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分享赚钱 收藏 举报 版权申诉 / 56

类型《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2003.doc

  • 上传人:jinchen
  • 文档编号:5265187
  • 上传时间:2019-02-16
  • 格式:DOC
  • 页数:56
  • 大小:344KB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关 键  词:
    《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2003.doc
    资源描述:

    1、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2003.09 第八章 内部运输设施1. 引 言1.1 政 策 目 标1.1.1 新 的 运 输 策 略 迈 步 前 进 : 香 港 长 远 运 输 策 略 支 持 当 局 的 施 政 方 针 , 就 是 要 在 保 护 环 境 的 前 提 下 , 提 供 及 维 持 安 全 、 可 靠 及 高 效 率 的 交 通 运 输 系 统 , 使 香 港 今 后 得 以 持 续 发 展 。 这 个 策 略 的 目 标 可 概 述 如 下 : 更 妥 善 结 合 运 输 与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 更 充 分 运 用 铁 路 ; 更 完 善 的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及 设 施

    2、; 更 广 泛 运 用 新 科 技 来 管 理 交 通 ; 及 更 环 保 的 运 输 基 础 设 施 及 活 动 。 1.1.2 上 述 运 输 策 略 所 有 涉 及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的 目 标 及 措 施 , 均 已 纳 入 香 港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的 有 关 章 节 内 , 以 确 保 其 在 规 划 过 程 中 会 获 得 充 分 考 虑 。 这 些 目 标 及 措 施 的 详 细 内 容 见 附 录 1 。1.2 与 香 港 规 划 标 准 与 准 则 及 运 输 规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其 他 各 章 的 关 系1.2.1 一 般 而 言 , 道 路 、

    3、铁 路 、 交 通 总 站 、 车 厂 、 油 站 等 内 部 运 输 设 施 , 均 有 可 能 损 害 环 境 。 在 规 划 阶 段 , 运 输 与 环 境 的 相 互 影 响 成 为 运 输 计 划 评 估 的 考 虑 因 素 之 一 。 因 此 , 有 关 方 面 应 就 这 些 计 划 的 环 保 事 宜 谘 询 环 境 保 护 署 , 并 应 尽 可 能 遵 守 第 九 章 环 境 中 有 关 内 部 交 通 设 施 的 环 保 指 引 。 至 于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条 例 的 指 定 工 程 项 目 , 则 应 遵 守 法 定 的 环 境 影 响 评 估 程 序 。 1.

    4、2.2 本 章 没 有 包 括 技 术 细 节 , 但 如 有 需 要 , 也 可 参 阅 由 运 输 署 拟 备 的 运 输 规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 附 录 2 表 列 了 手 册 内 宜 参 阅 的 章 节 。 2. 铁 路 设 施2.1 一 般 目 标 2.1.1 铁 路 将 会 发 展 为 客 运 公 共 运 输 网 络 的 骨 干 。 现 有 及 已 规 划 的 铁 路 走 廊 沿 线 面 临 越 来 越 多 发 展 压 力 , 要 容 纳 不 断 增 加 的 人 口 及 提 供 更 多 就 业 机 会 。 在 铁 路 发 展 策 略 2 0 0 0 内 , 已 阐 述 香

    5、港 至 二 零 一 六 年 的 铁 路 发 展 方 案 。 2.1.2 原 则 上 , 在 规 划 新 发 展 区 及 大 型 的 人 口 及 就 业 中 心 时 , 须 充 分 考 虑 如 何 尽 量 利 用 现 有 及 拟 议 的 铁 路 路 线 及 车 站 。 就 辟 设 通 道 作 出 规 划 时 , 亦 须 留 意 这 点 , 以 便 配 合 现 有 的 铁 路 系 统 , 并 妥 善 地 融 合 以 道 路 为 本 及 以 铁 路 为 本 的 运 输 系 统 。 2.2 铁 路 系 统 的 类 别2.2.1 现 时 共 有 5 个 不 同 的 铁 路 系 统 为 本 港 各 区 提

    6、 供 服 务 山 顶 缆 车 香 港 电 车 九 广 铁 路 地 下 铁 路 西 北 铁 路 ( 屯 门 - 元 朗 轻 铁 系 统 ) 2.2.2 述 铁 路 系 统 大 致 上 可 分 为 轻 便 及 重 型 两 类 , 但 在 研 究 市 区 内 的 铁 路 时 , 有 时 很 难 作 出 区 别 。 一 般 来 说 , 地 下 铁 路 及 九 广 铁 路 均 可 列 为 重 型 铁 路 系 统 , 而 西 北 铁 路 及 香 港 电 车 则 属 轻 便 铁 路 系 统 。 轻 便 铁 路 系 统 的 列 车 较 短 , 停 站 多 , 载 客 量 宜 较 少 。 另 一 方 面 , 重

    7、 型 铁 路 系 统 则 适 合 作 为 载 客 量 大 许 多 的 运 输 系 统 。 2.3 铁 路 系 统 的 标 准2.3.1 各 铁 路 系 统 的 技 术 规 定 均 有 不 同 , 根 据 本 身 的 运 作 特 性 厘 定 。 2.3.2 路 轨 的 阔 度 、 弧 度 及 坡 度 、 总 站 车 站 及 车 厂 的 面 积 及 设 计 , 均 须 根 据 特 别 可 行 性 研 究 的 结 果 来 厘 定 , 这 些 研 究 须 获 运 输 署 、 路 政 署 及 有 关 的 委 员 会 批 准 。 2.4 决 定 位 置 的 因 素2.4.1 在 规 划 新 铁 路 或 铁

    8、 路 专 用 范 围 时 , 应 考 虑 融 合 铁 路 计 划 与 土 地 用 途 规 划 。 铁 路 计 划 可 令 地 区 的 发 展 机 会 增 加 或 减 少 。 有 关 方 面 应 考 虑 主 要 的 规 划 指 标 , 例 如 人 口 及 就 业 中 心 的 分 布 情 况 , 以 确 保 铁 路 系 统 可 为 其 提 供 最 理 想 的 服 务 。 为 了 增 强 铁 路 服 务 的 可 行 性 , 应 尽 可 能 利 用 铁 路 车 站 、 车 厂 及 公 共 运 输 交 汇 处 周 围 的 发 展 机 会 , 同 时 又 不 影 响 在 规 划 上 的 其 他 考 虑 因

    9、 素 , 例 如 基 础 设 施 及 环 境 问 题 。 2.4.2 铁 路 车 站 公 共 交 通 交 汇 处 的 所 在 位 置 , 市 民 应 可 徒 步 不 超 过 500 米 往 返 居 住 、 工 作 、 购 物 、 商 业 、 文 娱 地 点 及 其 他 人 多 出 入 的 活 动 中 心 , 并 应 设 有 妥 为 规 划 的 行 人 通 道 系 统 以 加 强 联 系 。 在 步 行 路 程 较 长 及 路 程 达 1000 米 的 情 况 下 , 应 考 虑 在 规 划 阶 段 尽 早 提 供 辅 助 设 施 , 例 如 自 动 行 人 道 , 协 助 行 人 往 返 总

    10、站 公 共 交 通 交 汇 处 及 其 他 发 展 。 这 有 助 鼓 励 市 民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 以 及 纾 缓 对 私 家 车 的 倚 赖 , 改 善 道 路 挤 塞 的 情 况 。2.4.3 在 规 划 新 铁 路 或 铁 路 专 用 范 围 时 , 亦 应 考 虑 尽 量 减 低 有 关 计 划 对 易 受 噪 音 影 响 的 地 方 可 能 引 起 的 影 响 。 一 般 的 考 虑 因 素 包 括 铁 路 路 线 与 易 受 噪 音 影 响 的 地 方 之 间 留 有 适 当 分 隔 距 离 、 提 供 屏 障 及 吸 音 装 置 , 以 及 在 车 厂 加 设

    11、 上 盖 。 地 下 铁 路 及 地 面 铁 路 在 规 划 路 线 及 车 站 时 须 考 虑 的 因 素 颇 为 不 同 。 地 下 铁 路 须 关 注 的 噪 音 及 视 觉 问 题 较 地 面 铁 路 为 少 。 另 一 方 面 , 地 下 铁 路 在 规 划 土 地 用 途 时 应 考 虑 一 些 有 关 通 风 塔 或 消 防 通 道 的 规 定 。 这 些 在 环 境 影 响 及 连 带 的 规 划 影 响 方 面 的 分 别 , 须 在 规 划 铁 路 及 其 附 属 或 附 近 发 展 时 加 以 考 虑 。 关 于 在 环 境 方 面 的 具 体 考 虑 因 素 , 读 者

    12、 可 视 乎 情 况 参 阅 第 9 章 或 征 询 环 境 保 护 署 的 意 见 。2.5 铁 路 保 护2.5.1 路 政 署 铁 路 拓 展 处 在 宪 报 公 布 铁 路 计 划 前 , 会 不 时 发 出 行 政 上 的 铁 路 路 线 保 护 图 则 。 任 何 会 影 响 铁 路 保 护 区 的 规 划 及 发 展 事 宜 , 可 转 达 铁 路 拓 展 处 考 虑 。 2.5.2 行 政 上 的 铁 路 路 线 保 护 的 目 的 , 不 是 引 致 规 划 上 的 限 制 , 也 不 是 不 必 要 地 冻 结 发 展 , 而 是 确 保 这 些 拟 建 铁 路 计 划 不

    13、 会 受 到 其 他 发 展 所 阻 碍 。 实 施 行 政 上 的 铁 路 路 线 保 护 程 序 后 , 各 部 门 可 及 早 了 解 因 铁 路 计 划 而 引 起 的 相 互 影 响 。 如 可 能 引 致 冲 突 , 可 适 采 取 根 据 政 府 目 标 及 政 策 的 适 当 行 动 予 以 解 决 。 3. 道 路3.1 道 路 等 级3.1.1 鉴 于 本 港 道 路 网 过 往 的 发 展 , 现 时 很 难 准 确 界 定 道 路 等 级 , 但 大 致 上 仍 可 按 道 路 拟 发 挥 的 特 定 功 能 而 将 其 归 类 。 3.1.2 快 速 公 路 是 根

    14、据 道 路 交 通 条 例 所 指 定 的 连 接 本 港 主 要 人 口 及 活 动 密 集 区 的 道 路 。 虽 然 在 功 能 上 与 主 干 道 甚 或 若 干 主 要 干 路 相 若 , 但 在 设 计 上 却 需 要 根 据 较 高 的 标 准 。 快 速 公 路 可 以 贯 穿 市 区 和 郊 区 , 并 不 局 限 于 任 何 一 区 。 主 干 道 或 主 要 干 路 不 一 定 全 是 快 速 公 路 。 3.1.3 市 区 ( 包 括 香 港 、 九 龙 及 新 市 镇 ) 的 道 路 等 级 计 有 : ( a ) 主 干 道 : 疏 导 各 主 要 人 口 及 活

    15、动 密 集 区 之 间 较 为 长 程 的 交 通 流 量 ; ( b ) 主 要 干 路 : 疏 导 主 要 市 区 内 各 中 心 点 之 间 的 交 通 , 形 成 一 个 主 要 道 路 网 ; ( c ) 区 域 干 路 : 疏 导 主 要 市 区 内 各 主 要 道 路 网 与 各 地 区 之 间 的 交 通 ; 及 ( d ) 地 区 干 路 : 直 接 由 区 域 干 路 通 往 区 内 楼 宇 及 土 地 的 道 路 。 3.1.4 郊 区 道 路 可 分 为 :( a ) 主 干 道 : 参 照 第 3.1.3 段 的 定 义 ; ( b ) 甲 级 郊 区 公 路 : 疏

    16、 导 由 较 小 的 人 口 密 集 区 或 市 民 常 到 的 康 乐 区 至 主 要 道 路 网 的 交 通 流 量 ; ( c )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 疏 导 由 乡 村 至 甲 级 郊 区 公 路 的 交 通 ; ( d ) 接 驳 道 路 : 疏 导 由 较 偏 远 民 居 至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的 交 通 ; 及 ( e ) 单 线 通 路 : 疏 导 由 独 立 发 展 区 至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的 交 通 。 3.1.5 一 如 图 1 、 图 2、 图 3、 图 4 及 图 5 所 示 , 任 何 道 路 的 总 阔 度 均 由 数 个 部 分 组 成 。

    17、 因 应 道 路 的 类 别 及 功 能 , 组 成 部 分 可 能 包 括 : ( a ) 一 条 或 以 上 数 目 的 行 车 道 ; ( b ) 行 人 路 ; ( c ) 路 肩 ; ( d ) 设 有 或 不 设 种 植 预 留 地 带 及 边 带 的 路 边 ; ( e ) 中 央 分 道 带 及 安 全 岛 ; ( f ) 支 路 ; ( g ) 隔 音 屏 障 ; 及 ( h ) 单 车 径 。 虽 然 较 后 段 落 会 就 这 些 组 成 部 分 的 合 适 阔 度 提 供 指 引 , 但 重 要 的 是 , 真 正 采 用 的 设 计 准 则 , 特 别 是 在 几 何

    18、 特 性 、 交 通 标 志 及 道 路 标 记 等 各 方 面 , 必 须 配 合 道 路 预 期 使 用 的 车 速 。 因 此 , 大 部 分 标 准 不 应 被 视 作 绝 对 最 高 或 最 低 限 度 , 而 是 可 按 照 经 济 、 环 境 及 道 路 安 全 等 因 素 加 以 调 整 , 以 切 合 具 体 环 境 的 需 要 。 有 关 各 组 成 部 分 典 型 的 横 切 面 , 可 参 考 运 输 策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第 二 卷 第 三 章 。 3.2 市 区 道 路 的 标 准3.2.1 各 类 道 路 的 一 般 设 计 特 点 如 下 :(a) 快 速

    19、 公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只 在 每 个 相 隔 很 远 的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车 路 各 段 应 设 左 面 路 肩 , 停 车 限 制 全 日 生 效 。 交 界 处 最 好 各 相 隔 5 千 米 左 右 , 但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可 把 距 离 缩 短 , 惟 不 宜 少 于 2 千 米 。 所 提 供 的 行 人 设 施 , 应 与 车 辆 交 通 完 全 分 隔 。 (b) 主 干 道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停 车 限 制 全 日 生 效 。 最 好 设 有 分

    20、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 如 设 交 界 处 , 中 心 点 的 相 隔 距 离 不 应 少 于 1 千 米 。 如 因 实 际 情 况 或 其 他 限 制 而 需 设 置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 相 隔 距 离 不 应 少 于 300 米 。 所 提 供 的 行 人 设 施 , 应 与 车 辆 交 通 完 全 分 隔 。 (c) 主 要 干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性 质 与 主 干 道 相 似 。(d) 区 域 干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或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有 容 车 量 大 的 路 口 交 界 处 , 停 车 限 制 在 繁 忙 时 间

    21、生 效 。 一 般 不 设 路 旁 泊 车 位 。 如 有 需 要 , 或 准 设 置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e) 地 区 干 路 为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通 常 设 有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或 需 实 施 停 车 限 制 , 但 通 常 只 在 路 口 交 界 处 附 近 才 作 此 规 限 。 或 准 设 置 路 旁 泊 车 位 。 3.2.2 根 据 运 输 策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而 建 议 的 车 路 阔 度 , 载 于 表 1 。 图 表 简 介 表 1 : 市 区 车 路 的 最 低 阔 度 ( 运 输 策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道 路 类

    22、 别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双 程 分 隔 车 道快 速 公 路 及 主 干 道 - 7 . 3 米 ( 两 线 )1 1 . 0 米 ( 3 线 )1 4 . 6 米 ( 4 线 )主 要 干 路 + - 6 . 7 5 米 ( 两 线 )1 0 . 0 米 ( 3 线 )1 3 . 5 米 ( 4 线 )区 域 干 路 + 7 . 3 米 ( 两 线 )1 0 . 3 米 ( 两 线 ) *1 3 . 5 米 ( 4 线 )6 . 7 5 米 ( 两 线 )1 0 . 0 米 ( 3 线 )地 区 干 路 + 7 . 3 米 ( 两 线 )1 0 . 3 米 ( 两 线 ) *1 3 .

    23、 5 米 ( 4 线 )6 . 7 5 米 ( 两 线 )+ 如 有 电 车 轨 , 须 设 有 5.5 米 阔 的 电 车 专 用 范 围 以 方 便 双 轨 行 车 。* 当 繁 忙 时 间 的 交 通 流 量 ( 双 程 ) 超 逾 1600 架 次 但 少 于 2400 架 次 时 , 应 采 用 较 宽 阔 的 两 线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基 于 安 全 理 由 , 不 建 议 采 用 3 线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3.2.3 就 区 域 及 地 区 干 路 而 言 , 如 准 许 泊 车 及 或 上 落 客 货 可 能 会 阻 碍 交 通 , 应 在 车 路 任 何

    24、一 边 或 两 边 加 阔 3 米 。3.2.4 关 于 私 人 发 展 范 围 内 的 私 家 街 道 及 通 路 , 一 般 按 照 香 港 法 例 第 123 章 建 筑 物 条 例 及 建 筑 物 ( 私 家 街 道 及 通 路 )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准 则 设 计 。 然 而 , 如 该 等 街 道 及 通 路 拟 供 公 众 使 用 及 成 为 整 体 公 路 系 统 的 一 部 分 , 又 或 会 有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行 走 , 则 应 按 照 运 输 策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所 载 的 标 准 及 路 政 署 的 规 定 设 计 及 建 造 。 3.2.5 建

    25、 筑 物 ( 私 家 街 道 及 通 路 ) 规 例 所 规 定 的 车 路 最 低 阔 度 , 载 于 表 2 。 对 于 阔 度 少 于 6 米 的 私 家 街 道 及 通 路 , 如 须 用 作 紧 急 车 辆 通 道 , 路 面 必 须 最 少 净 阔 6 米 ( 可 包 括 毗 邻 的 行 人 路 或 路 边 在 内 ) , 以 便 消 防 车 运 作 。 图 表 简 介 表 2 : 私 家 街 道 及 通 路 的 车 路 最 低 阔 度 ( 建 筑 物 条 例 )道 路 类 别 住 宅 工 业 混 合 用 途主 要 私 家 街 道 7 . 3 米 1 0 . 5 米次 级 私 家

    26、街 道 5 . 5 米 7 . 3 米尽 头 路 5 . 0 米 7 . 3 米通 路 5 . 0 米 不 适 用设 有 让 车 处 的 通 路 2 . 7 5 米 不 适 用3.2.6 工 业 通 路 的 最 低 标 准 , 载 于 载 于 图 6 。 通 往 工 业 楼 宇 的 主 要 通 路 , 车 路 最 少 阔 13.5 米 , 每 边 行 人 路 最 少 阔 3.5 米 。 因 此 , 标 准 道 路 的 总 阔 度 为 20.5 米 。 3.2.7 通 往 工 业 楼 宇 的 次 要 通 路 , 单 程 车 路 最 少 阔 7.3 米 , 双 程 则 为 10.3 米 , 每 边

    27、 行 人 路 最 少 阔 3.5 米 。 因 此 , 单 程 次 要 通 路 的 总 阔 度 为 1 4 . 3 米 , 双 程 则 为 17.3 米 。 3.2.8 工 业 区 内 的 走 火 通 道 及 后 支 路 最 少 应 有 9 米 阔 。 3.2.9 市 区 道 路 中 央 分 道 带 的 阔 度 , 会 因 应 个 别 情 况 而 改 变 , 亦 受 街 道 装 置 所 影 响 。 关 于 设 有 防 撞 栏 或 类 似 设 施 的 市 区 道 路 中 央 分 道 带 的 最 低 阔 度 , 表 3 载 有 相 关 指 引 。 图 表 简 介 表 3 : 市 区 道 路 中 央

    28、分 道 带 的 最 低 阔 度道 路 类 别 分 道 带 阔 度快 速 公 路 2 . 3 米主 干 道 2 . 3 米主 要 干 路 2 . 3 米区 域 地 区 干 路 1 . 8 米3.2.10 如 在 中 央 分 道 带 种 植 花 木 , 则 需 增 加 表 3 所 列 阔 度 。 在 行 车 道 旁 种 植 花 木 的 规 定 , 载 于 运 输 策 划 及 设 计 手 册 第 二 卷 第 五 章 。 3.2.11 就 主 干 道 及 主 要 干 路 而 言 , 除 1 米 宽 的 边 带 外 , 通 常 应 另 设 2 米 宽 的 路 边 。 如 为 架 空 主 要 干 路 ,

    29、则 可 不 设 路 边 , 但 必 须 提 供 1 米 宽 的 边 带 。 3.2.12 快 速 公 路 、 主 干 道 、 主 要 干 路 及 巴 士 路 线 的 坡 度 不 宜 超 过 4 % , 其 他 道 路 则 不 应 超 过 5 % 。 如 地 形 问 题 对 筑 路 计 划 的 开 支 有 很 大 影 响 , 则 可 采 用 较 大 坡 度 , 惟 前 者 不 得 超 逾 最 高 的 8 % , 而 后 者 则 不 得 超 逾 最 高 的 1 0 % 。 这 项 标 准 适 用 于 市 区 及 郊 区 道 路 。 3.3 郊 区 道 路 的 标 准3.3.1 各 类 道 路 的

    30、一 般 设 计 特 点 如 下 :(a) 快 速 公 路 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只 在 每 个 相 隔 很 远 的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交 界 处 最 好 各 相 隔 5 千 米 左 右 , 但 在 个 别 情 况 下 可 把 距 离 缩 短 , 惟 不 得 少 于 2 千 米 。 整 条 公 路 应 设 左 面 路 肩 , 停 车 限 制 全 日 生 效 。 所 提 供 的 行 人 设 施 , 应 与 车 辆 交 通 完 全 分 隔 。(b) 主 干 道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 不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停 车 限

    31、 制 全 日 生 效 。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一 般 应 相 隔 最 少 550 米 。 最 好 设 有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 如 设 交 界 处 , 中 心 点 的 相 隔 距 离 不 应 少 于 1 千 米 。 车 路 旁 不 应 设 行 人 设 施 , 任 何 过 路 处 必 须 是 分 层 过 路 处 。 (c) 甲 级 郊 区 公 路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或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有 容 车 量 大 的 分 层 道 路 交 界 处 或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可 免 则 免 。 实 施 停 车 限 制 与 否 ,

    32、视 乎 个 别 地 点 的 情 况 而 定 , 并 需 考 虑 沿 路 发 展 及 交 通 流 量 特 点 等 因 素 。 不 应 设 置 路 旁 泊 车 位 。 (d) 乙 级 郊 区 公 路为 双 程 分 隔 车 道 或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有 地 面 路 口 交 界 处 。 可 设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实 施 停 车 限 制 与 否 , 视 乎 个 别 情 况 而 定 。 一 般 不 宜 设 置 路 旁 泊 车 位 。 (e) 接 驳 道 路为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设 计 配 合 预 期 的 交 通 流 量 。 这 种 道 路 一 般 较 窄 , 如 需

    33、提 供 路 旁 泊 车 位 , 则 须 设 置 停 车 湾 ( 3 米 宽 ) , 把 路 面 局 部 扩 阔 。 (f) 单 线 通 路为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在 适 当 地 方 设 有 让 车 处 。 如 每 日 的 双 程 交 通 流 量 不 超 过 500 架 次 , 而 路 缘 很 少 甚 或 全 无 上 落 客 货 活 动 兼 不 设 泊 车 位 者 , 让 车 处 的 长 度 则 不 宜 少 于 12 米 , 并 以 1:3 的 额 定 比 例 逐 渐 收 窄 而 成 。 3.3.2 郊 区 道 路 的 建 议 阔 度 载 于 表 4 。 图 表 简 介 表 4 : 郊

    34、区 车 路 的 最 低 阔 度道 路 类 别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双 程 分 隔 车 道快 速 公 路 及 主 干 道 -7 . 3 米 ( 两 线 )1 1 . 0 米 ( 3 线 )1 4 . 6 米 ( 4 线 )甲 级 郊 区 公 路 7 . 3 米 ( 两 线 )1 0 . 3 米 ( 两 线 )*7 . 3 米 ( 两 线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6 . 7 5 米 ( 两 线 )1 0 . 3 米 ( 两 线 ) *7 . 3 米 ( 两 线 )-接 驳 道 路 6 . 0 米 ( 两 线 ) -单 线 通 路 3 . 5 米 ( 一 线 )让 车 处 扩 阔 至 6 米

    35、6 . 0 米 ( 两 线 )-* 当 繁 忙 时 间 的 交 通 流 量 ( 双 程 ) 超 逾 1600 架 次 但 少 于 2400 架 次 时 , 应 采 用 较 宽 阔 的 两 线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 基 于 安 全 理 由 , 不 建 议 采 用 3 线 不 分 隔 行 车 道 。3.3.3 中 央 分 道 带 的 阔 度 受 路 口 交 界 处 的 设 计 及 街 道 装 置 的 需 求 所 影 响 , 但 应 依 据 表 5 所 列 的 分 道 带 最 低 阔 度 。 图 表 简 介 表 5 : 郊 区 道 路 中 央 分 道 带 的 最 低 阔 度道 路 类 别 中

    36、央 分 道 带 的 最 低 阔 度快 速 公 路 3 . 2 米主 干 道 3 . 2 米甲 级 郊 区 公 路 1 . 8 米乙 级 郊 区 公 路 1 . 8 米3.3.4 虽 然 在 中 央 分 道 带 种 植 花 木 对 环 境 有 利 , 但 由 于 高 速 的 交 通 可 以 引 致 维 修 保 养 上 的 困 难 , 并 带 来 安 全 问 题 , 因 此 应 慎 重 考 虑 是 否 这 样 做 。 如 认 为 中 央 分 道 带 适 宜 种 植 花 木 , 其 阔 度 最 少 须 有 4 米 。3.3.5 就 主 干 道 而 言 , 在 道 路 的 左 面 , 除 应 设 1

    37、米 阔 的 边 带 外 , 另 应 设 2 米 阔 的 路 边 。 至 于 甲 级 及 乙 级 郊 区 公 路 , 则 宜 设 置 3 米 阔 的 路 边 , 但 在 有 需 要 时 , 可 把 阔 度 分 别 减 至 2 米 及 1.6 米 。 3.4 支 路 的 标 准3.4.1 如 道 路 不 准 设 置 直 接 路 旁 出 入 口 , 而 在 适 当 的 交 界 处 辟 设 后 通 路 系 统 把 毗 邻 建 筑 或 物 业 连 接 主 要 道 路 的 方 法 又 不 可 行 , 则 须 建 造 支 路 。 支 路 通 常 建 于 主 要 道 路 附 近 , 并 在 选 定 位 置 相

    38、 连 , 以 便 提 供 通 道 往 毗 邻 楼 宇 或 物 业 。 3.4.2 主 要 车 路 及 支 路 之 间 的 路 边 , 一 般 阔 度 应 为 2 米 以 上 , 无 论 如 何 也 不 得 少 于 1 . 5 米 。 3.4.3 支 路 的 适 当 阔 度 载 于 表 6 。 图 表 简 介 表 6 : 支 路 的 车 路 阔 度车 路 类 别 只 适 用 于汽 车 轻 型 货 车所 有 车 辆单 程 4 . 5 米 5 . 5 米双 程 5 . 5 米 6. 7 5 米工 业 走 火 通 道 及 支 路- 9 . 0 米3.4.4 阔 度 少 于 6 米 的 支 路 , 路

    39、面 的 总 净 阔 度 必 须 最 少 有 6 米 , 可 包 括 毗 邻 的 行 人 路 或 路 边 在 内 , 以 便 在 发 生 紧 急 事 故 时 供 消 防 车 运 作 。3.5 决 定 路 线 的 因 素3.5.1 道 路 的 路 线 通 常 由 若 干 几 何 设 计 的 元 素 所 决 定 , 例 如 横 直 曲 度 、 视 距 、 坡 度 、 弯 面 倾 斜 度 等 。 这 些 元 素 与 设 计 车 速 有 关 , 而 设 计 车 速 本 身 又 与 道 路 等 级 、 出 入 管 制 的 程 度 及 路 口 交 界 处 的 类 别 有 关 。 3.5.2 鉴 于 香 港

    40、环 境 挤 迫 , 市 区 发 展 密 度 又 高 , 加 上 郊 区 地 形 大 多 陡 峭 , 因 此 基 于 实 际 情 况 及 经 济 理 由 , 有 时 或 需 在 可 接 纳 程 度 上 偏 离 标 准 。 不 过 , 这 些 偏 差 应 属 例 外 情 况 , 而 不 应 成 为 惯 例 。 3.5.3 在 决 定 合 适 的 路 线 时 , 除 几 何 设 计 元 素 外 , 还 有 数 个 其 他 因 素 需 要 考 虑 。 运 输 设 施 可 全 程 或 只 在 若 干 路 段 架 空 、 建 于 地 面 或 地 底 。 每 个 不 同 位 置 所 涉 及 的 环 境 、

    41、景 观 、 实 际 情 况 及 经 济 因 素 各 异 , 这 些 因 素 在 可 行 情 况 下 必 须 加 以 探 讨 和 量 化 , 并 须 在 规 划 过 程 中 加 以 评 估 。3.5.4 对 环 境 敏 感 的 土 地 用 途 区 , 沿 运 输 设 施 路 线 建 造 的 相 关 工 程 项 目 应 尽 量 减 低 对 四 周 景 观 所 造 成 的 影 响 。 工 程 项 目 包 括 在 种 满 树 木 的 山 坡 进 行 并 可 能 损 及 山 坡 外 观 的 挖 填 工 程 。 可 能 的 话 , 应 采 取 适 当 的 美 化 环 境 措 施 , 以 尽 量 减 低 有

    42、 关 工 程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 在 这 种 情 况 下 , 便 需 考 虑 美 化 环 境 措 施 的 成 本 。 对 景 观 的 影 响 难 以 量 化 , 故 需 进 行 经 适 度 调 整 的 质 素 评 估 。3.5.5 所 有 道 路 均 有 可 能 损 及 环 境 , 故 其 位 置 及 路 线 必 须 选 取 得 宜 , 以 免 引 发 潜 在 的 环 境 问 题 , 并 须 遵 照 环 保 指 引 提 供 足 够 的 保 护 措 施 , 尤 其 在 兴 建 快 速 公 路 、 主 干 道 及 干 路 的 时 候 , 以 便 尽 量 减 低 污 染 。 在 规 划 策

    43、略 性 道 路 时 , 应 考 虑 采 取 措 施 ( 可 能 包 括 在 路 面 加 建 上 盖 或 将 其 设 在 地 底 ) , 减 低 对 环 境 及 景 观 所 造 成 的 潜 在 影 响 , 但 同 时 亦 须 衡 量 该 等 措 施 在 技 术 上 是 否 可 行 、 对 建 设 成 本 、 维 修 运 作 成 本 、 景 观 、 交 通 安 全 有 何 影 响 ,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因 素 。 道 路 的 建 筑 形 式 亦 须 配 合 景 观 影 响 的 评 估 结 果 , 以 便 找 出 实 际 方 法 , 包 括 采 取 美 化 环 境 措 施 , 保 护 或 改

    44、善 有 关 地 点 的 景 色 。 3.5.6 辅 助 交 通 设 备 及 街 道 装 置 的 需 求 , 也 须 在 设 计 阶 段 一 并 考 虑 。 必 须 确 保 在 适 当 位 置 有 足 够 空 间 设 立 交 通 标 志 、 灯 柱 、 隔 音 设 施 及 防 撞 栏 , 而 又 不 会 过 分 接 近 车 辆 或 行 人 通 道 以 致 造 成 危 险 或 障 碍 。 另 一 个 重 点 是 , 必 须 确 保 整 条 路 线 所 用 的 街 道 装 置 在 不 同 位 置 的 设 计 , 以 及 在 类 别 方 面 连 贯 一 致 。 因 此 , 如 某 条 路 线 分 为

    45、数 个 相 连 计 划 , 便 需 征 询 有 关 各 方 的 意 见 。 3.5.7 如 建 尽 头 路 , 则 须 在 道 路 的 尽 头 提 供 足 够 的 转 弯 位 , 以 确 保 车 辆 开 动 时 不 会 损 坏 附 近 的 行 人 路 、 街 道 装 置 、 楼 宇 或 其 他 结 构 。 3.5.8 在 规 划 过 程 中 或 须 考 虑 其 他 决 定 路 线 的 因 素 , 包 括 与 海 滨 之 间 的 净 距 离 和 潮 汐 水 位 、 向 风 程 度 及 实 质 限 制 , 其 中 实 质 限 制 又 包 括 古 旧 建 筑 物 、 具 科 学 价 值 地 点 、

    46、水 塘 和 集 水 区 、 天 线 和 地 底 设 施 , 以 及 “ 风 水 “ 等 问 题 。 最 后 一 项 “ 风 水 “ 问 题 之 所 以 重 要 , 是 因 为 若 在 规 划 阶 段 评 估 不 足 , 推 行 计 划 时 便 可 能 出 现 严 重 延 误 , 以 致 所 需 成 本 大 增 。 3.6 道 路 的 土 地 总 需 求3.6.1 根 据 分 区 制 , 市 区 内 须 预 留 土 地 建 造 车 路 、 行 人 路 、 路 旁 泊 车 位 及 巴 士 停 车 处 的 指 引 , 载 于 表 7 。 图 表 简 介 表 7 : 作 通 路 用 途 的 设 施 在

    47、 土 地 总 面 积 中 所 占 百 分 比 的 指 引区 平 均 百 分 比住 宅 发 展 密 度 第 1 区 35%住 宅 发 展 密 度 第 2 区 20%住 宅 发 展 密 度 第 3 区 18%工 业 区 30%3.6.2 关 于 新 道 路 的 拟 议 路 线 及 用 地 需 求 的 规 定 , 应 谘 询 规 划 署 、 地 政 总 署 、 路 政 署 、 土 木 工 程 署 、 拓 展 署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 以 确 保 避 免 与 其 他 拟 议 土 地 用 途 发 生 冲 突 。 4. 公 共 交 通 总 站 4.1 专 利 巴 士 设 施概 况4.1.1 以

    48、每 载 客 车 辆 单 位 的 容 量 计 算 , 专 利 巴 士 是 效 率 最 高 的 陆 上 交 通 工 具 。 专 利 巴 士 服 务 会 继 续 作 为 主 要 的 载 客 车 辆 , 并 扮 演 一 个 重 要 角 色 , 为 乘 客 提 供 选 择 , 尤 其 可 接 载 乘 客 前 往 铁 路 车 站 , 或 为 铁 路 无 法 到 达 的 地 区 服 务 。 4.1.2 一 般 来 说 , 每 条 巴 士 路 线 须 有 两 个 终 站 。 终 站 可 分 为 三 个 基 本 类 别 , 分 别 是 : ( a ) 服 务 终 站 - 只 供 掉 头 用 的 简 单 设 施 , 让 巴 士 驶 往 停 候 处 , 例 如 在 街 道 以 外 供 一 条 或 两 条 巴 士 线 使 用 的 避 车 处 ; ( b ) 巴 士 总 站 - 包 括 巴 士 掉 头 、 轮 候 及 乘 客 候 车 的 设 施 。 站 内 可 容 纳 多 条 路 线 ; ( c ) 公 共 交 通 交 汇 处 - 站 内 有 巴 士 、 小 巴 、 的 士 、 下 车 转 乘 设 施 ( 也 可 能 有 泊 车 转 乘 设 施

    展开阅读全文
    提示  道客多多所有资源均是用户自行上传分享,仅供网友学习交流,未经上传用户书面授权,请勿作他用。
    关于本文
    本文标题:《香港规划标准与准则》2003.doc
    链接地址:https://www.docduoduo.com/p-5265187.html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地图 - 资源地图 - 友情链接 - 网站客服 - 联系我们

    道客多多用户QQ群:832276834  微博官方号:道客多多官方   知乎号:道客多多

    Copyright© 2025 道客多多 docduoduo.com 网站版权所有世界地图

    经营许可证编号:粤ICP备2021046453号    营业执照商标

    1.png 2.png 3.png 4.png 5.png 6.png 7.png 8.png 9.png 10.png



    收起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