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备案号广东省食品安全企业标准Q/YJQQ/YJQ 05S-2012豆奶饮料2014-12-20 发布 2014-12-20 实施广 东 三 点 水 企 业 集 团 公 司 发布发 布Q/YJQ 05 S-2014前 言本标准按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定编写。本标准根据产品的特点及实际情况,参考有关标准而制定,作为企业组织生产和质量监督检验的依据。本标准由广东三点水企业集团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广东三点水企业集团公司归口。本标准由广东三点水企业集团公司、广东轻工职业技术学院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卫洁本标准于2014年11月首次发布。Q/YJQ
2、 05 S-20141豆奶饮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豆奶饮料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验收规则及包装、标志、贮存和运输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原料,经加工制成的预包装液体饮料。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3172006 白砂糖GB 13522009 大豆GB 19042005 食品添加剂 羧甲基纤维素钠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GB/ T 50
3、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 156121995 食品添加剂 蒸馏单硬脂酸甘油酯 GB 16322 植物蛋白饮料卫生标准GB 19644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乳粉 3 术语3.1 豆奶以大豆为主要原料,可添加食糖、食盐,不添加其他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豆奶也可以称为豆乳。3.2 调制豆奶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原料,可添加其它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产品;调制豆奶也可以称为调制豆乳。3.3 豆奶饮料以大豆及大豆制品为主要
4、原料,可添加其它食品辅料加工制成的、大豆固形物含量可相对较低的产品;豆奶饮料也可以称为豆乳饮料或大豆饮料。4 技术要求4.1 原辅料要求 4.1.1 大豆应符合 GB 1352-2009 的规定。4.1.2 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4.1.3 白砂糖Q/YJQ 05 S-20142应符合GB 317的规定。4.1.4 乳粉应符合GB 19644-2010的规定。4.1.7 其它辅料均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或有关规定。4.2 感官要求4.2.1 感官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要求。表1 感官指标项目 要 求外观具有反映产品特点的外观及色泽,允许有少量沉淀和脂肪上浮,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
5、物滋味及气味 具有豆奶以及所添加辅料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无异味。4.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理化指标指 标项 目豆奶饮料固形物,g/100g 20蛋白质,g/100g 1.0脂肪,g/100g 0.44.4 食品添加剂和食品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2760 及GB 14880 的有关规定4.5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4.6 净含量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 75 号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卫生要求脲酶活性、总砷、铅、铜及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致病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按GB 16322的规定执行。需冷藏贮存的产品其
6、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需冷藏贮存产品的微生物指标项目 指标菌落总数 750大肠菌群 40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 不应检出6.1 感官指标检验Q/YJQ 05 S-201436.1.1 外观检验按 GB/T 14251 的规定执行。6.1.2 内容物检验按 QB/T 3599 的规定执行。6.2 理化指标6.2.1 总固形物6.2.11 仪器、设备、材料a)恒温干燥箱:温控(502)-(2502)。b)干燥器:内盛干燥剂c)分析天平:感量0.0001g;d)扁形称量皿;e)海砂;f)恒温水浴锅。6.2.1.2 试液的制备将包装容器内的样品摇匀,倒入烧杯中搅拌均
7、匀。6.2.1.3 分析步骤取 10.00ml 试液(5.2。1.2)于已知称量恒重含海砂的称量皿中,在水浴上蒸发至干,称下取量皿,擦干附着的水分,再放入恒温干燥箱内,在 100-105下烘至恒重。6.2.1.4 结果计算 试样中总固形物含量按公式?(1)计算:X= *100102M(1)式中:X试样中总固形物的含量,单位为克每百毫升(g/100ml)M2试样中总固形物和含海砂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M1含海砂称量皿的质量,单位为克(g)10试液体积,单位为毫升(ml) 。如;两次测定结果符合允许差时,取两次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作为结果,报告结果取小数点后一位。6.2.1.5 允许差在重复
8、性条件下获得的两次独立测定结果的绝对差不应超过算术平均值的 5%。6.2.2 蛋白质按 GB/T 5009.5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蛋白质的换算系数为 6.25。6.2.3 脂肪按 GB/T 5413.3 的规定的方法测定。6.2.8 锡按 GB/T 5009.16 的规定执行。6.3 微生物按 GB/T 4789.26 的规定执行。6.4 净含量按 JJF 1070 的规定执行。7 检验规则Q/YJQ 05 S-201447.1 原辅料入库检验原辅料经企业质检部门按原辅料标准要求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入库。7.2 出厂检验7.2.1 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部门按照其相应的规则确定产品的批次。7.2.
9、2 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要求、蛋白质、脲酶活性、菌落总数及大肠菌群。7.2.3 每批产品应经生产检验部门按本标准规定的方法检验,并出具产品合格证。7.3 型式检验7.3.1 型式检验项目包括本标准中第4章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7.3.2 每一年需对产品进行一次行刑式检验。、7.3.3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原料、工艺发生较大的变化时;停产后重新恢复生产时;出厂检验结果与平常记录有较大差别时。7.4 判定规则 除微生物指标外,检验项目如不符合本标准时,应对不合格项目从该批次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若复验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符合本标准时,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不应复检。8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保质期8.1 标签、标志8.1.1 标签产品标签应符合 GB 7718 和相关法规的规定,并标明蛋白质含量。8.2 包装包装必须符合相关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运输和贮存产品运输应避免日晒、雨淋;产品应在清洁、避光、干燥、通风、无虫害、无鼠害的仓库内贮存;不应与有毒、有害、有异味、易挥发、易腐蚀的物品混装运输或贮存;需冷藏产品应在 0-10的条件下运输和贮存。8.5 保质期在符合 8.1、8.2、8.3、8.4 的条件下,金属罐装产品保质期 1 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