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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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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1 年 12 月 13 日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营运车辆的动力性、燃料经济性、制动性、转向操纵性、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排放与噪声控制、密封性、整车装备的基本技术要求和检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营运车辆,非营运车辆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14961979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GB/T38451993 汽油车排气污染物的测量 怠速法

2、GB/T38461993 柴油车自由加速烟度的测量 滤纸烟度法GB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eqv ECE-48:1995)GB72581997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T76071995 柴油机油换油指标GB/T80281994 汽油机油换油指标GB/T124801990 客车防雨密封性试验方法GB/T125451990 汽车燃料消耗量试验方法GB126761999 汽车制动系统结构、性能和试验方法(eqv ISO ECE 13)GB133921992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T143651993 声学 机动车辆定置噪声测量方法 (neq ISO 5

3、130:1982)GB/T182762000 汽车动力性台架试验方法和评价指标 GB182852000 在用汽车排放污染物限值及测试方法(neq EPA-AA-RSPD-M:1996)GB18352.1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352.22001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QC/T476-1999 客车防雨密封性限值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3.1 营运车辆 commercial vehicle从事道路客货运输的经营性车辆。4 动力性 4.1 发动机性能4.1.1 发动机应动力性能良好,运转平稳,怠速稳定。4.1.2 发动机应有良好的起动性能,应能由

4、驾驶员在驾驶座位上起动,当车辆置于:汽油发动机在不低于-5,柴油发动机在不低于 5条件下,用起动机起动时,应在三次起动中至少有一次可在 5s 内起动,在做重复起动试验时,每次间隔 2min。4.1.3 发动机各气缸压缩压力应不小于原设计规定值的 85%;每缸压力与各缸平均压力的差:汽油发动机应不大于 8%,柴油发动机应不大于 10%。4.1.4 发动机点火、燃料供给、润滑、冷却和排气等系统的机件应齐全,性能良好。4.1.5 柴油机的停机装置必须灵活有效。4.2 整车动力性4.2.1 按 GB/T18276 的规定,整车动力性可用底盘测功机检测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来评价。4.2.2 驱动轮输出功率

5、检测工况采用汽车发动机额定扭矩和额定功率时的工况,即发动机全负荷与额定扭矩转速和额定功率转速所对应的直接档(无直接档时,指传动比最接近于的档)车速构成的工况。 4.2.3 在 4.2.2 的检测工况下,采用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相应的发动机输出总功率的百分比作为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vM=PvMo/PM .(1)vp=Pvpo/Pe .(2)式中:vM-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vp-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比,%;PvMo-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kW;Pvpo-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

6、,kW;PM-发动机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输出功率,kW;Pe-发动机的输出功率,kW。国产营运车辆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的输出限值列于表 1,其他车辆可参照执行。 表 1 汽车驱动轮输出功率的限值4.2.4 动力性合格的条件vMMa (3)或 vppa (4)式中:Ma-汽车在额定扭矩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扭矩功率的百分比的允许值,%;pa-汽车在额定功率工况下的校正驱动轮输出功率与额定功率的百分 比的允许值,%。4.2.5 轿车的动力性按额定扭矩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其他车辆应按 4.2.4 规定的两种合格条件中任选一种工况进行检测和评价。 5 燃料经济性 按 12.2 规定的检验方法测

7、得的汽车百公里燃料消耗量不得大于该车型原厂规定的相应车速等速百公里燃料消耗量的 110%。 6 制动性 6.1 车辆应具有行车制动、应急制动和驻车制动功能。6.2 行车制动系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该车原厂规定的有关技术条件。 6.3 行车制动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时的踏板力,对于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500N,对于其它车辆应不大于 700N。6.4 液压行车制动在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时,踏板行程(包括空行程,下同)不得超过全行程的四分之三;制动器装有自动调节间隙装置的车辆的踏板行程不得超过全行程的五分之四,且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踏板行程不得超过 120mm,其他类

8、型车辆不得超过150mm。6.5 驻车制动应能使车辆在即使没有驾驶员的情况下,也能停在上、下坡道上。驾驶员必须在座位上就可以实现驻车制动。施加于驻车制动操纵装置的力:手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4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 600N;脚操纵时,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应不大于 500N,其他车辆应不大于 700N。6.6 驻车制动操纵装置必须有足够的储备行程,一般应在操纵装置全行程的三分之二以内产生规定的制动性能,驻车制动机构装有自动调节装置时,允许在全行程的四分之三以内达到规定的制动效能。棘轮式制动操纵装置应保证在达到规定驻车制动效能时,操纵杆往复拉动的次数不得

9、超过三次。驻车制动应通过纯机械装置把工作部件锁止。不允许利用液压、气压或电力驱动来获得规定的驻车制动效能。 6.7 气压制动系统必须装有限压装置,确保贮气筒内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6.8 采用气压制动系统的车辆,发动机在 75%的额定功率转速下,4min(汽车列车为 6min,城市铰接公共汽车和无轨电车为 8min)内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零开始升至起步气压(未标起步气压,按400kPa 计)。6.9 车辆的行车制动必须采用双管路或多管路。6.10 车辆运行过程中,不应有自行制动现象。当挂车与牵引车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动,牵引车的制动仍然有效。6.11 车辆安装防抱制动装置的要求按 G

10、B126761999 中 4.2.20 和4.3.13 的规定。6.12 制动系统故障报警装置应完好有效。 6.13 试验台检验(以下简称“台试“)制动性能6.13.1 行车制动性能6.13.1.1 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测出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表 2 台试制动力要求 制动力总和与整车重量的百分比/% 轴制动力与轴荷的百分比/% 空 载 满 载 前 轴 后 轴 60 50 60 -1)空载和满载状态下测试均应满足此要求 6.13.1.2 台试时的制动气压和制动踏板力要求a)满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额定工作气压;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500N;其

11、他车辆700N。b)空载检验时气压制动系:气压表的指示气压600kPa;液压制动系:踏板力,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9 的载客汽车400N;其他车辆450N。6.13.1.3 制动力平衡要求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与全过程中测得的该轴左右轮最大制动力中大者之比,对前轴不得大于20%;对后轴:当后轴制动力大于或等于后轴轴荷的 60%时不得大于24%;当后轴制动力小于后轴轴荷的 60%时,在制动力增长全过程中同时测得的左右轮制动力差的最大值不得大于后轴轴荷的 8%。6.13.1.4 汽车制动协调时间(指在急踩制动时,从踏板开始动作至制动力达到表 2 规定的制动力 75%时所

12、需的时间):对采用液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 0.35s;对于采用气压制动系的车辆不得大于0.56s。6.13.1.5 车轮阻滞力:进行制动力检测时,车辆各轮的阻滞力均不得大于该轴轴荷的 5%。6.13.1.6 制动完全释放时间(从松开制动踏板到制动消除所需要的时间)对单车不得大于 0.8s。6.13.2 应急制动性能6.13.2.1 应急制动应在行车制动系统有一处管路失效的情况下,在规定的距离内将车辆停住。6.13.2.2 检查汽车是否具有有效的应急制动装置。如受检汽车没有应急制动装置或对应急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应按 6.13.2.3 的规定检验其应急制动性能。6.13.2.3 应急制动性能要求

13、:汽车在制动试验台上,应急制动起作用时,其测得的制动力应符合表 3 的规定。表 3 汽车应急制动力要求 车辆类型 应急制动力总和 占整车重量百分比/% 允许操纵力/N 手操纵 脚操纵 座位数9 的载客汽车 30 400 500 其他载客汽车 26 600 700 载货汽车 23 600 700 6.13.3 驻车制动性能当采用制动试验台检验车辆驻车制动的制动力时,车辆空载,乘坐一名驾驶员,使用驻车制动装置,驻车制动力的总和应不小于该车在测试状态下整车重量的 20%;对总质量为整备质量 1.2 倍以下的车辆,限值为 15%。 6.4 道路试验(以下简称“路试“)制动性能车辆路试制动性能要求按 G

14、B72581997 中第 6.14 条的规定。6.15 当车辆经台试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用 6.14 规定的路试进行复检,并以满载路试的结果为准。7 转向操纵性 7.1 转向盘的最大自由转动量7.1.1 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km/h 的汽车:20;7.1.2 最大设计车速小于 100km/h 的汽车:30。7.2 转向轻便性7.2.1 路试检测:汽车空载在平坦、干燥和清洁的硬路面上以10km/h 的速度在 5s 之内沿螺旋线从直线行驶过渡到直径为 24m 的圆周行驶,施加于转向盘外缘的最大切向力不得大于 150N。7.2.2 原地检测:汽车转向轮置于转角盘上,转动转向盘使转向

15、轮达到原厂规定的最大转角,在全过程中用转向力测试仪测得的转动转向盘的操纵力不得大于 120N。7.3 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7.3.1 前轴采用非独立悬架的汽车,转向轮的横向侧滑量,用侧滑仪(包括单、双板)按 12.4.2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侧滑量值应不大于5m/km。7.3.2 前轴采用独立悬架的汽车,可以前轮定位参数值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为合格。7.4 车轮定位值7.4.1 车辆的前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7.4.2 凡后轮有定位技术参数的汽车,后轮定位值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 7.5 车辆的最小转弯直径以前外轮轨迹中心线为基线测量,其值不得大于 24m。转向轮

16、的最大转向角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的有关技术条件。内、外轮转角应符合一定的几何比例关系。7.6 悬架特性对于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 100km/h、轴载质量小于或等于1500kg 的载客汽车,应按 12.4.3 规定的方法进行悬架特性检测。7.6.1 用悬架检测台按 12.4.3.1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的车轮在受外界激励振动下测得的吸收率(被侧汽车共振时的最小动态车轮垂直载荷与静态车轮垂直载荷的百分比值)应不小于 40%,同轴左右轮吸收率之差不得大于 15%。7.6.2 用平板检测台按 12.4.3.2 规定的方法检测时,受检车辆制动时测得的悬架效率应不小于 45%,同轴左右轮悬架效率之

17、差不得大于 20%。7.7 动力转向(或助力转向)的车辆卸载阀的工作时刻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有关技术条件。7.8 汽车应具有适度的不足转向特性,以使车辆具有正常的操纵稳定性。7.9 转向轮转向后应能自动回正,在平坦、硬实、干燥和清洁的道路上行驶不得跑偏,其转向盘不得有摆振或其他异常现象。7.10 转向盘应转动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车轮转向过程中不得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7.11 转向节及臂,转向横、直拉杆及球销应无裂纹和损伤,并且球销不得松旷。对车辆进行改装或修理时,横直拉杆不得拼焊。8 照明和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8.1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8.1.1 在检验前照灯的近光光束照射位置时

18、,前照灯在距离屏幕前10m 处,光束明暗截止线转角或中点的高度应为 0.6H0.8H(H 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其水平方向位置要求向左向右偏均不得超过100mm。8.1.2 四灯制前照灯其远光单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在距离屏幕10m 处,光束中心离地高度为 0.85H0.90H,水平位置要求左灯向左偏不得大于 100mm, 向右偏不得大于 170mm;右灯向左或向右偏均不得大于 170mm。8.1.3 汽车装用远光和近光双光束灯时以调整近光光束为主。对于只能调整远光单光束的灯,调整远光单光束。8.1.4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按 12.6 规定的方法进行。8.2 汽车每只前照灯远光光束发光强

19、度应达到如下要求:两灯制:12000cd;四灯制:10000cd。测试时,电源系统可处于充电状态。采用四灯制的汽车,其中两只对称的灯达到两灯制的要求时,视为合格。8.3 汽车的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得因车辆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的开关应安装牢固、开关自如,不得因车辆振动而自行开关。 8.4 所有前照灯的近光都不得眩目。8.5 汽车和挂车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光色、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应符合 GB4785 的有关规定。8.6 全挂车应在挂车前部的左右各装一只红色标志灯,其高度应比全挂车的前栏板高出 300mm400mm,距车箱外侧应小于 150mm。8

20、.7 车辆应装置后回复反射器,车长大于 10m 的车辆应安装侧回复反射器,汽车列车应装有侧回复反射器。回复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 150m 处用汽车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8.8 装有前照灯的车辆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并且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的远光应同时熄灭。同一辆车上的前照灯不允许左、右的远、近灯光交叉开亮。 8.9 车辆的前位灯、后位灯、示廓灯、挂车标志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火时仍能点亮。8.10 空载高为 3m 以上的车辆应安装示廓灯。8.11 车辆应安装一只或两只后雾灯,只有当远光灯、近光灯或前雾灯打开时,后雾灯才能打开。后雾灯

21、可以独立于任何其他灯而关闭。后雾灯可以连续工作,直至位置灯关闭时为止,之后一直处于关闭状态,直至再次打开。车辆(挂车除外)可以选装前雾灯。8.12 车辆应装有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为 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 1.5s。8.13 汽车及挂车均应安装侧转向灯,若汽车前转向灯在侧面可见时则视为满足要求。铰接式车辆每一刚性单元必须装有至少一对侧转向灯。8.14 车辆仪表板上应设置与行驶方向相适应的转向指示信号和蓝色远光指示信号灯。8.15 仪表板上应设置仪表灯。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仪表并不得眩目。8.16 各

22、种客车应设置车厢灯和门灯。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至少有两条车厢照明电路,仅用于进出口处的照明电路可作为其中之一。当一条电路失效时,另一条应能正常工作,以保证车内照明,但不得影响驾驶员的视线和其他机动车的正常行驶。8.17 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得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8.18 车辆前、后转向信号灯、危险报警闪光灯及制动灯白天距100m 可见,侧转向信号灯白天距 30m 可见;前、后位置灯、示廓灯和挂车标志灯夜间好天气距 300m 可见;后牌照灯夜间好天气距 20m能看清牌照号码。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8.19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设置电源总开关,分线路保险完

23、善的客车除外。8.20 车速里程表、水温表、机油压力表、电流表、燃油表、气压表等各种仪表和信号装置应齐全有效。8.21 发电机技术性能应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所有电气导线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固,并有绝缘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需设绝缘套管。9 排放与噪声控制 9.1 排放污染物控制9.1.1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9.1.1.1 按 GB18352 通过型式认证的轻型汽车,应进行双怠速试验或加速模拟工况(ASM)试验。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按 12.7.1 规定的方法进行,其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 4。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按 12.7.2 规定的方法进行,其

24、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 5。表 4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怠速 高怠速CO,% HC,10-6 1) CO,% HC,10-6 1)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 M12)类车辆 0.8 150 0.3 100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 N13)类车辆 1.0 200 0.5 150注:1)HC 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2)M1 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 6 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3)N1 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 6 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 2500kg 但不超过 3500 的 M 类车辆。9.

25、1.1.2 除 9.1.1.1 规定的其他 M、N 类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 12.7.3 规定的方法进行怠速试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见表6。9.1.2 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排气污染物控制9.1.2.1 按 GB18352 通过型式认证的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 12.7.4.1 进行自由加速排气可见污染物试验,排气可见污染物限值见表 7。9.1.2.2 除 9.1.2.1 规定的其他装配压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应按12.7.4.2 进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自由加速烟度试验排放限值见表8。9.1.3 汽油车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9.1.3.1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生产的汽油车

26、应安装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9.1.3.2 燃油蒸发污染物排放控制装置应在有效使用日期(或有效使用里程)内。9.1.3.3 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等现象。 9.1.4 汽车曲轴箱污染物排放控制9.1.4.1 汽油车应装有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包括 PCV 阀或流量孔和通风管。9.1.4.2 曲轴箱强制通风系统连接管路应完好,胶管不得有断裂、老化、脱落现象。9.1.4.3 用 U 型水压计或微型压力计在机油标尺孔处检查怠速、50%额定转速的曲轴箱压力,不得出现正压力。9.2 汽车噪声控制9.2.1 汽车定置噪声:按 12.8.1 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其限值如表9 所示。9

27、.2.2 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 82dB(A),中级以上营运客车车内噪声声级应不大于 79dB(A)。其检验方法按 12.8.2 的规定进行。 9.2.3 汽车驾驶员耳旁噪声声级应不大于 86dB(A),其检验方法按12.8.3 的规定进行。9.2.4 喇叭声级:汽车喇叭声级在距车前 2m、离地高 1.2m 处用声级计测量时,其值应为 90dB(A)115dB(A)。表 4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双怠速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 辆 类 型 怠 速 高 怠 速 CO % HC 10-6 ) CO % HC 10-6 )2001 年 1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 M1) 类车辆 0.8 150 0

28、.3 1002002 年 1 月 1 日以后上牌照的 M1) 类车辆 1.0 200 0.5 150)HC 容积浓度值按正己烷当量。 )M1 指车辆设计乘员数(含驾驶员)不超过 6 人,且车辆最大总质量不超过 2500kg。 )N1 还包括设计上乘员数(含驾驶员)超过 6 人,或车辆最大总质量超过 2500kg 但不超过 3500 的 M 类车辆。 表 5 装配点燃式发动机的车辆加速模拟工况试验排气污染物限值 车辆类型 基准质量 (RM) kg ASM5025 SM2540 HC/10-6 ) CO/% NO/10-6 HC/10-6 ) CO/% NO/10-6 2001 年 1 月 1 日

29、 以后上牌照的 M1)类车辆 4300r/min 97 95柴 油 100 98中型客车、货车、大型客车 汽 油 97 95柴 油 103 101重 型 货 车 N147kW 101 99N147kW 105 103注:N汽车发动机额定功率。nr发动机额定转速。 10 密封性 10.1 客车防雨密封性按 12.9 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检验,应达到 QC/T476 的有关要求。10.2 连接件密封性汽车上各连接件无漏油、渗水和漏气现象。10.3 制动系统密封性10.3.1 采用气压制动的汽车,当气压升至 600kPa 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 3min 后,其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 10k

30、Pa。在气压 600kPa 的情况下,将制动踏板踩到底,待气压稳定后观察3min,单车气压降低值应不大于 20kPa;汽车列车气压降低值不得超过 30kPa。10.3.2 采用液压制动的汽车在保持踏板力为 700N 达到 1min 时,踏板不得有缓慢向地板移动的现象。11 整车整备 11.1 基本要求11.1.1 整车整备应齐全、完好、有效,各连接部件紧固完好。车体应周正,车体外缘左右对称部位(在离地高 1.5m 内测量)高度差不得大于 40mm;左右轴距不得大于轴距的 1.5/1000。11.1.2 车辆的结构不得任意改造。11.1.3 营运车辆的车顶、车门、车身、风窗玻璃等部分的标识应统一

31、,齐全有效,并符合有关规定。11.2 车辆尺寸参数11.2.1 车辆的外廓尺寸限值应符合表 10 的规定。 表 10 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单位: m车 辆 类 型 长 宽 高载货汽车(包括载货越野汽车) 12 2.5 4整体式客车 12 2.5 4半挂汽车列车 16.5 2.5 4全挂汽车列车 20 2.5 411.2.2 车辆后悬客车及封闭式车厢(或罐体)的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65%,最大不得超过 3.5m。其他车辆后悬不得超过轴距的 55%。对于三轴车辆,若二、三轴为双后轴,其轴距应按第一轴至双后轴中心线的距离计算;若一、二轴为双转向轴,其轴距按一、三轴的轴距计算。多轴车辆的后悬应从最后

32、一轴的中心线往后计算。对于客车,后悬应以车身外蒙皮尺寸计算。如后保险杠突出于后背外蒙皮,则以后保险杠尺寸计算,不计后尾梯。11.3 车辆质量参数11.3.1 车辆总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 a)半挂汽车列车、全挂汽车列车:40000kg;b)集装箱半挂列车:46000kg。11.3.2 车辆轴载质量不得超过下列规定值:a)单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6000kg;b)单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0000kg;c)双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0000kg;d)双联轴(每侧各一单轮胎、双轮胎)载质量:14000kg;e)双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18000kg;f)三联轴(每侧单轮胎)载质量:1

33、2000kg;g)三联轴(每侧双轮胎)载质量:22000kg。11.3.3 在 11.3.2 中,凡已经国家批准生产的单轴轴载质量大于10t、小于或等于 13t 的车辆,只要车辆的总质量符合国家核定的吨位标准,暂以国家核定的轴载质量视同轴载质量限值标准。 11.3.4 用轴(轮)荷仪测量车辆的前后轴(轮)荷及整车重量,在整备质量状态下测得的值应不超出汽车制造厂规定的该车整备质量的5%。11.4 车速表检查车速表允许误差范围为20%5%,即当实际车速为 40km/h 时,车速表指示值应为 38km/h48km/h。其检验方法按 12.10 的规定进行。11.5 滑行性能11.5.1 用底盘测功机

34、检测时,按 12.5.1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30km/h 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11.5.2 路试检测时,按 12.5.2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初速为 30km/h 的滑行距离应符合表 11 的规定。表 11 车辆滑行距离要求汽车整备质量 M/kg 双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 单轴驱动车辆的滑行距离/mM11000 214 27011.5.3 按 12.5.3 规定的方法测得的滑行阻力 Ps,应符合Ps1.5%Mog式中,Ps-滑行阻力,N;M-汽车的整备质量,kg;g-重力加速度,9.8m/s。11.5.4 车辆的滑行性能符合 11.5.1、11.5.2 或 11.5.3 中任

35、一项即为合格。11.6 异响检查11.6.1 发动机运转应无异响,运转和加速时不得有回火放炮现象。11.6.2 车辆运行当中底盘应无异响。11.7 润滑检查11.7.1 各部润滑良好,发动机机油压力应符合该车有关技术条件的规定。11.7.2 汽油机油换油指标应符合 GB/T8028 的规定;柴油机油换油指标应符合 GB/T7607 的规定。11.7.3 变速箱、后桥等总成和部件的润滑油的规格和用量应符合规定。11.8 车架、车身与驾驶室11.8.1 车身和驾驶室的技术状况应能保证驾驶员有正常的工作条件和客货安全。11.8.2 车身和驾驶室应坚固耐用,车架、车身与驾驶室不得有开裂、锈蚀和明显变形

36、,螺栓和铆钉不得缺少或松动,车身与车架的连接应安装牢固。11.8.3 货箱的栏板和地板应平整;客车车身与地板应密合,应有防止发动机废气进入车厢内部的有效措施。地板和座椅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座椅合扶手应安装牢固可靠。乘客座椅间距不得采用沿滑道纵向调整的结构。11.8.4 车身外部和内部都不应有任何可能使人致伤的尖锐凸起物。11.8.5 驾驶室和乘客舱所有内饰材料应具有阻燃性。11.8.6 车门和车窗11.8.6.1 车门和车窗应启闭轻便,不得有自行开启现象,锁止可靠,玻璃升降器应完好。11.8.6.2 动力启闭的乘客门a)采用动力启闭的乘客门在有故障的情况下,应仍能简便地靠手动来开关。在紧急情况下

37、,当车辆静止、且车门未锁时,每扇动力启闭乘客门不论是否有动力供应,都能通过控制器从车内或车外开启。此控制器应有明显标志,易于识别,且安装在便于操作、确保安全的地方。b)应设发光或音响信号装置,以便在乘客门未完全关闭时告知驾驶员。此信号装置可用于一个或数个乘客门。c)每扇动力启闭乘客门的结构和控制系统应做到乘客不会被门伤害或夹住。对开式折叠乘客门,应在可能夹住乘客的门边缘全长上安装总宽度至少为 40mm 的橡胶密封条。11.8.6.3 车辆的门窗应使用安全玻璃,前风窗玻璃应采用夹层玻璃或部分区域钢化玻璃,其他车窗可采用钢化玻璃。11.8.7 驾驶室必须保证驾驶员的前方视野和侧方视野。车窗玻璃不允

38、许张贴妨碍驾驶员视野的附加物及镜面反光遮阳11.8.8 前风窗玻璃应装备刮水器,刮水器应能正常工作,刮水器关闭时刮片应能自动返回至初始位置。11.8.9 安全出口11.8.9.1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如车身右侧仅有一个乘客上下的车门时,应设置安全门或安全窗。卧铺客车应设置车顶安全出口。其卧铺布置为上、下双层时,侧窗布置应为上下双排。使用安全门时应保证不用其他器具即可将其向外推开。安全出口的数量及位置应符合有关规定。11.8.9.2 安全门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门的净高不得小于 1250mm,净宽不得小于 550mm;b)门铰链应在门前端,向外开启角度应不小于 100,并能在此角度下保持开启

39、,同时设有开启报警装置;c)通向安全门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300mm,不足 300mm 时,允许采用迅速翻转座椅等方法加宽通道;d)车内外应设应急开门把手,车外把手距地面高度应不大于1800mm;e)关闭时应能锁止;f)在安全门或安全窗处应有醒目的红色标志和操纵方法,字体高度应不小于 20mm。11.8.9.3 安全窗应满足下列要求a)安全窗和安全顶窗的面积应不小于 3105mm2,且能内接一个400mm600mm 的椭圆;车辆后端面的安全窗的面积应不小于4105mm2,且能内接一个 500mm700mm 的矩形;b)安全窗应易于向外推开或用手锤击破玻璃,在其附近应备有便于取用的击碎出口玻璃的

40、专用工具。11.8.10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同方向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 650mm,面对面座椅的座间距不得小于 1200mm。11.8.11 中级、中级以上车长大于或等于 9m 的营运客车和卧铺客车车身顶部不得设置行李架,应设置符合有关标准要求的行李舱。其他客车需设置车外顶行李架时,其顶架载荷按每个乘客 10kg 行李核定,且行李架长度不得超过车长的三分之一。11.8.12 卧铺客车的卧铺应采用“1+1“或“1+1+1“纵向布置(与车辆前进方向相同),卧铺宽度应不小于 450mm,卧铺纵向间距应不小于1400mm,相邻卧铺的间距应不小于 350mm。11.8.13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应

41、设置乘客通道,通道距地板上平面700mm 以下范围内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300mm;700mm 以上的通道宽度应不小于 450mm。营运客车通道中不准设置供乘客使用的折叠式座椅。11.8.14 车长大于 6m 的客车的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不大于400mm;若采用钢板悬架,则后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不得大于430mm。车长大于 6m 的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乘客门的一级踏步高应不大于 430mm。11.8.15 轿车应装有护轮板,挂车后轮应有挡泥板,其他车辆的所有车轮均应有挡泥板。11.9 行驶系11.9.1 车轮和轮胎11.9.1.1 轮胎的磨损:轿车和挂车胎冠上花纹深度不得小于1.6mm;其他车辆转

42、向轮的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3.2mm,其余轮胎胎冠花纹深度不得小于 1.6mm。11.9.1.2 轮胎胎面不得有因局部磨损而暴露出轮胎帘布层。轮胎的胎面和胎壁上不得有长度超过 25mm 或深度足以暴露出轮胎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11.9.1.3 同一轴上轮胎规格和花纹应相同,轮胎规格应符合车辆出厂时的规定,同一轴上轮胎外径的磨损程度应大体一致。11.9.1.4 汽车转向轮不得装用翻新的轮胎。 11.9.1.5 汽车装用的轮胎应与其最大设计车速相适应。11.9.1.6 轮胎负荷不应超过该轮胎的额定负荷,轮胎的充气压力应符合该轮胎承受负荷时规定的压力。11.9.1.7 最大设计车速超过 120km

43、/h 的车辆,其车轮应做动平衡,并应符合有关技术要求。11.9.1.8 轮胎螺母和半轴螺母应完整齐全,并应按规定力矩紧固。11.9.1.9 车辆总成的横向摆动量和径向跳动量: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 的汽车不得大于 5mm;其他车辆不得大于 8mm。11.9.2 钢板弹簧不得有裂纹和断片现象,其弹簧形式和规格应符合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中心螺栓和 U 形螺栓应紧固。 11.9.3 减振器应齐全有效。11.9.4 前、后桥不得有变形和裂纹。11.9.5 车桥与悬架之间的各种拉杆和导杆不得变形,各接头和衬套不得松旷和移位。11.10 传动系11.10.1 离合器踏板自由行程应符合原厂规定的该车

44、技术条件的有关规定。11.10.2 离合器踏板力应不大于 300N。11.10.3 离合器应接合平稳,分离彻底,工作时不得有异响、抖动和不正常打滑等现象。11.10.4 变速器和分动器,换档时齿轮啮合灵便,互锁、自锁、倒档锁装置有效,不得有乱档和自动跳档现象,换档时变速杆不得与其他部件干涉。运行中无异响。11.10.5 传动轴在运转时不得发生振抖和异响,中间轴承和万向节不得有裂纹和松旷现象。 11.10.6 驱动桥工作应正常且无异响。11.11 安全防护装置11.11.1 汽车安全带11.11.1.1 座位数小于或等于 20(含驾驶员座椅,下同)或者车长小于或等于 6m 的载客汽车和最大设计车

45、速大于 100km/h 的载货汽车和牵引车的前排座位必须装置汽车安全带。长途客车和旅游客车的驾驶员座椅及前面没有座椅或护栏的座椅应安装汽车安全带。安全带应有认证标志。11.11.1.2 卧铺客车的每个铺位均应安装两点式汽车安全带。11.11.1.3 汽车安全带应可靠有效,安装位置应合理,固定点应有足够的强度。11.11.2 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11.11.2.1 车辆(挂车除外)必须在左右各设置一面后视镜;车长大于 6m 的平头客车和平头载货汽车车前应设置一面下视镜。轿车和客车驾驶室内应设置一面内后视镜。11.11.2.2 车辆车外后视镜的安装位置和角度应保证看清车身左右外侧、车后 50m

46、以内的交通情况。前下视镜应能看清风窗玻璃前下方长 1.5m、宽 3m 范围内的情况。11.11.2.3 车内外后视镜和前下视镜应易于调节,并能有效保持其位置。11.11.2.4 安装在外侧距地面 1800mm 以下的后视镜,当行人等接触该镜时,应具有能缓和冲击的功能。11.11.3 车辆驾驶室内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而使驾驶员产生眩目的装置,且该装置在车辆碰撞时,不应对驾驶员造成伤害。11.11.4 轿车及在寒冷地区营运的车辆的前风窗玻璃应装有除雾、除霜装置。11.11.5 客车车内空气调节11.11.5.1 空调系统应具有制冷或采暖功能,并应运转正常。不允许采用直通式采暖方式。11.11.5.2 应设有通风换气装置。11.11.5.3 燃烧式采暖系统和利用排气余热的采暖系统应设置有害气体安全报警装置。11.11.6 燃油系统的安全保护11.11.6.1 燃油箱及燃油管路应坚固牢靠,不致因振动和冲击而发生损坏和漏油现象。11.11.6.2 车厢内不允许装设燃油供给系统。11.11.6.3 燃油箱的加油口及通气口应保证在车辆晃动时不漏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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