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煤矿安全 生产法律法规,第一章 法律基础知识,第一节 法的概念 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实施 第三节 法律关系 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的起源、变化与未来 (一) 法的起源 国家和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在此以前,人类曾经历了长达数百万年之久的没有国家和法的原始社会时期。1. 原始社会的社会组织和行为规则 在人类第一个社会原始社会,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极端低下,大家共同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平均分配,没有私有制、剥削和阶段,也没有国家和法。那时有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氏族组织。在氏族之上还有胞族、部落、部落联盟等。氏族有议事会、经选举产生的酋长和军事首领。
2、但氏族并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家;氏族首领也不是阶级社会中的国王或总统;那时有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即习惯(它与图腾、道德、宗教规则融合在一起),如禁止氏族内通婚、实行血族复仇等。这种行为规则主要依靠氏族成员自觉遵守和氏族首领的威望来维持,但也有外在压力,也有一定强制性,违反这种规则也会受到很严厉的制裁,例如被驱逐出氏族之外,这在当时条件无异于判处死刑。,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概念,2. 法产生的条件和原因 经济根源 法是以社会为基础的,法的产生和发展是多种社会因素相互作用的产物,但这些因素又是在经济因素起最终决定作用条件下相互作用而产生的。
3、正如恩格斯分析的那样:“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随着法律的产生,便必然产生出以维护法律为职责的机关公共权力,即国家。” 这也就是说,法是商品生产和交换的产物。 阶级与政治根源 法的产生也是当时阶级划分和阶段斗争的结果。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社会分工以及生产与交换发展的同时,社会也出现了私有制、国家与阶级。从此也就产生了奴隶与奴隶主的划分以及两者之间的斗争。作为统治阶级的奴隶主,利用国家和法律来维护自己的统治,这是法律产生的阶级与政治根
4、源。 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公共事务也比以往原始社会愈益复杂和增多。为了处理这些事务,原始社会中的极为简单的习惯已不再适应,因而就需要一种新的行为规则,即法律。 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的独立意识的成长也促进了法的产生。 总之,法的 产生,除了经济、阶级根源外,也还有其他人文、地理等因素的影响。,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概念,3. 法的产生的共同规律及其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共同规律 对人们行为的个别调整逐步发展成为规范性调整,即不是对特定人、特定事的调整,而是对一般人、一般事的调整。 法的产生经历了由习惯演变为
5、习惯法,再发展成为成文法的过程。 从法律、道德和宗教规范混为一体,逐渐分化为各个相对独立的不同的社会规范。 阶级社会的法与原始社会习惯的主要区别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意志,原始社会的习惯代表该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原始社会习惯一般是自发形成的。它虽然有强制力,但在性质和和形式上与法律的强制性不同。 法的内容,一般地说,是原始社会习惯中不可能有的,当然,最初出现法的内容中包含了原始社会习惯类似的内容(如同态复仇等)。 法一般适用于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所有居民,原始社会习惯仅适用于同一氏族武装部落,即相同血缘关系成员,不以地域为划分标准。,一、起
6、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概念,(二) 法的变化 根据唯物史观,法的发展从质变上(社会制度的变革)来看,可分为四种历史类型,即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从量变上看则有多种形式。 法的发展过程中一个共同规律是:在创制本国法律时,主要依据本国国情与经验,同时也要借鉴与吸收外国或其他地区法律中对本国有用的因素。 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目标应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的现代化并不是西方法,但法的现代与法的国际化是相容的、相互促进的。 (三) 法的未来 法的未来是指法在未来共产生主义社会中是否存在的问题。 无论在原始社会或未来的共产主义社会,都会存在
7、某种强制上的行为规则,这种规则,无论就其本质或形式意义,都不同于阶级社会中的法。是否称之为法,无需现代化人代为选择。,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第一节 法的概念,二、法的本质 (一) 法、法律的词源和词义 在古代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开使用,含义也不同,“法”、“刑”二字通用,法平如水,指古代人常使用的一种裁判形式,即借助“神意”来判断某人是否有罪。“律,均布也”,“律者,所以范天下之不一而归于一,故一曰均布也”。可见,律是一致遵循的格式、准则。后来发展为同义,便合称为“法律”。秦汉时,“法,常也;律,常也”;唐时,“法亦律也,故谓之为律”。当然,法和律虽同义
8、,但也有区别。一般地说,法的范围较大,往往指整个制度,律则指具体准则,尤指刑律。 在现代汉语中“法律”一词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用法。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例如,就我国现在的法律而论,它包括作为根本法的宪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某些地方国家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等。狭义的法律仅指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 (二) 法的本质 阶级对立社会的法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而这种阶级意志性、物质制约性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三) 法的基本特征(不同于其他上层建筑) 1. 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范 规范性
9、 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和方向,从而为人们的行为规划出可以自由行动的基本界限。 一般性 它是一种抽象,根据的规定,它适用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写的人或事。 它在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 它意味同样情况同样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派生出 连续性(生效期间一直有效) 稳定性(不是朝令夕改) 效率性(人人都可依法行为,不必事先经过批准),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2. 法是由国家或认可 法具有 “国家意志” 权威性 代表国家主权即最高权力的意志。 普遍性、统一性 在主权所及范围内普遍有效并相互一致和协调。 3. 法规
10、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现实性 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或不可以,应该或不应该如何行为。 4.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结论:(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总和。 法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的方式规范人们的行为,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的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施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职能的工具。,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三、法的作用法的作用,又称法的功能,指法对个人以及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所有的社会的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从法是一种规范这一特征来讲的,而社会作用是
11、从法的本质和目的来讲的。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即法通过调整人们行为这种规范作用来实现维护经济基础和发展生产力的社会作用。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五个方向:即,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和强制。在阶级对立社会,法的社会作用主要有两个方面,即维护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为维护人类社会基本生活条件的法律,如有关自然资源、医疗卫生、环境保护、交通通讯以及基本社会秩序的法律;有关生产力和科学技术的法律;有关技术规范的法律,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和对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的法律;有关一般文化事务的法律。,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的社
12、会作用,可以分为六个方向,即: 维护秩序,促进建议、改革与开放,实现富强、民主与文明; 根据一定价值准则分配利益,确认和维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 为国家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执行公务(即行使权力)的行为提供法律根据并对他们滥用权力或不尽职责的行为实行制约; 预防和解决社会成员之间以及他们与国家机关之间或国家机关之间的争端; 预防和制裁违法行为; 为法律本身的运行与发展提供制度和程序。,第一节 法的概念,一、起源、变化与未来 二、法的本质 三、法的作用,一、法的制定 (一) 概念 法的制定,就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创制、认可、修改或废止法律和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掌握国家政权
13、的阶级把自己的意志上作为国家意志的活动。 (二) 特点 它是一项国家机关的活动,是同国家权力紧密相连的活动。 它是国家机关的法定职权活动,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国家机关的职权活动。 是依照法定程序所进行的活动。 是一项具有专业性和技术性的活动。 是产生或者变更法的活动。,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三) 形式和分类 1. 形式 根据国家政体分 君主(专制)立法 议会(民主)立法 根据立法机关的组成分 一 院制立法 两院制立法 根据立法机关性质分 国家立法机关立法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授权法 根据立法机关的地位不同分
14、 中央立法 地方立法,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2. 分类 根据立法行为的特征分: 创制 认可 修改 废止 根据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分: 民主立法 刑事立法 行政立法 经济立法 立宪活动 根据对社会关系调整的作用分: 实体法立法 程序法立法 根据所立之法的效力大小分: 一般法立法 特别法立法,(四)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是指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国家机关立法权限划分的情形和状态。 我国现行立法体制是一元无两级多层次的立法体制,即以宪法为基础的统一一元化的基础上,有中央和地方两级,形成多层次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及其他们内部制定的具有不同效力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15、以及规范性的其他法律文件,如决议、决定、命令、指示等。,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二、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实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法的实施是建立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 法的实施方式可分为: 法的遵守,叫守法。在我国人人都是守法主体,所有组织都有义务守法。 法的执行,指掌管法律、手持法律做事,使布实现法律(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原则: 依法行政 公开、公平、公正执法 讲求效能 法的适用(司法) 是以国家名义行使司法权,是实施法律的一种方式。 包括审判权与检察权 具有国家强制性 具有严格的程
16、序性及合法性 形成的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当代中国法的适用的原则: 司法公正原则(公正是司法的生命)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国家赔偿与司法责任原则,第二节 法的制定与法的实施,一、法的制定 二、法的实施,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诉讼法律关系、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等)。 任何法律关系都是由主体、内容、客体三要素构成。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法律
17、关系的客体指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在煤矿安全法律法规实施过程中主要会形成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煤矿安全管理机构及其监察员和管理人员与相对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煤矿安全行政管理关系,如行政处罚法律关系、行政检查法律关系(二者均属行政法律关系)。 以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为例分析法律关系的三要素:,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加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进行煤矿安全监察或者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国家:主要从事煤矿安全的立法活动国家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煤矿安全监
18、察局等等。公民(自然人)法人(组织的法律人格化) 法人是指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组织。 权利能力是指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 行为能力是主体依法通过自己的行为独立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我国法人包括国家机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企业法人。 企业法人经过工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才正式成立。在煤矿安全监察工作中,一类重要的企业法人就是矿务局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煤矿。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是指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资格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和其他非经济组织。主要包括:合伙企业、分公司、私人独资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19、和外资企业等。在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等,非法人组织的一个重要类别是矿务局下设的矿。,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一) 权利 1.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权利(职权)(专业行政行为) (1) 行政立法权 (2) 行政命令权 (3) 行政处理权 (4) 行政监督检查权 (5) 行政处罚权(遵守行政处罚法) (6) 强制执行权 2. 相对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权利 (1) 申请权 (2) 参与权
20、 (3) 了解权 (4) 批评建议权 (5) 申诉、控告、检举权 (6) 陈述申辩权 (7) 申请复议权(按照行政复议法进行) (8) 提起行政诉讼权(按行政诉讼法进行) (9) 请求行政赔偿权(应符合国家赔偿法) (10) 抵制违法行政行为权,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二) 义务1. 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义务 (1) 依法进行煤矿安全监察的义务 (2) 公正执法的义务 (3) 严格遵守行政程序,提高行政效率 (4) 坚持合理原则,慎用行政自由裁量权2. 相对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经济组织)的义务 (1)
21、服从煤矿安全监察机关的监察管理 (2) 协助公务的义务 (3) 维护公益的义务 (4) 接受行政监督的义务 (5) 提供真空信息的义务 (6) 遵守法定程序的义务,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三) 保障和落实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 1. 煤矿工人安全生产的权利 1996年10月15日,煤炭部、中华全国总工会颁布实施了关于落实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通知(十个方面)。 (1) 参与安全生产管理权 (2) 安全生产监督权 (3) 安全生产知情权 (4) 参与事故隐患整改权 (5) 不安全状况停止作业权 (
22、6) 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权 (7) 抵制违章指挥权 (8) 紧急避险权 (9) 反映举报权 (10) 投诉控告权,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2. 保障煤矿工人安全生产权利的措施(保障煤矿工人行使安全生产权利的义务) (1) 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积极采纳合理建议。 (2) 煤矿企业的领导要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向职工讲解安全情况。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 煤矿企业在制定企业安全规划、规章制度、安全措施时,要认真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保障职工参与安全
23、管理的权利。 (4) 制定奖励政策,鼓励煤矿职工积极行使安全生产权利。 (5) 对职工正当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要给予保护;对职工反映的安全生产问题要高度重视,尽快解决;对职工的合理化建议要积极采纳;对侵害职工安全生产权利、搞打击报复的人或事要严肃处理;对职工提出的安全问题不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的,要追查责任。 (6) 煤矿职工因行使安全生产权利而影响工作时,不得扣发其工资和给予处分,由此造成的停工、停产损失,应由责任者负责。 (7) 煤矿工会组织要依法维护职工安全生产权利,并组织职工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对违章指挥、强令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行为要坚决制止;发现危及生命安全的情况时,要及时建议组织职
24、工撤离危险现场。,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煤矿安全监督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行为。 物: 是由人们所控制和支配的具有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天然存在的物和人工制造的物以及充当一般等价物的货币和有价证券等等。 行为: 是主体为达到一定的目的所进行的活动,包括完成一定的工作,提供一定的劳务或行使管理职权。,第三节 法律关系,一、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主体 二、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内容 三、煤矿安全监察法律关系的客体,一、法律责任
25、(一) 概念 即行为人由于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杀人偿命、欠债还钱)。 其特点是: 1. 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2. 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二) 导致不利法律后果的原因 1. 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以违反法律为前提 违法行为必须是某种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违法的作为与违法的不作为) 违法行为必须是在不同程度上侵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行为 违法一般必须有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违法者必须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 2. 违约行为 3. 法律规定(表面上看责任人没有违法行为,也没有违约,但出现了法律所规定的法律事实,如产品致人损害等),第四节
26、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一、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三) 法律责任的功能 法律责任的目的在于,保障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自由得以生效,在它们受到了阻碍,从而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时,通过适当的救济,使对侵害发生有责任的人承担责任,消除侵害,并尽量减少未来侵害的可能性。 这一目的通过三个功能来实现: 1. 惩罚 惩罚违法者和违约人,维护社会安全与秩序 2. 救济 救济法律关系主体受到的损失,恢复受侵犯的权利(赔偿或补偿)。 3. 预防 通过使违法者、违约人承担法律责任,教育违法者、违约人和其他社会成员 ,预防违法犯罪或违约行为。,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一、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
27、四)法律责任的种类 (以引起责任的行为性质为标准分) 1. 刑事责任:惩罚是刑事责任的首要功能 2. 民事责任 主要是救济责任,但也执行惩罚功能(违约金,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拘留等),都以执行惩罚和预防功能为主。 主要是一种财产责任,但也有其他责任方式。 多数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分类:违约与侵权(违法) 归责原则: 绝对责任无抗辩 过错责任:故意、过失 严格责任存在“抗辩”(无论有无过错) 3. 行政责任 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产生原因是行为人的行政违法行为和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 通常情况下,实行过错推定方法,在法律规定的一些场合,实行严格责任。 责任承担方式多样化:行为责任、精
28、神责任、财产责任、人身责任等。 4. 违宪责任,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五) 法律责任的归结(归责) 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基本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 公正原则:“罚当其罪” 3. 效益原则: 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提高违法,犯罪成本,不敢以身试法或有所收敛。 (六) 法律责任的免除 1. 时效免责 2. 不诉及协议免责 3. 自首、立功免责 4. 因履行不能而免责,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一、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二、法律制裁
29、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一个重要方式。 法律责任是前提; 法律制裁是结果或体现; 法律制裁的目的是强制责任主体承担否定的法律后果,惩罚违法者,恢复被侵害的权利和法律秩序; 法律责任不等于法律制裁,有法律责任不等于一定有法律制裁。 种类: 刑事制裁 民事制裁 行政制裁 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 行政处分 (4) 违宪制裁,第四节 法律责任与法律 制裁,一、法律责任 二、法律制裁,第二章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 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第三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四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
30、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1. 新中国成立初期: (1) 毛泽东主席指出:“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和健康” (2) 后来国家有关部门进一步提出:“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口号。 (3) 周恩来总理曾经指出: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开始提出“安全第一”思想。 2. 20世纪70年代末 (1) 煤炭工业部提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依靠科学,讲求实效”的安全生产指导思想。 (2)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总体推进,管理与装备并重,当前以管理为主”的指导方针。,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1.新中国成立初期 2
31、.20世纪70年代末,3. 1992年末将“管理与装备并重,以管理为主”改为“管理、装备与培训并重”,突出了培训与提高人的素质的重要性。 4. 1995 年1月11日原煤炭工业部张宝明付部长在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会议上指出:1995年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是:继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管理、装备、培训并重”的原则,对安全生产实行“综合治理、整体推进”。完整、科学的煤炭工业安全生产方针。 5. 1996年12月1日在实施的煤炭法第7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法律化。违反这一方针就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6.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32、28次会议通过,2002年11月1日起实行的安全生产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成为一切行业,安全生产、安全管理的方针,并且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一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提出,一、“安全第一” “安全第一”是指如何看待和处理安全生产以及与其他各项工作的关系。要强调安全,突出安全,要把安全放在一切工作的首要位置。当生产和其他工作与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和其他工作要服从安全。 “安全第一”要求一切政府机构和煤炭企业的领导者要把安全当作头等大事,要把安全工作作为完成各项任务,做好各项工作的前提条件。在计划、布置和实施各项工作时首先要想到安全,预先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
33、。 “安全第一”意味着必须把安全生产作为衡量企业工作好坏的一项基本内容,作为一项有“否决权”的指标。 “安全第一”还体现了在在煤矿生产建设中,人是最可宝贵的,职工生命安全第一的思想,必须把职工的生命和健康作为第一位工作来抓,作为一切工作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一、“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二、“预防为主” “预防为主”是实现安全第一的前提条件。要实现安全第一必须以预防为主。在事故预防与事故处理的关系上,只有以预防为主,才能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和职业危害消灭在萌芽之中。“预防为主”还意味着依靠技术进步和科学管理,运用系统安全原理和方法,采取有效措施,
34、消除危及人身安全和健康的一切不良条件和行为。“预防为主”,要求对矿井自然灾害因素和生产过程中不安全因素要事先掌握和熟悉,从管理角度研究如何有效地预防、控制事故,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并予以实施,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江泽民总书记的题词“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充分强调了“预防为主”的重要性。,第二节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一、“安全第一” 二、“预防为主”,一、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管理”体现了人的主观能动性,体现了对生产进行的组织、计划、指挥、协调和控制。 “装备”是人们向自然做斗争的武器。 “培训”是提高职工素质的主要手段。 管理、装备和培训是安全
35、生产的三大支柱。“管理、装备和培训”三并重原则与国外发达国家提出的3E对策不谋而合(加强法制与管理、依靠工程技术和注重对干部和职工的教育和培训),说明这是安全生产的客观规律。,第三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 二、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二、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 综合治理是预防事故和危害的最佳方法 综合治理从系统工程的原理出发,全方位多因素预防事故和根治事故。 综合治理包括改善行政、技术、安全管理、提高人员素质和采用新技术、新装备以及开展科研和教育培训。 综合治理意味着党政工团齐抓共管。 意味着发动群众,群策群力,群防群治; 意味着一项一项抓落实,
36、改善安全生产环境,创造安全生产条件 切实落实综合治理的各种方法和措施,就可以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就能为煤矿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基础,达到安全促生产、安全促效益、安全促稳定,进而推动各项工作的顺利展开。,第三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一、坚持管理、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 二、推行综合治理的方法,一、树立安全法制观念,依法治理安全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 局(矿长)负责制、业务保安负责制、工种岗位负责制 四、建立健全群防群治制度 五、认真组织、严格进行安全生产检查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 安全教育培训是非常重要的智力投资,是企业强化安全管理
37、,搞好安全生产的基础工作和重要内容之一,更是实现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的重要途径。 七、加强安全监察工作 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应该加强安全监察工作的力度。使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煤矿企业和有关人员切实做到指导思想上安全一,工作安排上安全第一,物资保证上安全第一、资金使用上安全第一,将安全生产方针真正落到实处。 八、做好事故预防和处理工作,第四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度和措施,要采取先导预防、根本预防、跟踪预防、查变预防和延续预防的“五防合一”的安全科学管理办法,达到防止灾变、控制事故发生的目的。 做好事故处理要有组织地对事故进行应急处理、抢救处理、调查处理和结案处理。事故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原
38、则”,达到弄清事故情况、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吸取事故教训,拟定防范措施、整改存在问题、防止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目的。,企业管理的全部内容和生产的全过程都要把安全放在首位。任何决定、办法、措施都必须有利于安全生产。 把坚持“安全生产”方针作为选择、任用、考核干部的重要内容。不重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冒险蛮干的干部不是好干部,不能进入各级领导班子。 把安全工作纳入党政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和承包内容。把安全技措工程、安全培训等列入年度和月份生产和工作计划。完不成安全工作计划不能算完成承包计划,要追究经济责任。 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落实,尽职尽责,并以履行职责好坏定奖励。 人、财、物优先保
39、证安全生产需要。安全人员配备齐全,安全物资保证供应,安全上该花的钱必须花。 严肃认真、一丝不苟地执行煤矿安全规程、指令和文件。 党、政、工、团一起抓安全生产,思想政治贯穿到安全生产的全过程。 领导干部支持安全监察人员的工作,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之间出现的矛盾,坚持不安全不生产。 业务保安搞得好,安全教育广泛深入。 坚持文明生产,矿井面貌改观,安全状况明显好转,有安全感。,第五节 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的标准,第三章 煤矿安全法律体系,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总体框架 第二节 煤矿安全立法沿革,一、主要组成部分 1.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 2.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
40、行政法规; 3.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地方性法规; 4. 国务院主管部委、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安全生产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总体框架,一、主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内容,二、主要内容 1. 法律 煤炭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劳动法矿产资源法职业病防治法等 2. 行政法规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特别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件、煤炭生产许事证管理办法、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3. 地方性法规 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劳动保护、职业安全、矿山安
41、全的地方性法规,如矿山安全法实施办法、煤矿法实施办法、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 4. 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原煤炭部颁布的关于国有重点煤矿防治瓦斯煤尘事故的规定、乡镇煤矿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原劳动部颁布的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原国家经贸委颁布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监察局)颁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等 5. 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规程、规范、标准 主要有煤矿安全规程、矿山救护规程、爆破安全规程、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等。,第一节 煤矿安全法律法规总体框架,一、主要组成部分 二、主要内容,新中国成立以来,国家安全生产立法经历
42、了四个阶段: 一、三年恢复时期(19491952)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时期(19531957) 二、从“大跃进”到“文化大革命”结束后2年(19581978) 三、拨乱反正、改革开放时期(19791998) 四、依法治国,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煤矿安全法律法规体系阶段(1998) 总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煤炭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任务还很重,还需要做出不懈努力。,第二节 煤矿安全立法沿革,第四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立法必要性 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简介 第三节 安全生产法的主要内容,中华
43、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6月29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6月29日,江泽民主席签署第70号令予以发布,于11月1日施行。 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上的一件大事。这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主体法,是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实现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行政执行的法律依据,是制裁各种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武器。 这个法律充分反映了宪法中关于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的基本需求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它高度概括了我国安全生产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具体体现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
44、略。 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有利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有利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有利于依法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有利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有利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有利于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有利于增强全民的安全法律意识,有利于制裁各种安全违法行为。各级领导干部,生产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的角度,认真学习和贯彻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的出台,是我国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个里程碑,使安全生产工作走上了法制化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纵观安全生产法七章九十七条全文,它不仅规范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了生
45、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确立了安全生产基本管理制度,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法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为依法惩处安全违法行为,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安全生产法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监察的法律依据。,一、立法背景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自提出立法建议到出台,经历了21年历程,经历了三个阶段: 1981-1996 职业卫生法 1997-2000 职业安全法 2000-2002
46、 安全生产法,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立法 必要性,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必要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遏制事故,减少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议的进行,党中央国务院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采取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别是加强法制建设等重大举措 ,为实现安全生产的稳定好转创造了更好地法制环境。安全生产法正是在这种条件下制定出台的。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党和国家一贯方针 (二) 安全生产状况总体好转 (三) 安全生产形势仍然严峻 伤亡事故和死亡人数居高不下,一些行业呈上升趋势。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大恶性事故仍时有发生。 公路交通事故最严重 煤矿和矿山安全事故居高不下 烟花爆竹及易
47、燃易爆物品事故时有发生 水上交通事故突出 公共聚集场所事故呈多发态势 民航事故连续发生 以上事故具有恶性事故多、死亡人员多、经济损失巨大和社会影响恶劣,非国有企业事故多(占70%)等特点。,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立法 必要性,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必要性,这不仅影响了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而且损害了党、政府和我国改革开放的形象。 我国安全生产水平较低原因多方面,但安全生产法制不健全是主要原因,具体表现在: 一是 安全生产法律意识淡薄; 二是 安全生产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依法规范; 三是 综合性的安全生产立法滞后; 四是 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后,没有依法确立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
48、管体制; 五是 缺强有力的安全生产执法手段。,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立法 必要性,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必要性,二、立法必要性 在新形势下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特点,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也提出了新要求。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议,充分运用以法律手段加强监督管理,是从根本上改变我国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措施之一,这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客观要求,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必然选择。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首要问题是有法可依,尽快制定一部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制定安全生产法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是各级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需要。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群
49、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需要。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依法制裁安全生产违法犯罪的需要。 制定安全生产法是建立和完善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的需要。,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立法 必要性,一、立法背景 二、立法必要性,一、安全生产法的立法宗旨 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企业) 明确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规范从业人员安全作业行为,依法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健康(从业人员) 明确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减少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政府) 规范从事安全评价、咨询、检测、检验中介机构的行为,加强安全生产社会与舆论媒体监督(中介机构) 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救援体系,强化责任追究。紧急救援,责任追究,第二节 安全生产法简介,一、立法宗旨 二、法律地位 三、立法特点 四、作用范围 五、基本原则 六、监督管理体制 七、所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