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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非常夫妻财产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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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1 页装订线前 言夫妻财产关系是婚姻关系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律为确保夫妻双方地位的平等和婚姻生活的圆满,保障夫妻双方的财产权益,设立夫妻财产制以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关于夫妻财产制,我国新婚姻法(2001 年修正案)采用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方法。其强调法定财产制这一法律原则,并以适当的约定财产制作为补充,有了很大进步,但缺陷依然存在。它在法定财产制的采用上只规定了普通情形,没有规定非常情形。而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社会生活的日益复杂,在夫妻财产领域出现了很多现有制度解决不了的实际问题,如夫妻分居、夫妻间侵权、夫妻一方失踪、夫妻一方虐待遗

2、弃另一方等特殊情形出现时,如果适用普通夫妻财产制则不利于夫妻一方及第三人利益的保护。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在本国的婚姻法或在民法典中纳入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如德国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日本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我国的台湾民法典都对非常夫妻财产制做了具体规定。因此,需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并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的立法经验来构建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度以弥补我国夫妻财产制在立法上的缺漏,即构建夫妻法定财产制的非常情形。一 、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涵 义 及 特 征( 一 )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涵 义 我国现行婚姻法采取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两种形式。法定财产制即依法律规定而直接适用

3、的夫妻财产制。根据法定财产制适用原因的不同,学理上将法定财产制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两种形式。其中,通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前或婚后均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虽有约定但约定无效或被撤销,这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它与约定财产制相对应,是法定财产制的常态和主要形式。而非常夫妻财产制也称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中,因发生特定事由,适用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难以维持正常的夫妻财产关系时,依据法律之规定或经夫妻一方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2 页装订线(或夫妻之债权人)的申请由法院宣告,须终止原来的财产制而适用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即

4、夫妻婚前、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适用、收益和处分权,但不排除一方以契约形式将其个人财产的管理权交付另一方行使,也不排斥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 1 ( 二 )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特 征1、法定性非常夫妻财产制在婚姻的存续过程中并非一定会启用,它是在特殊情况下,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必须适用的一种财产制度。因为,从婚姻关系有效建立之时起,通常的法定财产制及约定的财产制则会自动适用于调整夫妻间的财产关系。而只有当出现了某些法律规定的特殊事由时,非常法定财产制才有适用的机会。换言之,非常法定财产制与通常的法定财产制两者的关系一主一辅,前者仅对后者起补充的作用。2、强制

5、性非常夫妻财产制不是当事人合意的结果,而是法律的强制要求,因而这一财产制具有强制执行的性质,当事人必须遵从。3、暂时性当导致原财产制终止的法定事由消失时,允许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撤销非常的法定财产制,恢复原来的夫妻财产制。二 、 构 建 我 国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必 要 性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了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共同制,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平等的处理权。第十八条规定了个人特有财产的范围,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可以看到,

6、我国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有限的,甚至对大多数夫妻而言,除了日常生活用品外再无其他个人财产而言。夫妻约定财产制是指夫妻用契约、协议的方式对他们在婚前和婚后财产的归属、占有、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对第三人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分割等事项做出约定,从而排除或部分排除夫妻法定财产制适用的一种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3 页装订线制度。新婚姻法第 19 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然而在我国实行约定财产制的夫妻很少,实

7、行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更是少之又少,这就导致了现实生活中夫妻间侵权等非常情形发生时,在实践中无法执行的问题。因此,构建我国非常情形下的夫妻财产制是非常必要的。( 一 ) 维 持 姻 家 庭 的 稳 定 及 婚 内 损 害 赔 偿 需 要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现行婚姻法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没有相关规定,所以夫妻一方的利益往往只有在婚姻解体时才能受到保护,当事人为了寻求救济,往往只能选择离婚这一唯一的途径,家庭也就随之解体,整个社会的稳定性也就令人堪忧。婚内损害赔偿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另一方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在受害方配偶不请求离婚的前提下,人民法院可判决侵害方承担赔

8、偿责任。近几年夫妻婚内损害赔偿的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出夫妻间能否索赔的争论。2006 年 6 月,家住河南神巩义市的田某因怀疑妻子有外遇,在家中用刀子将妻子李某捅伤,致李某肝脏破裂。经巩义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损害为重伤。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同时,李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田某对其所受伤害进行赔偿,但不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对田某应承担刑事责任,合议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但对李某提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合议庭无法解决。2007 年 8 月,在山东烟台,丈夫于远斗驾驶一辆三论摩托车带着妻子槽春玲去贩海货,因逆行被一辆大面包撞翻。有关部门认定,在这起事故中于元斗负 60%的责任。在这起事故

9、中,曹春玲已怀 6 个月的孩子没有保住。曹春玲因丧失了劳动能力一直住在娘家,于元斗因在探望妻子的过程中与之发生口角,之后就一直没有在看望曹春玲。认为自己被遗弃的妻子曹春玲以人身侵权为由把丈夫于元斗告上法院。烟台莱山区法院支持了妻子曹春玲的诉讼请求,判定丈夫赔偿医药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 2.7 万元。而丈夫至今尚未支付赔偿。这两个案例均属夫妻婚内损害赔偿纠纷。目前,我国婚姻法只设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未设立婚内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 29 条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长 春

10、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4 页装订线理。但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法律保护每一个公民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就要排除来自外部的任何不正当侵害,包括配偶之间的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6 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的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 条规定;“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 问题的关键是损害赔偿金如何支付。案例中夫妻双方对夫妻财产并无特别规定,也没有个人财产,其财产制是夫妻

11、共同财产制。受害一方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得到支持后,侵害方就应当以个人所有的财产来承担赔偿责任。但这时侵害方与受害方的财产处于共同共有财产的状态,人民法院强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又属违法执法。法律应采取何种方式既能有效维护夫妻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同时又能妥善保护其财产权益?很显然,只有设立一种特殊的制度才能解决这一问题,而这种制度就是非常夫妻财产制。( 二 ) 保 护 公 民 个 人 财 产 权 需 要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男女双方缔结婚姻产生出特定的人身关系,但从法律而言,双方都具有独立的人格,各自独立地享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夫妻共同财产制是为满足婚姻家庭作为一个生活共同体的需要而设立的,

12、并不意味着夫妻双方人格、财产的合二为一。当夫妻一方需要用个人财产履行法定财产以务时,有必要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否则承担财产义务的一方将无法履行法定义务,或者就只能用夫妻共同财产来履行个人财产义务,只是对配偶一方财产权利的侵害。夫妻是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主体,与其他共同共有财产的主体有所区别的是当事人具有夫妻身份关系,但这并不妨碍民法通则中有关财产共有规定适用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共有财产关系中,对共有财产处分时,应为共有人共同协商的一致意思表示,任何人不能为个人利益而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因此当夫妻一方的行为有损于夫妻共有财产时,作为共有财产所有权的另一方理应有权解除这种财产共有关系,以保护自己财

13、产的所有权。如果不规定夫妻共有财产中的共有人在特定情形下,有权解除财产共有关系,实际上等同于丧失了个人财产所有权,因此为保护财产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必须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在法定情形下,可终止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实行分别财产制。( 三 ) 公 民 积 极 参 与 经 济 生 活 需 要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5 页装订线随着人民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财产有了更多的剩余,积累的财富更多地投入到经济领域中。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意味着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处分需要双方共同一致的意思表示,而经营性、投资

14、性财产风险高,夫妻很难达成一致的共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就意味着夫妻对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使用、处分,财产处于静止的形式,不能发挥其价值并使其达到保值和增值的目的,这是财产最大的浪费。从而也限制了公民以市场经济主体的身份参与经济生活。( 四 ) 民 事 法 律 责 任 得 到 有 效 落 实 和 保 证 交 易 需 要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随着公民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增加,从事民事活动的频繁,必然涉及到需要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问题。根据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下列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

15、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一方婚前的债务;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合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一方因个人不合理的开支,如赌博、吸毒、酗酒所负的债务,或夫妻分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 24 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 19 条第 3 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以上谈到的一方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

16、偿,他方无代偿义务。而我国的实际状况是,夫妻个人财产是有限的,在夫妻一方承担个人民事责任时,往往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而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夫妻另一方,承担财产责任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夫妻个人没有独立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成为一句空话,也就谈不到财产独立、人格独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保证交易安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重要的游戏规则,而交易安全是以作为交易的主体独立承担责任为前条件的,非常财产制保证了夫妻虽然实行的是财产共有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能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三 、 构 建 我 国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可 行 性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6 页装订线我国在夫妻

17、财产制的立法中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不仅具有必要性,还有可行性。( 一 ) 西 方 国 家 的 相 关 立 法 规 定1、 法 国 民 法 典 的 规 定 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实行法定或约定共同财产制的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某些情形的出现,使继续实行共同财产制已不可能或只会造成对另一方利益的损害时,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共同财产制而采用分别财产制。(1)允许适用的情形 在以下情形出现时,法律允许夫妻适用非常的财产制:其一是分居;其二是夫妻一方理事混乱、管理不善或行为不正,继续维持共同财产制将使另一方配偶的利益受到危害。 (2)诉请分别财产的程序 当夫妻之间出现了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时,其

18、财产关系并不能自动转为分别财产制,而必须经法院宣告才能实行。因此,婚姻一方或双方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程序请求法院允许其分别财产。(3)分别财产的效力 法院作出的宣告分别财产的判决,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其效力可以追溯至提出分别财产的诉讼请求之日。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与分割以及债务的清偿,都应从这一时日开始。而且其效力不仅及于夫妻双方,而且也及于第三人。对夫妻而言,经法院宣告分别财产后,双方的财产关系即适用分别财产制的有关规定;而对第三人而言,夫妻分别财产后,除了因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外,一概由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承担。 2、 瑞 士 民 法 典 的 规 定(1)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情形第一,配

19、偶一方的请求。根据民法典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时,配偶一方有权请求实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配偶他方的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或其共同财产中的应有部分已被扣押;配偶他方危害到申请人或婚姻生活的利益;配偶他方拒绝向申请人报告其收入、财产及债务或共同财产状况;配偶他方以无理方式拒绝其处分共同财产;配偶他方持续无判断能力;其它确有成立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理由时。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7 页装订线第二,监督厅的请求。民法典第 189 条规定:“如对实行共同财产制中的应有部分被扣押,则强制执行的监督官厅可请求法官命令实行分别财产制。”第三,民法典第 188 条规定:“如对实行共同财产制的配偶

20、一方开始破产程序,则分别财产制依法成就。”(2)诉请实行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程序第一,法定请求权人。配偶一方、配偶一方的法定代理人及监督官厅。第二,管辖法院。如请求权人是配偶一方,则由其住所所在地的法院负责审理。如是由监督官厅提出,则由债务人住所地所在的法院审理。但如果是监督官厅提出申请,配偶双方应为被告。管辖法院应在请求权人提出适用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请求后,通过审查,做出是否允许适用此项制度的判决。第三,非常的夫妻财产制的终止。经配偶一方申请实行此制度的,可通过夫妻双方的约定或法院的判决而终止,并恢复原有财产制度。由监督官厅申请实行的,在债务人清偿完债务后,法院可应配偶一方请求而实行原有财产制

21、。3、 德 国 民 法 典 的 规 定德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就包括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和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两种。 3 ( 1) 非 常 财 产 制 的 适 用 情 形 婚姻财产增值共有制下适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 其一,分居; 其二,婚姻一方长期有过失地不履行其由婚姻关系所产生的经济上的义务并且可以推定其今后仍然不会履行; 其三,婚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处分了属于其的全部财产; 其四,婚姻一方私自处分财产的行为不仅导致了其财产的减少,而且还存在将会对未来的婚姻财产增值补偿债权造成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五,婚姻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告知婚姻另一方其财产存量。 约定共同财产制下适

22、用非常财产制的情形:其一,如果其权利在未来可能因为婚姻另一方无能力管理共有财产或滥用其共有财产管理权而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如果婚姻另一方违背其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三,如果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生之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不管理共有财产的婚姻一方以后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如果此种情形的发生是由于不管理共有财产一方的原因所致,则管理共有财产的一方也可提出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8 页装订线其四,如果共有财产管理权被纳入婚姻另一方的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而在婚姻双方共同管理共有财产的情况下

23、,当出现以下情形时,婚姻的任何一方同样可以提起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之诉: 其一,婚姻另一方在无其参与之下采取必须共同采取的管理行为并因此而可能使其权利在未来受到严重危害; 其二,婚姻另一方无充足理由坚持拒绝参与规范管理共有财产; 其三,婚姻另一方违背其缴付家庭生活费的义务并且存在在未来生活费将受到严重危害的担忧; 其四,共有财产因婚姻另一方个人所产生的、在婚姻双方的相互关系中由该方负担的债务而过度负债至如此程度,以致于婚姻一方未来的收益将受到严重危害; 其五,婚姻另一方的对由婚姻财产共有制所产生的权利的行使被纳入照管人的任务范围。 ( 2) 适 用 非 常 财 产 制 的 程 序 无论是在婚姻财

24、产增值补偿制下的非常财产制,还是在约定婚姻财产共有制下的非常财产制,当需要适用这一财产制的特殊情形出现时,都必须由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提前进行婚姻财产增值补偿或撤销婚姻财产共有制,婚姻双方不得自行进行上述行为。 ( 二 ) 台 湾 地 区 的 相 关 立 法 规 定这主要是指与我国有共同民族文化与历史传统习惯的我国台湾地区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旧中国在颁布实施的“中华民国民法典”亲属编中,即规定了普通的夫妻财产制与非常的夫妻财产制两种制度,自那时起,学者们即开始了对这一制度的研究。这些研究成果为祖国大陆进行非常财产制立法时奠定了理论基础。台湾民法第 1009 条、1010 条、1011 条规定

25、,在出现下列非常情况下,由法定夫妻财产制变为分别财产制:1、夫妻之一方受破产宣告时,其夫妻财产制,当然成为分别财产制。2、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时,法院因夫妻一方之请求,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其一,夫妻之一方依法应给付家庭生活费用而不给付时。其二,夫或妻之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或夫妻之总财产,不足清偿总债务时。其三,夫妻之一方为财产上之处分,依法应得他方之同意,而他方无正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9 页装订线当理由拒绝同意时。其四,夫妻之一方对于他方之原有财产,管理显有不当,经他方请求改善而不改善时。其五,夫妻难于维持其共同生活,不同居已达六个月以上时。其六,有其他重大事

26、由时。3、债权人对于夫妻一方之财产已为扣押,而未得受清偿时,法院因债权人之声请,得宣告改用分别财产制。通过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台湾民法典关于非常夫妻财产制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到:在夫妻生活财产处分或管理过程中,出现非常情形,依据正常的财产制度无法得到解决,为维护夫妻一方的合法权利,在维持婚姻关系的情况下,通过设立非常情形,变更夫妻之间正在实行的夫妻财产制度,既维护了夫妻作为财产共有人的共同处分权,又保护了共同共有人个人的合法权利的行使。由于各国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规定不同、文化传统不同、思维方式不同、民族习惯不同,在对于夫妻财产制中非常情形的设定的情形也有差异,在出现法定情形

27、,处理的方式也有很大区别。尽管有很大的差异,但从各国以至台湾的立法实践来看,都说明了夫妻财产制度中设立非常情形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对于我国非常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三 ) 当 前 我 国 实 行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的 可 行 性国外以及台湾地区相关的立法规定为我国构建非常夫妻财产制提供了丰富的参考资源,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的建立也为非常夫妻财产制在我国的确立提供了可行性。1、 客 观 条 件 : 社 会 现 实 需 求 的 存 在从现实的需求看,1950 年、1980 年婚姻法制定时的立法背景是计划经济时代。在这一时期,人们的收入有限,财产种类单一,用于家庭生

28、活后已所剩无几,因而法律需要调整的财产关系简单明了,作为现实需求体现的立法规范也就相应比较简洁。而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夫妻的财产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从对财产权利的需求看,已从静态的占有转变为动态的使用、收益;从财产的来源看,已由单纯的工资性收入转变为工资收入、投资收益、预期利益等部分;与这一变化趋势相适应,我国在夫妻财产的立法上也应在修改完善普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增设非常夫妻财产制,以应对社会现实的需求。因为在市场经济条长 春 大 学 毕业设计(论文)纸共 17 页 第 10 页装订线件下,社会资源的配置是通过市场来进行的,同样,家庭、个人财富的增加也需要通过市场行为来实现。而市场既可以给

29、人们带来无尽的收益,也可以给人们带来极大的风险。因而当越来越多的家庭、个人通过参与市场行为,进行投资理财以获取财富的同时,面临的市场风险也相应增加。当这种潜在的风险变成现实时,也就是出现了一方破产或无力支付到期债务的情形时,现行婚姻法所设立的在一般情况下所适用的普通的夫妻财产制已不足以应对这种非常态的现实,这时就需要设立非常的财产制来调整夫妻的财产关系。2、 主 观 条 件 : 公 民 个 人 主 体 意 识 、 权 利 意 识 的 觉 醒 与 增 强市场经济制度的确立为非常夫妻财产制的构建奠定了基础,从而也唤醒了公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主体的积极参与,它本质上要求主体享有充

30、分的权利并能够有效地行使,这就导致了公民思想文化领域中对权利观念、自由观念的重视。活跃的、开放的经济运行方式又激发了社会个体的开放意识,市场经济活动所提供的众多机会,也增强了个体的参与意识和自我实现意识。这些观念反映在夫妻财产关系上,就使得夫妻双方对个人所有的财产更加重视,要求有明确的范围和相应的保护,在对共同财产的使用、处置上,也更加要求有平等的权利,且常常提出有益于自我发展的财产使用要求。因此,当现有的法律制度难以有效的保护公民合法的财产权益时,他们必然要求一项新制度的出台,群众的呼声势不可挡。四 、 非 常 夫 妻 财 产 制 在 我 国 的 适 用目前,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都规定了非常夫妻财产制。因此,在合理借鉴其他国家、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立足本国国情,建立我国的非常夫妻财产制应从以下几个主要方面来考虑:( 一 ) 适 用 情 形各国立法有所不同,德国、瑞士规定了较为详细的具体法定事由,法国仅有夫妻分居一种情况。在规定法定情形时,既要考虑对夫妻财产所有权的保护、保护交易安全,同时也要应有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保证婚姻家庭对财产上的需要。结合我国情况,在以下情形下应适用非常财产制:其一,夫妻感情不和,分居 6 个月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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