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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三).doc

上传人:czsj190 文档编号:4326467 上传时间:2018-12-23 格式:DOC 页数:1 大小:2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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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网司法考试票据法重点法条精读(三)第三章 本票重点法条第七十三条 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本法所称本票,是指银行本票。第七十七条 本票上记载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意思分解1 我国票据法上的本票只是银行本票。2 本票的付款地和出票地未记载情形下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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