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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2002年版.doc

上传人:yjrm16270 文档编号:4346163 上传时间:2018-12-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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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 2002 年版1-3-2, 旅游建筑设计规范JGJ 62-903.1.6 锅炉房、冷却塔等不宜设在客房楼内,如必须设在客房楼内时,应自成一区,并应采取放火、隔声、减震等措施。1-3-8,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 122-995.0.8 老年人专用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1-3-16,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GB 50038-943.5.9 贮油间宜与发电机室分开布置,并应设置向外开启的放火门,其地面应低于附近房间或走道地面 150200mm 或设门槛。严禁排烟管、风管、给排水管、电线等穿过贮油间。2-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2、J 16-87 (2001 年局部修订)5.4.1 总蒸发量不超过 6 t、单台蒸发量不超过 2 t 的锅炉、总额定容量不超过1260kVA、单台额定容量不超过 630kVA 的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以及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可贴邻民用建筑(除观众厅、教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和病房外)布置,但必须采用防火墙隔开。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 h 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1.50 h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3、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的隔墙,应设防火墙。二、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靠外墙的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首层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 m 的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 1.20 m 的窗间墙。三、变压器下面应有储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多油开关、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2-2-1,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1 年局部修订)4.1.2 燃油、燃气的锅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内。除液化石油气作燃料的锅炉外,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高层建筑或裙房内时,其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应超过 6.0 t / h,且单台锅炉蒸发量不应超过

4、2.0 t / h;并符合下列规定:4.1.2.1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隔墙和 1.50 h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当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4.1.2.2 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并应设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设置宽度不小于 1.00 m 的不燃烧体的防火挑檐。4.1.2.4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3 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24.1.3.1 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 h 的隔墙和 1.50 h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4.1.

5、2.2 柴油发电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 8.0 h 的需要量,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4.1.2.3 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4.1.10 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0.2 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 1.0 m3,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4.1.11 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4.1.11.2 总储量超过 1.0 m3、而不超过 3.0 m3 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

6、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 m。4.1.11.3 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4.1.11.4 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4.2.6 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 3.0 m3 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2-3-5,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2001 年局部修订) 7.1.4 防火墙上不应开门窗洞口,如必须开设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并应能自动关闭。2-3-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1 年局部修订)5.2.4 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

7、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2-3-6,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1 年局部修订)5.5.3 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3-2-13-2-5, 城市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937.2.1 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不应大于表 7.2.1 的规定。用户室内燃气管道的最高压力(表压 Mpa)燃气用户 最高压力工业建筑及单独的锅炉房 0.4

8、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中压进户) 0.2公共建筑和居民用户(低压进户) 0.0057.2.3 在城镇供气管道上严禁直接安装加压设备。37.2.4 当供气压力不能满足用气设备要求而需要加压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 加压设备前必须设浮动式缓冲罐。缓冲罐的容量应保证加压时不影响地区管网的压力工况;2) 缓冲罐前应设管网低压保护装置;3) 缓冲罐应设贮量下限位与加压设备联锁的自动切断阀;4) 加压设备应设旁通阀和和出口止回阀。7.2.10 燃气引入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地下室、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7.2.11 燃气引入管进入密闭室时,密

9、闭室必须进行改造,并设置换气口,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得小于 3 次。7.2.13 燃气引入管穿过建筑物基础、墙或管沟时,均应设置在套管中,并应考虑沉降的影响,必要时应采取补偿措施。7.2.17 暗设燃气管道应符合下列要求:2) 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槽应设活动门和通风孔;暗设的燃气管道的管沟应设活动盖板,并填充干沙;3) 管道应有防腐绝缘层;4)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可能渗入腐蚀性介质的管沟中;5) 当敷设燃气管道的管沟与其他管沟相交时,管沟之间应密封,燃气管道应敷设在钢套管中;6) 敷设燃气管道的设备层和管道井应通风良好。每层的管道井应设与楼板耐火极限相同的防火隔断层,并应有进出方便的检修门。7

10、.2.18 室内燃气管道不得穿过易燃易爆品仓库、配电间、变电室、电缆沟、烟道和进风道等地方。7.2.19 室内燃气管道不应敷设在潮湿或有腐蚀性介质的房间内。当必须敷设时,必须采取防腐蚀措施。7.2.20 燃气管道严禁引入卧室。当燃气水平管道穿过卧室、浴室或地下室时,必须采用焊接连接的方式,并必须设置在套管中。燃气管道的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浴室或厕所中。7.2.21 当室内燃气管道穿过楼板、楼梯平台、墙壁和隔墙时,必须安装在套管中。7.2.24 燃气管道必须考虑在工作环境温度下的极限变形。7.2.25 输送湿燃气的燃气管道敷设在气温低于 0的房间或输送气相液化石油气管道处的环境温度低于其露点温度

11、时,均应采取保温措施。7.2.28 底下室、半地下室、设备层敷设人工煤气和天然气管道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净高不应小于 2.2 m;42) 应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地下室或地下设备层内应有机械通风和事故排风设施;3) 应设有固定的照明设备;4) 当燃气管道与其他管道一起敷设时,应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5) 燃气管道应采用焊接或法兰连接;6) 应用非燃烧体的实体墙与电话间、变电室、修理间和储藏室隔开;7) 地下室内燃气管道末端应设放散管,并应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应保证吹扫放散管时的安全和卫生要求。7.2.30 室内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气表前;2) 用气设备和燃烧器

12、前;3) 点火器和测压点前;4) 放散管前。7.2.31 工业企业用气车间、锅炉房以及大中型用气设备的燃气管道上应设放散管;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屋脊 1 m 以上,并应采取防止雨雪进入管道和吹洗放散物进入房间的措施。当建筑物位于防雷区之外时,放散管的引线应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 10。7.2.32 高层建筑的燃气立管应有承重支撑和消除燃气附加压力的措施。6.6.2 设置在室内的单瓶供应系统气瓶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气瓶与燃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0.5 m;2) 气瓶与散热器的净距不应小于 1 m,当散热器设置隔热板时,可减少到0.5 m;3) 气瓶不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通风不良的场所。6.6

13、.3 单瓶供应系统的气瓶设置在室外时,应设置在专用的小室内。6.6.6 当瓶组供应系统的气瓶总容积小于 1m3 时,可将其设置在建筑物附属的瓶组间或专用房间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的不低于“二级”设计的规定;2) 应是通风良好,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3) 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4) 室温不应高于 45,并不应低于 0。7.3.2 由管道供应燃气的用户,应单独设置计量装置。7.3.3 用户计量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2) 严禁安装在卧室、浴室、危险品和易燃物品堆存处,以及与上述情况类似的地方;4) 安装隔膜

14、表的工作环境温度,当使用人工煤气和天然气时,应高于 0;5当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应高于其露点。7.3.4 燃气表的安装应满足抄表、检修、保养和安全使用的要求。当燃气表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灶的水平净距不得小于 30 cm。7.4.1 居民生活使用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气。7.4.2 居民生活用气设备严禁安装在卧室内。7.4.5 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系列要求:1) 燃气灶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或用户单独使用的走廊作厨房时,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2) 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得低于 2.2 m;3) 燃气灶与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4) 燃气灶的灶面

15、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 20 cm;5) 燃气灶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 1 m 的通道。7.4.6 燃气热水器应安装在通风良好的房间或过道内,并应符合下列要求:3) 平衡式热水器可安装在浴室内;5) 房间净高应大于 2.4 m;6) 可燃或难燃烧的墙壁上安装热水器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措施。7.4.7 燃气采暖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采暖装置应有熄火保护装置和排烟设施;2) 容积式热水采暖炉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走廊或其他非居住房间内,与对面墙之间应有不小于 1 7.5.17.5.27.5.37.7.17.7.27.7.37.7.47.7.57.7.667.7.77.7.87.7.117.7.127.7.137.7.147.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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