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许昌市城市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许昌市城乡规划局 2 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建筑规划设计第三章 建筑间距第四章 建筑退让第五章 建筑高度和景观控制第六章 居住区公建配套设施及临时建筑第七章 建筑基地、绿地和停车第八章 工业建筑第九章 附则附录 1 制订依据附录 2 名词解释附录 3 计算规则附录 4 离界距离图示第 一 章 总 则第 一 条 为 了 加 强 许 昌 市 城 市 规 划 管 理 , 保 证 城 市 规 划 的 实 施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乡 规 划 法 、 河 南 省 实 施 办 法 和 有 关 规 范 、 规 定 , 结 合 许 昌 实 际 ,
2、制 定 本 规 定 。第 二 条 本 规 定 适 用 于 许 昌 市 城 市 规 划 区 及 市 政 府 确 定 的 规 划 管 理 范 围内 各 项 建 筑 工 程 。第 三 条 本 规 定 所 称 建 筑 工 程 系 指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的 建 筑 物 及 其 室 外装 饰 装 修 工 程 。第 四 条 本 规 定 所 定 标 准 , 为 建 筑 规 划 管 理 的 基 本 标 准 。 编 制 详 细 规 划( 含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和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 、 专 项 规 划 、 城 市 设 计 等 , 应 符 合本 规 定 。第 五 条 本 规 定
3、未 涉 及 的 其 他 技 术 规 定 , 参 照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及技 术 标 准 执 行 。第 二 章 建 筑 规 划 设 计第 六 条 建 筑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必 须 由 具 备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承 担 。第 七 条 建 筑 工 程 的 规 划 设 计 必 须 符 合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范 以 及本 规 定 的 要 求 ; 涉 及 建 筑 高 度 、 建 筑 密 度 、 容 积 率 、 绿 地 率 、 配 套 设 施 等 控制 指 标 的 应 当 符 合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或 规 划
4、技 术 条 件 确 定 的 各 项 要 求 。第 八 条 建 筑 工 程 规 划 设 计 内 容 及 要 求( 一 ) 修 建 性 详 细 规 划 一 般 应 有 以 下 内 容 :一 般 采 用 西 安 坐 标 系 、 85 高 程 系 比 例 1:500 或 1:1000 的 现 状 地 形 图 。1.总 平 面 规 划 图 ;( 1) 场 地 的 区 域 位 置 。( 2) 场 地 的 范 围 ( 用 地 和 建 筑 物 各 角 点 的 坐 标 或 定 位 尺 寸 、 周 边 道 路 名称 、 红 线 及 定 位 坐 标 ) 。 4 ( 3) 场 地 内 及 四 邻 环 境 的 反 映
5、( 四 邻 原 有 及 规 划 的 城 市 道 路 和 建 筑 物 ,场 地 内 需 保 留 的 建 筑 物 、 古 树 名 木 、 历 史 文 化 遗 存 、 现 有 地 形 与 标 高 、 水 体 、不 良 地 质 情 况 ) 。( 4) 场 地 内 拟 建 道 路 、 停 车 场 、 广 场 、 绿 地 及 建 筑 物 的 布 置 , 并 表 示 出主 要 建 筑 物 与 用 地 界 线 ( 或 道 路 红 线 、 建 筑 红 线 、 绿 线 ) 及 相 邻 建 筑 物 之 间的 距 离 。( 5) 拟 建 主 要 建 筑 物 的 名 称 、 编 号 、 外 轮 廓 尺 寸 、 相 对
6、位 置 尺 寸 、 形状 、 出 入 口 位 置 、 层 数 与 设 计 标 高 , 以 及 地 形 复 杂 时 主 要 道 路 、 广 场 的 控 制标 高 。( 6) 机 动 车 停 车 场 、 自 行 车 存 放 处 、 广 场 、 绿 地 、 人 防 设 施 位 置 及 数 量 ;( 7)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包 括 社 区 、 幼 儿 园 、 中 小 学 、 公 厕 、 环 卫 设 施 、 文化 体 育 设 施 、 配 电 房 、 热 交 换 站 、 燃 气 调 压 站 、 医 疗 卫 生 设 施 、 商 业 服 务 设施 、 农 副 产 品 经 营 点 、 物 业 管 理
7、用 房 等 市 政 及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9) 场 地 各 出 入 口 位 置 、 尺 寸 、 占 用 城 市 沿 街 绿 地 的 宽 度 及 交 通 流 线 组织 ;( 10) 符 合 消 防 要 求 , 包 括 消 防 间 距 、 消 防 通 道 、 停 车 场 、 疏 散 用 地 、消 防 水 池 、 消 防 栓 等 ;( 11) 拟 拆 迁 建 筑 的 名 称 、 位 置 、 层 数 、 外 轮 廓 尺 寸 ;( 12) 指 北 针 或 风 玫 瑰 图 、 比 例 尺 、 图 例 。( 13) 根 据 需 要 绘 制 下 列 反 映 方 案 特 性 的 分 析 图 :功 能
8、 分 区 、 空 间 组 合 及 景 观 分 析 、 交 通 分 析 ( 人 流 及 车 流 的 组 织 、 停 车场 的 布 置 及 停 车 泊 位 数 量 等 ) 、 地 形 分 析 、 绿 地 布 置 、 日 照 分 析 、 分 期 建 设等 。2.彩 色 渲 染 图 ( 含 透 视 图 、 鸟 瞰 图 、 夜 景 照 明 效 果 图 ) 或 模 型 ;3.日 照 影 响 分 析 结 论 报 告 ; 5 4.交 通 影 响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技 术标 准 ( CJJ/T1412010) , 见 第 八 条 ) ;5
9、.工 程 管 线 规 划 设 计 和 管 线 综 合 ;6.竖 向 规 划 设 计 ;7.文 字 说 明 ;8.设 计 单 位 出 图 专 用 章 以 及 注 册 师 章 。( 二 ) 建 筑 单 体 方 案 设 计 一 般 应 有 以 下 内 容 :1.建 筑 的 总 平 面 规 划 图 ( 内 容 同 上 ) ;2.建 筑 物 的 平 、 立 、 剖 面 图 ( 比 例 1: 1001: 300, 其 中 平 面 图 应 注明 各 层 的 使 用 功 能 ) ;3.彩 色 渲 染 图 ( 含 透 视 图 、 轴 测 图 和 夜 景 照 明 效 果 图 ) 或 模 型 ;4.日 照 影 响
10、分 析 报 告 ( 视 需 要 ) ;5.交 通 影 响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 具 体 规 定 执 行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技 术标 准 ( CJJ/T1412010) , 见 第 八 条 ) ;6.文 字 说 明 ;7.设 计 单 位 出 图 专 用 章 及 注 册 师 章 。( 三 ) 室 外 装 饰 装 修 工 程 、 临 时 建 筑 、 零 星 建 ( 构 ) 筑 物 以 及 一 般 建( 构 ) 筑 物 的 规 划 设 计 要 求 可 适 当 简 化 。第 九 条 按 照 建 设 项 目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技 术 标 准 要 求 , 主 城 区 和 邓
11、 庄组 团 建 筑 面 积 5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和 2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 商 业 服 务 办公 项 目 , 新 区 内 建 筑 面 积 7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和 4 万 平 方 米 以 上 的商 业 服 务 办 公 项 目 和 其 他 超 过 启 动 阈 值 的 建 设 项 目 , 须 在 报 建 审 批 环 节 同 步提 交 交 通 影 响 评 价 分 析 报 告 。第 十 条 报 送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的 建 筑 的 规 划 设 计 方 案 一 般 不 应 少 于2 个 , 重 要 建 筑 的 规 划
12、 设 计 方 案 一 般 不 应 少 于 3 个 。 6 第 三 章 建 筑 间 距第 十 一 条 建 筑 间 距 系 指 两 栋 相 邻 建 筑 最 外 轮 廓 线 之 间 的 最 小 距 离 。第 十 二 条 建 筑 间 距 的 确 定 应 当 综 合 考 虑 日 照 、 消 防 、 环 保 、 管 线 敷 设 、国 家 安 全 、 建 筑 保 护 、 卫 生 、 建 筑 环 境 以 及 土 地 合 理 利 用 等 因 素 。第 十 三 条 住 宅 建 筑 间 距 应 以 满 足 日 照 要 求 为 基 础 。 具 体 日 照 要 求 :( 一 ) 受 遮 挡 的 住 宅 每 户 必 须
13、有 一 个 ( 每 户 有 四 个 或 四 个 以 上 居 室 的 应为 两 个 ) 居 室 满 足 大 寒 日 日 照 2 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二 ) 在 原 设 计 建 筑 外 增 加 任 何 设 施 不 应 使 相 邻 住 宅 原 有 日 照 标 准 降 低 ;( 三 ) 旧 区 改 建 的 项 目 内 新 建 住 宅 日 照 标 准 可 酌 情 降 低 , 但 不 应 低 于 大寒 日 日 照 1 小 时 的 标 准 。 可 酌 情 降 低 的 规 定 指 旧 区 改 建 时 确 实 难 以 达 到 规 定标 准 时 才 能 执 行 , 且 只 适 用 于 各 申 请 建
14、 设 项 目 内 的 新 建 住 宅 本 身 。住 宅 建 筑 的 建 筑 间 距 控 制 , 应 按 照 城 市 居 住 区 规 划 设 计 规 范 ( GB50180-2002) 的 要 求 委 托 具 有 相 应 资 质 的 设 计 单 位 编 制 日 照 分 析 报 告 。 市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对 报 送 的 日 照 分 析 成 果 进 行 复 核 , 复 核 结 果 作 为 规 划管 理 依 据 , 对 日 照 分 析 复 核 结 果 有 异 议 的 可 以 申 请 再 次 复 核 , 若 再 次 复 核 基本 一 致 即 作 为 最 终 结 果 。第 十 四 条 多
15、 层 及 多 层 以 下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定 :( 一 ) 居 住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1.主 朝 向 为 南 北 向 时 , 平 行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不 得 小 于 1.2h, 在 魏 都 风情 区 ( 护 城 河 以 内 ) , 不 小 于 1.0h。注 : h 为 南 侧 较 高 建 ( 构 ) 筑 物 的 遮 挡 高 度 ,下 同 。2.主 朝 向 为 东 西 向 时 , 遮 挡 建 筑 ( 主 朝 向 一 侧 ) 为 多 层 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为 15 米 , 遮 挡 建 筑 ( 主 朝 向 一 侧 ) 为 低 层
16、 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为 9 米 。( 二 ) 居 住 建 筑 垂 直 布 置 时 的 间 距 ( 山 墙 对 正 面 )1.纵 墙 面 在 南 侧 的 , 其 间 距 不 少 于 0.65h, 且 最 小 不 得 少 于 9 米 。 ( 考 7 虑 到 四 层 , 8.7 米 ) 2.纵 墙 面 在 北 侧 的 , 其 间 距 不 得 少 于 0.75h, 且 最 小 不 得 少 于 9 米 。3、 垂 直 布 置 的 多 、 低 层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大 于 15 米 的 其 间 距 按 照 平 行 布 置的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 三 )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17、直 布 置 的 间 距 当 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小 于 或 等 于 3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要求 执 行 。 当 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大 于 30、 小 于 或 等 于 6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不小 于 平 行 布 置 时 间 距 的 0.8 倍 。 当 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大 于 6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按 垂 直 间 距 控 制 。( 四 ) 多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并 列 布 置 时 , 若 在 山 墙 开 启 窗 洞 , 建 筑 山 墙 间距 不 小 于 8 米 , 若 不 开 窗 洞 , 则 建
18、筑 山 墙 间 距 不 小 于 6 米 。 山 墙 间 距 应 同 时满 足 消 防 间 距 、 市 政 设 施 及 和 防 灾 安 全 通 道 要 求 。第 十 五 条 高 层 与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1.高 层 与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日 照 分 析 前 提 下 ,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1 所 列 值 。表 1 ( 单 位 : 米 )24 H 60 60 H 100 100 H南 北 向 25 30 40东 西 向 20 25 352.高 层 与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垂 直 布 置 时 ,
19、在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日 照 分 析 前 提 下 ,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2 所 列 值 。表 2 ( 单 位 : 米 )高 度 24 H 60 60 H 100 100 H高 度(较高主朝 向( 较 高建 筑 ) 8 最 小 距 离 15 20 30垂 直 布 置 的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山 墙 宽 度 应 小 于 等 于 16 米 , 大 于 16 米 时 其间 距 按 平 行 间 距 要 求 控 制 。3.高 层 与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并 列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日 照 分 析 前 提 下 ,其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20、 得 小 于 表 3 所 列 值 。表 3 ( 单 位 : 米 )高 度 24 H 60 60 H 100 100 H板 式 山 墙 最 小 距 离 13 15 20塔 式 山 墙 最 小 距 离 15 18 25注 :山 墙 开 启 窗 洞 时 ,距 离 应 适 当 放 大 。4.高 层 与 高 层 居 住 建 筑 对 角 布 置 时 , 对 角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按 并 列 布 置 间 距控 制 。 5.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的 间 距 当 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小 于 或 等 于 3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要求 执 行 。 当
21、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大 于 30、 小 于 或 等 于 6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不小 于 平 行 布 置 时 间 距 的 0.8 倍 。 当 两 栋 建 筑 的 夹 角 大 于 60时 , 其 最 窄 处 间 距 按 垂 直 间 距 控 制 。第 十 六 条 高 层 、 多 层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混 合 区 域1.高 层 与 多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平 行 布 置 时 , 在 满 足 国 家 规 范 日 照 分 析 前 提下 ,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20 米 。2.高 层 与 多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垂 直 布 置 ( 山 墙
22、对 正 面 ) 时 , 纵 墙 面 在 南 侧时 , 不 少 于 18 米 , 纵 墙 面 在 北 侧 时 , 不 少 于 20 米 。 9 3.高 层 与 多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并 列 布 置 时 , 山 墙 间 距 不 少 于 13 米 , 并 同时 满 足 消 防 要 求 , 山 墙 有 居 室 窗 户 的 应 适 当 加 大 。4.高 层 与 多 、 低 层 居 住 建 筑 对 角 布 置 时 , 对 角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按 并 列 布 置间 距 控 制 。5.建 筑 既 非 平 行 也 非 垂 直 布 置 的 间 距 当 两 栋 建 筑 夹 角 小 于 等 于 45
23、 度 时 , 其 最 小 间 距 按 平 行 布 置 的 间 距 要求 控 制 。 当 两 栋 建 筑 夹 角 大 于 45 度 时 , 其 最 小 间 距 按 垂 直 布 置 的 间 距 要 求 控制 。第 十 七 条 ( 一 ) 医 院 病 房 楼 、 休 ( 疗 ) 养 院 住 宿 楼 的 生 活 用 房 其 居 住空 间 应 符 合 不 低 于 冬 至 日 日 照 3 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 二 ) 大 中 小 学 教 学 楼 应 符 合 不 低 于 冬 至 日 照 3 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三 ) 敬 老 院 、 老 年 公 寓 等 特 定 为 老 年 人 服
24、 务 的 设 施 其 居 住 空 间 应 符 合不 低 于 冬 至 日 照 3 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 四 ) 幼 儿 园 、 托 儿 所 的 生 活 用 房 和 教 学 用 房 应 符 合 不 低 于 冬 至 日 照 3小 时 的 标 准 要 求 。第 十 八 条 非 居 住 建 筑 与 居 住 建 筑 的 间 距( 一 ) 非 居 住 建 筑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南 、 东 ( 西 ) 侧 时 , 参 照 居 住 建 筑 间 距控 制 ;( 二 ) 非 居 住 建 筑 位 于 居 住 建 筑 北 侧 时 , 其 间 距 应 满 足 消 防 、 安 全 、 环保 要 求 , 最
25、 小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13 米 。 若 为 高 层 建 筑 。 其 间 距 应 适 当 加 大 。第 十 九 条 非 居 住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应 满 足 消 防 、 安 全 、 环 保 要 求 。第 二 十 条 当 相 邻 建 筑 所 处 场 地 有 地 形 高 差 时 , 其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应 考 虑高 差 因 素 。第 二 十 一 条 居 住 建 筑 底 层 为 商 业 、 车 库 等 非 住 宅 用 房 时 , 日 照 影 响 分 10 析 以 住 宅 层 的 窗 底 标 高 为 基 准 。第 二 十 二 条 被 遮 挡 日 照 建 筑 只 考 虑 主 要 朝
26、向 , 当 建 筑 物 朝 向 的 角 度 超过 有 效 日 照 时 间 所 规 定 的 角 度 范 围 的 不 做 日 照 影 响 分 析 。第 二 十 三 条 规 划 区 内 南 北 向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25 米 ( 含 25 米 ) 以 上的 道 路 两 侧 的 沿 路 建 筑 , 按 规 定 后 退 红 线 后 , 其 相 对 之 间 的 建 筑 间 距 , 可 不计 算 遮 挡 因 素 。第 二 十 四 条 违 规 建 筑 、 临 时 建 筑 以 及 已 办 理 拆 迁 手 续 的 拟 搬 迁 住 宅 建筑 不 视 为 被 遮 挡 日 照 建 筑 , 其 间 距 由 市
27、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第 二 十 五 条 本 章 规 定 以 外 的 建 筑 类 型 和 布 置 形 式 的 建 筑 间 距 由 市 城 乡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具 体 核 定 。第 四 章 建 筑 物 退 让第 二 十 六 条 沿 建 筑 用 地 边 界 和 沿 城 市 道 路 、 公 路 、 河 ( 渠 ) 道 、 铁 路两 侧 以 及 电 力 线 路 、 文 物 、 绿 地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的 建 筑 物 , 其 退 让 距 离 除 符 合消 防 、 防 汛 、 交 通 安 全 、 景 观 、 文 物 保 护 、 环 保 要 求 外 , 并 同 时 符 合
28、本 章 规定 。第 二 十 七 条 沿 建 筑 用 地 边 界 建 筑 物 , 其 离 界 距 离 按 以 下 规 定 控 制 , 但离 界 距 离 小 于 消 防 要 求 时 , 应 按 消 防 要 求 控 制 。( 一 ) 离 界 距 离 在 满 足 被 遮 挡 建 筑 间 距 要 求 的 前 提 下 , 投 入 在 相 邻 地 界投 影 的 垂 直 距 离 不 大 于 9 米 , 且 其 最 小 控 制 离 界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4 所 列 值 。表 4 建 筑 物 退 离 建 筑 基 地 边 界 距 离 控 制 指 标 表 ( 单 位 : 米 ) 文 教 卫 建筑居 住 建
29、筑 非 居 住 建 筑最 小 距 离 最 小 距 离 最 小 距 离建 筑 类 别建筑 朝向离 界距 离 11 低 层 6 5 5多 层 10 9 6主要朝向 高 层 18 15 12低 层 3.5 3 按 消 防 要 求 控 制多 层 6 5 按 消 防 要 求 控 制次要朝向 高 层 10 9 9( 二 ) 地 下 建 筑 物 的 最 小 离 界 距 离 , 不 小 于 地 下 建 筑 物 深 度 ( 自 室 外 地 面至 地 下 建 筑 物 底 板 的 底 部 的 距 离 ) 的 0.7 倍 , 且 不 得 小 于 4 米 , 并 符 合 有 关规 范 规 定 要 求 。( 三 ) 多
30、、 低 层 住 宅 次 朝 向 宽 度 大 于 15 米 、 高 层 住 宅 次 要 朝 向 宽 度 大 于16 米 时 , 离 界 距 离 按 主 朝 向 控 制 。( 四 ) 新 建 建 筑 若 临 现 有 永 久 性 建 筑 , 且 现 有 建 筑 未 按 规 定 退 够 应 退 间 距的 , 新 建 建 筑 应 满 足 自 身 应 退 间 距 , 并 应 满 足 消 防 要 求 的 最 小 间 距 。( 五 ) 在 双 方 相 邻 产 权 人 协 商 达 成 协 议 后 , 经 城 乡 规 划 主 管 部 门 审 查 同 意 ,退 界 距 离 可 适 当 调 整 。( 六 ) 对 于
31、相 邻 地 块 , 两 地 块 相 邻 建 筑 高 度 相 同 的 , 其 退 界 距 离 不 少 于 其建 筑 间 距 的 一 半 。 相 邻 建 筑 高 度 不 等 的 , 按 照 建 筑 高 度 比 例 计 算 , 各 自 退 够规 定 距 离 。( 七 ) 界 外 为 公 共 绿 地 的 , 各 类 建 筑 的 最 小 离 界 距 离 为 5 米 。第 二 十 八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物 除 经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的 , 其 后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沿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两 侧 有 绿 化 带 设 置 要 求 的 , 建 筑 物 退
32、让 距离 从 绿 线 算 起 )的 最 小 控 制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表 5 所 列 值 :表 5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最 小 距 离 控 制 指 标 表 ( 单 位 : 米 )建 筑 高 度 居 住 建 筑 退 让 距 离 商 业 建 筑 退 让 距 离H 24 米 5 1024 米 H 60 米 10 1560 米 H 100 米 15 30 12 注 :建 筑 退 让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按 建 筑 物 临 道 路 一 侧 最 突 出 部 位 投 影 最 外线 与 道 路 红 线 的 距 离 控 制 。( 一 ) 建 筑 高 度 大 于 等 于 10
33、0 米 的 , 应 相 应 加 大 后 退 距 离 , 具 体 标 准 由城 市 规 划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核 定 。( 二 ) 城 市 道 路 交 叉 口 四 周 建 筑 后 退 道 路 红 线 ( (沿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两 侧有 绿 化 带 设 置 要 求 的 , 建 筑 物 退 让 距 离 从 绿 线 算 起 ) 距 离 除 按 表 5 所 列 3 道路 指 标 的 1.5 倍 控 制 外 , 且 最 小 值 为 8 米 。 ( 三 ) 除 满 足 上 述 规 定 外 , 同 时 应 符 合 第 五 章 规 定 。删 去 了 : 建 筑 次 要 朝 向 后 退 距 离 按
34、表 5 所 列 指 标 的 0.5 倍 控 制 , 且 最 小值 为 5 米 。第 二 十 九 条 新 建 影 剧 院 、 游 乐 场 、 体 育 馆 、 展 览 馆 、 博 物 馆 、 大 型 商场 、 宾 馆 等 有 大 量 人 流 、 车 流 集 散 的 建 筑 物 , 其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应 满足 停 车 、 人 流 集 散 的 要 求 , 除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主 要 道 路 上 不小 于 30 米 , 并 应 留 出 临 时 停 车 或 回 车 场 地 。第 三 十 条 新 建 小 学 、 幼 儿 园 大 门 前 应 规
35、 划 建 设 校 前 广 场 , 满 足 学 生 接送 的 需 要 , 减 少 对 城 市 交 通 的 影 响 。 校 前 广 场 的 面 积 不 小 于 0.2m2/学 生 。其 大 门 在 满 足 校 前 广 场 的 面 积 的 前 提 下 进 行 退 让 。第 三 十 一 条 墙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1.5 米 , 其 形 式 美 观 、 通 透 , 不临 道 路 修 建 的 围 墙 不 得 超 过 其 用 地 界 限 ; 大 门 退 规 划 道 路 红 线 不 少 于 3 米 。(沿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两 侧 有 绿 化 带 设 置 要 求 的 , 建 筑 物
36、 退 让 距 离 从 绿 线 算 起 )第 三 十 二 条 历 史 街 区 和 传 统 街 道 两 侧 的 建 筑 在 满 足 消 防 、 交 通 、 管 线敷 设 前 提 下 , 依 据 批 准 的 控 制 性 详 细 规 划 , 后 退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距 离 可 适 当 减少 。 城 市 规 划 紫 线 周 边 的 建 筑 , 其 后 退 距 离 按 相 关 保 护 规 定 的 规 定 执 行 。第 三 十 三 条 建 筑 物 的 基 础 、 台 阶 、 阳 台 、 雨 篷 、 散 水 及 附 属 设 施 不 得占 压 道 路 红 线 , 在 规 定 退 让 道 路 红 线 距
37、离 内 , 不 得 设 置 零 星 的 建 ( 构 ) 筑 物 。第 三 十 四 条 沿 河 ( 渠 ) 道 规 划 蓝 线 ( 城 市 总 体 规 划 确 定 的 长 期 保 留 的 河 13 道 规 划 线 ) 两 侧 , 或 沿 河 道 规 划 蓝 线 外 绿 化 控 制 带 外 侧 的 建 筑 物 其 后 退 河( 渠 ) 道 规 划 蓝 线 的 距 离 , 除 详 细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均 不 得 小 于 7 米 。第 三 十 五 条 沿 铁 路 两 侧 新 建 、 扩 建 建 筑 工 程 ( 直 接 为 铁 路 服 务 的 设 施除 外 ) , 应 符 合 以 下 规
38、 定 :( 一 ) 高 速 铁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于 50 米 ; 铁 路 干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于 30 米 ; 铁 路 支 线 、 专 用 线 两 侧 的 建 筑 工 程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离 不 得 小 于 15 米 ; 铁 路 两 侧 的 围 墙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不 得 小于 10 米 , 且 围 墙 的 高 度 不 得 大 于 2.5 米 。 铁 路 两
39、侧 的 建 筑 工 程 、 围 墙 与 铁路 路 基 坡 脚 的 距 离 不 得 小 于 5 米 。( 二 ) 铁 路 两 侧 的 高 层 建 筑 、 高 大 构 筑 物 ( 水 塔 、 烟 囱 等 ) 、 危 险 品 仓库 和 厂 房 与 最 近 一 侧 铁 路 边 轨 的 最 小 距 离 应 征 求 铁 路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后 确 定 。( 三 ) 在 铁 路 道 口 附 近 进 行 建 设 的 , 须 符 合 铁 路 道 口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第 三 十 六 条 在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范 围 内 , 不 得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 构 )筑
40、物 。( 一 )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保 护 区 , 指 导 线 边 线 向 外 侧 延 伸 所 形 成 的 两 平 行 线内 的 区 域 。1.一 般 地 区 沿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 筑 物 , 其 后 退 导 线边 线 距 离 除 有 关 规 划 另 有 规 定 外 , 不 得 小 于 以 下 距 离 :110 千 伏 5 米35110 千 伏 10 米154330 千 伏 15 米550 千 伏 20 米2.市 区 和 城 镇 人 口 密 集 地 区 , 沿 架 空 电 力 线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 扩 建 建筑 物 ,
41、其 后 退 线 路 中 心 线 距 离 应 符 合 电 力 管 理 的 有 关 规 定 。( 二 )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保 护 区 , 指 地 下 电 力 电 缆 线 路 向 外 两 侧 延 伸 所 形 成的 两 平 行 线 内 的 区 域 。 其 每 边 向 外 延 伸 的 距 离 应 不 小 于 0.75 米 。 14 ( 三 ) 变 电 站 应 按 电 力 行 业 有 关 部 门 规 范 留 足 安 全 防 护 距 离 。第 三 十 七 条 军 事 管 理 区 周 边 建 筑 应 满 足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 并 征 求 军 事 部 门的 意 见 。第 五 章 建 筑 高 度
42、 和 景 观 控 制第 三 十 八 条 建 筑 高 度 不 应 危 害 公 共 空 间 安 全 、 卫 生 和 景 观 , 除 须 符 合日 照 、 建 筑 间 距 、 消 防 、 抗 震 等 方 面 的 要 求 外 , 应 同 时 符 合 本 章 规 定 。第 三 十 九 条 对 建 筑 高 度 有 特 别 要 求 的 地 区 , 应 按 城 市 规 划 要 求 控 制 建筑 高 度 。第 四 十 条 在 有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飞 机 场 、 气 象 台 、 广 播 电 台 、 电 视 台 以及 其 他 无 线 电 通 讯 ( 含 微 波 通 讯 ) 设 施 周 围 的 建 ( 构
43、 ) 筑 物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合 有 关 净 空 高 度 限 制 的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在 文 物 保 护 单 位 和 保 护 性 建 筑 周 围 的 建 设 控 制 地 带 内 的 建筑 工 程 , 其 控 制 高 度 应 符 合 保 护 性 建 筑 和 文 物 保 护 的 有 关 规 定 , 并 按 经 批 准的 详 细 规 划 执 行 。 尚 无 经 批 准 的 详 细 规 划 的 , 应 先 编 制 城 市 设 计 或 建 筑 设 计方 案 , 进 行 视 线 分 析 , 提 出 控 制 高 度 和 保 护 措 施 , 经 建 筑 和 文 物 保 护 专 家 论证
44、 后 , 由 市 城 乡 规 划 管 理 部 门 会 同 有 关 部 门 具 体 核 定 。第 四 十 二 条 下 列 建 筑 物 的 地 上 层 数 设 定 :1.无 电 梯 的 住 宅 不 应 超 过 六 层 ;2.中 学 教 学 楼 不 应 超 过 五 层 ;3.小 学 教 学 楼 不 应 超 过 四 层 ;4.托 儿 所 幼 儿 园 教 学 、 生 活 用 房 不 应 超 过 三 层 ;5.老 年 人 建 筑 层 数 宜 为 三 层 及 三 层 以 下 , 四 层 及 四 层 以 上 应 设 电 梯 。第 四 十 三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两 侧 新 建 、 改 建 的 建 筑 物
45、, 除 必 须 满 足 用 地 地块 规 定 的 建 筑 密 度 和 建 筑 容 积 率 以 外 , 其 中 沿 路 建 筑 的 控 制 高 度 一 般 按 下 式计 算 :H 1.5(W+S) 15 H 为 建 筑 物 的 控 制 高 度 ; W 为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 S 为 建 筑 后 退 红 线 距离 。第 四 十 四 条 沿 路 高 层 组 合 建 筑 的 高 度 , 按 下 式 控 制 :A L(W+S) 式 中 : A沿 路 高 层 组 合 建 筑 以 1: 1.5( 即 56.3 度 ) 的 高 度 角 在 地 面上 投 影 的 总 面 积 , L建 筑 基 地
46、 沿 道 路 红 线 的 长 度 , W道 路 红 线 宽 度 ; S沿 路 建 筑 的 退 让 距 离第 四 十 五 条 建 筑 物 临 接 两 条 ( 含 两 条 以 上 ) 以 上 道 路 的 , 可 按 较 宽 的道 路 规 划 红 线 计 算 其 控 制 高 。第 四 十 六 条 多 层 住 宅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80 米 , 高 层 住 宅 长 度 不 宜 超 过 60米 , 沿 地 块 北 侧 临 近 道 路 ( 道 路 以 南 ) 的 规 划 建 筑 长 度 不 超 过 45 米 。第 四 十 七 条 建 筑 临 接 或 其 面 前 道 路 临 接 广 场 、 河 、 (
47、 渠 ) 道 、 电 力 线保 护 区 、 绿 化 带 的 , 在 控 制 高 度 时 可 将 广 场 、 河 、 ( 渠 ) 道 、 电 力 线 保 护 区 、绿 化 带 二 分 之 一 宽 度 计 为 道 路 规 划 红 线 宽 度 。第 四 十 八 条 沿 城 市 道 路 、 建 设 用 地 的 围 墙 宜 用 绿 篱 、 透 空 围 栏 等 形 式 。第 四 十 九 条 沿 城 市 主 要 交 通 性 干 道 两 侧 , 原 则 上 要 避 免 线 性 商 业 的 布局 形 式 , 应 以 点 状 、 块 状 布 局 为 主 , 鼓 励 在 居 住 小 区 内 部 建 设 商 业 街
48、道 。第 五 十 条 主 次 干 路 两 侧 的 建 筑 应 符 合 景 观 要 求 , 不 得 临 街 布 置 有 碍 市容 观 瞻 的 烟 囱 、 锅 炉 房 等 建 ( 构 ) 筑 物 。 建 筑 物 不 准 擅 自 外 扩 、 改 门 、 改 窗 、掏 孔 、 挖 洞 ; 不 得 擅 自 改 变 建 筑 物 造 型 和 立 面 。第 五 十 一 条 临 街 建 筑 墙 外 设 施 的 布 置 ,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一 ) 外 包 柱 、 室 外 楼 梯 、 门 廊 、 连 廊 、 阳 台 、 踏 步 、 地 下 建 筑 采 光 井 、橱 窗 、 招 牌 等 建 筑 本
49、身 及 附 属 设 施 不 得 超 越 建 筑 控 制 线 。( 二 ) 建 筑 基 础 、 污 水 处 理 设 施 、 工 程 辅 助 官 网 、 地 下 室 进 排 水 口 、 地下 室 出 入 口 、 汲 水 井 、 花 台 、 散 水 明 沟 、 车 道 变 坡 线 等 不 得 超 越 规 划 道 路 红线 。 16 ( 三 ) 临 主 要 道 路 不 得 设 置 吊 厨 、 外 突 的 防 盗 网 及 室 外 空 调 机 。第 五 十 二 条 沿 街 建 筑 立 面 要 全 面 装 修 、 粉 刷 , 其 装 修 标 准 、 装 饰 材 料 、色 彩 、 格 调 及 所 要 设 置 的 牌 匾 、 楹 联 、 霓 虹 灯 等 应 与 周 围 环 境 相 协 调 并 报 主管 部 门 批 准 后 实 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