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原告,男,汉族,河南和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被告: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阳逻经济开发区红岗村(创业服务中心 11 楼)法定代表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退货的义务,退还原告购物款项799 元;2、本案因诉讼形成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共计 6000 元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 2018 年 8 月 15 日,通过被告 武汉京东金德贸易有限公司运行的京东网平台上注册名称为“DJI 大疆创新自营旗舰店店”的商铺购买大疆(DJI)手机云台 灵眸 Osmo Mobile 2 防抖手机云台 手持稳定器一台,型号为 HDE3001G,价格为 799 元,订单号为 78386652964。原告收货地址为:。原告在购买该商品时,被告的商品明确记载可以七天无理由退货,但是原告自收到货物后即要求退货,但是被告以商品已经激活为理由予以拒绝。原告认为该行为明显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该商品既不属于除外条款的规定,也非兜底条款规定的商品,更没有在购买时经过原告的确认不宜退货。现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故诉至法院,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请。此致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具状人:2018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