4.1.3 建筑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