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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doc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4404085 上传时间:2018-12-27 格式:DOCX 页数:3 大小:16.6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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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 4.3 双重质量担保案例(案例讨论)我国某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花生一批,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 44%,杂质不超过 1%。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订立后我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物品质比样品低 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 600 英镑的损失。我方拒绝赔偿,并陈述理由说:货物在交货时是经过挑选的。因为是农产品,不可能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低 7%。问:我方失误在哪里?是否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答:(1)此案例是凭卖方样品交易,在合同中应定名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日后,卖方所交整批货的品质,必须与其提供的样品相同。但允许卖方

2、交付某些商品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变化,在之前要约定一定幅度的品质公差。在本案例中卖方在达成合同后,有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此举有欠妥当,应当在双方商定品质条款时,可加订“交货品与样品大体相同或相似”之类的条文,以避免争议和便于履行合同。同时本案例涉及两个质量担保:合同担保 ,样品担保。合同规定最低含油量不低于 44%,杂质不超过 1%,样品担保允许 5%偏差,但是 7%已超过,尽管此样品担保是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允许 5%偏差。同时买方出具品质比样品低 7%的证明,卖方则认为买方出具的证明不符合实情。如果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也 要赔偿 600 英镑。(2)我方应该理赔。凡以样品

3、表示成交商品质量并以此作为交货一句 的,则为凭样品买卖,我方已寄给卖方样品 ,则为样品担保,同时双方已订立合同,则为 合同担保。所以我方不可以以货物非凭样成交理由而不予理赔案例 4.9 冻羊肉案例(讨论)我国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冻羊肉 20 吨,每吨 FOB 价 400 美元。合同规定数量可增减 10%。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8000 美元,数量约 20 吨。结果我方按 22 吨发货,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原因何在?答:公约第 37 条和 52 条对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时有明确规定 :如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的数量,买方可以拒收多交的部分 。数量机动幅度的选择,应视成交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而定,本案例采用 FOB 成交,应由派船接货的买方来选择。同时本案例虽然规定数量可增减 10%,即为 22 吨,但国外按时开来的信用证,证中规定金额为 8000 美元。按照 ucp500 规定,受益人(卖方)所提交的单据不仅要做到“单证相符”,还要做到“单单不得互不一致”二本案例单表明为 8800 美元,则单据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信用证支付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简单来说,单据总金额为 8800 美元,超过了信用证的金额,而信用证的金额在没有约数的情况下是不允许超证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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