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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地位.doc

上传人:dreamzhangning 文档编号:4214352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25 大小: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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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地位1、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学科性质及地位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一、犯罪现象犯罪现象是一种社会法律现象,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所发生的全部犯罪行为的总称。(一)犯罪现象的本质属性1研究犯罪现象的本质属性是犯罪学的重要任务, “一定数量的犯罪集合而构成的犯罪现象,不是个别的具体的犯罪行为的简单相加,它在一个新的层次上具有的新的性质”。(1)马克思主义认为,在阶级社会里,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总是由统治阶级的利益和统治秩序的需要而通过国家的法律加以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它具有阶级性和法定性。(2)罪与非罪的界限不是永远不变的,它总会随着历史2的发展而变化,从

2、这个角度看,犯罪现象又具有相对性。(3)实施犯罪的人,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条件以及危害结果都具有社会性,因此,犯罪现象又具有显著的社会性。(二)犯罪情况、特点和规律1犯罪情况犯罪情况是犯罪数量、类型、危害的程度、犯罪的时间、地区、犯罪主体的构成状况和犯罪主体的个人情况。它是犯罪现象最表层的现象,是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和最基本的研究素材。2犯罪特点犯罪特点是犯罪现象所表现出来的某种特性,即犯罪现象在某一时期内的共性。它是对犯罪现象的深层次的显现。3犯罪规律犯罪规律是在一定条件下,犯罪的升降、涨落、变化和发展的一般趋势。即犯罪的流量和流向的一般运动过程。犯罪规律决定了犯罪情况和特点,并通过它们表征和显

3、示自己。(三)犯罪结构和犯罪分类1犯罪结构犯罪结构是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分类的各类犯罪的有机结3合。2犯罪分类(1)犯罪分类是根据刑法规定的各种犯罪,按照一定标准归并为不同类型。(2)犯罪分类有刑法学的犯罪分类和犯罪学的犯罪分类。(四)犯罪人1犯罪人是犯罪的自然人和法人。2被害人是研究刑事被害人的状况特点、类型、被害原因以及被害预防等方面的问题。二、犯罪原因(一)研究犯罪原因的基本理论,包括犯罪原因、概念、特征、分类、因果关系及其方法论1犯罪原因的概念犯罪原因是引起犯罪发生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作用的过程。犯罪原因是一个多元、多层次、多变量的、综合性的动态系统。2犯罪原因的分类由于犯罪原因本身的多样性

4、和相互作用的复杂性,因此,犯罪原因的分类是多元的分类方法。 必须强调的是具体犯罪行为的原因和整体犯罪现象的原因是有区别的。3犯罪原因的研究方法4犯罪原因的研究要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由果溯因,即由现实的犯罪现象去分析它产生的原因和条件。(一)犯罪的社会因素犯罪的社会因素是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社会现象的总称。犯罪的社会因素可分为宏观社会因素和微观社会因素。(二)犯罪的主体因素犯罪的主体因素是犯罪主体的意识因素、心理因素、人格因素和生理因素。三、预防犯罪(一)概念犯罪预防是为消除犯罪的原因和条件,防止和减少犯罪发生而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防治措施。(二)预防犯罪的基本理论包括预防犯罪的性质、任务

5、、地位和功能;预防犯罪的基本原理;预防犯罪的总方针与原则等问题;比较研究古今中外各种预防犯罪的理论和措施。(三)犯罪预测犯罪预测是在掌握过去和现在犯罪情况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方法,对未来犯罪的发展趋势进行推断和展望。(四)犯罪预防的主体结构及其作用预防犯罪主体是全方位多层次的,是在各级党委的领导5下全社会各部门、各行各业、各组织和公民都有预防犯罪的责任和义务。(五)预防犯罪的措施体系这是指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方针的指导下,建立起社会预防、心理预防、治安预防和刑罚预防的措施体系及其网络。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和地位(一)由于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而这种社会现象又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

6、,因而对犯罪学学科性质的界定出现了不同的争论。(二)我们认为,由于犯罪学研究的对象是犯罪现象产生、变化、发展的规律,以及引起犯罪发生的主客观因素及其防治对策,具体来说,就是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对策,因而它是需要运用社会学和法学等多种学科的知识和方法的交叉和综合性学科。1犯罪学研究的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都必须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为基础。犯罪学的研究内容既要运用刑事法学和其他有关的部门法学的研究成果,又要对它们的研究成果进行综合。因此,犯罪学不仅有法学的内容,而且要以法学为基础。2犯罪学在研究犯罪的社会原因和犯罪主体原因时又超出了法学的范围,必须运用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等知6识进行

7、研究。从这个意义上讲,犯罪学又有社会学等学科的重要内容。2. 犯罪人与被害人的互动模式及责任认定。一、对应共存关系(一)概念。对应共存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犯罪被害”过程中互相对应、互为依存、缺一不可的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载体上的“对偶对称性”。2角色上的“预先自塑”性。3参与上的“刑事伙伴”性。4作用上的“互补合作”性。二、二元原因关系(一)概念。二元原因关系是指双方在引发“犯罪被害”这一互动过程的原因方面,存在着被害人之被害关系与犯罪人之加害原因同时并存、互相结合、缺一不可的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加害原因之“一元”。2被害原因之“一元”。3二元原因的结合共同

8、引发其互动过程。三、彼此作用关系7(一)概念。彼此作用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各自以其被害原因或加害原因为作用力,相互影响、彼此互动,对推动互动进程共同发挥其作用的关系。彼此作用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害”与“犯罪”均是动态概念。2被害人与犯罪人均是积极主体。3双方是以“互相影响、彼此作用”的方式推进其互动过程的。4其“彼此作用”可以有多种模式。其“彼此作用”的多种模式有如:(1) “单向利用”模式;(2) “单向诱发”模式;(3) “相向加害”模式;(4) “变敌对为融洽”模式。四、刺激反应关系(一)概念。刺激反应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的心理机制方面,存在着一种彼此互为刺激、

9、互作反应的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害人的致害因素作为一种“刺激”,是犯罪人产生加害“反应”的前提。2加害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不过是针对被害人所予刺激而作出的一种非法加害“反应”。3 “刺激与反应”对于双方主体而言,均具有相向性、互为性、循环往复性和缺一不可性。4 “刺激与反应”在被害过程的各个阶段均可出现。8五、被害转化关系(一)概念。被害转化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过程中,存在着一种“角色易位”或“角色竞合”形式的被害转化趋向的关系。被害转化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均是以对方为客体而互动着的。2矛盾的双方均有可能成为最终的被害人或犯罪人。3 “加害被害关系”的不同形

10、态体现了被害转化关系。4被害转化关系在被害过程的各个阶段中均可发生。六、互塑、共塑关系(一)概念。互塑、共塑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互动的结果方面最终互相塑造、共同塑造出真正的被害人与犯罪人的这种互补协作关系。互塑、共塑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双方是形影相随的一对“刑事伙伴”。2双方以“互补协作”的方式完成其互塑、共塑过程。3加害原因和被害原因是互塑、共塑双方角色的前提和材料。4 “刺激与反应”是互塑、共塑双方角色的内在机制和具体塑造过程。七、归责可能关系(一)概念。归责可能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推进9互动过程的责任方面,往往存在着可以因情划归出各自不同责任程度的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

11、几个方面:1可归之“责”主要是指“原因之责”,也即双方在推进互动过程之原因方面的“加害原因之责”和“被害原因之责”。2 “原因之责”不等于“刑事之责”,更不是让被害人去对犯罪人所犯之罪共同承担“刑事责任”;强调“原因之责”旨在预防、避免或减少被害。3 “归责可能”的基础源于双方共同推进了互动过程。4 “归责可能”的常见类型,如“完全无责任的被害人”、“有一定责任的被害人”等类型。八、刑事对立关系(一)概念。刑事对立关系是指被害人与犯罪人在其互动关系的本质属性方面,存在着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意义上互相冲突、互相对立的刑事法律关系。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权益”的非法侵害或合法保护,是刑事对立

12、关系产生的前提。2刑事对立关系是双方互动关系的本质所在。3刑法意义上的刑事对立关系主要体现在实体权益方面。4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刑事对立关系主要体现在诉讼地10位、诉讼权利等方面。当前违法犯罪的原因分析1987 年至今,中国已经完成厂一个广泛而深刻的社会转折。中国的经济基础、社会结构、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中国社会在加速实现现代化的同时,呈现极为复杂多变的状况。首先,中国的经济所有制结构由单一的公有制转变为多种经济成份并存个体、私营和外资企业蓬勃发展,壶国民经济户所占的比重不断增加,在有些地区甚至超过公有制经济。到 1990 年,我国工业产值中,国有企业的产值占545,集体企业占

13、357,个体、私营和“三资”企业占 98;在社会商品岁售总额中全民商业企业占393,集体商业占 319,合营、个体私营企业占288。这种发展趋势一直保持到现在。所有制结构的改变,导致分配方式的随之改变。现在,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允许存在少量剥削的分配格局已经形成。其次,经济模式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调节生产和消费的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路大的作用。 “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已经形成。广大农村迅速走向工业化和城市化。1987 年以来,农村的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发展十分迅速。到 1990 年*乡镇企11业已安排农村劳动力 9200 多万人,1991 年乡镇

14、企业总产佰1 万亿元,比 1978 年增长 20 多倍,已占全国工业总产值的l3。到 l 995 年,乡镇企业产值在工业产值中的比例已超过 13。生产方式的变更和经济实力的提高,使农村的生活环境和生活方式迅速向城镇化发展。在人口、财富、文化设施经济发达的地方,形成一大批新兴的中小城市(镇)。同时,出于基础和环境的差异,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发展水平已经有了明显的南北和东西差距。同中国的地形由西向东逐渐降低正好相反,经济发展水平由东向西逐渐降低。中国已经逐步实现了全方位、客层次的整体对外开放格局,中国日益同国际政治经济文化体系融为一体。由封闭、独立转化为开放柯相互依赖。中国的思想方式和价值观念正变得多

15、元化、复杂化。在科学与法制观念日益深人人心的同时,专制、愚昧和漠视法制的落后思想也变换了新的形式和内咨存在于众多人的思想观念中。人们日益注重个人价值的实现。在勤俭、重知识、重家庭、重责任、重孝道等传统中国美德依然被推祟的同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已渗入社会大众层识的深层。4、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定性及适用问题。笔者以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包括以下几点:12第一,宽严并用,即对待任何犯罪都应坚持惩罚与教育感化相结合。惩罚是宽严相济中严的体现,指对一切犯罪均应予以追究, 不仅包括对严重犯罪施以较重的惩罚,也包括对轻微犯罪施以应得的惩罚。在追究犯罪的同时, 无论是对严重犯罪还是轻微犯罪,只

16、要犯罪人具有法定从宽情节就应当依法从宽,具有酌定从宽情节的也应予以考虑;对待被监禁的罪犯,要配合思想改造、技术培训、劳动创造等教育感化措施;对待未被监禁的罪犯,也要根据情况实施帮教措施,做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减少社会对立面。坚持宽严并用,既不能一味从严,也不能一味从宽。一味从严就会走向重刑主义、突破法治的界限,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一味从宽就会放纵犯罪、不符合刑罚公正的要求。因此,坚持宽严并用必须注意宽与严的结合,只有这样才能维护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第二, 区别对待。这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核心,它是指:对待严重犯罪和主观恶性大的犯罪人,要依法严惩,强调犯罪化、重刑化和监禁化;对待轻微

17、犯罪和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人,要从宽处理,强调非犯罪化、轻刑化和非13监禁化。或许有人会认为这实际上就是重罪重罚、轻罪轻罚,要实现这个目的,通过适用刑事法律、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就可以达到。但是,法律本身具有局限性,而特定时期、特定地域的犯罪态势各异,因此,政法部门要想利用有限的司法资源有效地打击、预防犯罪,就必然要接受刑事政策的引导。宽严相济是我国根据当前犯罪态势以及多年与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而提出的对政法部门起指导作用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当前国内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犯罪和有组织犯罪突出, “两抢一盗”等侵财性犯罪多发,对此必须在法治的轨道内予以严厉打击,并将严打方针贯彻到侦查、起诉

18、、审判与执行的各个环节中去,因为多年的经验表明, 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是遏制犯罪急剧上升的有效措施9 ;另一方面,在认识到短期自由刑的危害、未成年犯罪人的可塑性后,对轻微犯罪及有矫治可能性的未成年罪犯和偶发犯罪人要依法从宽处理,做到既发挥我国现有司法资源的优势,完善相对不起诉制度,有条件的多判些缓刑,又结合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经验, 探索轻刑化及非监禁性处遇措施的实行。第三,宽严审势。宽严审势是指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与严所占的比例、比重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当根据一定的犯罪态势进行调整10 。具体而言,它包括以下三点:14其一,因时而易。即根据一定时期的犯罪态势和治安状况, 决定宽严相济

19、刑事政策在该段时间内是以宽为主还是以严为主。 尚书吕刑记载:“刑罚世轻世重。 ”11意思是说,刑罚因世道不同而有轻有重。 周礼秋官大司寇记载:“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12大意是说:在国家刚建立时用刑应当轻缓,在国家承平守成时用刑应当适中,在国家发生篡位弑君等动乱时应施用重刑。这两段文字虽然都强调的是刑罚, 但也很能说明刑事政策应当因时而易的道理。其二,因地而易。宽严相济是我国权力部门站在统揽全局的高度提出的适用于全国的刑事政策,但是,由于我国地域宽广,众多特定地域的社会状况、自然地理状况及人情风俗各不相同, 造成不同地域的犯罪态势必然有所区别。因此,在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

20、策时, 应当与各特定地域的具体犯罪态势和社会治安状况相结合。其三,因罪而易。无论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是在某一特定地域,都有某一类或几类犯罪问题比较突出。比如,在当前,严重暴力犯罪、黑恶势力及有组织犯罪、网络犯罪等问题突出,因此,应当集中有限的司法资源对这些犯罪着重予以打击, 做到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同时,应当区别犯罪人的类型,对于惯犯、累犯和亡命之徒,15应当重刑惩处;对于初犯、偶犯,尤其是对于青少年犯罪,应当着重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最大限度地予以宽缓处理。三、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由于在决定中将宽严相济表述为“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所以个别同志认为,宽严相济只应说是刑事司

21、法政策,而不应说是基本刑事政策。有的同志不赞同上述观点,认为宽严相济应当是基本刑事政策。在笔者看来,第一种观点值得商榷,第二种观点是可取的,但需要进一步说明。笔者认为,就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可以说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理由前面已经谈过,兹不赘述;但就总体而言,应当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其实,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系党中央政治局常委罗干同志在 2005年 12 月 5 日至 6 日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提出的,他在讲话中说,“宽严相济是我们在维护社会治安的长期实践中形成的基本刑事政策。 ”lw 随后,大家均以这样的定位论述宽严相济,无人提出异议。只是在决定出来之后,才有同志提出不同

22、看法。笔者认为,党中央决定中的提法并未否定罗干同志的提法,因为那是从不同角度提出的。 决定是针对刑事司法领域而言的,所以将宽严相济表述为“刑事司法政策”。罗干同志的讲话是就总体而言的,所以将宽严相济表述16为“基本刑事政策”,二者并不矛盾。这只要看一看刑事政策理论,问题就不难解决。前面谈到,杨春洗教授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刑事政策进行分类,从政策的指导功能的不同,分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刑事执行政策;“从政策的所处的层次不同,可分为基本的刑事方针、政策和具体的刑事政策。例如,对违法犯罪实行综合治理是基本方针;对罪犯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是基本刑事政策;坦白从宽,抗拒从严和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

23、罪犯从重从快惩处等是具体刑事政策。 ”lx 较早的刑事政策著作也有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的分类,并作了适当的说明,即:“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是根据刑事政策内容的不同性质所作的分类。基本刑事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对一切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作斗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策略。这种刑事政策的精神是指导全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其他有关活动的,也是贯穿于全部刑事政策之中的,带有整体性的、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因此又可称为总刑事政策。具体的刑事政策,是指党和国家制定的,对特定的犯罪及其他有关危害行为作斗争具有指导意义的方针和策略。它仅对某一类犯罪人或对刑事活动的某一方面适用。如对严重危害社会治

24、安的刑事犯罪适用的依法从重从快的方针,对轻微犯罪的少年犯适用的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都是具体刑事政策。具体刑事政策针对性较强,适用范围也较窄。 ”ly 根17据以上论述可知,基本刑事政策是相对于具体刑事政策而言的,它的适用范围很广,对各种犯罪和犯罪人都能适用;不仅对刑事司法,而且对刑事立法和刑事执行都起到了指导作用。宽严相济具有上述一切功能,因而它应当是基本刑事政策。况且“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历来被认为是基本刑事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然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自然应当是基本刑事政策。只是由于宽严相济既能指导刑事司法,又能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执行,在它指导刑事司法时,也就可

25、以说它是刑事司法政策。所以不能因为党中央决定中用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提法,就否定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同时需要指出,不能因为说宽严相济是基本刑事政策,就不能提宽严相济是刑事司法政策。在谈论基本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时,有必要说明一下宽严相济与若干具体刑事政策的关系。11 宽严相济与“严打”。“严打”是指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分子依法从重从快惩处。 “严打”的对象,都限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严重犯罪。所以,“严打”是具体刑事政策。它与宽严相济的关系有两点应当注意: (1)“严打”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的一面的表现,它虽然是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但并不是独立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外的,

26、更不是与之对立的。因而在谈到两项政策时,不宜在论述打击严重犯罪时,提出坚持“严打”方针;而在对罪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时,提出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8这样,就把两者对立起来,好像“严打”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之外,而宽严相济则只限于从宽的一面,这就会造成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误解。其实,罗干同志在他的讲话中已经讲得非常清楚。他说:“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一方面,必须坚持严打方针不动摇,对严重刑事犯罪依法严厉打击,什么犯罪突出就重点打击什么犯罪,在稳准狠上和及时性上全面体现这一方针”lz 这就明确告诉我们 :“严打”属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严”的一面。(2)宽严相济“宽”的一面对“严打”对象仍然适

27、用。他们仍然会有自首、立功等从宽情节,对有这些情节的也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予以从宽处理。不能一说“严打”就只考虑“严”,而忽视该“宽”的一面。21 宽严相济与死刑政策。我国的死刑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或者说是“少杀、慎杀”。于它只限于如何配置和适用死刑等问题,所以是具体刑事政策。保留死刑,体现宽严相济政策“严”的一面,但严格控制死刑相对来说则体现“宽”的一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和判处死缓都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因而如下的说法就欠妥当:按照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死刑。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罪当判处死刑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或者不是必须立即

28、执行的,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这样说好像依法判处死刑就不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仅只19依法判处死缓或无期徒刑才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相信撰写者的本意不是如此,但这样写法会引起误解。31 宽严相济与“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 “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是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的刑事政策,它并不对所有的犯罪适用,它也是一项具体刑事政策。与上述两项具体刑事政策相比,这一政策体现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宽”的一面。所以罗干同志在上述讲话中特别指出:“另一方面,要充分重视依法从宽的一面,对轻微违法犯罪人员,对失足青少年,要继续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积极稳妥地

29、推进社区矫正工作。 ”l这是很恰当的说明。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应当重视对“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适用。三、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一) 逮捕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规定逮捕的条件有三个: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司法实践中,办案人员往往注重前两个条件,而忽视了第三个条件,因此有必要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有无逮捕必要进行规范。1、 “无逮捕必要”适用的主体条件。适用的主体应包括:20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老年人、聋哑人、盲人、残疾人、初犯、偶犯、从犯、胁从犯、患有严重疾病

30、或者是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2、 ”无逮捕必要”适用的罪名条件。无逮捕必要的适用范围,一般应把握在过失犯罪或故意犯罪中情节较轻、依照法律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或者适用缓刑、独立适用罚金等刑罚的案件。主要是轻伤害,盗窃,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交通肇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假冒注册商标,容留妇女卖淫,职务侵占及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等。3、 “无逮捕必要”适用的诉讼条件。逮捕作为强制措施之一,其职能主要是保障诉讼。适用“无逮捕必要”,必须保障诉讼的正常进行。一般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基本犯罪事实已经查清且证据得到固定;聘有律师;有相对固定的住所;具有符合担保条件的保证人或

31、者能够交纳足额保证金;嫌疑人能够保证做到随传随到;有被害人的案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4、 “无逮捕必要”适用的法定和酌定从轻条件。关于法定刑的界定是可能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案件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免除刑事责任的案件。关于犯罪情节的界定:具有自首、立功、未遂、中止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案件。关于认罪21态度、悔罪表现、社会危险性的界定:对自己所犯罪行的危害性认识深刻、认罪态度较好、主观上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发生毁灭证据、串供、作伪证和不致再次实施犯罪或者继续犯罪的。具体说来,下列情形可以考虑不予批准或决定逮捕:预备犯、中止犯、未遂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确

32、有悔罪表现的初犯、偶犯、过失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 以及有自首、立功表现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七十岁以上老年人、盲人或者聋哑人涉嫌犯罪,有悔罪表现的;犯罪后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嫌疑人;经相关部门调解,已经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轻伤害、交通肇事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犯罪嫌疑人正在本地接受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行政处罚,人身自由已受限制,且案件事实清楚,在短时间里可以审结的。(二) 相对不起诉的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42 条第2 款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

33、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是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程序上的自由裁量权,对某些已经构成犯罪,但由于情节轻微没有追究必要的轻微犯罪,检察机关可以作”非刑罚化”处理,即相对不起诉。222007 年 8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 ,提出了五种情形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司法实践中,下列情形也应考虑作出不起诉决定:在校学生,盲、聋、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当事人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的轻伤害、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提出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共同犯罪中作用不明显的从犯及胁从犯;盗窃案件中虽达

34、到了立案标准,但全部退赔且有明显侮罪表现 的犯罪嫌疑人;收购、销售、转移赃物或者窝藏、包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又全部退赃的;过失犯罪中,犯罪嫌疑人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并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的;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案件中,犯罪金额、社会危害不大,有明显悔罪表现,积极退赃,尽力减少和赔偿损失的。(三) 扩大简易程序和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的适用范围。有关研究者认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和简易程序,既节省刑事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又有利于被告人权利的保障,有利于减少刑事司法程序对被告人的不良影响。应当切实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于 2003

35、年 3 月 15 日联合发布的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 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据此,在具体办案中,2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能够适用简易程序或者可以简化审理的,要予以适用;对于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简化审理的案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同意适用。 5对需要移交法院判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快审快结,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以缩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时间。公诉部门及时与侦查机关进行沟通,督促其将事 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轻微刑事案件及早提交公诉,尽量避免逮捕后无需继续侦查而无谓地占用较长的羁押期限;对能够保障诉讼的嫌疑人尽量采取

36、取保候审措施;对轻微刑事案件一般情况下保证在 7 个工作日内移交法院审判,并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从而确保轻罪获得轻判。(四) 探索实施刑事案件暂缓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在刑事法律中并无明确的要求,但作为一项新的刑事司法制度,能够弥补起诉和不起诉制度之间存在的制度空缺,有利于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诉制度,也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正确行使检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可借鉴部分地区的暂缓起诉的经验,制定刑事案件暂缓起诉规则 ,规定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依法可能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拘役的案件,行为人对犯罪行为有较深刻的认识,主观恶性小,有悔罪表现,且具有有效的帮教条件和措施。同时,必须

37、设定适当的考察期限、考察24内容、考察方式,可以适用暂缓起诉,并要求主诉检察官随时与被暂缓起诉人所在学校、机关及所在地政府部门和帮教小组联系,了解和掌握被暂缓起诉人在暂缓起诉期间的表现。被暂缓起诉人在暂缓起诉期内,自觉接受监督和教育,有悔罪表现,并且没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暂缓起诉期满后一个月内,经检委会研究,决定不起诉。(五) 刑事案件轻罪和解。在刑事案件中引入刑事和解制度是一项新型的刑事问题解决机制,是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对于妥善化解社会矛盾,积极解决社会纠纷,创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刑事和解指的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后,国家

38、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这种处理方式主要适用于轻罪,即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单处罚金的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一般比较小,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过,并愿意对被害人及社会进行补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应对其从宽处理。(六) 从宽假释条件。在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的基本条件前提下,有几类特殊情况需要从宽考虑:一是,弱势群体:年满六十五周岁的老年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的;25残疾罪犯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亲属或有关单位同意接收的。残疾标准要规定明确,并经指定的医院鉴定;罪犯的直系亲属、配偶病残,生活长期不能自理,非罪犯本人照顾不可的;女性罪犯因丧偶或配偶被判刑,有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要本人抚养的;犯罪时未成年或在校学生。二是,罪犯主观恶性:过失犯;防卫过当;对家庭施暴人犯罪的女犯。(七) 探索无羁押诉讼途径。鉴于非羁押诉讼自身的特点,为保证诉讼正常进行,需要进一步规范非羁押诉讼。可以借鉴部分地区的经验,制定非羁押诉讼实施办法 。对适用非押诉讼的主体条件,适用的罪名及条件,审查决定的方式,保障措施等作细致规定。百度搜索“就爱阅读”,专业资料,生活学习,尽在就爱阅读网,您的在线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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