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事起诉状原告:XX,X,X 年 X 月 X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 X,住址 X,联系电话 X。被告:X,住所地 X,联系电话:X。法定代表人:X,职务:X。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X 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X 元;3、判令被告补交原告 X 年 X 月至 X 年 X 月的社会保险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X 年 X 月 X 日,原告到 X 公司就职,后因被告经营策略变化,X 公司迁出,原告被转至被告处就职,负责市场销售岗位。原告的月平均工资标准为 X 元左右。被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直至 X 年X 月,被告才开始为原告
2、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之前的用工期间并未办理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办理社会保险未果。X 年 X 月 X日,原告因被告未予补办社会保险等原因,向被告提出了离职申请。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就补办社保事宜进行协商,但均未果。原告于 X 年 X 月 X 日向 X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该委于 X 年 X 月 X 日作出 ( X)肥劳人仲案字第 X 号仲裁裁决书,原告对此裁决不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关于原告入职时间的事实应该由被告举证证明。另外,未休年假工资属于劳动报酬,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关于特殊时效的规定,即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时效限制,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即可。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此致X 人民法院具状人:X 年 X 月 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