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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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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科云网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不服税务机关税收处理的复议申请书和国家赔偿申请书税收行政复议申请书申请人 xx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xx 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王 xx,该社主任。被申请人河南省 xx 县国家税务局。住所地:xx 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李 xx,该局局长。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税收处理决定书和扣缴税款的行政强制措施;2、退还扣缴的全部款项,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事实与理由被申请人河南省 xx 县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河南省 xx 县税

2、务稽查局于 2000 年 6 月 22日作出了(2000)宝国税处字第 012 号税收处理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2000 年 11 月 24 日,河南省 xx 县税务稽查局通过中国农业银行 xx 县支行扣划申请人税款32917.19 元、滞纳金 22082.81 元。1、处理决定书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对申请人 1999 年度纳税情况检查后,在没有依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情况下,就作出处理决定书,非法剥夺了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申请人是在联社看到该决定书的,该决定书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剥夺了申请人法定的行政复议权和起诉权,严重违反了法定程序。2、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申请

3、人 1999 年 12 月底各项贷款余额为 38759822.84 元,减去待处理抵贷资产 345585.00 元为 38414237.84 元,依财商字(1998)302 号文规定,按1的比例可提 384142.38 元,减去上年底呆帐准备金余额 271143.31 元,1999 年度应提为 112999.07 元,实提 154420.00 元,多提 41420.93 元,税前已自行调整 54670.94 元,实际少提 13250.01 元,而不是决定书认定的多提 99749.06 元,决定书所写的 70612.78元(后来经联社据理据法辩解,重新核定为 65834.38 元,但没有变更税务

4、文书),没有任何事实根据,不应当补缴税款 32917.19 元,更不应该缴纳所谓的滞纳金 22082.81 元。3、扣缴行政强制措施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没有依法向申请人送达催缴税款通知书或者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税收通用缴款书规定限缴日期到期之前,在扣缴手续不完备、税收处理决定书、扣缴税款通知书和税收通用缴款书三者所列款项不一致的情况下,直接从申请人开户行扣划,不符合法律关于扣缴税款的程序规定。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定,税务机关是指税务局、税务分局和税务所,不包括税务稽查局,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

5、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科云网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处理决定违反法定程序,认定事实不清,扣缴行政强制措施依据违法、程序违法,超越法定授权,申请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复议申请,请贵局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依法纠正被申请人的错误处理决定和行政强制措施,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此致河南省 xxx 市国家税务局申请人 xx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x 年十二月五日附件:1、财商字1998302 号文2

6、、银 发1998312 号文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xx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住所:xx 县人民路东段。电话:6536988.邮政编码:467400.法定代表人姓名:赵 xx.性别:男。职务:社主任。赔偿义务机关名称:xx 县国家税务局。地址:xx 县人民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姓名:李 xx.职务:局长。赔偿请求的具体内容:1、依法返还强制扣缴的税款及罚款 55000 元;2、依法赔偿申请人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孳生的利息。申请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贵局 2000 年 6 月 22 日做出2000x 国税处字第 01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并于 2000年 11 月 24 日强制扣缴入库所得税税款 3

7、2917.19 元、罚款 22082.81 元,共计 55000 元。申请人不服该具体行政行为,2000 年 12 月 11 日向 xxx 市国家税务局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该局审理后于 2001 年 2 月 11 日做出了 x 国税复决字2000第 3 号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 xx 县国税局于 2000 年 6 月 22 日做出的 2000x 国税处字第 012 号税务处理决定书,退还所扣交该社的所得税税款 32917.19 元和罚款 22082.81 元,合计 55000 元。”科云网 -周文颖律师 电话:18973119835 QQ:2522461538法律服务无处不在,让您随时、随地享受专业、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科云律师团)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 年 5 月1 日实施)第 51 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 4 条、第 6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提出赔偿请求,请贵局依法予以赔偿。此致xx 县国家税务局赔偿请求人 xx 县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二xx 年十二月十六日更多资料请登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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