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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科技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奖励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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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苏州科技大学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人文社科类)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学校人文社会科学广大教师和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积极争取高水平成果,创建一流学科,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学术论文、学术著作、咨询类成果、获奖成果、文学艺术创作成果、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包含智库)等。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为我校教职工(包括在职职工、离退休人员、兼职教授)和学生。第二章 学术论文奖励第四条 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以“苏州科技大学”(Suzhou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

2、,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篇论文级别 奖励标准中国社会科学(中文版、英文版) 10SSCI、A&HCI 3一类权威核心期刊 2一类核心期刊 1.5二类核心期刊 0.5三类核心期刊 0.3注:1、本办法奖励的学术论文必须在连续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学术会议报道及会议综述文章不在奖励之列) ;在同一期刊连载的论文(论文题名相同)2按 1 篇论文对待;同一作者在同一刊物同一期发表的多篇论文,原则上只奖励1 篇;分别发表在同一期刊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择其高者奖励一次;转摘文章如已曾受奖励,需扣除已奖励部分。2、发表在期刊上的美术作品视同级别论文给予奖励,单件美术作品不少于1/2 版面,一期

3、作品不论版面多少只奖励一次;同年度发表的美术作品 1-5 件按标准的 100%予以奖励,6-10 件按标准的 30%予以奖励,11 件以上按标准的 10%予以奖励。3、SSCI、A&HCI 奖励仅限于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4、本办法对学术论文与艺术作品的认定细则,与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相一致。第三章 学术著作奖励第五条 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一作者(编者)公开出版的学术著作,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部著作类别 奖励标准A 等 1.5学术专著(含主编的大型工具书及大型古籍整理成果) B 等 0.8学术性编著、译著等 0.2注:1、著作类只奖励第一作者。我校教师或学生为第一作者独著或合作完成的著作

4、,其所承担部分的字数不少于 15 万字。2、学术专著 A 等主要是指有第一作者本人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支撑,或者有第一作者本人 5 篇 CSSCI 来源核心库期刊或集刊论文支撑的学术著作,且字数必须 15 万字以上。3、本办法对著作的认定细则,与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相一致。第四章 咨询类成果奖励3第六条 我校教职工和学生为第一作者的研究成果得到各级领导或政府相关部门肯定的,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项咨询类成果级别 奖励标准国家领导人批示或被国家有关部门采纳 10省(部)级主要领导批示(面向全省的批示)或被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采纳3国家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要报或教育部主办的教育部简报(高校

5、智库专刊) 刊载,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鉴定级别为“优秀”2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成果专刊刊载,市厅级正职领导批示0.5注:本办法对咨询类成果的认定细则,与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相一致。第五章 获奖成果奖励第七条 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以“苏州科技大学”为承担单位获得的获奖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项获奖类别、级别 奖励标准完成人排名第 1 第 2 第 3 第 4一等 50 20 10 5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二等 30 12 6 34三等 20 8 4 2成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20第 1 第 2 第 3一等 15 6 3二等 8 4 2地方政府类省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

6、奖三等 4 2 1一等 5二等 2社会力量社科优秀成果奖三等 1一等 1二等 0.5江苏省教育厅、苏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 0.3注:1、多人联合署名获得的奖励,按下列情形奖励:我校教师为第二完成人且以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按第二排序奖励;依次类推。若奖项完成人顺序与单位署名顺序不一致,则就低认定排序。不署名我校为完成单位的不予奖励。2、每一成果不重复奖励,我校多人获得同一奖励成果,按我校最高获奖人奖金发放。3、社会力量社科优秀成果奖包括:霍英东基金奖、安子介国际贸易研究奖、浦山世界经济学优秀论文奖、思勉原创奖、张培刚发展经济学优秀成果奖、孙冶方研究基金会、吴玉章研究基金会、陶行知研究基

7、金会、钱端升基金会颁发的社科优秀成果奖。4、江苏省教育厅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指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及教育研究成果奖。5第六章 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奖励第八条 我校教职工或学生为第一作者并明确标注“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作者单位公开出版的文学艺术创作成果,或以“苏州科技大学”为承担单位获得的文学艺术获奖成果,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项类别 文学艺术创作成果形式 奖励标准公开出版 15 万字以上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人文社科处认定,且系列作品算为 1 部)公开出版 60 分钟以上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或 50 幅以上的个人画册(由人文社科处认定,且同一作品仅奖励 1 次)0.5公开出版 5-15

8、万字的文学艺术作品(由人文社科处认定,且系列作品算为 1 部)出版发表类公开出版 20-60 分钟的个人演艺音像作品或 20-50 幅的个人画册(由人文社科处认定,且同一作品仅奖励 1 次)0.3中宣部 10在“五个一工程”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 省委宣传部 5不分等级 3金奖 5银奖 3在中宣部、文化部举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分等级铜奖 2不分等级 2金奖 3银奖 2在省委省政府或全国性专业协会举办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艺术作品分等级铜奖 1不分等级 0.5获奖类在省级行政机关、地级市委市政府或省级专业协会举办 分等级 金奖 16银奖 0.5的重要评奖活动中获奖的文学

9、艺术作品 铜奖 0.3入选奖入选(围)全国美术作品展(中国美协、每五年一届) 、音乐金钟奖(理论类,每四年一届)等国家级常设展演的艺术作品或音乐论文2注:1、本办法中的“全国性专业协会”是指中国文联下属的 12 家单位,即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戏剧家协会、中国电影家协会、中国音乐家协会、中国美术家协会、中国曲艺家协会、中国舞蹈家协会、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中国摄影家协会、中国书法家协会、中国杂技家协会和中国电视艺术家协会。 “省级专业协会”是指与“全国性专业协会”相对应的省内相关专业协会。2、本办法中的“重要评奖活动”是指由地市级以上政府、省级行政机关以上的政府机构或省级以上专业协会,按照确定的评奖

10、规则和届期定期举办的、得到业内公认的评奖活动。3、本办法对文学艺术获奖成果的认定细则,与学校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相一致。第七章 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奖励第九条 以“苏州科技大学”为第一单位立项建设的教育部、省部级、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基地,奖励标准如下:单位:万元/个获奖类别、级别 奖励标准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35省部级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20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基地 107第八章 审核与发放第十条 科研成果奖励每年核发一次,奖励名单公示 5 个工作日。第十一条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励,执行就高原则或补足差额。第十二条 各类奖励由我校第一责任人进行分配,个人所得税由学校代扣代缴。当奖励对象为我校学生时,奖励发放给我校指导教师;无指导老师的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经查属实,学校将追回所发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追责。第九章 附则第十四条 我校教职工为第一通讯作者,以我校为第一通讯作者单位指导外校研究生(第一作者)公开发表的科研论文,符合本办法中所列条件,按相应标准的 100%奖励。第十五条 对自 动 离 职 或 出 国 出 境 逾 期 未 归 者 不 予 奖 励。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文社科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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