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财 务 内 部 监控 制 度 为了加强医院内部管理, 促进医院的内部会计控制建设, 加强内部会计监督, 维护医院经济秩序,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 医院财务制 度 、 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 、 中山大学医院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指南 等法律法规, 结合 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 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含院本部、 南院区、 南校区 门诊部) 第二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一) 规范经济行为及会计行为, 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 完整, 提高 财务 会计信息质量。 (二) 堵塞漏洞、 消除
2、隐患, 防止并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保护 单位资产安全、完整。 (三)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四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医院会计制度 及医院各项规章制度等 有关规定(二)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所有人员, 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 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员工在处理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内控制度进行操作, 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 (三)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 相关岗位, 并应针对 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 (四)应当保证单位
3、内部涉及经济工作的机构、 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 的合理划分, 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 相 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正确处理成本与效益的关系, 保证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 果。 (六)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 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内部会 计控制制度应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五条 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经 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 理业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经济业务。 对于审批 人超越范围审批的经济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 部门报告。
4、 第六条 内部控制的内容包括: 货币资金、 实物资产、 采购与付款、 提供医 疗服务与收款、对外投资、工程项目、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授权批 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八条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 授权批准、 业 务经办、 会计 记录、 财 产保管、 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九条 医院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 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 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编写内部控制管理建议 书,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第十条
5、医院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 第 二章 货币 资金 3 第十一条 本内控制度所指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 银行存款、 零余额 账户用 款额度、其他货币资金及现金等价物。 第十二条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一)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 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 支 出、 费用、 债权债 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得兼任医院财务软件的维护及管理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1、空白支票由出纳员负责保管。 2、支票预留印鉴中:医院财务专用章由报销会计保管,法人私名章由出纳 员保管,财务负责人私名章由票据保管员保管。 3、空白发票与发票
6、专用章应分别由票据保管员、出纳员保管。 (三) 医院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医院具体情况 进行岗位轮换。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 金。 (四)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 在 授权范围内进行审 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 货币资金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 经办人员有权拒 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五)医院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医院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 金支付申请,
7、注明款项的用途、 金额、 支付方式等内容, 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 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 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 审批人应当拒绝批 准。 审批人及权限见 财 务开支与审批规定及医院其他相关规定。 3、支付复核。报销会计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 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 权限、 程序是否正确, 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 4 金额计算是否准确, 支付方式、 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 复核无误后, 交由出纳办 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 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日记账和
8、银行存款日记账(电脑记账)。 第十三条 现金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对现金库存进行管理, 严格遵守上级财务部 门或基本户银行 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 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 行,不得坐支。 (二)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的规定, 单位间的结 算, 通 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三) 收费员及出纳可视不同情况, 每天至少进行一次现金盘点, 确保现金 账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并编制现金日报表。如发现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 做出处理。 (四) 实行不定期的查库制度, 设立查库单。 经财务部门领导批准, 由两名 或两名以上财务人员同时查库。 查库要作出查库记录,
9、由财务部门领导签字批准 并由查库人员及出纳同时签字。 (五) 制定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下班时将 现金全部存入保险柜, 抽屉内不 准存放现金。 第十四条 银行存款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开立账户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 的有关 规定。财务部门应加强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定期对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整顿。 (二) 应当指定会计定期核对银行账户, 每月至少核对一次, 并编制银行存 款余额调节表, 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若调节不符, 应及 时向财务部门领导和会计主管汇报,以便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三) 出纳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登记, 建立使用银行支票、 现金支 票的登
10、记簿。 制证人员对于领用的各种银行票据必须 按该银行票据的号码顺序制 单,不允许出现跳号、短号等现象。 5 (四)票据出纳开具转账支票时应将金额或限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 财务专用章, 法人章等绝对应记载事项填写、 盖章齐全, 并如实填写用途。 支票 领用人员必须在支票存根和支票领用簿上签字。 (五)办理转账支票的委托收款业务,必须由审核人员审核该支票的金额、 出票日期, 印鉴以及用途等是否符合中国人民银行 支付结算办法 的有关规定, 再交由出纳人员开具相应的收费票证,否则不予办理。 第十五条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一) 财务部门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 法
11、人章, 收费专用章以及财务部门公章分别设专人保管。 其中个人名章由本人或授 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二) 所有的收费票据必须与收费专用章分开保管; 现金支票、 转帐支票以 及所有的银行空白凭证必须与财务专用章和法人章分开保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 收费票据的保管工作。 (三) 为加强对各类收费票据的管理, 财务部门应设置专人对各类收费票证 建立 票证购买、 使用 辅助账 , 详细记录领 用票据具体人员、 数量及每册使用 情况, 每月至少清理一次, 核对开出票据金额与账面收入是否相符。 如发现不符, 应及时查明原 因,做出相应的处理。 (四) 除财务部门授权收款的科室、
12、 部门外, 其余科室、 部门不得自行购买 收据收取款项。 任何部门不得截留、 少缴、 漏缴、 拖欠、 挪用所收款项, 必须将 所收款全部及时上缴医院财务账户。 (五) 所有已启用的收费票证, 不论是否用完, 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 必须交回财务部门进行验收、核销。 第十六条 往来资金的管理 (一) 严格借出款管理, 借出资金应根据授权审批额度由财务科科长及主管 财务院长(或授权人)审批。 (二)所有办理借款手续的经手人均为借款归还或发票取得的责任人 6 (三)因公出差所借的差旅费,借款人 应在出差返回后10 日内办理结算报 销,余款返回。前账未清,后账不借。 (四) 正常垫付的设备费、 修缮
13、费、 业务费等应收及预付款, 在取得合法报 销凭证后,应及时清理转账,原则上不得跨会计年度结算。 (五) 财务部门应至少每月一次对往来资金账目进行抽查。 会计主管应督促 应收及暂付款项的清理工作, 对于金额大、 账 龄长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及时查明 原因,指定专人进行清理,并提出处理方案。 第十七条 外汇业务的管理 财务科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暂行办法等各项法律、法规, 依法办理医院的各项外汇业务。 第 三章 实物 资产 第十八条 药科、 设备科、 信息科、 总务科分 别对全院药品、 试剂; 卫生材 料、 医疗器械、 医疗设 备; 信息配件; 五金、 百货、 办公用品、 家具 、 电器等
14、的 采购、保管、发出及报废处置负责。 第十九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一) 各类实物资产必须办理入库手续, 且采购、 验收、 结算各环节应分别 设专人负责, 不得由一人全部办理; 办理入库与领取使用人不得为同一个人; 采 购与使用原则上不应为同一科室(主管实物资产部门除外)。 (二) 不同规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 必须取得不同级别的授权并经审批; 新增固定资产应由使用科室提出申请, 有关 管理部门根据使用要求, 分别编制购 建计划, 大中型项目还应具备相应的设计任务书、 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概算与 施工预算书等必要的书面文件,报主管部门领导审批;固定资产的调出、出售、 报废、对外投资等,
15、应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办理。 (三) 新增固定资产交付使用, 应由有关部门对其数量、 规格、 名称 、 出厂 或建成日期。 7 产品备件、 原始价值、 技术性能、 使用年限、 新旧程度等进行逐项验收, 同 时填制固定资产领取清单, 交财务科入账, 并在 管理部门分别建立总账和明细账, 在使用部门建立实物台帐; 固定资产的减少(报废、 出售、 对外投资等), 应由有 关部门对其性能、新旧程度、成套性等进行鉴定、评价。 (四) 对新增的固定资产, 财务科应根据设备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提供的资 料,按照固定资产类别编号,在总分类账和明细分类账中进行登记,管理部门、 使用部门应相应
16、建立明细分类账和卡片, 实现帐、 卡相互制约; 固定资产的减少, 财务科、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根据有关凭证,对其数量、价值予以核销。 (五) 定期盘点: 对固定资产, 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 做到帐、 卡、 物相 符; 清查盘点, 如发现 有盘盈、 盘亏和毁损等情况应查明责任, 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对于未办理入 库手续的实物性资产, 医院财务部门有权不予办理 结算付款手续。 第二十一条 第十八条所述及实物资产主管部门应做好各类物资的库存管 理工作,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并与财务科核对,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审批制度。因固定资产出租、 出借而产生的
17、经济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 固定资产报废按照 中央国家机关国有 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 国管财2004196 号) 办理有关调拨、 报损、 报废等手续。 固定资产报废的残值收入必须交财务部门。 第 四章 采购 与付 款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上述实物资产及其 他资产,其采购根据本章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医院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 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 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 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8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
18、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不得由同一部门、科室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二十五条 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审批 人 对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 权限、 程序、 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经 办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 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对 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 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 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
19、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二十六条 建立采购申请制度, 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等类型, 确定主管部 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 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医院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 预算内采购项目, 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应 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 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 应对需求 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 应当报院长审批。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要和专业、 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 应当组织专家进行 论证,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二十八条 医院应当按照请购、 审批、 采购、 验收、 付
20、款等规定的程序办 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 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 建立完整的采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 入库凭证、采购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9 第二十九条 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支付结算办法 和 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医院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 应当对采购发票、 结算凭证、 验收证明等 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三十条 建立退货管理制度, 对退货条件、 退货手续、 货物出库、 退货货 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货款。 第三十一条 对
21、由于采购借支而形成的预付账款应根据授权批准制度执行, 经办人为交还预付款或取得发票的责任人。 第三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 由专人按照约定的 付款日期、 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 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 后方可办理结算与支付。 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 责权限, 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医院也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 应 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三十三条 监管部门应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 主要包括: (一) 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
22、查是否存在采购 与付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采购与付款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 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 确性、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 有关单据、 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 领 用、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 五章 提供 医疗 服务与 收款 10 第三十四条 建立医疗服务与收 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 的职责、 权限, 确保办理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制约
23、和监督。 第三十五条 医疗服务的开单、 操作、 确认科 室和收款三项业务为不相容岗 位。 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即严禁提供治疗 等临床和非临床科室私下收取医疗费, 所有医疗业务收入均应通过收费处、 住院 处及出纳部收取、盖章确认。 第三十六条 医院收费流程依照财务科具体规定。 第三十七条 医院建立减免医疗费用的制度,应制定减免标准以及适用范 围,超出范围的不允许未经审批即减免医疗费用。 第三十八条 技诊、 检验等化验、 治疗的科室应通过收费处盖章确认才能进 行医疗服务。 住院病人的医疗服务, 提供后应立即确认并作为按金的抵减项处理。 第三十九条 医院建立催交、
24、追回欠交医疗费用的制度, 住院处每日以按金 余额低于500 元为标准, 通过病人所在科室对该部分病人进行催交, 科室应配合 这项催交按金的工作。对符合减免费用的病人,应经审批后方可办理减免手续; 超出规定的减免医疗费用,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四十条 医院建立退回医疗费用的制度。 因药房缺药病人要求退药、 因未 接受检验、 治疗服务而要求退费等原因, 均应通 过没有提供医疗服务的部门或科 室签章确认且处方、 检验、 化验、 治疗单据等齐全才能够办理退款手续。 门诊病 人到门诊退费专窗办退款;住院病人则须通过财务科科长确认方能退款。 由于医保病人存在结算问题, 如果收费和退费期间跨期, 确认可
25、以退款后应 到财务科办理退费手续。 第四十一条 医院应当在开单和提供医疗服务等相关部门设置记录、 填制相 应的凭证, 建立完整的提供医疗服务登记制度, 并加强开单与提供医疗服务的相 互核对工作。 第四十二条 医院应当按照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 支付结算办理 和 内 部会计控制规范一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医疗业务收入收款。 11 第四十三条 医院应将医疗收入及时入账, 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收费员应于 每天规定时间进行日结, 并根据日结报表上显示的应交款项缴纳业务收入, 收费 处、 住院处组长负责核对当天款项后, 填写银行送款单连同款项放置送款箱交银 行上门解款员。 出纳员于每天下午到收
26、费处核对并收取收费员日结报表。 若当日 现金余额较大,可预交收入。 第四十四条 收费部门应对收取的票据负责, 对印鉴不清、 逾期等票面因素 不规范的票据负有追换责任。 第四十五条 住院处应做好欠费病人登记工作, 年度结算前做好病人欠费明 细表,交 财务科办理欠费挂账手续。 病人出院按金余额根据病人需要, 可转作按金或退回。 若转作按金或未能退 回的余款, 一年后仍未有病人认领, 则应上缴财务科。 财务科作往来挂账手续。 第四十六条 医院应当建立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 度 出现病人欠费的科室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 财会部门应当督促提供医疗 服务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应
27、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四十七条 信息系统中应能及时反映每位返院病人原欠费或已将余额转 按金的金额,及时反映每位病人的信用情况。 第四十八条 医院应当定期与欠费病 人通过核对欠费情况。 如有不符, 应查 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四十九条 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 存在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 提供医疗服务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授权批 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 收款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医院提供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及时入账,
28、 应 收账款的催收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四) 提供医疗服务退回的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 提供医疗服务退回手续是否 齐全、退回货物是否及时入库。 12 第 六章 对 外投 资 第五十条 为了加强医院对外投资的内部控制, 规范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 外投资风险, 保证对外投资的安全, 提高对外投资的效益, 制定对外投资的内部 会计控制制度。 第五十一条 对外投资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对外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二)对外投资的决策与执行。 (三)对外投资处置的审批与执行。 医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 限,确保办理对外
29、投资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五十二条 医院办理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掌握金 融、 投资、 财会、 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 岗位轮换。 第五十三条 对外投资实行集体决策, 决策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严禁 任何个人擅自决定对外投资或者改变集体决策意见。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 办理对外投资业务。 第五十四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可行性研究、评估与决策环节的控制, 对投资建议的提出、 可行性研究、 评估、 决策等作出明确规定, 确保对外投资决 策合法、科学、合理。 第五十五条 医院应当编制对外投资建议书, 由相关部门或人员对投资
30、建议 项目进行分析与论证, 并对被投资单位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或实地考察。 对外投资 项目如有其他投资者的,应根据情况对其他投资者的资信情况进行了解或调查。 第五十六条 医院应当制定对外投资实施方案, 明确出资时间、 金额、 出资 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 应当经单位最高决策 机构或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13 对外引投资业务需要签订合同的,应当征询单位法律顾问或相关专家的意 见,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批准后签订。 第五十七条 医院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掌 握被投资单 位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定期组织对外投资质量分析, 发现异常情 况,应及时向
31、有关部门和人员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医院可根据需求和有关规定向被投资单位派出董事、 监事、 财务或其 他管理 人员。 第五十八条 医院应当对派驻被投资单位的有关人员建立适时报告、 业绩考 评与轮岗制度。 第五十九条 医院应当加强投资收益的控制, 对外投资获取的利息、 股利以 及其他收益,均应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体系,严禁设置账外账。 第六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的管理, 指定专门部门或人 员保管权益证书, 建立详细的记录。 未经授权人员不得接触 权益证书。 财会部门 应定期和不定期地与相关管理部门和人员清点核对有关权益证书。 第六十一条 医院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与被投资单位核对有关投
32、资账目, 保 证对外投资的安全、完整。 第六十二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外投资处置环节的控制,对投资收回、转让、 核销等的决策和授权批准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外投资的收回、 转让与核销 应当实行集体决策, 并履行相 关审批手续。 对应收回的对外投资资产,要及时足额收取。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相关机构或人员合理确定转让价格, 并报授权批准部门批 准,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 进行评估。 核销对外投资, 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等原因不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 证明文件。 14 第六十四条 医院财会部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处置有关的审批文件、 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 并按
33、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 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十五条 医院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 明确监督检 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第 七章 工程 项目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工程项目包括医院基础设施的改、 扩建项目和日 常的修缮工程、维护保养工程。 第六十七条 有关工程项目责任人的责任; 总务科对各类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和安全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负责。 办理工程项目会计业务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现行法规及工程项目管理方面 的专业知识。 严禁未经医院领导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工程项目业务。 第六十八条 工程项目应执行我院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的有关规定。
34、 第六十九条 按国家文件规定应公开招标的工程一律实行公开招标, 未到公 开招标金额的工程项目应实行院内招标管理制度。 第七十条 招标工作应当坚持公正、 公平、 公开竞争和择优定标的原则; 每 项招标原则上应有不少于 3 家投标单位参加竞标 。 第七十一条 内审机构应派人参与工程项目的签定, 审核合同的金额、 支付 条件、 结算方式, 支付时间等内容。 书面合同应留存财务部门一份, 以便监督执 行。 第七十二条 内审机构应当审核有关合同履行情况的凭证, 并以此作为支付 合同价款的依据。在对方医院违约的情况下,财务部门应当拒绝支付有关款项。 15 第七十三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 财务部门应及
35、时取得交付使用财产 明细表,并及时转增固定资产。 第 八章 成本 费用 预算 第七十四条 医院应当建立成本费用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 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成本费 用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七十五条 成本费用支出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成本费用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二)成本费用支出的审批与执行; (三)成本费用支出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第七十六条 医院应当对成本费用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 明确审批 人对成本费用的授权方式、 权限、 程序、 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 规定经办人办理 成本费用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审批人应当根据成本费用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 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 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成 本费用业务。 对于 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成本费用业务, 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 并及时向审批 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 九章 担保 第七十七条 根据 担保法 等有关规定, 我院作为国有非营利性医院不得 对外提供担保。 第 十章 附则 16 第七十八条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经济业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由财务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