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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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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54第 14 章 公共设施规划设计标准14.0 本章所指“公共设施”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城市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 (简称“国标分类” )中的“公共设施” (即 C 大类)不同。本章的“公共设施”是指“国标分类”中 R22 类的全部项目,以及 C 与 U 大类中的部分项目。14.1 长沙市公共设施的规划设计采用分级与分类相结合的办法进行14.1.1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五级进行配置:市级、区级、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其中,市与区的规模按各自相应行政区范围确定,居住地区的人口规模为1015 万人,居住区的人口规模为

2、 35 万人,居住小区的人口规模为 0.71.5万人。14.1.2 长沙市公共设施可分为八类:(1)教育设施;(2)医疗卫生设施;(3)文化娱乐设施;(4)体育设施;(5)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6)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7)商业设施;(8)市政公用设施。14.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14.2.1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表 14.2.1:表 14.2.1类别名称 项目内容教育设施 高等院校、中等专业技术学校、职业培训机构、寄宿制高中和特殊教育学校等医疗卫生设施 综合医院、各类专科医院、卫生防疫设施、预防保健机构和急救网络设施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馆、图书馆、影剧院和新华书店等体育设

3、施 大型体育场和体育馆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儿童福利院和社会福利中心等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行政管理与服务机构商业服务设施 市区级的商业服务中心市政公用设施 市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14.2.2 市级与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与规划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以市和区为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其中,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商业服务设施布局宜相对集中,独立设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以便形成市区级文化中心。14.3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14.3.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包括的项目内容详见

4、表 14.3.1:表 14.3.1类别名称 项目范围教育设施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卫生设施 医院、门诊、社区卫生站、护理院文化娱乐设施 文化活动中心、文化活动站、文化活动室体育设施 体育活动中心、游泳池、居民日常运动场地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 敬老院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 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备室、社区服务中心、社区服务站商业服务设施 综合市场、肉菜市场、商业服务网点、储蓄所市政公用设施 邮政所、小型垃圾收集站、公厕、环卫站、消防站、开闭所、变(配)电室、公共停车场14.3.2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配置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

5、用设施规划5514.3.2.1 居住地区、居住区和居住小区级公共设施的设置水平,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公共设施项目的安排应按照表 14.3.2 的规定。当居住人口规模达到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规模时,应按照表 14.3.2 的规定配置本级及以下各级公共设施项目;当居住人口规模介于居住地区与居住区或居住区与居住小区之间时,除了按照低一级配置所有公共设施项目,还应根据需要选配高一级的部分公共设施项目。14.3.2.2 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的文化娱乐和体育设施宜集中布置于交通便利的中心地段,分别形成居住地区、居住区或居住小区级公共活动中心。公共设施配置标准汇总表 表 14.3.2一般

6、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规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24 班 大于 2640030 班 大于 330001中学(收1218岁学生) 36 班 大于 39600以 80 座/千人标准,其中初高中各 40 座/千人标准;每 35 万人设一处(含初高中);每处规模 2436 班;每班 50 座计;教学用房不宜超过五层;容积率不大于 0.9; 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1000m;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18

7、 班 大于 1458024 班 大于 194002小学(收612岁学生) 30 班 大于 24300以 80 座/千人标准;每 11.5 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 1830 班;每班 45 座计;教学用房不宜超过四层;容积率不大于 0.8;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500m;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GBJ99-86)以及长沙市市区中小学校建设用地规划(20012020)中的相关规定。大型1012班大于 5000中型69 班 大于 4000教育设施3幼儿园(收36 岁儿童) 小型 5班以下 大于 2000以 45 座/千人标准;每

8、0.71.5 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 512 班;每班 30 座计;容积率不大于 0.6;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幼(托)儿园应有全园共享的游戏场地,室外游戏场地面积(m2)=18020(N1),N 为班数。同时应设置各班专用的室外游戏场地,场地应日照充足并采取分隔措施,场地面积不应小于 60 m2。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564托儿所(收0.53岁儿童)4 班以下(包括4 班)至少大于450一般不单独占地,建议与

9、幼儿园合建以 16 座/千人标准;每 0.50.8 万人设一处;每处规模不宜超过 4班;每班 25 座计市区范围内服务半径不宜大于 300m;建筑层数不宜高于 3 层;其它相关规划设计要求应符合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与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87)中的相关规定。表 14.3.2(续)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规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500800床(市级) 大于 32000按 1.5 床/千人进行配置;为全市服务; 300500床(区级) 大于 24000按 2.5 床/千人进行配置;每区配置 23 处;5 医院

10、100300床 大于 8000按 1 床/千人进行配置;每 58 万人设一处; 全市医院总规模按 5 床/千人计算;设有市级医院的区可相应减少区级医院的设置;设有市级与区级医院的居住地区可相应减少居住地区级医院的设置;6 门诊(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大于 3000每 12 万人设一处;规模宜为 50100床 在设置有综合医院的居住区内不宜单独设置门诊部。7 社区卫生服务 站 3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每 0.61 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医疗卫生设施8护理院(健康状况较差或恢复期老年人日常护理)300045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合设最佳规模为10015

11、0 床位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 309 文化活动中心 大于 4000每 1015 万人设一处;居住地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低于0.05 m2。宜配置图书阅览、培训、少儿活动、展览、文艺康乐等室内活动以及进行文化活动的文化广场,其中室内文化活动场地面积不应低于 3200 m2。若附设影院,宜按照影院指标增加建筑面积。10 文化活动站 大于 3000每 35 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规模较大的工业区内应设一处。宜配置文化康乐设施、图书阅览、科技普法、教育培训等设施,并应专门设置老人活动中心、青少年活动中心、儿童活动中心、儿童图书阅览馆(室)等项目,宜设置多功能厅

12、、展览厅、电脑室等。文化娱乐设施11 文化活动室15003000一般不单独占地,可与居委会合设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居住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0.15 m2。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宜配置文化康乐、图书阅览、科普宣传、老年人活动、青少年活动及儿童活动等活动设施。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5712 体育活动中心 600010000每 35 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体育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3 m2。宜配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排球场、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游泳池以及儿童活动场所等。13 游泳池20030020003

13、000 宜与体育活动中心合设。体育设施 14 居民日常运动 场地 3003000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居住小区级体育活动场地的人均面积不应低于 0.3 m2。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社区体育活动场地宜结合住宅区绿地或社区文化娱乐中心,设置户外健身场地(包括室外器械场地、慢跑道等)、篮球场、网球场、羽毛球场、儿童活动场所等设施,条件许可还宜设置游泳池、排球场等。表 14.3.2(续)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 序号项目名称 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规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社会福利与保障设施15敬老院(颐养院)50009000建筑面积 1520 m2/床,用地面积2530 m

14、 2/床为缺少家庭照顾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及文化娱乐场所。各区敬老院每处容纳 200300床,有条件的居住地区可参照设置。16 街道办 事处 20003000 每 1015 万人设一处; 街道办事处的办公用房宜独立占地,且与社区服务中心和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等组合设置。17 居委会 100200 一般不单独占地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居住区级文化设施人均面积应不低于0.1 m2。社区居委会负责社区管理,其办公用房宜与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18 派出所 20003000 每 1015 万人设一处; 宜结合公安系统内部基层设施建设的有关规划,进行选址。19 社区警 备室 2050宜

15、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每 0.71.5 万人设一处; 20 社区服务中心 15002000 宜与街道办事处组合设置。 每 1015 万人设一处; 宜设置助残、康复保健、家政服务、计划生育宣传咨询、婚姻中介等社会救助和便民利民的服务项目。行政管理与社区服务设施21 社区服 务站 200300宜与居委会及其它非独立占地的社区公共设施组合设置。每 0.71.5 万人设一处; 宜设置社会救助、社区的便民利民服务。商业设施 22综合市场 至少大于 3000每 1015 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 10001500m;市场宜设于底层楼面,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及停车场;市场内应设市场

16、管理所,每处办公面积不少于 20m2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5823 肉菜市 场建筑面积宜控制在5001500 m2。15003000 每 13 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应设在室内,宜设在运输车辆易于进出的相对独立地段,与住宅要有一定的间隔,并配建公厕、垃圾收集站。24 储蓄所 100150 一般不单独占 地每 0.71.5 万人设一处; 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储蓄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5居住区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 400500 m/千人。 宜相对集中布局,独立设置。若设置于建筑物底层,应有独立出入口。26居住小区

17、级商业设施建筑面积 450550 m/千人。 宜设置于住宅底层,但应有独立的出入口。餐饮店宜集中布置,不应设于多层住宅底层。表 14.3.2(续)一般规模(m 2/处) 配置级别类别序号项目名称建筑面积用地面积配置规定居住地区居住区居住小区备注27 邮政所 10015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 0.71.5 万人设一处;服务半径不大于 500m;邮政所应设在人流集中的场所,便于车辆出入及识别。28 小型垃圾收集站5090 100150 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 章 16.8 中相关的规定。每 0.11 km2 应设一处垃圾收集站,宜采用分类收集方式,且与周围建筑物的间隔不小于 5m

18、。 29 公厕 6080 6080 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 章 16.8 中相关的规定。30 环卫站(供工人休息、更衣、沐浴和停放小型车辆、工具等)720 一般不单独占地每 0.71.5 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16 章 16.8 中相关的规定。作息场所视具体情况宜与公共厕所、垃圾收集站设置在一起。31 消防站 30004500每 1015 万人设一处;并应符合第 17 章17.2 中相关的规定。32 开闭所 20030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 35 万人设一处; 市政公用设施33 变(配)电室3060一般不单独占地每 0.71.5 万人设一处;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

19、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59注: 市政公用设施除表 14.3.2 中所列项目以外,其它道路交通设施、给水设施、排水设施、电力设施、通信设施、广电设施、燃气设施、消防设施和环卫设施等的规划标准请参见本标准与准则第1516 章的有关规定。 表中为必须设置的项目,为可选择设置的项目。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0第 15 章 道路和交通规划设计要求 15.1 城市道路 15.1.l 一般规定15.1.1.l 城市道路可划分为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四类。15.1.1.2 城市道路计算行车速度可按表 15.1.1.2 规定取值。各类各级道路计算行车速度

20、表 15.1.1.2道路类别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支路 道路级别 计算行车速度 (km/h) 8060 6050 5040 4030 5040 4030 3020 4030 3020 20 注: 条件许可时,宜采用大值。 长沙市按 2010 年规划人口可取级标准。 15.1.1.3 计算城市道路用地时,道路红线以外两侧绿化带,不计入城市道路用地之内。 15.1.1.4 机动车道与自行车道宽度,可按表 15.1.1.4 规定取值。各种车行道宽度表 表 15.1.1.4类型及行驶状态 计算行车速度(km/h) 行车道宽度(m)40 3.75大型汽车或大小型汽车混行40 3.50小型汽车专用线

21、3.50特种车辆与大小汽车混行 4.00公共汽车停靠站 3.00自行车道 1114 1.0015.1.1.5 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可按表 15.1.1.5 规定取值。 城市道路分车带宽度表 表 15.1.1.5道路类别 中间带最小宽度(m) 两侧带最小宽度(m)快速路 3.00 2.25主干路 2.50 2.25次干路 2.00 2.0015.1.2 公路分为高速公路、一、二、三、四级公路五个等级。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即成为城市道路的组成部分。15.1.3 公路进入城市规划建成区,其规划、设计与管理应按其在城市中所处位置及相应道路的等级进行。环城高速公路的规划设计按交通部颁布技术标准和规范规定

22、执行。15.1.4 高速公路与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并对出入口数量加以限制;行人横过道路采用人行立交;高速公路两侧应当有 3O60m 宽的绿化带用地。15.1.5 任何单位不得设置直接通向快速路的路口,只允许从辅助道路出入,进入快速路的出入口数量应加以限制,出入口之间距离至少应大于 1km;快速路与高速公路和主干路相交时,必须采用立体交叉。快速路两侧应留出 2040m 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度 80140m。 15.1.6 当主干路自行车流量大时,应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之间设立分车带,使其分道行驶。市区主干路网密度宜在 1.01.4km/km。主干路两侧,应有 1535m 绿化

23、带用地,红线宽度 5010Om;15.1.7 城市次干路两侧应保留 1020m 的绿化带用地,市区次干路网密度宜控制在1.21.4km/km,红线宽在 406Om。 15.1.8 城市支路网密度宜在 34km/km 2左右,两侧应保留 510m 的绿化带用地,红线宽在 2040m。 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115.1.9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可按表 15.1.9 规定执行。 城市各类道路规划指标 表 15.1.9道路类别 计算车速(km/h) 路网密度(km/km2)机动车道条数(条) 每条车道宽度(m) 道路宽度(m)一、公路高速公路 100120

24、0.20.3 48 3.75 60100二、城市道路1 快速路2 主干路3 次干路4 支路60805060405030400.3-0.40.8-1.21.2-1.43.0-4.0686846343.753.53.753.503.253.56080406030401530三、工业及仓库区道路1 主要道路2 次要道路30254233.753.7522321518四、住宅区道路1 小区道路2 组团道路3 宅间小路2015223.253.2510128102.5注:上表道路宽度不含两侧绿化带宽度。15.1.10 规划城市道路广场用地面积应占城市建设用地面积的 815%,人均道路用地面积为 715m 2

25、。 15.1.11 旧区改造规划,不同等级道路的标准可按 15.1.9 表中下限执行。15.1.12 城市道路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88)的规定。15.2 人行交通 15.2.l 一般规定15.2.1.l 城市中人行交通规划,应以行人流量的大小和流向为依据,并结合建筑功能的需要,组成空中、地下和地面的人行交通系统。15.2.1.2 对于有四条以上的机动车车行道,为保证行人的交通安全,宜利用分隔带设置行人安全岛。15.2.1.3 一条人行道宽度,视其所处的位置和人流集中程度而定,其值在 0.61.0m。在一

26、般道路平均宽度可取 0.75m;在火车站、港口码头、大型商场及城市干道上可取 0.9m。15.2.1.4 不同用地类型人行道的最小宽度可按表 15.2.1.4 规定执行。 人行道最小宽度表 表 15.2.1.4用地类别 人流量(人次/h)人行道最小宽度(m)火车站、公园、商业、大型公共建筑人流聚集地点 9000 710住 宅 区 45009000 2.03.5工 矿 区 高人流量低人流量 3.52.515.2.2 人行天桥或地道设置条件:15.2.2.1 横过交叉口的一个路口的步行人流量大于 5000/h 人次,且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 辆h 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

27、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215.2.2.2 通过环形交叉口的步行人流量达 1800 人次/h,且同时进入环形交叉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达到 2000 辆h 时,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2.3 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2.4 铁路与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步行人流超过 100O 人/h 应设置人行天桥或地道。15.2.3 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有条件时应逐步开辟商业步行区,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的距离不宜大于 20Om;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距离不宜大于 100m。15.2.4 商业步行区的

28、道路应满足送货车,清扫车和消防车通行的要求。道路宽度可采用1015m,其间可配置小型广场,广场的面积可按容纳 0.81.0 人/m 2计算。15.3 自行车交通15.3.l 一般规定15.3.1.1 计算自行车交通出行时耗时,按自行车行程速度 1114km/h 计算。15.3.1.2 自行车最远出行距离,按 6km 计算。15.3.2 自行车道路15.3.2.1 自行车道路网规划应由单独设置的自行车专用路、城市干路两侧的自行车道、城市支路和居住区内的道路共同组成一个能保证自行车连续交通的网络。15.3.2.2 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路间距,宜按表 15.3.2.2 规定取值。自行车道路网密度与道

29、路间距 表 15.3.2.2车道分隔方式 道路网密度(km/km 2) 道路间距(m)自行车专用路 1.52.0 10001200设施隔离 35 400600路面划线 1015 15020015.3.2.3 一条自行车道宽度宜采用 lm,另加侧向净宽度 0.25m;自行车道路双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3.5m,混有其它非机动车的,单向行驶的最小宽度宜为 4.5m。15.3.2.4 自行车道路段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500 辆/h 计算。平面交叉口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000 辆h 计算。自行车专用路每条车道的规划通行能力应按 15.3.2.2 条的规定乘以 1.11.2 系数。1

30、5.4 道路交叉口 15.4.1 一般规定15.4.l.l 城市道路交叉口,应根据相交道路的等级,分向流量、公共交通站点的设置、交叉口周围用地性质,确定交叉口的形式及其用地范围。15.4.1.2 平面交叉口的规划通行能力,按表 15.4.1.2 规定取值。平交路口通行能力 单位(千辆/h) 表 15.4.1.2交叉口形式T 字型 字型相交道路等级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 无信号灯管理 有信号灯管理主干道路与主干路 3.33.7 4.45.0主干路与次干路 2.83.3 3.54.4次干路与次干路 1.92.2 2.22.7 2.52.8 2.83.4次干路与支路 1.51.7 1.72.2

31、1.72.0 2.02.6支路与支路 0.81.0 1.01.2 注: 表中相交道路的进口道车道条数:主干路为 34 条,次干路为 23 条,支路为 2 条。 通行能力按当量小汽车计算。 15.4.2 平面交叉口15.4.2.1 平面交叉口的进出口需设展宽段,并增加车道条数时,每条车道宽度宜为3.03.5 m,展宽段的长度,进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5080m,出口道展宽段长度为 3060m,当出口道车道数达 3 条时,可不展宽。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315.4.2.2 环形交叉口,当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行时,环道总宽度宜为 1820m,中心岛直径取 305

32、0m。当交叉口交通量超过 2700 辆h 当量小汽车时,就不宜采用环形交叉口。15.4.2.3 城市道路平面交叉口的规划用地面积可参考表 15.4.2.3 规定取值。平面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万 m2) 表 15.4.2.3环形交叉口 相交道路等级 T 型交叉口 十字型交叉口 中心岛直径(m) 环道宽度(m) 用地面积(万m2) 主干路与主干路 0.5 0.8 主干路与次干路 0.5 0.65 4060 2040 1.01.5次干路与次干路 0.4 0.55 3050 1620 0.81.2次干路与支路 0.33 0.45 3040 1418 0.60.9支路与支路 0.20 0.27 2536

33、 1215 0.50.715.4.3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15.4.3.1 当平面交叉口规划交通量达到其最大通行能力的 80时,应设置立体交叉。15.4.3.2 城市道路立体交叉口形式的选择应力求统一,结构形式简单,占地面积少。15.4.3.3 城市道路两个相邻的立体交叉口,其通行能力和车速应协调,立体交叉口的设置应从城市道路网整体上统一考虑。各种形式立体交叉口的用地面积和规划通行能力可参考表 15.4.3.3 规定。 立体交叉口规划用地面积和通行能力 表 15.4.3.3通行能力(千辆小时) 立体交叉口层次 立体交叉口匝道的基本形式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有无冲突点 用地面积 (万 m2) 当量小汽

34、车 当量自行车 菱形 有 2.02.5 79 1013 苜蓿叶形 有 6.512.0 613 1620 二层 环形 有 无 3.05.0 2.53.0 79 34 1520 1215 十字路口形 有 4.05.0 1114 1316 环形 有 无 5.05.5 4.55.5 1114 810 1314 1315 苜蓿叶形与环形 无 7.012.0 1113 1315 三层 环形与苜蓿叶形 无 5.06.0 1114 2030 四层 环形 无 6.08.0 1114 1315 注: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苜蓿叶形为机动车匝道,环形为非机动车匝道; 三层立体交叉口中的环形为机动车匝道;苜蓿叶形为非机动

35、车匝道。15.5 广场 15.5.l 城市车站、码头等出入口的交通集散广场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0.070.10m 2计算。集散广场人流量密度宜为 1.01.4 人m 2。15.5.2 车站、码头前的交通集散广场上供旅客上、下车的停车点,距离进出口不宜大于50m;允许车辆暂时停留,但不得长时间存放。机动车停车场应设在交通集散广场外围。15.5.3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的用地总面积,可按城市规划人口每人 0.130.4m 2计算。15.5.4 城市游憩集散广场不宜太大,市级广场每处宜为 410 万 m2;区级广场每处宜为l3 万 m2。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

36、用设施规划6415.6 城市交通公用设施 15.6.l 公共交通15.6.1.l 当城市各区间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 1.0 万人3.0 万人时,应发展中等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当单向高峰小时客流量达到每小时 3.0 万人6.0 万人时,应发展大运量的快速轨道交通。15.6.1.2 城市应创造条件,逐步开辟城市公共汽车专用道路或公共汽车专用线。三幅路断面,非机动车道可兼作为公共汽车专用道。15.6.1.3 城市公共汽车停靠站不得占用车行道,当道路为一幅路或二幅路断面时,应设港湾式停靠站,港湾式停靠站应至少有 23 台车位的长度。15.6.1.4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l)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应包

37、括首末站、枢纽站、公共汽车停车场及公共汽车保养场。(2) 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用地指标(m 2/标车)应符合表 15.6.1 规定。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用地指标(m 2/标车) 表 15.6.1规 模 项 目 600 辆 201600 辆 100200 辆总 计 200240 210240 220260其中:建筑用地 94111 101110 109127停车用地 106129 109130 115130注:标准车按 9.0m 计算,长度为 9.0m 时系数为 1。(3) 公共汽车的调度应向自动化管理方向发展,调度工作半径不宜大于 8km,每处用地面积按 500m2计算。15.6.2 停车场按照长

38、沙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规则执行 (详见本章后附表) 。15.6.3 加油站15.6.3.l 加油站的位置(l) 加油站应位于车辆进出便捷易于通行的地方。(2) 加油站一般可分为过境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和为本市车辆服务的(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区)加油站。前者应设于城市出入口附近并视线开阔;后者宜设于停车场、购物中心或市中心附近,汽车进出加油站应设缓冲段。15.6.3.2 加油站场地的选择,应遵循下列原则:(l) 在高速公路、干道及乡间道路附近选择的加油站,应有方便的出入口;在高速公路旁的加油站应属于高速公路服务区的一部分,加油站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5km。 (2) 设在高速公路旁的加油站

39、距交叉口距离应大于 2km,加油站不应设在道路弯道、竖曲线或道路交叉口的 100m 以内;对加油站进出口的视距至少保持 100m 的距离,特殊情况下不得小于 5Om 的距离。 (3) 加油站出口与小学、消防队及医院等设施的主要出入口距离,应在 50m 以上;距住宅的距离,为二个加油器时不小于 25m,4 个加油器时不小于 50m。(4) 加油站出入口与军事设施、桥梁引道口、隧道口、铁路平交道口、农村堰堤、堤防等水利设施的距离应在 100m 以上。15.6.3.3 加油站的布局(l) 加油站只允许设一个入口和一个出口;特殊情况下,在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下,可设一个出入口;在保证加油站内部通行和不干扰

40、附近道路交通的情况下,可多增设一个入口或一个出口。(2) 靠近加油站计量器,应留出一个车辆的空位。在入口和加油站之间要留有 4 台车位长度的候车位置。在有加润滑油和其它服务设施时,应有 4 个车位长度的停车段,但和加油站的车辆应分开,不得相互干扰。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5(3) 加油站临街正面的长度不得小于 25m,加油站深度为 15m(包括人行道在内);如在集装箱运输车辆使用的加油站,其临街正面长度不得小于 40m,深度不得小于15m,车道宽度不小于 8.5m,并有 3m 宽的人行道。(4) 加油站的服务半径宜为 9001200m。15.6.3.4

41、 城市公共加油站应大、中、小相结合,以小型站为主,其用地面积应符合表15.6.3.4 的规定。加油站用地面积 表 15.6.3.4昼夜加油的车次数 300 500 800 1000用地面积(ha) 0.12 0.18 0.25 0.30注:附设机械化洗车的加油站,应增加用地面积 160200m 215.6.3.5 加油站的环境和消防安全(l) 城市公共加油站的选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的有关规定。(2) 加油站污水应经过石油截流设施(废水、油脂和残碴的截流)后才能排入城市下水道系统,当不具备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条件时,应设置单独的处理池和渗水系

42、统。15.7 城市道路交通噪音 15.7.1 一般规定15.7.1.1 路面材料、车辆种类、车速、交通量等诸因素直接与道路交通噪音的强度相关。15.7.1.2 城市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功能不同,要求噪音标准也各异。参照国标GB309682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执行。15.7.2 道路交通噪音等级15.7.2.l 道路为混凝土路面,有 3O%的重型车辆,距道路缘石 10m 处建筑物正面接受噪音,在不设防护设施情况下,在不同交通量和车速情况下的噪音等级,可参考表15.7.2.1。建筑物正面接受的道路交通噪音等级(dB) 表 15.7.2.1车辆行驶速度(km/h)高峰时交通量(辆h) 30 50

43、70 85 100250 70 71 72 73 74500 73 74 75 76 771000 76 77 78 79 802000 79 80 81 82 833000 80 81 82 83 845000 83 84 85 86 8710000 86 87 88 89 9015.7.2.2 住宅与道路之间的噪音,随道路等级、交通量大小,车速和有无隔离屏障而异。在噪音达到 L10 (lh)70dB(A)的标准时,住宅和道路之间的距离可参考表15.7.2.2。住宅要达到 L10 (lh)70dB(A)时与道路的距离 表 15.7.2.2道路等级 交通量(辆h) 车辆速度(km/h) 住宅与

44、道路之间无屏障时距离(m) 住宅与道路之间有屏障时距离(m)快速路 5000 70 300 50主干道 3000 50 180 40次干道 2000 50 120 30注:L10(lh)超过 1 小时的 10噪音。 70dB(A)环境噪音用等效声级来衡量,此处等效声级为 70dB(A)。15.7.2.3 城市道路绿化带可有效地降低噪音,其效果与绿带宽度、种植结构的关系见表15.7.2.3。绿带宽度降低噪声效果表 表 15.7.2.3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6绿化带宽度(m)降低声级dB(A)噪声防护带的种植结构形式1014 45 一行防护林带,前面有两

45、层绿篱,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1420 58 一行防护林带,前面有两层绿篱,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2030 810 两行防护林带,行间距为 3m,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2530 1012 两行或三行防护林带,行间距为 3m,绿带中间棋盘式种植树木第 15 章附表:长沙市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车位指标建筑类型 计算单位 机动车 非机动车 备注涉外宾馆 车位/客房 0.35 0.5旅馆其他旅馆 车位/客房 0.25 0.5商业办公(写字楼)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6 2.0县级及县级以上政府机关办公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积 0.8 3.0县级以下政府机关办公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

46、面 积 0.7 3.0办公一般办公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5 3.03I 类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6 6.0 1其他地区商业中心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8 5.0商业场所普通零售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4 5.0餐饮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1.5 6.0娱乐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1.0 5.0批发交易市场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6 3.0 4市场超市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1.0 6.0市级及市级以上医院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8 3.0医院其他医院 车位/100 平

47、方米建筑面 积 0.6 4.0博物馆、图书馆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3 4.0展览馆 车位/100 平方米建筑面 积 0.5 4.0一类体育场馆 车位 /100 座 3.5 25.0体育场馆二类体育场馆 车位 /100 座 2.5 25.0 5电影院 车位 /100 座 2.5 35.0影剧院剧院 车位 /100 座 3.5 28.0游览场所 自然风景公园 车位/1 公顷占地面积 1.2 6.0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条文 第四篇 公共配套与市政公用设施规划67其他公园 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 积 0.2 1.0火车站 2.5 5.0客运码头 2.2 5.0客运机场 4.0 2.0交通建筑汽车站车位/高峰日每 100 名旅客2.5 5.06初中 1.0 40.0高中 1.0 50.0学校成人教育车位/班2.0 35.0别墅 车位/户1.5(I 类区)2.0(II 类区) 2一类住宅 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 积0.5(I 类区)0.7(II 类区) 1.5二类住宅 车位/100 平方米占地面 积0.3(I 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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