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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文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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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文文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论文范文 题目: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研究 编辑:司马小 摘要: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是双边刑事司法合作中最重要的内容。近几年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有很大发展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条约的签署和适用初步建立起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机制。但存在和面临的问题是明显的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完善。 关键词:刑事司法协助,引渡,适用,完善 随着东盟经济自由区的建立和发展中国与东盟各成员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经贸合作和人员往来日益频繁涉外经济犯罪案件时有发生。如边境地区的

2、违法经济犯罪活动、境外人员入境经济犯罪、一些涉嫌经济犯罪的人员在国内作案后逃遁东南亚或将巨额犯罪所得藏匿境外以及东盟国家公民犯罪后逃往我国等。为了有效地打击涉外经济犯罪防止犯罪人逍遥法外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加强刑事司法合作在刑事司法协助、警务合作、情报交流、案件协查、引渡等多个层面开展全方位合作。本文拟从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角度探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刑事司法合作。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及其适用的现状 刑事司法协助又称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定义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在询问证

3、人、鉴定人移交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上增加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狭义的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引渡、刑事诉讼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从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具体事项的范围看。我国与这些国家间的刑事司法协助是狭义的不包括人员引渡、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刑事诉讼的移交等事项。我国与东盟成员国间的引渡有专门的引渡条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柬埔寨王国引渡条约。至于我国与东盟成员国

4、之间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法律依据不仅限于双方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或引渡条约还包括:1、国家间共同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1957年的引渡公约1972年的刑事诉讼移管公约1973年的关于侦查、逮捕、引渡和惩治战争罪犯和危害人类罪犯的国际合作原则2000年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等。2、国内的有关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特别是2000年12日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为我国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提供了专门的法律依据。3、司

5、法解释及行政规章。如1998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部分涉外刑事案件审理程序199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1章刑事司法协助1998年5月14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章刑事司法协助和警务合作等等。 至2008年12月我国已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5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含有刑事司法协助或专门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与老挝、泰国、菲律宾、柬埔寨4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引渡条约为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建立我国反腐败犯罪机制提供了政治基础和法律依据。同时

6、随着双边的经贸发展反映在司法层面上的合作机制也日益发展如东盟国家司法部长会议机制以及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机制正常运转对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工作的开展起着积极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在有关的协作框架和机制下中国与东盟国家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典型案件有:1、2002年12月中泰双方密切合作依据两国间引渡条约的有关规定将广东省中山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挪用公款数亿元人民币、潜逃至泰国的犯罪嫌疑人陈满雄、陈秋圆引渡回中国成为中泰两国检察机关打击跨国经济犯罪的成功范例。2、黄清洲广东省国际投资公司香港分公司原副总经理涉嫌贪污、挪用公款1.3亿港币于2003年10月15日从泰国

7、被押解回国。3、杨万忠上海市核电办原主任涉嫌贪污公款潜逃。2004年5月15日上海市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经过7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在柬埔寨将其缉捕归案5月18日被押解回国。4、越南公民赵某涉嫌越南广宁省公安厅正在调查的一起数额巨大的诈骗案越南警方在全国发布通缉令予以抓捕。但是赵某利用其越南护照和有效中国签证潜逃至中国某地2007年6月22日下午16时广西东兴边防检查站将这名被越南警方全国通缉的诈骗犯成功移交给越南警方。得到两国警方的高度评价。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虽然有很大发展但是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合作渠道比较狭窄与我国既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又签署引渡条约的国家目前只有

8、老挝、泰国、菲律宾。在东盟十国中还有一半的成员国没有与我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有6个成员国没有与我国签署引渡条约。由于没有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条约对打击外逃涉嫌经济犯罪人员非常不利在代为调查取证、赃款赃物的移交、刑事判决的通报、共同追捕和引渡逃犯等方面缺乏合作依据和基础。如云南省交通厅原副厅长胡星外逃新加坡由于新加坡没有加入国际刑警组织与我国也没有签署引渡条约。如何抓获胡星面临很大困难后来在瑙鲁驻泰王国总领事馆的帮助下利用胡星使用的是他人的护照让胡星认清利害关系后签写自愿回国申请书才将其缉拿回国。 在国内立法方面我国于2000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对我国和外国之间的引渡问题进行了规定

9、。但是对于刑事诉讼中的移交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类型的协助行为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像民事诉讼法一样以专章的形式对司法协助事宜予以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分别以司法解释或行政规章的形式规定了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但这样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没有形成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乏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引渡条约的比较与适用 (一)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条约比较与适用 从我国

10、与越南、老挝、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5个东盟国家缔结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看与菲律宾、泰国、印度尼西亚签署的是专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与越南、老挝签署的是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是条约组成部分。签署专门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和签署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相比较两者基本原则、内容、适用的程序和方式基本相同主要表现在: 1 签署司法协助条约的基础相同都是以相互尊重国家主权和平等互利促进两国在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有效合作为基础。 2 关于进行刑事司法协助中双方联系的中央机关规定是一致的。除了与越南的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双方中央联系机关包括司法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与另外4个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都

11、是由司法部担任联系机关。 3 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形式规定是一致的。需要刑事司法协助时都是以请求书的形式提出由请求方向被请求方提出司法协助请求书请求书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被请求方同意其他译文。 4 协助的主要内容也是一致的即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证人和鉴定人的出庭与保护、赃款赃物的移交、刑事判决的通报。但签署专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对协助内容的规定更全面和详细签署的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规定比较简要。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1条适用范围规定:第1款:“双方同意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就刑事方面的侦查、起诉以及其他诉讼程序向对方提供最广泛的相互司法协助无论该协助是由法院还是由其他

12、机构请求或提供。”第2款:“协助应当包括:(1)送达刑事诉讼文书,(2)在被请求方获取人员的证言或者陈述,(3)提供文件、记录和证据物品,(4)获取和提供鉴定结论,(5)查找和辨认人员,(6)进行司法勘验或者检查场所或者物品,(7)为作证的目的移交在押人员或者安排其他人员在请求方出庭,(8)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9)采取措施查找、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所得,(10)通报刑事判决或裁定和提供犯罪记录,(11)交换法律资料,(12)不违背被请求方法律的其他形式的协助。”同样对刑事司法协助有关排除和拒绝事项的规定也是在专门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详细规定如前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

13、约第1条第3款本条约不适用于:“(1)对人员的引渡,(2)执行请求方所作出的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但是被请求方法律和本条约允许的除外,(3)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4)刑事诉讼的转移,(5)逮捕令的执行。”第4款:“本条约仅适用于双方之间的相互司法协助。本条约的规定不给予任何私人当事方以取得或者排除任何证据或者妨碍执行请求的权利。”第5款:“本条约不适用于军事犯罪。”第3条第1款:“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被请求方可以拒绝提供协助:(1)请求涉及的行为根据被请求方法律不构成犯罪,(2)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涉及政治犯罪,(3)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的目的是基于某人的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者政治见解而

14、对该人进行侦查、起诉、处罚或者其他诉讼程序或者该人的地位可能由于上述任何原因受到损害,(4)被请求方已对请求所涉及的同一被告人就同一犯罪作出终审判决,(5)被请求方认为执行请求将损害本国主权、安全、公共秩序或者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相应地在我国与东盟成员国签署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对刑事司法协助有关拒绝事项的规定很简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第8条关于司法协助的拒绝规定:“如果被请求方认为执行某项请求可能损害其主权或安全可以拒绝提供协助但应将拒绝的理由通知请求方。”另外比较特殊的是在我国与5个东盟国家的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中有关司法协助拒绝事项规定除了我国与

15、越南的条约外与其他4个国家的条约都包含政治犯罪、军事犯罪、本国国民、不构成犯罪等事项。 5 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执行是适用被请求方的法律。被请求方在收到请求方请求书后由中央联系机关转交具体司法协助执行机关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请求方所要求的方式及时执行。在规定期限或请求书所附期限内被请求方应当将执行请求的结果及时通知请求方。如果无法提供所请求的协助被请求方应当将原因通知请求方。 (二)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引渡条约比较与适用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引渡是以双边引渡条约为依据的。如前所述到2008年12月我国已经与老挝、泰国、非律宾、柬埔寨4个东盟成员国缔结了引渡条约如果犯罪嫌

16、疑人外逃至这些国家将他们引渡回国就有了依据。如前述外逃泰国的陈满雄、陈秋圆、黄清洲外逃柬埔寨的杨万忠我国都是依据双边引渡条约将他们引渡回国进行审判。从我国与有关东盟成员国缔结的引渡条约看引渡的主要内容是: 1 引渡以双边条约为依据以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为基础目的是在打击犯罪领域建立更为有效的双边合作关系。 2 请求引渡时应遵循的原则包括:(1)双重犯罪与最低刑罚标准相结合原则。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引渡条约都规定对引渡的犯罪应当是请求方和被请求方双方法律都规定被请求引渡人的行为是犯罪并根据双方法律均可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更重刑罚的犯罪。如果为执行刑罚的目的请求引渡则还要求尚未服满的刑期至

17、少为6个月。在决定某一犯罪根据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均构成犯罪时不应因缔约双方法律是否将构成该项犯罪的行为归入同一犯罪种类或使用同一罪名而产生影响。(2)被请求引渡人非政治犯罪、非军事犯罪原则。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引渡条约都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应根据本条约予以引渡:1)被请求方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属于政治犯罪但政治犯罪不应包括谋杀或企图谋杀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其家庭成员,2)被请求方有充分理由认为请求方提出的引渡请求旨在对被请求引渡人因其种族、宗教、国籍、政治见解等原因而提起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或者被请求引渡人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将会因上述原因受到损害,3)引渡请求所涉及的犯罪

18、只是请求方军事法规中所规定的犯罪而根据该方普通刑法不构成犯罪。(3)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被请求引渡人应当是请求方的国民或者是第三国的国民或者是元国籍人不能是被请求方本国的国民。如果被请求引渡人是本国国民被请求方有权拒绝引渡其本国国民。当然如果不同意引渡被请求方应根据请求方的请求将该案提交其主管机关以便起诉。(4)一案不再审原则。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引渡条约都规定了在提出引渡请求前被请求方巳对被请求引渡人就同一犯罪作出判决的应当拒绝引渡。 3 请求引渡的途径首先通过外交途径进行联系在此基础上通过各自指定的机关进行联系。 4 请求引渡的形式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引渡的目的是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刑

19、事诉讼引渡请求的应当附有请求方主管机关签发的逮捕证的副本,引渡的目的是对被请求引渡人执行刑罚引渡请求的应当附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裁判书的副本和关于已经执行刑期的说明。引渡请求及所需文件应当经签署或者盖章并且应当附有被请求方文字或被请求方同意其他译文。 5 关于被请求引渡人的移交。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引渡条约都规定在被请求方同意引渡后双方应当商定执行引渡的时间、地点等有关事宣。同时被请求方应当将被引渡人在移交之前已经被羁押的时间告知请求方。除条约另有规定外如果请求方在约定的执行引渡之日后的15天内未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应被视为放弃引渡请求。被请求方应立即释放该人并且可以拒绝就同一犯罪进行引渡

20、。如果引渡中一方因其无法控制的原因不能在约定的期间内移交或接收被请求引渡人应通知另一方。引渡请求双方再次协商约定执行引渡的有关事宜。 6 引渡的特定规则。我国与东盟成员国已签署的引渡条约都规定了引渡的特定规则:除了条约中规定的除外情况根据双方签署的引渡条约被引渡的人在请求方境内不得因据以同意引渡的犯罪之外的犯罪而被羁押、审判或处罚也不得由该缔约方引渡给第三国。对于除外情况的规定我国与老挝、泰国、柬埔寨3个东盟成员国签署的引渡条约相同包括:(1)该人在引渡后已离开请求方领土又白愿回到该缔约方领土,(2)该人在其可以自由离开请求方领土之日后的30天内未离开该缔约方领土,(3)被请求方同意就据以同意

21、引渡请求的犯罪之外的犯罪羁押、审判或处罚该人或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为此目的被请求方可要求提供条约第7条所提及的文件或说明包括被引渡人就有关犯罪所作的声明。我国与菲律宾签署的引渡条约对于除外情况的规定有点差别如关于被引渡人有机会离开请求方期限是45天。 三、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的完善 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合作自2000年以来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我国通过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合作机制缉拿了一批外逃犯罪嫌疑人促进了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跨国犯罪。但在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的合作机制、国内和相互间法律依据、具体内容的实施等方面仍存在和面临很多问题需采取适当的途径和措

22、施推动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与引渡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贯彻和落实打击跨国犯罪的国际条约以及中国与东盟有关联合宣言和备忘录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国刑事司法协助活动的开展。中国与多数东盟国家签署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国际合作打击和预防跨国有组织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也是国际合作的最高形式。公约要求缔约国在对本公约所涵盖的犯罪进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程序中相互提供最大程度的司法协助。如公约中规定:“可为下列任何目的请求依据本条给予司法协助:1、向个人获取证据或陈述,2、送达司法文书,3、执行搜查和扣押并实行冻结,4、检查物品和场所,5、提供资料、物证以及鉴定结

23、论,6、提供有关文件和记录的原件或经核证的副本其中包括政府、银行、财务、公司或营业记录,7、为取证目的而辨认或追查犯罪所得、财产、工具或其他物品,8、为有关人员自愿在请求缔约国出庭提供方便,9、不违反被请求缔约国本国法律的任何其他形式的协助。”另外公约中规定的“特殊侦查手段”如“各缔约国均应在其本国法律基本原则许可的情况下视可能并根据本国法律所规定的条件采取必要措施允许其主管当局在其境内适当使用控制下交付并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使用其他特殊侦查手段如电子或其他形式的监视和特工行动以有效地打击有组织犯罪”也必然为侦查有组织经济犯罪提供有效手段。在打击有跨国犯罪时公约中有关刑事司法协助和执法合作方面

24、的这些规定对于允许将含有引渡条款的多边国际公约作为开展引渡合作法律依据对于与我国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的公约缔约国的东盟国家无疑为引渡行为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同样这些规定如果得到各个缔约国认真履行和遵守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无疑更加有效。 我国与东盟2002年11月4日在柬埔寨发表了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联合宣言规定了增强信息交流、增强人员交流与培训和加强能力建设、增强在非传统安全问题上的实际运作、增强对非传统安全问题的联合研究、探索其他合作领域和模式等合作的形式确立了“打击贩毒、偷运非法移民包括贩卖妇女儿童、海盗、恐怖主义、武装走私、洗钱、国际经济犯罪和网络犯罪等”作为合

25、作的重点内容。2003年10月8日在印度尼西亚巴厘岛签署了中国与东盟面向和平与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联合宣言标志着中国东盟关系达到了新的高度这不仅有力地促进了各自的发展给双方人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也为促进本地区乃至整个世界的和平、稳定与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2004年1月10日在曼谷签署了东盟成员国政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谅解备忘录确定了双方反恐、禁毒和打击国际经济犯罪等重点合作领域明确了各领域的中长期目标规定双方将通过信息交流、人员交流与培训、执法协作和共同研究等方式合作。这些联合宣言和备忘录对我国与东盟国家在打击跨国犯罪中开展刑事司法协助有着纲领性指导作用。 (二)在刑

26、事司法协助法律制度构建上国内应制定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以规范我国的刑事司法协助行为。由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执行是根据被请求方的法律在不违反被请求方法律的范围内按照请求方所要求的方式及时执行。而我国目前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相对比较分散还没有建立起体系完备、内容翔实的法律制度这不仅使我国司法机关对外寻求刑事司法国际合作缺少相应的国内法规范对于外国或地区向我国寻求刑事司法合作的情形我国国内司法机关如何提供协作和配合也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对此制定统一的刑事司法协助法可使国内刑事法制体系与外国的、国际的刑事法制体系相衔接为形成稳定、良性、有序、公正的对话和合作机制提供依据和基础。刑事司法协助立法在内容上是

27、从广义角度还是从狭义角度确定刑事司法协助的范围黄凤先生在其草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立法建议稿中主张从广义角度设臵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即在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基础上还包括移管被判刑人刑事诉讼移管。考虑到我国与东盟国家及其他国家所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内容不应包括移交被判刑人以便服刑、刑事诉讼的转移。主要围绕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扣押、冻结和没收财物确定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比较适当。同时加强司法交流与合作建立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执法机构相互间的高层会晤机制交换经济犯罪信息和最新动态互相协查办案交流办案经验加强执法合作并形成制度是开展刑事司法协助不能缺少的。 (三)在引渡制度上与东

28、盟成员国之间在以下方面需变通灵活解决,1、关于本国国民不引渡。近几年中国与东盟国家间拐卖人口、走私、贩毒、诈骗等跨国犯罪集团增长很快犯罪分子跨国犯罪逃往本国如果严格适用此原则可能使犯罪分子逃避惩罚。通过中国与东盟在非传统安全问题领域合作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可先由一国审判相对方涉嫌犯罪人再将罪犯由审判国转移其本国以及相互执行生效的刑事判决。2、对政治犯不引渡问题。由于中国与东盟国家各自的政治制度不同对政治犯的确定就会有各自不同的标准这样双方在实施引渡中就会出现矛盾。对政治犯的范围界定继续像中国与泰国、中国与老挝引渡条约的做法是比较适当的即“在双方的引渡条约中可采取列举的方法将哪些不属于政治犯罪的内容

29、大致明确下来。”另外将灭绝种族罪、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罪、劫持人质罪、劫持航空器罪等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的规定将国际犯罪行为以严重的普通犯罪案件进行对待并将之弥补列明于双方的引渡条约中。因为把国际犯罪行为排除在政治性质的罪行范围之外这是国际法和国际刑法发展的一个新趋势。3、灵活适用死刑不引渡原则。在解决死刑不引渡问题上有学者提出我国引渡法要明确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目前我国还没有取消绝对死刑中国与东盟成员国之间引渡条约中也没有明确规定死刑不引渡但却有弹性规定如我国与泰国、柬埔寨的引渡条约中有关可以拒绝引渡的理由规定了特殊情况下在考虑犯罪的严重性及请求方利益的同时如果

30、被请求方认为由于被请求引渡人的个人情况引渡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可拒绝引渡。我国引渡法虽然规定了我国向外国提出引渡请求时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如何承诺还没有指导性原则。目前在死刑引渡实践中采用赵秉志先生提出的部分拒绝立法方式比较适当。赵秉志先生认为:在具体操作上我们对“死刑不引渡”原则应该采取部分拒绝的立法方式即附条件引渡。“根据拒绝死刑不引渡是否附带条件进行划分死刑不引渡原则可以分为完全拒绝与部分拒绝。所谓完全拒绝是指当请求国可能对被引渡人判处死刑而被请求国不同意对其进行这种刑罚时被请求国完全拒绝请求国的请求对被引渡人不予引渡而不对请求国附加任何予以变通的

31、条件这是死刑不引渡原则的刚性条款,所谓部分拒绝是指在前述情况下当请求国承诺满足被请求国提出的某些要求时被请求国可以准予引渡。”4、克服条约前臵主义。条约前臵主义是引渡中被请求国坚持条约为前提条件没有引渡条约则拒绝引渡请求。由于我国与东盟大部分国家还没有签订引渡条约以遣返非法移民的方式达到引渡目的开展引渡合作是很好的变通做法。5、通过国家间临时达成的互惠协议促进双边引渡行为的开展。这种情况是指如果我国与东盟某个成员国两国之间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协定和引渡条约我国在提出引渡的同时承诺在今后类似案件中将向对方提供类似的协助。 (四)积极推进与其他东盟成员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促进中国与东盟成员

32、国在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跨国犯罪方面的全面有效合作。目前我国与东盟成员国中还有半数以上的成员国没有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当犯罪嫌疑人逃往这些国家我国要与这些东盟成员国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打击犯罪合作缺乏法律依据。这些国家还没有与我国签署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障碍主要是:1、社会制度的影响。还没有与我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东盟成员国社会制度上是资本主义意识形态上的矛盾是不言而喻的当顾及社会制度与意识形态的差异、分歧、对立往往导致政治问题影响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积极性。2、与犯罪有关财物分割的影响。外逃犯罪嫌疑人一般都携带有大量的财物。如果被引渡或移交回国就有一个如何处臵其所携

33、带的财物的问题。当被请求国提出分成要求能否拒绝?虽然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在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中对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的费用承担可约定但提出分成既是金钱的问题也是事关国家主权和法治问题对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有一定影响。3、法律制度的影响。东盟成员国的法律制度有的属于英美法系如新加坡、马来西亚、菲律宾等,有的属典型的大陆法系如泰国,还有的国家法律体系不是很明显如柬埔寨。在各国政治、法律体制各不相同而且缺乏兼容性的情况下我国与东盟国家开展司法协助和引渡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制约。尤其是东盟成员国中没有与我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的国家有的已经废除了死刑或者极少使用死刑无疑对开展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带来影响。面对这样的障碍在以后中国与东盟相关成员国签署刑事司法协助和引渡条约时可以通过变通原则和列举方法消除。如对于死刑引渡问题如果该国已经废除死刑条约中可以确立死刑不引渡原则如果该国还没有废除死刑可通过协商谈判以致承诺量刑条件达到引渡目的。另外中国与东盟成员国执法机构除了在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及执法合作基础上积极开展引渡、遣返行动外中国和东盟有必要通过建立统一的信息交换标准、专门的信息交换渠道和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来进行定期的信息交流。尤其是建立交换在逃犯罪嫌疑人名单制度以便及时查找逃犯的行踪为引渡、遣返工作打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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