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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岗位开发政策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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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读本湖南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编印2015 年 7 月2目 录第一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1.残疾人保障法(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 号)2.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3.湖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2 号)4.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令第 22 号)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73 号)6.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7.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

2、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 联 发 2013 11 号 )8.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78 号)3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本级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程序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48 号)11.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湘财综201521 号)12

3、.湖南省残疾人联合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的通知(湘残联字201052 号)第二部分 政策问答1.什么是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的地位和性质,何时颁布施行?3.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4.湖南省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是多少?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对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有哪些规定和要求?6.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在提升残疾人就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7.为保障残疾人劳动者权益,对用人单位有何区别于普通劳动者的特别要求?8.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

4、的单位和个人如何进行表彰奖励?9.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的职能职责有哪些?10.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就业的渠道和途径?411.用人单位的职工总数如何核定?12.计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的残疾人应符合的条件?13.什么是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不是所有的用人单位都要缴纳残保金?14.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15.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16.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程序是如何规定的?17.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缴纳的残保金如何计算确定?

5、18.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何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19.与地方财政没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20.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的残疾人入职时间不足一年的怎么处理?21.与地方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一级预算单位与下级预算单位、企业的分支机构如何申报缴纳残保金?22.残保金的预算级次如何确定?23.用人单位申请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应提交哪些材料?24.残保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减缴、缓缴、免缴?25.申请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的程序是如何规定的?526.用人单位如果多缴纳了残保金或缴纳后获批免缴残保金,怎么办?27.用人单位缴纳的残保

6、金如何列支,企业缴纳的残保金可否税前扣除?28.由地税代征的残保金如何入库?29.对残保金征管经费是如何规定的?30.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批准减缴、缓缴、免缴残保金如何处理?31.对拒不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哪些强制制约措施?3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作了哪些重要修改?第三部分 附件1.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财政代扣)2.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财政代扣)3.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申报表(地税代征)4.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核定书(地税代征)5.湖南省非税收入缓减免审批表(样表)6.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认定一次性告

7、知书67第一部分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 年 4 月 24 日修订通过 自 200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第四章 劳动就业第三十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残疾人劳动就业统筹规划,为残疾人创造劳动就业条件。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劳动就业,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使残疾人劳动就业逐步普及、稳定、合理。第三十二条 政府和社会举办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

8、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就业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第三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应当组织和扶持农村残疾人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和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第三十六条 国家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超过规定比例或者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和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依法给予税收优惠,并在生产、经营、技术、资金、物资、场地

9、等方面给予扶持。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政府采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9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对从事各类生产劳动的农村残疾人,有关部门应当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购销和信贷等方面,给予帮助。第三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设立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

10、。残疾人联合会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第三十八条 国家保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和经营自主权,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在职工的招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残疾职工的特点,提供适当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劳动场所、劳动设备和生活设施进行改造。国家采取措施,保障盲人保健和医疗按摩人员从业的合法权益。第三十九条 残疾职工所在单位应当对残疾职工进行岗位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

11、和个人不得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残疾人劳动。10残疾人就业条例(摘要)(2007 年 2 月 1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 自 2007 年 5月 1 日起实施 2007 年 2 月 25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88 号发布)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第九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

12、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条 政府和社会依法兴办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和其他福利性单位(以下统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应当集中安排残疾人就业。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中从事全日制工作的残疾人职工,应当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 25%以上。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

13、应当根据本单位残疾人职工的实际情况,对残疾人职工进行上岗、在岗、转岗等培训。11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摘要)(1994 年 11 月 10 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4 年 11 月 28 日湖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二十四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百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因岗位不适应安排残疾人等原因暂时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年度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收取。

14、用人单位应当按期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由负责收取的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当交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缴纳标准和具体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五条 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不得歧视残疾人。企业对残疾职工不得以残疾为由停止其工作或者解聘。企业停产或者破产时,有关部门应当妥善安排好残疾职工的生活。用人单位违反前款规定,侵犯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当事人或者残疾人组织可以要求劳动保障、人事等有关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

15、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的监察,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在残疾人劳动权益保障方面的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 残疾人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以及残疾人家庭,应当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险。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一)拒绝招收残疾人入学的;(二)在职工的招用、聘用、转正、晋级、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生活福利、12社会保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的。13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摘要)(2013 年 12 月 20 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二十一次部务会审议通过 自 2014 年 1 月 24 日公布

16、自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第二章 用工范围和用工比例第三条 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 6 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第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

17、量的 10%。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1415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2015 年 1 月 20 日省人民政府第 4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5 年 1月 30 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 273 号发布 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第一条 为了落实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提高残疾人的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1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纳入整体就业规划,并采取措施,保障本规定的实施。第三条 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组织实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具体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地方税务、民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 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可以面向社会自主招聘残疾人,也可以通过当地残疾

19、人就业服务机构招聘。职工总数是指在用人单位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各类人员之和,分别按照统计、财政、地方税务等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所安排的残疾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有就业愿望;(二)已与所安排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与其他职工同工同酬;(三)按照国家规定为所安排的残疾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16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招录工作人员,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第七条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预留岗位。用人单

20、位有条件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不得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替安排残疾人就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强对残疾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择业观念教育,提高残疾人的就业能力。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用人单位和残疾人免费提供求职招聘信息发布、人员推荐、岗位介绍、岗前培训等服务。第九条 建立残疾人免费培训制度。就业年龄段的本省户籍残疾人,可以每年申请获得一次免费培训。鼓励职业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支持、鼓励残疾人集中就业用人单位组织残疾人开展定岗培训、提升培训和其他培训。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就业残疾人安排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工作岗位,提供适合其身体

21、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合理核定劳动定额,并在定级、晋升、培训、职称评定、劳动报酬、社会保障、生活福利、评奖等方面,与其他职工同等对待。已就业的残疾人应当加强学习,提升劳动技能,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完成本职工作。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建设和完善无障碍设施,推进残疾人无障碍信息交流,改善残疾人工作环境。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用人单位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依照湖南省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予以奖励。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

22、三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同级财政部门代扣,按年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当17年末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本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其他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由地方税务机关代征,按月征收,其应当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5%已安排残疾人数)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高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按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工资总额由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组成。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指标解释为准。第十四条 与财政有经常性经费领拨关系的用

23、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于每年 3 月 1 日至 4 月 30 日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其他用人单位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向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申报。用人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按照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申报已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二)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花名册;(三)残疾人证原件;(四)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签定的劳动合同、工资支付凭证、社会保险缴费资料。残疾人联合会接到用人单位的申报,应当予以核实。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出现国家和省规定的可以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形的,可以按照规定

24、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申请和批准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残疾人联合会应当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将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向社会公开。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单位公用经费或者自有资金中列支。企业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管理费中列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8第十八条 地方税务机关代征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和级次解缴入库。第十九条 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税务、统计等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互相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定期交换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安排残疾人人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等信息,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督查。第二十

25、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残疾人联合会应当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宣传和监督检查,建立情况通报和评价制度,促进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的落实。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逾期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经催告仍不缴纳的,由主管的残疾人联合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一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预算管理,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截留、挪用、私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审计、地方税务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征收、使用情况。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不履行对残疾人的劳动保护义务,或者不

26、提供适合残疾人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造成残疾人人身伤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罚。第二十三条 违反规定批准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或者应当减交、缓交、免交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而不予批准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 201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06 年 3 月 22 日省政府令第206 号发布的湖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规定同时废止。19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27、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要求,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现就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重大意义近年来,为推动区域经济发展,一些地区和部门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非税等收入和财政支出等方面实施了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投资增长和产业集聚。但是,一些税收等优惠政策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甚至可能违反我国对外承诺,引发国际贸易摩擦。全面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有利于维

28、护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体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利于落实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打破地方保护和行业垄断,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有利于严肃财经纪律,预防和惩治腐败,维护正常的收入分配秩序;有利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推进依法行政,科学理财,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二、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为目标,通过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反对地方保护和不正当竞争,着力清除影响商品和

29、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壁垒,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促进经济转型升级。(二)主要原则。1.上下联动,全面规范。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统一要求,清理规范本部门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要同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凡违法违规或影响公平竞争的政策都要纳入清理规范的范围,既要规范税收、非税等收入优惠政策,又要规范与企业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2.统筹规划,稳步推进。既要立足当前,分清主次,坚决取消违反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做到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我国对外承诺,逐步规范其他优惠政策;又要着眼长远,以开展清理规范工作为契机,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30、3.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全面推进税收等优惠政策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提高公信力;建立举报制度,动员各方力量,加强监督制衡。20三、切实规范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一)统一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坚持税收法定原则,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政管理权限外,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未经国务院批准,各部门起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发展规划和区域政策都不得规定具体税收优惠政策。(二)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执行现有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社会保险管理制度。严禁对企业违规减免或缓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优惠价格或零地价出让土地;

31、严禁低价转让国有资产、国有企业股权以及矿产等国有资源;严禁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减免或缓征企业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缴费,未经国务院批准不得允许企业低于统一规定费率缴费。(三)严格财政支出管理。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不得对企业规定财政优惠政策。对违法违规制定与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缴纳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的财政支出优惠政策,包括先征后返、列收列支、财政奖励或补贴,以代缴或给予补贴等形式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坚决予以取消。其他优惠政策,如代企业承担社会保险缴费等经营成本、给予电价水价优惠、通过财政奖励或补贴等形式吸引其他地区企业落户本地或在本地缴纳税费,对部分区域实施的地方级财政收入全留或

32、增量返还等,要逐步加以规范。四、全面清理已有的各类税收等优惠政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认真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特别要对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协议、备忘录、会议或会谈纪要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请示、报告和批复等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通过专项清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优惠政策一律停止执行,并发布文件予以废止;没有法律法规障碍,确需保留的优惠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报财政部审核汇总后专题请示国务院。各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于 2015 年 3 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本省(区、市)和本部门对税收等优惠政策的专项清理情况,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五、

33、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一)建立评估和退出机制。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非税收入及财政支出优惠政策,财政部要牵头定期评估。没有法律法规障碍且具有推广价值的政策,要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有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原则上一律到期停止执行;未明确执行时限的政策,要设定政策实施时限。对不符合经济发展需要、效果不明显的政策,财政部要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调整或取消的意见,报国务院审定。(二)健全考评监督机制。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本地区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将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提拔任用、管理监督的重要依据。21(三

34、)建立信息公开和举报制度。建立目录清单制度,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事项外,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制定、调整或取消等信息,要形成目录清单,并以适当形式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开。建立举报制度,鼓励和引导各方力量对违法违规制定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进行监督。(四)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定期检查和问责制度,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税务总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查处并纠正各类违法违规制定税收等优惠政策行为。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对违反规定出台或继续实施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规追究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政策制定部门、政策执行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中央财政按照税收等优惠额度的一定

35、比例扣减对该地区的税收返还或转移支付。六、健全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财政部牵头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具体负责政策指导和统筹协调,加强监督检查和跟踪落实,研究解决重大问题,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国务院。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清理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机制,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清理规范工作。(二)完善相关政策。在扎实开展清理规范工作的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认真落实国家统一制定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大力培育新兴产业,积极支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制度,加大对城乡低收入群体的保障力度,努力促进就

36、业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三)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区、各部门和有关新闻单位要通过政府或部门网站、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等渠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统一思想、凝聚共识,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事关全局,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及时督查,切实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国务院 2014 年 11 月 27 日 22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残 联 发 2013 11 号

3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编制办公室、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公务员局、残联:残疾人是就业困难群体。为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上世纪 90 年代,我国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建立了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对于建立完善残疾人就业保护和就业促进制度体系,改善残疾人就业状况发挥了重要作用。按比例就业已成为我国残疾人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但从实践看,目前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仍然存在着相关规定落实难、用人单位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等问题。为进一步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

38、业,现提出以下意见。一、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残疾人就业条例进一步明确“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这些规定确立了我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体现了对残疾人就业权利的尊重和保护。各地要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地方配套法规政策,进一步细化按比例就业的有关规定,增强可操作性和规范性,提高执行力和约束力。要依法行政,推动用人单位履行法律责任和义务。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把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妥善

39、纠正和解决。二、推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23(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明确提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根据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相关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应包含一定数量的岗位用于残疾人就业。(三)各级党政机关在坚持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的前提下,对残疾人能够胜任的岗位,在同等条件下要鼓励优先录用残疾人。各地要切实维护残疾人平等报考公务员的权利,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额外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条件。招录机关专设残疾人招录岗位时,省

40、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要给予放宽开考比例等倾斜政策。各地在招录公务员时,要结合实际,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残疾人考生创造良好的考试环境。(四)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继而带动其他党政机关。各级党政机关中的非公务员岗位(科研、技术、后勤等),要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依法与残疾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到 2020 年,所有省级党政机关、地市级残工委主要成员单位至少安排有 1 名残疾人。各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都要有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干部,其中省级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残疾人干部的比例应达到 15%以上。(五)各级党政机关要督导所属各类事业单位做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类事

41、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岗位构成情况,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多渠道招聘残疾人。(六)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岗位,招录符合岗位要求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三、加大对用人单位的补贴、奖励和惩处力度(七)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参加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给予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吸纳残疾人就业并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24(八)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奖

42、励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九)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应严格按规定标准交纳残保金。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可采取通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各地应将用人单位是否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纳入各类先进单位评选标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四、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十)加强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是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基础。各地要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残联发201215号)精神,下大力气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准确了解用人单位用工情况,结合

43、岗位需求,有针对性地组织残疾人开展订单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不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以适应用人单位需求。(十一)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发挥好用人单位与残疾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的基本情况,加快完善残疾人就业需求登记制度;全面了解辖区用人单位的岗位需求,定期做好信息发布。主动走进残疾人家庭和用人单位,掌握第一手信息,重点做好向用人单位的推荐工作。协助用人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残疾人招聘活动,促进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五、齐抓共管协力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十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是国家为保护和促进残疾人就业而采取的重要举措,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

44、的责任和义务。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这一工作,建立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协调工作机制,共同做好制度完善、政策落实、监督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对按比例就业法规政策、履行法律义务的用人单位的宣传,进一步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十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加强残疾人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类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要积极参与和承担残疾人职业培训职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服务平台要加强对残疾人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援助。25(十四)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并指导各部门做好残疾人公务员招录工作。要建立党政机关残疾人公务员实名制统计制度,准确掌握残疾人公务员底数。(十五)各级事业单位登

45、记管理部门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绩效评估和年度审核工作中,要积极引导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十六)各级国资委要重视并督促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积极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十七)财政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重新修订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5 号),各省(区、市)要认真落实并相应修订完善本地区残保金具体实施办法,更好地发挥残保金对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各地要大力加强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落实征收机关的责任,完善征收措施、规范征收程序、加大征收力度,做到依法征收、应收尽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擅自多征、减征、缓征残保金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规范残

46、保金使用管理,残保金要专项用于残疾人职业培训、奖励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单位、扶持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要将残保金收支纳入各级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十八)各级残联及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主动做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进一步健全规范按比例就业制度。着力抓好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向用人单位主动介绍、推荐残疾人;落实对按比例和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补贴和奖励;加强对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年审和检查、监督,完善各项服务。(十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协商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47、并于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报送上级主管部门。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公务员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62013 年 8 月 19 日 2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中宣部、教育部、水利部、中国残联: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免征小微企业有关政府性基金问题通知如下:一、自 2015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7 年 12 月 31 日,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3 万元(含 3 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 9 万元(含 9 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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