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

上传人:杨桃文库 文档编号:4209813 上传时间:2018-12-15 格式:DOC 页数:49 大小:100.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9页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9页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_第3页
第3页 / 共49页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_第4页
第4页 / 共49页
反洗钱案例分析 - 迈科期货股份有限公司.doc_第5页
第5页 / 共4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反洗钱案例分析案例一【案情】1999-2000 年,陈某等 3 人分别在沿海 A 市几家商 业银行开立了 10 余个结算账户, 这些账户在不到半年的时间内,先后有大笔资金出入。 这些资金主要来源于三个方面:(1)退税资金。 资金从国库转入某单位账户,然后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2)由进出口企 业转入的资金。 这些进 出口企业的资金经过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3)由香港 转入的资金。 资金从香港 B 银行转入境内, 结汇后,经多次转账汇入上述账户。这些资金在上述账户集中后,在很短的时间内,又大量地汇往某边境地 10余个个人账户,资金汇入后,次日马上全部提现。【点评】经调查,此案中所涉及的银行

2、结算账户和支付交易具有下列可疑特征:1.经与工商行政机关及公安机关核实,客户的身份资料均为虚假。2.不同客户的账户交易支付凭证上的笔迹为同一人,预留银行印鉴卡上的个人姓名也大都一致,即这些 账户的真实所有人可能为同一人。3.账户的资金发生额大,但余额很小, 资金大进大出,周转迅速。4.资金周转环节多、速度快,上、下游企业之间明显不相关。5.资金大多来源于国库、境外及进出口贸易企业,上账不停留。6.资金大规模流往边境地区。7.账户的开户时间都很短,且频繁开、 销户。这是一起以骗税为上游犯罪的洗钱案件。犯罪分子在骗税成功后,采用了一系列复杂的转账交易模糊资金来源,最后通过支取现金,切断追查线索,化

3、 为个人所有。案例二【案情】C 银行 报告了一个可疑交易信息:这家银行发现一个新客户经常性地收取来自外地的个人汇款,资金交易量非常大。经核实,这 是一家书店,外地的个人汇款主要用来买书的。但继续查证后银行发现, 这家客 户只有一个店员,一个兼 职会计,真正的法定代表人始 终没有出现过。而且,这 家书店规模很小,平时顾客很少,其资金交易量远远超 过其正常经营规模。【点评】对于银行,应在以下几方面引起注意:1.大量存现是洗钱者洗钱的第一步,因此,银行对存入现金行为进行重点关注和审查, 这是反洗钱的第一步。2.在现金交易被监测的情况下,洗钱者往往把大量的现金由不同的人分次分批存入银行,然后再通过转账

4、 的方式集中起来。3.客户频繁地收取个人汇款,交易量明显超过其经营规模,资金收付频率及金额与企业经营规模明显不符。4.银行在识别的时候,应切实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做好实地调查。只有这样,才能准确掌握客 户的经营特点, 发现异常的 资金流动。接银行报告后,警察调查发现, 这是一个盗版集团开立的书店,其主要用途就是用来洗钱的。他们雇佣了大量的人员从各地分批将现金存入银行,然后书店以卖书的名义将钱汇集起来,再以营业收入的名义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这样,非法的收入就伪装成合法的了。案例三【案情】D 银行发现,有一个账户四年来 长期不动,近期突然活跃起来,资金收付非常频繁。 银行人员觉得此账

5、户 很可疑, 进行了相应的核 查。 经查,该账户所有人是一位失业者,其妻子是一位家庭帮工。银行员工认为这个客户的资金来源和交易比较可疑,立即向反洗钱 当局进行了报告。 经过调查 ,该客户的亲戚是一名毒品交易犯,利用他的账户进 行洗钱活动。【点评】对于银行,应重点关注:1.“长期闲置的 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且短期内出 现大量资金收付”,这是一个重要的可疑交易的表现形式。2.核查这类案件的关键是要弄清账户突然启用的原因和账户所有人的真实身份。此案中账户资金规模与 账户所有人的身份就明显不符。3.银行应建立对长期不动户的监督管理体制,即使仅从防止操作风险,保证客户资金安全的角度看也是必要的。案例

6、四【案情】E 银行发现,在本行开户的一家 经贸公司每天都收取大量的支票,这些支票大多数经过背书转让,在票据收妥后,即以略低于支票金额的数量支取现金。他们调阅了这家客户的有关开户资料,发现其营业执照上的营业范围为农副产品采购。经过实地调查,发现这个公司只有 3 个人和一 间很小的办公用房,主要从事转账支票兑付现金、代办汇兑、代 办银行汇票等非法金融业务。 这家公司的很多客户都是洗钱者,他们通过这家公司将不法资金变成现金,以此切断追踪调查的线索。【点评】遇到这类情况,银行应考虑以下几点:1.在我国,支票的提示付款期为 10 天,支票一般很少背书转让。大量 经过背书转让的,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特征。2.

7、缴存支票后在短期内支取差不多相等金额的现金。又是一个明显的疑点,是典型的套现行为。3.银行若发现上述异常情况,应重点对客户的经营范围和经营特点进行调查,以判断其经营规模及经营 特点与其提交的支票的关系人及总金额是否相符。案例五 我国的两起贪官洗钱案【案情】丛福奎洗钱案:丛福奎,原河北省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 1968 年参加工作,自 1983 年 9 月至 1995 年 5 月,历任市委副书记、市长、市委 书记、副省长。1997年,丛福奎由于没有实现当省 长的梦想, 变得意志消沉,开始疯狂敛财。他勾结女“气功大师 ”殷凤珍,利用职权强拉“捐款” ,以捐助宗教为名索要巨额贿赂款。中纪委的通报说,

8、丛福奎通 过帮助他人审批项目、承揽工程、解决 贷款、拆借资金等,大肆索要、收受钱物,数额巨大。由于索贿金额巨大,丛福奎想到了借公司洗钱。1998 年,在丛福奎的一手操办下,殷凤军、殷 凤珍兄妹俩在北京成立了龙吟公司。从表面上看,龙吟公司的董事长是殷凤珍,但真正的幕后老板却是 丛福奎,这个公司实际上就是丛 福奎自己的公司。 丛福奎向 许多老板要钱,然后就打入龙吟公司的账上。证据显 示, 这些款项中只有一小部分经殷凤珍之手用于“ 捐赠”,大部分 则存入了龙吟公司或殷凤珍等人的个人 账户。成克杰洗钱案:2000 年 9 月 14 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曾任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副

9、委员长成克杰因受贿罪被执行死刑。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高级干部中数额最大的受贿案件,也是新中国历史上因经济犯罪被处以极刑的职位最高的领导干部。成克杰与情妇李平梦想利用手中的权柄,聚敛钱财。他在洗钱时相信专业分工的优势,做的是一套国际 通用的“标准动作”。专家这样分析成克杰的洗钱套路:他与情妇李平将受贿所得 4,109 万元交给了香港商人 Z,Z 再帮助其转款, 为此成克杰付给 Z 1,150 万元。按照惯例,洗钱的设计者和执行人通常要收 1015的手续费,对于成克杰这样的公职人员洗钱,由于承担更大风险,要另外加收 25左右的手续费。如此一来,成克杰的 4,000 多万元洗了半程,就变成了不到 2,

10、000 万元。其次,成克杰以李平的名义在香港注册一家皮包企业。这家公司纯属掩人耳目,但即使什么业务都不做,为了假戏真唱,不露 马 脚,还是需要伪造经营活动,请会计师做虚假账目,缴纳 25左右的企业所得税,40的个人所得税。 这样一来,近 2,000 万元资产又得缩水不少。最后,成克杰还得想办法把“洗白”的钱转到自己指定的账户上,整个洗钱过程才算大功告成。实际上,成克杰并没有享用到煞 费 苦心“ 洗白”的钱,就已经被送上了断头台。【点评】1.丛福奎和成克杰采用的洗钱方式,是洗钱分子经常用且非常典型的方式。先注册一个公司,然后虚拟 交易,再以公司 经营所得的名义将犯罪收入向税务当局申报纳税,赃款纳

11、税后就 变成了完全可以公开的正当收入。丛福奎和成克杰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在国内洗 钱,后者是跨境洗 钱。据 检察机关报告,现在很多贪污腐败分子采用这种方式洗钱,他们在官场捞钱,其亲属在外面开公司洗钱。有些专家把这种方式称为“ 边捞边 洗” 型。2.这些客户一般来说规模都比较小,现金存入的数量和频率相对稳定,票面比较齐整, 银行在遇到此种交易时, 应结合客户档案和 实地核查资料进行判断。案例六【案情】这是一份 1999 年来自云南缉毒部门的调查报告,报告的内容足以反映当时云南地区贩毒活动的猖獗,但 报告的主旨远不止于此。调查者以强烈的忧患笔触在报告中称:“ 在云南,买卖毒品的毒资可以像正常 贸易一

12、样在银行间进进出出,丝毫不受限制。”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几乎所有的毒贩子,都是将毒 资以 4.9 万元以内的不同数目,用他人的名字或买个假身份证,以此存入各个银行网点(许多是同一个人在银行办理众多人的存取款手续)。据云南省公安厅缉毒局情报处了解,毒贩这样做是为了逃避银行 5 万元以上大额现金的存取登记报告制度。许多毒贩子常年以这种方法将毒资存入取出而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或调查。在一些几百人的小镇的银行储蓄所,就有几亿元人民币的存款,月进出上千万元人民币,而此地除一般的农业外没有任何贸易活动,不可能有如此大量的合法收入。所有人都知道这里是 贩毒分子的聚居地,而 问及当地银行,却说不知道。据云南缉毒部门

13、反映,一些刚出道的贩毒分子通过贷款贩毒而成为大毒枭或大老板,他们可以自由运用 银行资金,有 时用大笔 贷款,有 时用大额现金,有时用信用证为境外购买毒品担保。有许多贩毒分子内外勾结,采取联合投资的办法,把购买毒品的毒资或其他非法所得从境外以投资名义打到云南,在云南各地建饭店、酒楼、 娱乐场所,建成后抵押给银行,然后从银 行贷出来的钱就可大胆地用了;还有的贩毒分子以股份顶替购买毒品的毒资。这些方法使得贩毒分子的非法所得非常顺利地变为合法收入。在云南,贩毒分子几乎都有自己的贸易公司,平时都以正常的商人面目出现,大宗的毒品买卖已不是过去那种一手钱一手货的方式了,而是签订一份虚假的贸易合同,将毒资从银

14、行汇入汇出。或者双方 签订一份显失公平的合同,然后造成合同违约,一方将定金吃掉,顺利聚敛毒资。另外,在云南的贩毒重灾区,盖房消费的人也越来越多,很多房子盖得非常漂亮,而无论这个地区还是盖房子的人,都没有什么生意或是合法的收入来源,显然是用贩毒所得盖的房子,但所有这些都没有办法去查。这种情况的存在,刺激了一些人走上贩毒道路,因 为这样来钱容易,消费非法所得又没风险。【点评】1.反洗钱问题最初在国际上被提出,主要就是为了打击贩毒犯罪。联合国在1988 年 12 月 19 日发布的联合国打击麻醉药品和精神病药物非法贩卖公约里就提出了反洗钱的问题,这 是洗钱的正式概念第一次在国际组织的法律规范中出现。

15、国 际反洗钱经验表明,通过打击洗钱活动,可以有效地打击贩毒活动。2.在上面的报告中,贩毒分子为了逃避 5 万元取现大额报备的规定,每次交易额都限定在 4.9 万元以内。 银行遇到此种情况时,应仔细甄别,及 时上报。3.我国实行身份证制度,根据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规定,个人开立储蓄账户时,应出示身份证 。但由于 现在的身份证很容易伪造, 这个规定在实践中执行十分困难。从 2007 年 6 月 22 日起,湖北 辖内 银行机构开始借助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通知接口方式、链接方式和直接登录方式联网核查个人身份证。案例七【案情】2000 年 3 月,澳大利亚一家银行发现,一名客 户最

16、近经常要求将大量的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或将小面额现钞存入后,不久又要求提取大面额现钞。银行经理觉得此情况可疑,就将此情况报告了反洗钱当局。事后查明,这个客户是在收取了高额手续费后替一个贩毒者所为。一个来自加拿大的案例与此相似:一个在当地从事汽车交易的温尼伯居民被怀疑与当地的毒品交易有关。有人发现他与确认的毒品贩子来往于各家银行之间。小面 值的现金被换成了大面值的货币,然后用来购买房子、汽 车和赛马。【点评】l.洗钱者在洗钱时一般有四个特点:首先, 隐瞒钱的 归属和钱的来源;其次,改头换面, 压缩钱的体积;第三,洗钱过程不留下明 显的痕迹;最后,始 终控制洗钱的全过程。2.压缩钱的体积,将

17、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的目的是为了方便运输,避免怀疑。3.压缩钱的体积必须通过银行,因此,很多国家都把“ 经常把小面额现钞换成大面额现钞” 的行为视为可疑交易,银行在遇到此种情况 时应予以必要注意。4.加拿大在不久前停止了面额为 1000 加元现钞的发行,并采取措施逐步使其退出流通领域,主要目的就是为了防止被洗钱者所利用,增加他们洗钱的成本。案例八【案情】从 1996 年 4 月 1 日到 2001 年 9 月 11 日,在尖沙嘴拥有一间兑换店的 F、G夫妇每日接收从内地偷运过来的约合 3,000 万港元以上的各种币种现金,然后以 F、G 名下的杰协有限公司 (该公司掌握大量个人户头)的名义

18、转存入宝生银行尖沙嘴分行,而该行的高级经 理 H 则被怀疑协助其洗 钱。在双方的密切配合下,这些“黑钱”被分别转账到不同的银行账户,再分别汇入香港和海外的有关银行账户,目前已发现的账户总额计 1,300 个之多。据称,当中有一定数量的资金汇往加拿大。在将资金安全打入宝生银行账户后,洗钱工作就由 H 等执行了。起诉书表明,自 1997 年 9 月 1 日至 2001 年 9 月 11 日, H 与下属 L 共同串谋为杰协有限公司伪造材料,修改账户记录细节。因 为杰协有限公司在 银行的资金汇兑受到香港法例监管, H 就将所有黑钱 以一般转账而非汇兑的形式处理,以逃避监察。与之相应,廉政公署和警方还

19、发现 H 涉嫌收受 F 的贿赂 款。在庭 审中控方指控 F 在 1997 年及 2001 年,提供共 2 万美元贿赂款给 H,换取给予杰协有限公司业务的优惠。同时 被起诉的还有商人 M 及其妻 N,两人被控虚构贸易背景以骗取信用证,涉款 500 万美元。至此,资金偷渡、洗去 资金来源、最终汇合到指定账户,此案演绎出了洗钱集团的全部套路。案情透露:该洗钱集团主要是一些内地商人,他们在中山、珠海、深圳及福建等地贪污逃税,甚至作奸犯科,得来大笔黑钱需要寻 求出路,于是雇佣多名香港跑腿,将黑钱每日分 13 次,用货车及私家车经文锦渡及落马洲口岸运抵香港,每日偷运出境的黑钱可高达 5,000 万港元。香

20、港媒体特别指出,廉政公署在调查这个“洗黑钱”集团过程中发现,“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就是其中一名主要客户。他藏在内地的黑钱通过这个“ 洗黑钱”集团, 偷偷汇到他儿子在加拿大一家银行开设的 账户里,部分提供赖昌星在加拿大的生活开支和律师费。另外,涉及“远华” 走私案中一些福建籍港商也都利用这个犯罪集团来“ 洗黑钱 ”。该案的案发起因于中银香港的重组。2001 年 4 月,宝生银行(原为中银集团下属 12 个姊妹行之一,2001 年 10 月并入中银香港)高层在复核银行大额存款时,发现九 龙区一间分行的多个存户,定期有数以千万港元的大量现金存入及转账,而该分行高级经理及有关人 员并未按银行规定上

21、报总行,于是怀疑这些巨额金钱涉及洗钱,并且有人贪污 包庇,于是向廉政公署 举报 。据称,由于案件涉及闽、粤两地,廉政公署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开会商讨,最终制定了代号为“猫头鹰”的行动计划。2001 年 9 月 11 日,办案人员在边境截查一辆刚从内地进入香港的目标货车,在车上搜获 50 万美元。廉政公署随即展开大规模拘捕行动,出 动 200 人进 行多处搜查,共拘捕 39 人,并在 F 的兑换 店里查获了 850 万港元现金。【点评】本案涉及到洗钱分子、不法商人、银行、海关、地下钱庄等多个环节。洗钱流程如下:首先,洗钱分子在香港开立皮包公司,然后以皮包公司的名义在宝生银行开立银行

22、账户。其次,不法商人将非法所得雇佣他人,通过现金走私的方式,将钱带入香港,交给香港的洗钱者,存入在宝生银行的账户内。第三,香港的洗钱者勾结银行员工,逃避大 额交易申报制度。第四,通过转账交易,将钱汇入指定账户内。对于银行来说,这个案例带来以下启示:1.必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防止银行员工与外部洗钱分子相勾结进行洗钱活动。该案得逞的关键,主要是由于洗钱分子行贿银行 员工,逃避大 额交易报告所致。银行参与洗钱活动危害巨大,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银行的信心,造成 银行内部控制制度失灵,很容易引发严重的金融风险。2.银行必须切实遵循“ 了解你的客 户” 的原则,特 别是对经常存入大量现金的机构,必须进行实地

23、调查,判断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3.银行应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系统,使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对客户的资金交易实行全面监控,最大可能地减少人工干预。案例九【案情】1995 年 3 月,某国际贩毒集团首脑 Q 在香港被捕。他对美国及加拿大执法机构供认,他曾雇佣某国际 性的职业洗钱者 R 设计 复杂的洗钱计划,以清洗其贩毒收益。洗钱过程如下:1.放置阶段。该贩毒集团在北美建立贩毒经销站。由这些经销站所获得的巨额资金, 经专人存入美国及欧洲的银行账户中。2.离析阶段。利用伪造的身份证件, 该集团在卢森堡、苏黎世、新加坡、香港等地设立了一系列的皮包公司。经证实, 仅在香港就有 13 家皮包公司为该集团所设立。

24、 Q 通 过授权制度对这 些皮包公司进行海外遥控。在皮包公司的名义下,R 分别 在美、加、法等地购买不动产,或投资于信用良好的投资公司。经过一段时间后,再将各类投资变卖后存入在银行开立的账户中。3.归并阶段。非法收益汇回北美及加拿大,再次被转为不动产或转移至银行账户,将 资产伪装成由集团 成员所控制的皮包公司正常的经营或投资所得。根据美国调查,在美国、法国、加拿大及新加坡约有 1 亿美元不法资产。美国政府已扣押了 3,000 万美元的资产,在香港,约 有 51,000 美元在诉讼中被扣押。1995 年 6 月,经加拿大的执法机构调查显示, 约有来自贩毒集团贩卖在加拿大资产所得的 132.3 万

25、港元被转移至某香港公司的银行账户。经香港当局的深入调查发现,接收该笔资金的公司是一个被某秘书事务所所有人 Y 先生所控制的皮包公司。经过海关财务调查 小组锲而不舍的调查,Y 先生在 1996 年 2 月,终于因明知该不法所得系来自毒品交易不举报而被起诉。【点评】此案的洗钱过程非常复杂,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采用了多种方式。通过此案可以清楚地了解国际职业洗钱者的洗钱策略。1.在放置阶段,他们往往以专人分批分次化整为零等不引人注目的方式将现金存入银行。2.在离析阶段,洗钱的核心成员一般不与银行直接接触,他们或雇佣委托人或以假名设立皮包公司,通 过这些皮包公司在银行的账户汇集资金,对资金进行结构化处理

26、,不断地变换资 金的形式。他 们经常通过 跨国的频繁转账,增加追 查的成本,模糊线索,掩盖资金的真正来源及所有人。3.在归并阶段,他们往往通过显失公平的跨国交易,将资金伪装成皮包公司利润,在正常纳税后以合法的名义出现。案例十【案情】欧洲一金融机构报告了一份可疑交易,该可疑交易是一个非账户持有人的客户通过分支机构汇款到秘鲁,然后开立了一个账户,然后定期存入几千英镑的现金。该 客户不对资金来源作任何解释。调查机构确认此人以前曾被怀疑在当地进行可卡因交易。调查机构获得了他的产品订单,发现他的业务 不能为他带来他目前实际拥有的财富;另外发现,他的商业账户被用来购买众所周知的用以提炼可卡因的化学原料。在

27、对此人进行进一步调查过程中,警察搜查他的仓库后发现了一个提炼可卡因的实验室,这是在欧洲被 发现的第一个此类案例。【点评】洗钱者的非法所得一般是现金,因为转账的方式有清晰的银行记录,很容易被顺藤摸瓜般地抓住。因此,不断地有现金存入,且没有合法资金来源解释的行为,是一个重要的可疑点。案例十一【案情】2002 年 8 月 15 日,在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颜锡隆、颜晓 武等 5 名“地下钱庄”成员受审,检察机关指控他们在 2001 年 3 月至 8月间,为 W 等 15 名客户购买港币共计 53,712 万元汇往境外指定账户。5 名被告都是汕头潮阳市人,但分属两个“地下钱庄”

28、。连育奇、陈得坤、 许烈雄是许鹏展的马仔, 许鹏展的“地下钱庄”设在汕头;而颜锡隆则在深圳开“地下钱庄” ,手下是颜晓武。据检察机关的指控,许鹏展的“地下钱庄”成立于 1999 年 9 月。当时,走私犯罪集团头子许鹏雁为了转移走私款项及为他人买卖外汇到境外,与他人合股在汕头市设立“ 地下钱庄” ,由许鹏雁的二弟许鹏展负责钱庄的具体运作。许鹏展的“地下 钱庄” 一出 笼便为许鹏雁走私集团洗黑 钱准备了通道。1999年 9 月, 许鹏展伙同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 3 人租 赁写字楼作为“地下钱庄”的“办公”场所,随即开始负责联系集团内的香港海通公司及香港中盛汽 车( 控股)有限公司,一方面为境内的

29、客 户预付境外货物的款项,一方面积极收取许鹏雁走私集团所走私货物的货款及所谓“通关费” ,并将上述资金非法转到境外。该案洗钱的具体过程如下:l.许鹏展与陈得坤等虚设汕头市金园区新兴鸿展农 副产品商行等 20 多个皮包公司,以此名义在几个银 行开设了账户。2.每天上午,许鹏展定时与在深圳市开设“地下钱庄 ”的颜锡隆电话联系,商定当天的外汇汇率,再由许鹏 展与购汇客户商定汇率。之后, 购汇客户将境外受益方的银行名称、账号、购汇金额等资料传真到许鹏展的“ 地下钱庄”,经许签名确认后再将资料传真给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许小洁,由许小洁从香港中盛汽车(控股) 有限公司在香港银行设立的账户中将外汇

30、汇入客户指定的境外账户。3.得到许小洁传回“ 地下钱 庄” 的汇单复印件后,连育奇、陈得坤、许烈雄等人便负责在汕头向购汇客户收取人民币现金或从开设的皮包公司银行账户提取巨额人民币现金,先交回钱 庄集中保管,清点后捆 绑 装箱,由 陈得坤和林炎群开车将钱送到颜锡隆的“ 地下 钱庄” ,由 颜晓武负责清点接收,然后颜锡隆通知“老陈”( 另案 处理) 来取走现金并将外汇汇入许鹏展指定的香港中盛汽车(控股)有限公司的“永富 ”账户。许鹏展的“地下 钱庄” 表面上只是一个 设施再普通不 过的写字间,但每天从这里出入的现金量要远远超过国内许多银行的地方分行。“ 地下钱庄”的主要“资产”是许鹏展以 20 多

31、个皮包公司名义在几个银行开设的 20 多个账户,由于钱庄资金往来数额巨大,为了不让 人看出破绽, 许鹏展需要 频繁地更换账户。每 换几个新账户,他就逐步从老账户 里把资金转到新账户上来。许多“地下钱 庄” 都会通过 一些皮包企业在银行的账户进 行资金划转,拿银行当出纳。比如 1999 年,惠州刘氏兄弟的钱庄就是利用一个音像店的账户走账,在其接手前后,该店的账户资 金周转量陡增数百倍,从原来的每年 200 多万元变成了半年的 2 亿多元。在较完 备的监控体系下, 这种异常 变动早就应当被发现,但刘氏兄弟的音像店却运转了 3 年之久。为了确保生意安全,对风险的防范, 许鹏展有精密的考虑。 许的“地

32、下钱庄”虽然只有六到七人,却有极 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细致分工。对“ 地下钱庄”来说,现金运输是最关键的一个环节。像许鹏展这样只做纯粹洗钱生意的“ 地下钱庄”,境内账户在进钱,境外账户在出钱,只有把境内收取的现金顺利运至境外,整个钱庄的资金链才能顺利周转。现金运输这一个环节,也被许鹏展分解成若干单独的动作,由不同的人来完成,彼此之间互不知情。一方面是为躲过警方的盘查、跟踪;另一方面,也害怕黑吃黑。许鹏展有三个马仔,连育奇和许烈雄专门负责从内地客户那里收取现金,交回钱庄集中保管,清点后捆绑装箱,由另一个 马仔陈得坤负责用一辆三菱吉普车运到深圳交给在深圳的接货人。为了防止外人探清他们运送钱的规律,运

33、钞车行走的路线和出发时间都由许亲自临时确定,经常虚虚实实,掩人耳目。许鹏展“地下 钱庄” 在汕头 走私案中确实作用显赫:它从 1999 年 9 月成立到事发短短 6 个月,已经为汕 头走私交易提供了源源不断的超过 18 亿元的现金流。除了直接服务于许氏家族的走私生意外,同时也大量接受其他走私集团的洗钱生意。【点评】“地下钱庄”是长期困扰着金融 监管当局的一个重大 问题,金融监管当局进行了多次打击,但效果并不理想。现在,我们已经初步建立了金融机构反洗 钱的框架,但由于大量的“地下钱庄”游离于金融监管之外,不可能遵守这一系列的反洗钱规定, 这给各种反洗钱措施的实施带来了巨大困难。实践证明, 单纯依

34、靠打击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必须加快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研究解决通过“地下钱庄 ”洗钱的问题 。从银行的角度来看,对这种大规模的洗钱案件, 还是可以看出明显的可疑特征的。“ 地下钱庄”往往只有很少的几个人,但资金流量却非常大,存在着大量的现金存取。同时,为了逃避银行的监管,他们往往频 繁地开户、销户,不断地转换开户行,因此,银行应建立健全账户管理系统,对这 种可疑账户进行重点监测。案例十二【案情】一个在温哥华地区以外从事活动的低等毒品贩子让他的批发商将现金通过多个分支机构或自动柜员机存入自己的账户。然后他将资金取出用来购买美国基金汇票。之后这些汇票被送到南美用于购买毒品或汇回希腊。美

35、国也发现了类似的案例:美国联邦调查局(FBl)发现,一个偷运可卡因和大麻的不法分子在 6 年内平均每年洗净了 100 万美元。此人在巴哈马群岛境内注册了多个公司,以这些公司的名义在一家加拿大银行位于巴哈马群岛的分支机构开立了多个账户,然后将 现金分散存入。 这笔资金随后又通过电汇转移到该银行位于开曼群岛的分支机构的一个公司账户内。之后, 资金又电汇回美国, 进入该银行位于纽约的分支机构,并分散到此人在美国拥有的多家公司账户中。【点评】资金“分散转 入、集中转出”及“集中转入、分散 转出 ”是一个明显的可疑之处。洗钱分子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在存取现金的时候引起怀疑。银行可以通过对资金

36、集中账户进行重点监控来发现此类可疑线索。案例十三【案情】1993 年,某银行开平支行行长许某就开始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联行清算系统,直接窃取联行资金。1999 年,许某升任广东省分行 财会处处长后,余某、许某某先后接任支行行长,盗窃流水 线一直在顺利进行。 2001 年 10 月 12 日,某 银行联行清算系统安装即将结束, 进行资料汇总时, 东窗事 发。 10 月 15 日,许某、余某和许某某三人失踪,后经进 一步了解,得知三人已潜逃境外,其家眷也早已移居海外。据调查,被盗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用于投资修建物业,即潭江半岛酒店和与之相连的高档写字楼。二是被盗资金大量被转移境外。1998

37、 年以后,随着许 氏等人越陷越深,被盗资金越来越频繁地被 转移到加拿大等地,注册于香港尖沙咀的潭江实业公司就是许氏资金转移的重要中转站(最初该公司是由许某在港的堂兄及堂嫂打理)。自 1998 年 3 月起, 许某等人主要将盗取 资金以假贷款名义划入开平涤纶旗下的两家新建工厂账下,之后转账到香港潭江实业,进而通过许某等人转至香港或海外的私人账户。据统计,两年间,共 汇出 16 笔,总计7,500 万美元。三是在 90 年代前期“账外账” 风行之际,将一部分盗窃资金置入开平支行账外账,直接向当地企业发放贷款。四是用盗用的资金炒汇。2001 年 10 月 19 日,某银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院起诉,控

38、告许某等人,要求法庭颁发禁止令,禁止许 某等人散耗盗得的涉案资产收益。香港特别行政区警方逮捕了许某的四名亲友,并控告他们协助他人洗黑钱。10 月 27 日,香港特 别行政区法庭颁令冻结许某某等四人及其他有关的十多人以公司名义持有的财产。10 月 22 日,在许某等人的藏身地加拿大,某银行的温哥 华分行向当地高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有关的账户,并起 诉许某、余某和许某某等十余人。加拿大当局很快冻结了许某等人在加拿大的各类账户。并且加拿大卑诗皇家骑警商业罪案调查科人员于 2003 年年初开始接手调查。在美国,2001 年 12 月,美方没收了余某转往美国的部分赃款,并于 2002 年 12 月将

39、余某拘押。2003 年 9 月,美方将所没收的赃款全部返还中方。2004 年 4 月 16 日,美方将余某驱逐出境并押送至中国。【点评】此案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各种渠道洗钱的案例。在许某等人利用职务之便盗取联行资金,并设法转移至境外的整个过程中,有多个环节涉及了洗钱活动,其洗钱方式是典型多样的,其一是投资企业;其二是转移境外;其三是用于账外账经营;其四是非法炒汇牟利。本案同时也是我国反洗钱国际合作领域的成功案例之一。余某的逮捕归案,是中美两国执法机关密切合作的结果,是中美刑事司法合作的成功案例。这给我们在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作用。目前,我国通过签署有关反洗钱国际公约,签订双边协

40、 定或多边协定,争取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等形式,与世界各主要国家和地区反洗钱工作部门建立反洗钱双边合作关系,在多边和双边的框架内,积极开展反洗 钱信息交流,情 报互换 ,合作培 训,协助调查,追回财产并引渡外逃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履行国际反洗钱义务。案例十四【案情】某银行某支行会计营业部储蓄专柜接待了一男一女两位年轻客户,为其办理 240 万元巨额现金存款业务。经办员经过清点汇总后,发现实际现金额仅为 230 万元,比客户声称的金额 短缺 10 万元,双方由此发生争执。 经客户调看现场监控录像后,最后确认存款现 金为 230 万元。 办理存款 时, 经办员要求客户出示身份证,客 户却称未携带个人身

41、份证,是受 别人委托前来存款的。在出示了委托存款人吴文道的身份证(系辽宁省)后,经办员为其办理了全部存款手续,并预留了对方手机号码。半月后,某银行某支行对此笔交易进行了分析, 认为该笔存款存在较多疑点,要求专 柜核查存款人相关 证件和资料, 发现对方提供的手机号码为空号,遂向当地人民银行支行和某银行的市分行报告。当地人行支行研究认为此笔大额存款的确十分可疑,主要疑点集中在以下三点:第一,客户受委托为他人存入巨款却不能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第二,客户不能提供大额存款合法来源的有效资料;第三,对于 10 万元的差额 没有表示出进一步的疑义,却顺利接受了银行的清点结果。因此,当地人行支行当天就向公安机

42、关进行了 举报。但某 银行某市分行未将报告转给负责反洗钱的职能部门,没有要求和督促某银行某支行按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程序进行报告,也没有向某银行的省分行和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报告。当地公安局接 报后采取果断措施冻结了客户可疑存款,并特派专人进行秘密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证实,同一期 间,该 客户还在另一家银行某支行以类似的方式存入两笔人民币合计 200 万元。但上述另一家银行某支行并未引起警觉,没有将存款作为大额存款上报。在 该笔存款被检察机关冻结以后,仍未采取任何报告措施。【点评】此案案情并不复杂,属于金融机构不严格执行反洗钱有关规定的典型案件。某银行和另一家银行都有不同程度的违规现象,

43、主要是违反客户身份审核和大额及可疑支付交易报告方面的规定。某银行某支行主要违反了以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十六条:“客户由他人代理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同时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进行核对登记。金融机构不得为身份不明的客户提供服务或者与其交易,不得为 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者假名账户。”另一家银行某支行除违反上述法规以外,还违反了关于金融机构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规定。从本案件暴露出制度和操作四个方面的漏洞。一是现行的现金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因大额现金是洗钱 犯罪的一个突出特征,因此,存

44、取、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是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 对犯罪分子来说,用不具有个人特殊标记、无法追索交易痕迹的现金漂洗非法所得,可以在实现财富占有的同时掩盖犯罪事实,因此被不法分子视为洗钱的便利渠道。在国外,现金的使用受到严格的限制,如在美国,大面额现钞基本不在国内的零售渠道流通,涉及大额交易的大宗购买或大额消费多采用信用卡结算。在我国,虽然中国人民银 行大力推广以“ 三票一卡”为主的银行结算方式,但目前 现金结算还是个人消费使用最多的结算方式。而且,我国的结算制度主要是针对现金支取,现金收存几乎不受限制。储蓄存款实名制的实施虽然对犯罪分子有一定威慑作用,但是由于个人使用现金所受限制极少,从而使得存取

45、、搬运和藏匿大额现金成了洗钱的重要方式之一。二是客户尽职调查工作仅停留在资料审核层面。了解客户是金融机构能否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支柱。金融机构要识别不具有明显的经济和合法目的而进行的复杂、异常的交易,就必须要求金融机构了解自己的客户,做好客户开户和交易时的尽职调查,即不仅要在接受开户申请时确认和核实客户的真实身份,杜绝匿名和假名账户,而且要分析和观察客户账户的交易背景、目的是否符合客户的身份、业务范围和经营特点等,真正了解客户。三是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运转不畅。反洗 钱内控建设决定金融机构自身对洗钱的免疫力。反洗钱内控制度应包括金融机构与洗钱可能相关的各个环节,涵盖从业务办理、异常交易 发现程序、可

46、疑交易内部报告与分析处理程序、向主管部门报告金融情报程序、交易 记录保存和档案管理、内部 监督和考核等各个方面,忽视任何一个环节,就可能 导致可疑交易的失察、漏 报,使银行面临洗钱风险。四是一些金融机构有章不循。一些金融机构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认识不足,没有设立专门反洗钱工作机构,日常工作疏于管理,一些机构甚至仅从自身短期利益考虑, 认为履行反洗钱报告义务的成本将给自身经济利益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对反洗钱工作积极性不高,主观上没有配合反洗钱工作的动力,甚至会对贯彻反洗钱政策产生抵触情绪,客观上助长了洗钱犯罪行为的滋生。案例十五【案情】1993 年,犯罪嫌疑人 K(台湾嘉义人)在三亚市设

47、立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犯罪嫌疑人 K 以三亚嘉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展业务做掩护,雇佣一对夫 妇管理财务,每天将 “地下钱庄”经营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存款单和报表传真到 K 在海口的办公室,由 K 利用手机联系钱庄交易事宜。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先给 K 打电话了解当日汇率,之后将需要兑换的人民币汇入 K 指定的国内银行账户,然后,K 再指令境外银 行将相应的等值外汇汇到客户指定的账户上,经公安部门侦查, K 每月从事地下钱庄交易的数额约为 2,000 万元人民币。 2004 年 9 月该 案件告破, K 等 9 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现场缴获涉案现金新台币 544.8

48、万元,人民 币 24.79 万元, 银行信用卡 43 张, 冻结银行账户 42个,冻结资 金人民币 611.67 万元,美元 57.95 万元,日元 659.31 万元,英镑 3.37万元;缴获汽车、笔记本电脑 等一批作案工具。【点评】这是一起典型的地下钱庄洗钱案件。地下钱庄已经逐渐成为我国跨境洗钱的主要途径之一。地下钱庄在 计划经济初期多以高利贷等形式出现,组织结构松散,活动规 模和范围较小。随着经济体系多元化发展,地下钱庄渐成规模,至今已经发展成为不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高利贷放贷拆借,而且还从事非法买卖、汇兑和划转外汇等活动,干 扰和破坏金融秩序、社会秩序和正常司法秩序的地下金融组织。地下

49、钱庄经营的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是公开式。这一经营方式以街头“ 黄牛”为主体,主要分布在外汇业务 量较大的外汇指定银行营业网点门外,公开抛头露面,主动寻 找客户。其客源主要来自出国留学生、公务、商务出国人员,部分出国旅游、探亲、定居的小额换汇人员,换汇数额大多在 1 万10 万美元之间,币别以美元、港币、日元为主。二是半公开式。这种经营方式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以经营合法业务为掩护,经营地下 钱庄业务。有的打着出国留学服务中心的牌子,有的与贸易公司融为一体,有的以旅游公司的合法外衣为掩护。外汇交易额大多在10 万-100 万美元之间,客 户主要有部分出国旅游、探亲人员,各 类出国定居移民、转移非法收入的官员、划转违法资金的外贸或外资 企业等。 这类公司有合法的外衣,违规 、违 法收付和划转本外币,从账户上很难查 出,外汇资金收付又在境外,境内账户上不留痕迹,很难发现。只有在走私 货 物被查出后,跟踪资金划转情况才能暴露出来。三是隐 匿式。 这种经营方式没有固定场所,以 单线联系,与熟悉的客户发生业务,资金交易金额相对较大,客 户 有投资移民,有巨 额非法收入的人员和进行走私货物的企业等。这类资金绝大部分是非法资金,资金划转都是秘密进行,单线联系。有的先将资金汇到指定的账户 ,有的由 钱庄垫付(关系长期稳定的客户) ,资金交割时双方根本不需要见面,有很强的隐蔽性。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管理论文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