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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英美文化鉴赏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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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与美国都是典型的西方民主制国家,两国在文化的有着许多异同,下面将从英美宗教、英美政治制度、英美教育以及英美法律体系四个方面分别进行详细阐述:一、 英美宗教的异同1.英 国 的 宗 教在 英 国 , 每 个 人 都 享 有 宗 教 自 由 , 因 此 , 在 英 国 各 中 心 地 区 也 形 成 了 多 种 不 同 的 宗教 信 仰 蓬 勃 发 展 的 局 面 。 除 了 两 个 带 有 “官 方 色 彩 ”的 教 会 :即 英 格 兰 教 会 和 苏 格 兰 教会 外 ,各 种 不 同 的 宗 教 和 数 不 胜 数 的 教 派 在 英 国 都 可 以 找 到 自 己 的 代 表 。 但

2、 绝 大 多 数 的 英国 人 都 信 奉 基 督 教 ,尽 管 当 前 去 教 堂 做 礼 拜 的 信 徒 人 数 并 不 多 ,每 周 大 约 只 有 110 万 人 。穆 斯 林 是 英 国 国 内 最 大 的 非 基 督 教 团 体 ,其 人 数 已 超 过 150 万 。 此 外 ,印 度 教 、 锡 克 教 和犹 太 教 也 拥 有 大 量 的 信 徒 ,而 且 数 量 还 在 不 断 增 长 。从 宗 教 信 仰 角 度 看 ,英 国 人 可 以 分 成 4 种 类 型 :北 爱 尔 兰 、 英 格 兰 、 苏 格 兰 和 威 尔 士 ,其中 北 爱 尔 兰 人 以 信 仰 天

3、主 教 为 主 ;英 格 兰 人 以 圣 公 会 教 徒 为 主 ;苏 格 兰 人 以 新 教 长 老 派 为主 ;而 威 尔 士 人 则 表 现 出 信 仰 多 元 化 色 彩 ,既 有 信 仰 安 立 甘 教 、 天 主 教 的 ,也 有 信 仰 新 教长 老 派 和 循 道 宗 的 ,特 别 是 由 于 那 里 发 达 的 工 业 区 吸 引 大 量 外 来 移 民 和 劳 工 ,近 年 来 天 主教 和 非 基 督 教 信 仰 的 教 徒 数 量 也 在 不 断 增 加 ,使 得 威 尔 士 的 宗 教 多 元 化 更 加 突 出 。绝 大 多 数 的 英 国 人 都 信 奉 基 督

4、教 , 尽 管 当 前 去 教 堂 做 礼 拜 的 信 徒 人 数 并 不 多 , 每 周大 约 只 有 110 万 人 。 穆 斯 林 是 英 国 国 内 最 大 的 非 基 督 教 团 体 , 此 外 , 印 度 教 、 锡 克 教和 犹 太 教 也 拥 有 大 量 的 信 徒 , 而 且 数 量 还 在 不 断 增 长 。英 国 国 教 属 于 新 教 , 16 世 纪 欧 洲 宗 教 改 革 后 分 化 出 来 而 不 属 于 天 主 教 的 各 宗 派 之 统称 。 又 称 抗 罗 宗 或 更 正 教 , 源 于 1529 年 拥 护 宗 教 改 革 的 诸 侯 在 德 国 帝 国

5、议 会 上 抗 议 支 持罗 马 教 廷 的 决 议 。 中 国 人 则 称 之 为 基 督 教 或 耶 稣 教 , 新 教 一 词 通 用 于 学 术 界 。 据 1990年 统 计 在 全 世 界 230 个 国 家 和 地 区 拥 有 近 3.7 亿 信 徒 。2.美 国 的 宗 教美 国 建 国 前 的 英 国 殖 民 地 时 期 , 没 有 宗 教 自 由 , 当 时 存 在 非 常 严 酷 的 宗 教 专 制 法 令 ,对 不 信 仰 基 督 教 的 人 进 行 歧 视 、 迫 害 , 而 且 基 督 宗 教 各 派 别 控 制 的 地 区 对 其 它 派 别 的 教 徒也 实 行

6、 歧 视 政 策 。 建 国 后 , 美 国 保 障 宗教自由的 权 利 , 政 府 实 行 政 教 分 离 制 度 , 不 支 持也 不 反 对 任 何 一 种 宗 教 。 但 宗 教 在 美 国 政 治 中 相 当 活 跃 。 大 多 数 美 国 总 统 都 宣 称 是 基督教新 教 信 徒 。在 美 国 , 居 民 主 要 信 奉 基 督 教 和 天 主 教 , 犹 太 教 、 东 正 教 、 佛 教 、 伊 斯 兰 教 、 道 教 等宗 教 亦 有 一 定 信 众 , 信 仰 宗 教 的 公 民 在 总 人 口 中 约 占 91%。基 督 新 教 在 美 国 已 有 300 多 年 历

7、 史 。 1776 年 美 国 独 立 前 , 基 督 教 的 主 要 派 别 均 已 传入 美 国 , 其 后 迅 速 发 展 成 为 最 有 影 响 的 宗 教 。 在 美 国 宗 教 中 , 基 督 教 教 徒 最 多 , 约 有1.56 亿 人 , 占 美 国 总 人 口 的 57%。 主 要 有 浸 礼 宗 、 卫 斯 理 宗 、 信 义 宗 、 加 尔 文 宗 、 圣 公会 、 圣 洁 教 会 等 , 此 外 还 有 数 十 个 较 小 的 教 派 组 织 和 跨 教 派 的 国 际 性 的 组 织 。 各 宗 派 创 办有 400 多 所 大 专 院 校 。 基 督 教 已 深

8、入 社 会 各 领 域 。天 主 教 于 1526 年 传 入 印 第 安 人 居 住 区 。 由 于 教 徒 多 集 中 在 一 些 大 城 市 , 更 具 有 政 治 、经 济 与 文 化 上 的 潜 在 优 势 。 美 国 天 主 教 会 发 展 趋 势 和 西 欧 诸 国 有 许 多 类 似 之 处 , 趋 向 自 由化 、 多 元 化 和 世 俗 化 , 其 和 教 廷 的 矛 盾 也 与 西 欧 类 似 。 20 世 纪 下 半 叶 以 来 , 美 国 的 天 主教 会 逐 渐 介 入 社 会 , 关 心 现 实 的 政 治 与 社 会 问 题 。 天 主 教 徒 在 总 统 选

9、举 上 也 有 举 足 轻 重 的分 量 。犹 太 教 是 美 国 第 三 大 宗 教 , 信 奉 者 多 为 犹 太 人 。 犹 太 人 于 1654 年 开 始 定 居 美 国 。到 1776 年 美 国 宣 布 独 立 时 , 约 有 2500 名 犹 太 人 定 居 在 纽 约 等 沿 东 海 岸 城 市 。 犹 太 教 内有 正 统 派 、 保 守 派 和 改 革 派 三 个 派 别 。 组 织 有 美 国 希 伯 来 会 众 协 进 会 , 圣 约 之 子 会 和 美 国犹 太 教 协 会 等 。二 、 英 美 政 治 制 度 的 异同英 美 两 国 同 属 西 方 文 明 体 系

10、 , 两 国 政 治 制 度 是 其 文 明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对 世 界 各 国 政治 制 度 建 设 颇 具 影 响 。 美 国 是 议 会 共 和 制 国 家 , 实 行 三 权 分 立 , 总 统 是 国 家 最 高 统 帅 。英 国 是 君 主 立 宪 制 国 家 , 首 相 处 理 内 外 事 物 , 国 王 或 女 王 只 是 实 行 册 封 等 礼 仪 方 面 的 事 物 ,它 是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与 封 建 势 力 相 妥 协 的 产 物 。 1.英 国 政 治 制 度英 国 是 一 个 单 一 制 、 君 主 立 宪 的 民 主 国 家 , 它 的 政

11、 府 体 系 直 接 影 响 了 许 多 其 他 国 家的 政 治 体 制 , 包 括 加 拿 大 、 印 度 、 澳 大 利 亚 和 牙 买 加 等 英 联 邦 成 员 国 。 英 国 的 国 家 元 首和 理 论 上 最 高 权 力 的 拥 有 者 是 英 国 君 主 , 目 前 为 伊 丽 莎 白 二 世 。 实 际 上 , 女 王 只 拥 有 象征 性 的 地 位 , 其 权 力 的 形 式 受 到 惯 例 与 民 意 的 约 束 。 但 是 君 主 基 本 上 还 是 可 以 行 使 三 个 重要 的 权 利 : 被 咨 询 的 权 利 、 提 供 意 见 的 权 利 和 警 告 的

12、 权 利 。英 国 的 政 体 是 议 会 制 君 主 立 宪 制 , 上 议 院 议 员 是 世 袭 或 国 王 任 命 的 , 与 政 党 制 度 无 关 。下 议 院 议 员 则 是 由 选 举 产 生 的 , 两 个 党 通 过 竞 选 争 夺 下 议 院 席 位 , 获 多 数 席 位 的 党 来 组 阁 ,执 政 党 代 表 资 产 阶 级 行 使 国 家 权 力 , 掌 握 行 政 权 , 也 由 它 控 制 议 会 , 掌 握 立 法 权 。 在 野 党是 在 议 会 选 举 中 获 少 数 席 位 的 党 , 可 监 督 政 府 或 牵 制 政 府 的 活 动 。英 国 是

13、一 个 议 会 民 主 制 国 家 , 党 派 政 治 伴 随 着 议 会 历 史 。 进 入 20 世 纪 以 来 , 特 别是 二 战 之 后 , 保 守 党 和 工 党 轮 流 执 政 , 渐 成 固 定 模 式 。 值 得 注 意 的 是 , 虽 然 英 格 兰 的 西 敏斯 议 会 号 称 议 会 之 母 , 其 民 主 制 度 演 进 却 经 历 了 一 个 相 当 漫 长 的 过 程 。 政 党 作 为 议 会 民 主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内 部 的 民 主 进 展 更 为 复 杂 。 英 国 政 党 从 最 早 的 托 利 党 和 辉 格 党 两党 对 峙 , 发

14、 展 到 今 天 新 工 党 、 保 守 党 和 自 民 党 三 足 鼎 立 的 格 局 , 这 一 演 变 过 程 对 各 党 的 党内 民 主 也 产 生 了 一 定 影 响 。英 国 目 前 实 行 的 是 直 接 选 举 制 , 即 由 选 民 直 接 选 举 议 员 , 这 种 选 举 制 度 透 明 度 较 高 ,而 且 可 以 使 选 民 的 意 志 直 接 反 映 在 最 高 权 力 机 构 的 产 生 过 程 中 。 此 外 , 英 国 的 选 举 实 行 自愿 投 票 原 则 , 候 选 人 或 政 党 组 织 可 以 拉 票 , 但 不 能 向 选 民 施 加 压 力 。

15、 选 举 方 法 主 要 涉 及 两个 方 面 的 问 题 : 首 先 是 选 区 划 分 方 法 。 其 次 是 选 票 统 计 的 方 法 。2.美 国 政 治 制 度美 国 是 联 邦 制 国 家 ,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为 总 统 制 , 实 行 三 权 分 立 与 制 衡 相 结 合 的 政 治 制 度和 两 党 制 的 政 党 制 度 。 从 思 想 取 向 层 面 来 看 , 美 国 两 大 政 党 分 别 代 表 两 种 差 别 极 大 的 政 治哲 学 :民 主 党 自 由 主 义 ; 共 和 党 保 守 主 义 。 由 此 而 进 , 美 国 现 代 自 由 主 义 与

16、 保 守主 义 关 于 大 、 小 政 府 之 争 的 帷 幕 正 式 拉 开 。政 权 组 织 形 式 采 用 总 统 制 , 总 统 为 国 家 元 首 和 政 府 首 脑 。 实 行 分 权 与 制 衡 的 原 则 , 立法 、 行 政 、 司 法 三 种 权 力 分 别 由 国 会 、 总 统 、 法 院 掌 管 , 三 个 部 门 行 使 权 力 时 , 彼 此 互 相牵 制 , 以 达 到 权 力 平 衡 。 国 会 有 立 法 权 , 总 统 对 国 会 通 过 的 法 案 有 权 否 决 , 国 会 又 有 权 在一 定 条 件 下 推 翻 总 统 的 否 决 ; 总 统 有

17、权 任 命 高 级 官 员 , 但 须 经 国 会 认 可 , 国 会 有 权 依 法 弹劲 总 统 和 高 级 文 官 ; 最 高 法 院 法 官 由 总 统 任 命 并 经 国 会 认 可 , 最 高 法 院 又 可 对 国 会 通 过 的法 律 以 违 宪 为 由 宣 布 无 效 。美 国 总 统 选 举 实 行 间 接 选 举 制 。 首 先 由 各 州 选 民 投 票 选 出 本 州 选 举 人 , 再 由 各 州 选 举人 同 时 在 各 州 首 府 投 票 选 举 正 、 副 总 统 。 议 员 选 举 实 行 直 接 选 举 制 。 众 议 员 由 各 州 选 民直 接 选 举

18、 ; 参 议 员 最 初 由 各 州 议 会 选 举 。 州 长 、 议 员 和 某 些 州 的 法 官 、 重 要 行 政 官 员 都由 选 民 选 举 产 生 。 各 级 选 举 一 般 都 由 两 党 包 办 。 为 了 保 证 两 党 统 治 地 位 , 一 般 实 行 单 名选 区 制 和 多 数 代 表 制 。政 党 制 度 采 用 两 党 制 。 美 国 宪 法 虽 然 没 有 规 定 政 党 地 位 , 但 政 党 是 美 国 政 治 制 度 的 重要 组 成 部 分 , 其 影 响 渗 透 于 其 他 各 种 政 治 制 度 。 两 党 制 在 美 国 成 立 联 邦 初 期

19、 就 已 萌 芽 , 到南 北 战 争 后 , 两 党 制 正 式 形 成 。 垄 断 资 产 阶 级 通 过 两 大 政 党 控 制 整 个 国 家 政 治 机 构 , 操 纵全 国 政 治 生 活 。 两 党 的 主 要 职 能 是 操 纵 和 包 办 选 举 , 特 别 是 总 统 选 举 。 民 主 党 和 共 和 党 两党 长 期 轮 流 执 政 。 美 国 政 党 除 两 大 党 外 , 还 有 其 他 一 些 政 党 , 但 它 们 都 无 法 影 响 两 大 党 轮流 执 政 的 地 位 。二 、 英 美 教 育 的 异同英美两国都注重教育和人权的相关研究。他们认为,受教育是每

20、个公民都应接受一定的教育,而不应排斥在教育之外或隔离起来,任何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而英美两国在教育的研究中都结合本国的国情、结合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将教育看作主要是人权问题。1.英 国 教 育英国对所有五至十六岁的儿童实行强制性义务教育。就课程和学历资格而言,英国存在两种不同的体制,一种是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教育体制,另一种是苏格兰教育体制。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在私立学校体系,家长一般都要付学费;在公立学校体系,教育是免费的。公立学校通常不接收年龄十六岁以下的外国学生。学龄前教育:私立学校和公立学校都提供学龄前教育。很多儿童在三岁或四岁时开始在幼儿园或小学的幼儿班接受教育

21、。预备教育:私立学校为五岁至十三岁儿童提供预备教育。很多外国学生通常在七岁时以寄宿学生的形式入学。在十一岁或十三岁的时候升入私立中学学习。小学教育:这是公立教育体系的一部分,为绝大多数英国儿童提供教育。儿童五岁时上小学,一般在十一岁时升入中学或学院。中学教育:英国所有中学为学生提供教育直至他们年满十六岁,学校帮助学生准备普通中等教育证书考试或者同等水平课程考试。相当数量的外国学生在十一岁或十三岁时来英国上中学,其中很多人上私立寄宿中学。十六岁以后教育:中学生在十六岁完成强制性义务教育以后,就可以合法地离开学校,开始工作。不过,大多数学生会以预科学生的身份进入预科学院或者延续教育学院,在那里学习

22、中学高级水平考试课程或者同等水平课程。外国学生一般在这个阶段来英国接受教育,如学习中学高级水平考试课程,为在英国学习延续课程或上大学做准备。十八岁以后教育:预科生一般在十八岁时完成中学教育。然后,大部分学生继续攻读延续教育课程或攻读高等教育课程。2.美 国 教 育美国教育制度和大多数其它国家教育制度的一个主要不同点,是美国的教育为社会上每一个人而办,不是专为少数人而设。用税款兴办的免费教育,除了设立一般学校的科目如数学、历史、语文外,还有缝纫、打字、无线电与汽车修理等科目。学生可依自己的兴趣、个人未来的计划和才能,从许多科目中自行选修。美国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发展每个孩子的才能,不管它高或低到

23、什么程度,同时给每个孩子灌输公民意识。美国的教育制度,整体上可分为四个阶段,那就是:学前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从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到中等教育,都是属于大学前的教育,包括保育学校及幼儿园、小学、初中及高中。美国法律规定,任何学龄儿童均应进入学校就读,并提供义务的中小学教育,当然进入私立学校就读的话,便要缴付相当昂贵的学费。有些公立中学,也录取外国学生就读,并会发给留学生签证,但这些外国留学生,却要缴交学费,情况与其它进入私立中学的学生大致相同。至于小学与中学的学制,在配合上也有几个不同的形式,因每州、每个城市或乡镇的不同情况而有异,但无论何,原则上在学童十八岁时,应该念完中等教育。由于美国的

24、养务教育普及,大约有 93%的适龄儿童接受中等教育,而 70% 可完成学业,其中大部分再进入大学或专上学院继续升学,开始他们的高等教育。美国的高等教育,在世界上一直领先,而大学教育的普及,亦是鲜有其它国家可与相比。相据权威性的统计资料显示,全美国的各类大学已达 3632 所。而就读的大学本科生人数高达一千二百多万人, 研究院学生人数亦几达一百七十万,加上专科的三十万学生,可以证明及看到美国高等教育的普及。美国的大学类别有:初级学院、文理学院、综合性大学、研究院、高等专科学院、技术学院、军事学校、成人大学。下面详细介绍一下美国的综合性大学:综合性大学必须附设研究院,从事深入的学术研究。颁授高级学

25、位,如硕士及博士学位,藉以培训各种专业人材,这是大学与学院最显著不同的地方。一 所合性大学往往划分几个学院,各学院再划分为若干科系。而随着教育经费来源的不同,综合性大学又有分为公立大学及私立大学两种。私立大学的名气整体上略胜公立大学,著名的长春藤盟校,例如哈佛、耶鲁等大学,在美国大学排行榜上经常都名列前茅 ,都是历史悠久的私立大学,也是由于是私立大学,学费都比公立大学为昂贵。公立大学中以州立系统的比较完善。还有一种公立大学,原由联邦政府给予土地以其收益补助,后改为拨款补助,其特色主要是注重农业及家事教育,以推行农村推广教育及训练中学的家事与农科教师。四 、 英 美 法 律 体 系 的 异同英美

26、法系的共同特点是注重法典的延续性,在法律的形式上,判例法占有重要地位,从传统上讲,英美法系的判例法占主导地位。在法律的思维方式和运作方式上,英美法系运用的是区别技术。在法律的分类方面,英美法系没有严格的部门法概念,即没有系统性、逻辑性很强的法律分类,他们的法律分类比较偏重实用。在法律体系方面。美国的法律体系庞大且复杂,联邦和各州自成法律体系。联邦和各州都有独立的立法机关和司法系统;除联邦法律外,各州都有各自的宪法和一般法律,许多领域由州法调整,各州在政治,经济和文化上的发展不平衡及民族种族构成不一致,导致美国法律制度的极部统一;而英国法形成了自上而下统一的法律体系。在宪法制度上的不同,体现在以

27、下几个方面:(1)在性质上,美国宪法在其整个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权威性,其他法律均不能与其相抵触并且其内容不容易更改变动,因此,美国宪法有“刚性宪法”之称。而英国法律体系中,英国宪法却没有独立的地位,仅仅是普通法的一部分,不具有权威性和特殊性,且其修改,变动相对容易因此有“柔性宪法”之称 (2)在构成上,美国宪法主要是以法典的形式限于单个的法律文件中,而英国宪法主要是由不同时期不同制定法的文件,宪法惯例和法院的判决组成的,被称为“不成文宪法”而相比较之下,美国法被称为“成文宪法” (3)在各自中央制度上,英国采用内阁责任制和君主立宪制,而美国实行总统制和联邦制(4)在国家结构形式上,英国采用单一制,全国宪法统一;而美国实行联邦制,除联邦宪法外,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5)在宪法解释权上,在英国,一般法院都具有对宪法性法律解释的权力;而在美国解释宪法的权力归属于联邦最高法院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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