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 企业标准Q/WFZQ/XJBA 0001S2014粉条(丝)2014-03-15 发布 2014-05-01 实施食 品 安 全 企 业 标 准 备 案 网 发 布Q/ 0001S20141前 言企业产品标准编写及备案服务如果您的产品没有可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您的产品的技术指标高于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您需要为您的产品制定企业标准并进行标准备案。此外,在您办理产品检验,以及申办食品生产许可证(QS)时,都需要经备案的企业标准。业务范围:全国1、企业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标准)编写、修改;2、企业标准(产品标准/执行标准)备案
2、、登记。我公司承诺的服务质量1、格式编排和文字内容符合 GB/T1.1-2009 及客户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要求;2、确保引用的标准现行有效;3、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化方面的法规要求;4、符合标准备案的要求。顾客需要提供的产品资料(承诺为企业保密)1、企业名称、公司注册地址(以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为准);2、产品名称、型号、规格;3、产品的生产工艺;4、检测报告,或者产品质量、安全指标;5、产品的其他相关资料,如食用说明、图片等。6、其他能够描述产品技术要求的文档。注:上述第 2-6 项,不是必须提供项;如果不能提供,我公司将与您沟通了解相关内容;如果能够全部或部分提供,则可加快标准编写速度。我公
3、司的工作流程1、接受企业委托(签订合同);2、查询现行相关标准;3、标准草案编制;4、标准审查和定稿5、前往标准备案部门(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卫生局)实施备案本标准由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提出。本标准由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网起草。本标准起草人:贺彪本标准批准人:贺彪电话:13579889204Q/ 0001S20142粉条(丝)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粉条(丝)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玉米淀粉和食用马铃薯淀粉为原料,经和浆、成型、冷却、冷藏、烘干或晒干工艺加工制成的非即食性粉条(丝)。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标准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时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
4、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13 淀粉制品卫生标准GB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 500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9687 食品包装用聚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T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5009.34 食品中亚硫酸盐的测定GB/T 5009.53 淀粉类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8884 马铃薯淀粉GB/T 8885 食用玉米淀粉JJF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02号令食品标识管理规定3 要求3.1 辅料和卫生规范要求3.1.1 马铃薯淀粉:符合 GB/T8884 的规定。3.1.2 玉米淀粉: 符合GB/T8885的规定。3.1.3 生产加工用水:符合GB5749的规定。3.1.4 卫生规范:生产过程中卫生要求应符合 GB14881 的规定。3.2 感官
6、指标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1 感官指标项目 要求组织形态 丝条粗细均匀,无并丝,弹性良好色泽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泽Q/ 0001S20143气味和滋味 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气味和滋味杂质 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指标项目粉丝 粉条水分/(%) 17.0淀粉/(%) 70.0灰分/(g/100g) 0.80丝经/(mm) 1.0 1.0总砷(以 As 计)/(mg/kg) 0.5铅(Pb)/(mg/kg) 0.5黄曲霉毒素 B1/(ug/kg) 5.0二氧化硫残留量/(g/kg) 0.1注:没有使用任何食品添加剂3.4 净含量允许短缺量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应
7、符合JJF1070的规定。4 试验方法4.1 感官指标在自然光下以肉眼观察外观,组织形态,以鼻嗅口尝的方法检验气味和滋味。4.2理化指标4.2.1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4.2.2 淀粉:按GB/T5009.9规定的方法测定。4.2.3 丝经:从试样中随机抽取20根粉条或粉丝截成300mm长,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分别测其断面,取平均值。其中单根粉条或粉丝的每个点测出最大值和最小值,其平均值为单根粉条或粉丝的丝经。4.2.4 二氧化硫残留量:按GB/T5009.34规定的方法测定。4.2.5 铅、总砷、黄曲霉毒素B1: 按GB/T5009.53规定的方法测定。4.2
8、.6 灰分:按GB5009.4规定的方法测定。4.3 净含量及允许短缺量按 JJF1070 的规定的方法检测。5 检验规则5.1 组批同一批原料、 同一班次、同一规格、同一生产日期生产的产品为一批。5.2 抽样每批抽样独立包装不应少于 4 个,样品量总数不少于 1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检备用。5.3 出厂检验产品须经厂质检部门检验合格签发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净含量、水分、丝经。Q/ 0001S201445.4 型式检验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但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型式检验: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b、 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c、 当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动
9、,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差异较大时;e、国家相关执法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第 3 要求中除 3.1 项外的所有要求。5.5 判定原则检验结果均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若有一项指标或一项以上指标不合格,则用备查样品进行复检,复检结果仍有一项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6.1 标志标签应符合 GB7718 的规定及国家相关规定的要求;标志应符合 GB/T191 的要求。6.2 包装产品包装为聚乙烯塑料符合 GB9687 的规定。产品的包装规格根据市场需求另行规定。6.3 运输运输工具要干净、整洁,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混装、混运,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照、雨淋。6.4 贮存产品不得与有异味的、变质的、有毒的物品一起堆放。库房应清洁、干燥、凉爽,并有防尘、防蝇、防鼠设施。产品不得接触墙面或地面,离墙、离地应在20cm以上。产品贮存温度为常温。7 保质期在本标准规定的条件下,保质期18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