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兼职法律顾问合同甲 方:乙 方: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 护 自 身 利 益 的 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聘请乙方作为兼职法律顾问。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立 此 合 同 ,共 同 遵 守 。第一条 乙方的服 务 范 围乙方服务内容为协助甲方处理日常法律事务,包括:1、解 答 法 律 咨 询 、依 法 提 供 建 议 或 者 出 具 律 师 意 见 书 ;2、协助草拟、制订、 审查或者修改合同、章程等法律文 书;3、应甲方要求,参与磋商、谈判, 进行法律分析、论证;4、受甲方委托,签署、送达或者接受法律文件;5、应甲方要求,就甲方已经面临或者可能
2、发生的纠 纷 ,进 行 法 律 论 证 ,提出 解 决 方 案 ,出 具 律 师 函 ,发 表 律 师 意 见 ,或 者 参 与 非诉讼谈判、协调、调 解 ; 6、应 甲 方 要 求 ,讲 授 法 律 实 务 知 识 ;7、办 理 双 方 商 定 的 其 他 法 律 事 务 。未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乙 方 的 服 务 范 围 不 包 括 甲方 控 股 、参 股 的 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它关联企业的法律事务。未 经 双 方 协 商 同 意 ,乙 方 的 服 务 范 围 不 包 括 甲 方 涉 及 经 济 、民 事 、知 识产 权 、劳 动 、行 政 、刑 事 等 必 须 进 入
3、诉讼或者仲裁 法 律 程 序 的 专 案 代 理 事 务 ,也 不 包 括 甲 方 涉 及 长期投资、融资、企 业改制、重组、购并、破产、股票 发行、上市等专项法律顾问事务。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1、乙方作为甲方兼职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上述律 师指派其他律师配合完成前述法律事务工作;2、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第一条所列法律事务工作;3、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4、乙方律师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 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5、乙方律师在担任兼职法律顾问期间,不得 为甲方员工个人提供任何不利于甲方的咨询意见;6、乙方律师在涉及甲方的对
4、抗性案件或者交易活动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法律顾问或者代理人;7、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8、乙 方 对 甲 方 业 务 应 当 单 独 建 档 ,应 当 保 存 完 整 的 工 作 记 录 ,对 涉 及 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 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第三条 甲方的义务1、甲方应当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法律事务有关的各种情况、文件、资 料;2、甲方应当为 乙 方 律 师 办 理 法 律 事 务 提 出 明 确 、合 理 的 要 求 ;3、甲 方 应 当 按 时 、足 额 向 乙 方
5、 支 付 法 律 顾 问 费 和 工 作 费 用 ;4、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 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作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第 四 条 法 律 顾 问 费乙方兼职法 律 顾 问 费 起 底 价 为 每个合同年度年 万 元 人 民 币 ,在此 基 础 上 ,乙 方 兼职法 律 顾 问 费 按 照 每小时 元人民币计费;自 本 合同 生 效 后 日 内 ,甲 方 向 乙 方 支 付 兼职法 律 顾 问 费 起 底 价 叁 万 元 人 民 币 ;此 后 ,乙 方 兼职法 律 顾 问 费 根 据 当
6、月 服 务 总 时 间 在 次 月 十 日 前结 清 。甲 方 就 第 一 条 第 三 款 所 列 的 专 案 代 理 事 务 或 者 专 项 顾 问 事 务 如 果 委 托 乙方 办 理 ,应 向乙方另行支付代理费,由 双 方 另 订 委 托 代 理 合 同 ,乙 方 应 优 惠 收费 。本 合 同 到 期 终 止 后 或 者 提 前 解 除 的 ,应 当 由 双 方 书 面 确 认 并 结 清 有 关 费用 。第五条 工作费用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工作费用,应由甲方承担: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费用;2、办案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 费,长途通讯费
7、等;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它费用。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工作费用。第六条 合 同 的 解 除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本合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1、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 损失的;2、违反第二条第 5-8 项规定的义务之一的。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1、甲 方 的 委 托 事 项 违 反 法 律 或 者 违 反 律 师 执 业 规 范 的 ;2、甲 方 有 捏 造 事 实 、伪 造 证 据 或 者 隐 瞒 重 要 情 节 等 情 形 ,致 使 乙 方 律 师不 能 提 供 有 效 的 法 律 服 务 的 ;3、
8、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 或者工作费用的。第七条 违 约 责 任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第一条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第二条规定的义务,甲 方 有 权 要 求 乙 方 退 还 部 分 或 者 全 部 已 付 的 法 律 顾 问 费 。乙方律师因 工 作 延 误 、失 职 、失 误 导 致 甲 方 蒙 受 损 失 ,或 者 违 反 第 二 条第 5-8 项 规 定 的 义 务 之 一 的 ,乙 方 应 当 通 过 所 其 投 保 的 执 业 保 险 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法律顾 问 费 或 者 工 作 费 用 ,或者无故终止合同,乙方有权要 求 甲 方 支 付 未 付 的
9、 法 律 顾 问 费 、未 报 销 的 工 作 费 用 以 及 延 期 支 付 的利 息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律师法、 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甲 乙双方如果发生争议,应当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天津市 人民法院起诉。合 同 的 生 效本 合 同 正 本 一 式 两 份 ,甲 乙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由 甲 乙 双 方 代 表 签 字 或 加 盖公 章 ,均 具 有 同 等 法 律 效 力 。本 合 同 自 年 月 日 之 日 起 生 效 。未尽 事 宜 ,由 甲 乙 双 方 在 协 商 一 致 基 础 上 ,签 订 书 面 补 充 协 议 。合 同 的 期 限本 合 同 的 期 限 为 年 。合 同 期 满 前 日 内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是 否 续 签 常 年 法 律 顾 问 合 同 。合 同 期 满 后 ,甲 方 交 办 的 法 律 顾 问 工 作 延 续 进 行 的 ,甲 方 应 当 按 第 四 条 第 一款 规 定 的 小 时 费 标 准 按 实 际 延 续 时 间 向 乙 方 支 付 法 律 顾 问 费 。甲方: 乙方: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