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试论新准则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摘要】文章根据新会计准则的提出并结合国外研究,对企业合并会计报表合并方法: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运用研究进行探讨,并提出一些见解。【关键词】新会计准则;购买法;权益结合法;运用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概述(一)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基本概念购买法是指将企业合并活动视作一项净资产的购买交易,这一交易在会计处理上类似于企业核算购买其他单项资产的方法,即以净资产的实际成本作为购买计价的原则,购买一家企业亦是这样,其购买成本的确定将取决于以被购买企业为标的物的购买交易。权益结合法是指以购买的股权比例或以股权联合企业方式的企业合并进行会计处理的方法。这两种会计处理
2、方法的关键区别在于编制合并报表时对合并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计量基础购买法为购买成本,而权益结合法为账面价值。正是由于购买成本(体现为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体现为历史成本)通常是偏离的,因此,基于两种不同计量属性的会计处理方法无疑对合并日财务报表及合并后未来期间财务报表都产生不同的影响。虽然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将导致不同的报告盈利,但两者通常不存在现金流量的差异。(二)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1 新会计准则颁布之前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的规定在没有企业合并会计准则的情况下,过去我国上市公司不成文的惯例是:以换股方式支付对价及采取吸收合并的方式进行企业合并的,一般都采取权益合并法 ;
3、其他的企业合并都采取购买法进行合并。因此,过去大多数上市公司收购企业都采取购买法进行会计处理。面对企业合并行为的大量出现,在 1996 年, 财政部拟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第号合并会计(征求意见稿),提出在我国合并会计中可同时采用“购买法” 与“权益结合法 ”两种方法。但目前在理论界对我国的合并会计处理上基本上偏重于购买法。权益结合法在我国换股合并中的运用,有其前提条件即合并企业与被合并企业间普通股的交换,其实质是现有的股东权益在新的会计主体的联合与继续。2 新会计准则的规定2006 年 2 月 15 日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首先提出了同一控
4、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划分即“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而除此之外则为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随后准则规定:“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方以支付现金、转让非现金资产或承担债务方式作为合并对价的,应当在合并日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 ”以及“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确定的合并成本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由上面可知,新准则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前提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只有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权益结合法
5、,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使用的是购买法。同时,对于母公司或集团内一个子公司自另一子公司的少数股东手中购买其拥有的全部或部分少数股权的情况,要求按照购买法的原则进行处理。二、新准则下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对经济后果的影响1 从合并报表角度看(1)从合并资产负债表的角度看。虽然通过划分是否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合并方法进行选择,但是购买法按照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予以合并,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 ”即在权益结合法下,被并企业的资产、负债仍按账面价值反映。一般情况下,被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要高于其账面价值,因此
6、,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资产往往要高于权益结合法。购买法下,合并后的股东权益仍然为投资企业的股东权益,而且,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不能并入;如果把企业并购看作是经营的新起点,合并双方都应当以公允价值计价,在权益结合法下,则可能引起合并后股东权益的变动,被并企业的留存收益包括在实施合并的企业中,可用来发放股利。(2)从合并利润表的角度看。新准则规定:“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这样就克服了在合并当年,权益结合法将被并企业整个年度的损益纳入合并企业的收益表,因而只要合并不
7、是发生在年初而被并企业又有收益,权益结合法处理所得的收益总是大于购买法的缺陷。但是购买法仅仅将合并日后被购方实现的收益纳入收益表,对于合并成本,权益结合法下不能增加资产价值,而是作为管理费用冲减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才调整留存收益;在购买法下,合并的直接费用增加被并企业的净资产成本。由上可知,权益结合法下, 收益仍较高, 净资产报酬率当然也就比购买法下更高。2 从股东的角度看。采用权益结合法的公司需要比采用购买法的公司支付更多的并购溢价,也就是说,权益结合法下,目标公司股东的股票价格更高。对同样一笔交易,采用权益结合法使收购公司的股东付出更高的代价,这对收购公司的股东显然是不利的。3 从
8、财务分析的角度看。首先,权益集合法提供的信息在决策有用性上不如购买法。因为在权益集合法下,可能由于合并前的资产负债没有得到确认,导致合并后的利润高估,从而缺乏相关性。购买法则记录了被购买方资产的公允价值,使之对未来的现金流量更具有预测价值。其次,在购买法下由于资产和负债以公允价值入账,尤其是在通货膨胀时期,并入的净资产较高,而合并利润中又不包括被并企业合并前的利润,因此,购买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低。(净资产收益率(R)=每股收益或公司净利润(E)/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股东权益(A)100)相反,权益集合法下的净资产收益率较高。再次,从信息质量上看在购买法下,由于合并时以公允价值为计价基础,而合并前
9、的会计信息是以历史成本为计价基础,这样合并前后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但公允价值的采用提高了会计信息的相关性,这样可以使信息使用者根据相关的会计信息预测合并后的现金流量,从而决定是否投资。而在权益结合法下,由于合并前后计价基础相同,因此不存在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的问题,同时由于权益结合法使用账面价值,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它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具有较高的相关性,这一点符合了会计的决策有用性的要求。4 从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上看。权益集合法较购买法对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更为不利。我国证券市场实际上处于“功能锁定” 状态,也就是说,投资者一般只会对报告盈余的差异做出反应而不能对由于会计政策差异导致的利润差进行调整。
10、在这种市场环境下,采用权益集合法调节报告利润就成了企业管理当局,特别是未完成业绩指标的公司管理当局的最佳会计选择。也就是说,在权益结合法下,投资者较易把自己的资源或资本投向于这些报表面上的利润较高的企业(或许这些企业实质上的效益不好) ,误导了投资者,使得证券市场上的配置不符合效益原则即不能使资源用于较为有效的地方或是较为需要的地方。三、几点建议1 对企业合并中的是否为同一控制,我们应采取警1 惕的态度。由于新准则对同一控制的定义采取了定性的表述,这在实际操作中给我们带来了一定的技术困难。同时给一些想使用权益结合法来操纵利润的企业,占准则的空子带来了机会。因此,虽然现在国内外许多专家一直对一些
11、定义使用“明界”进行批评,但是笔者认为,在我国会计人员素质不高,会计执业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应该对同一控制的定义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较为适合我国的情况。2 要充分考虑时代特征。在当代,部分企业更多的资产是无形的,尤其在高科技企业中。在现行会计制度下,企业很多的无形资产是不确认入帐,这就意味着,在权益结合法下,合并企业对这些无形资产不需要支付任何代价。为了防止某些企业对高科技技术企业恶意兼并后包装出售获取暴利,扰乱经济秩序,笔者认为,我国在制定企业合并会计准则时,要考虑到知识经济的影响。比如,规定与高新技术企业的合并不能使用权益结合法。3 尽快完善评估机构体系。因为在理论上,购买法所提供
12、的会计信息的质量是优于权益结合法的,但购买法的计价基础是以公允价值为计量的,而在新会计准则中,公允价值是亮点。准则体系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共同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方面均采用了公允价值。但是由于公允价值计量比历史计量复杂,技术上的操作也比较困难,难以获取的数据和难以操作的工艺可能反而会使公允价值计量的会计信息失去相关性,也失去可靠性,因而,当客观条件不具备时,过多地使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可能会得不偿失。为避免“公允价值”成为调节利润的工具需要一个较为完善的评估机构。总之,在新准则之下,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我们要发挥新准则规定的优点,同时也要警惕一些潜在的情况。从而使得企业对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的运用真实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广大的信息使用者提供便于决策的有用信息。【参考文献】1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2006.2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2006.3会计准则研究组:最新会计准则重点难点解析M大连出版社,2006.4蔡志良购买法与权益结合法下的企业合并J福建财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 (4 ) 5张杨康论权益结合法在我国的运用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6, (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