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政策解读问:制定公告的背景及必要性是什么?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62 号)要求,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排污费改税前期,我区主要采用在线监测、监督性监测、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四大核算方法核算排污费;对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或物料衡算的畜禽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按照国家环保部抽样测算的经验特征值进行核算,具体包括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 31 号令)附表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及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
2、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480 号)附件 7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上述核算方法已基本涵盖了我区排污费征收全程信息化数据库中 7500 多家收费企业,暂时已能满足我区现有污染源的环保税核算。排污费改税后,仅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 (第 31 号令)附表 4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污染当量值平移至税法 。鉴于此,我厅拟定了规范性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的公告 (草案) ,拟将 80 号文部分小型2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予以公告,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施行后无法进行实际监测的第三产业等部分行业相关污染物排
3、放量的核算。问:公告的制定依据是什么?一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二是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政策性文件1、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环境保护部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 (财税201762 号)第二项,抓紧落实税法授权事项,制定相关配套办法。第六行“同时,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省级税务部门要制定核定征收的具体办法” 。2、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第 81 号公告)第三项规定“除前两项外其他行业排污单位的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由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参考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环办201480 号)等排污费征收相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原则制定,并报我部3备案。 ”问: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公告主要内容包括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和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具体包括餐饮业、住宿业、洗染服务业(衣物类) 、美容美发保健业、洗浴业(洗脚、洗澡) 、汽车摩托车维修与保养业、摄影扩印服务业、独立燃烧锅炉等 8 个行业的排污特征值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