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总 则 1.0.1 为 规范 工业与 民 用建筑 工程 建设全 过程 的 建筑面 积计 算,统 一计 算 方法, 制定 本 规范。 1.0.2 本 规范 适用于 新 建、扩 建、 改建的 工业 与 民用建 筑工 程建设 全过 程 的建筑 面积 计 算。 1.0.3 建 筑工 程的建 筑 面积计 算, 除应符 合本 规 范外, 尚应 符合国 家现 行 有关标 准的 规 定。 2 术 语 2.0.1 建筑 面积 construction area 建筑 物(包括 墙体) 所形 成的楼 地面 面积 。 2.0.2 自然 层 floor 按 楼地 面结 构分 层的 楼层。 2.0.3 结构 层高
2、structure story height 楼 面或 地面 结构 层上 表面至 上部 结构 层上 表面 之间的 垂直 距离 。 2.0.4 围护 结构 building enclosure 围 合建 筑空 间的 墙体 、门、 窗。 2.0.5 建筑 空间 space 以建 筑界 面限 定的 、供 人 们生 活和 活动 的场 所。 2.0.6 结构 净高 structure net height 楼 面或 地面 结构 层上 表面至 上部 结构 层下 表面 之间的 垂直 距离 。 2.0.7 围护 设施 enclosure facilities 为 保障 安全 而设 置的 栏杆、 栏板 等围 挡
3、。 2.0.8 地下 室 basement 室 内地 平面 低于 室外 地平面 的高 度超 过室 内净 高的 1/2 的房 间。 2.0.9 半地 下室 semi-basement 室 内地 平面 低于 室外 地平面 的高 度超 过室 内净 高的 1/3 ,且 不超 过 1/2 的 房间。 2.0.10 架空 层 stilt floor 仅 有结 构支 撑而 无外 围护结 构的 开敞 空间 层。 2.0.11 走廊 corridor 建 筑物 中的 水平 交通 空间。 2.0.12 架空 走廊 elevated corridor 专 门设 置在 建筑 物的 二层或 二层 以上 ,作 为不 同建
4、筑 物之 间水 平交 通的 空间。 2.0.13 结构 层 structure layer 整 体结 构体 系中 承重 的楼板 层。 2.0.14 落地 橱窗 french window 突 出外 墙面 且根 基落 地的橱 窗。 2.0.15 凸窗( 飘窗) bay window 凸 出建 筑物 外墙 面的 窗户。 2.0.16 檐廊 eaves gallery 建 筑物 挑檐 下的 水平 交通空 间。 2.0.17 挑廊 overhanging corridor 挑出 建筑 物外 墙的 水平 交 通空 间。 2.0.18 门斗 air lock 建筑 物入 口处 两道 门之 间 的空 间。
5、2.0.19 雨篷 canopy 建筑 出入 口上 方为 遮挡 雨 水而 设置 的部 件。 2.0.20 门廊 porch 建 筑物 入口 前有 顶棚 的半围 合空 间。 2.0.21 楼梯 stairs 由连 续行 走的 梯级、 休 息 平台 和维 护安 全的 栏杆(或栏 板) 、 扶手 以及 相应的 支 托结 构组 成的作 为楼 层之 间垂 直交 通使用 的建 筑部 件。 2.0.22 阳台 balcony 附 设于 建筑 物外 墙, 设有栏 杆或 栏板 ,可 供人 活动的 室外 空间 。 2.0.23 主体 结构 major structure 接 受 、 承 担和传 递建 设工程 所有
6、 上部 荷载 , 维 持上部 结构 整体 性、 稳定 性和安全 性的有 机联系 的构 造。 2.0.24 变形 缝 deformation joint 防 止建 筑物 在某 些因 素作用 下引 起开 裂甚 至破 坏而预 留的 构造 缝。 2.0.25 骑楼 overhang 建 筑底 层沿 街面 后退 且留出 公共 人行 空间 的建 筑物。 2.0.26 过街 楼 overhead building 跨 越道 路上 空并 与两 边建筑 相连 接的 建筑 物。 2.0.27 建筑 物通 道 passage 为穿 过建 筑物 而设 置的 空 间。 2.0.28 露台 terrace 设 置在 屋面
7、 、首 层地 面或雨 篷上 的供 人室 外活 动的有 围护 设施 的平 台。 2.0.29 勒脚 plinth 在房 屋外 墙接 近地 面部 位 设置 的饰 面保 护构 造。 2.0.30 台阶 step 联 系室 内外 地坪 或同 楼层不 同标 高而 设置 的阶 梯形踏 步。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定 3.0.1 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结构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的 ,应 计算 全面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以 下 的, 应计算 1/2 面 积。 3.0.2 建 筑物 内设有 局 部楼层 时, 对于局 部楼 层 的二层 及以 上楼层 ,有 围 护结
8、构 的应 按 其围护 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计算, 无围 护结 构的 应按 其结构 底板 水平 面积 计算 , 且结 构层 高在 2.20m 及 以上 的, 应计 算全 面 积, 结构 层高在 2.20m 以 下的 ,应 计算 1/2 面积 。 3.0.3 对于 形成 建筑 空间 的 坡屋 顶, 结 构净 高在 2.10m 及以 上的 部位 应计 算 全面积; 结构 净 高在 1.20m 及以 上至 2.10m 以下的 部位 应计 算 1/2 面积;结构 净高 在 1.20m 以 下的部 位不 应计算 建 筑面 积。 3.0.4 对于 场馆 看台 下的 建 筑空 间, 结 构净 高在 2.1
9、0m 及以 上的 部位 应计 算 全面积; 结构 净 高在 1.20m 及以 上至 2.10m 以下的 部位 应计 算 1/2 面积;结构 净高 在 1.20m 以 下的部 位不 应计算 建筑 面积 。 室 内单 独设置 的有 围护 设施 的悬 挑看台 , 应 按看 台结 构底 板水平 投影 面积 计算建 筑面 积。 有顶 盖无 围护结 构的 场馆 看台 应按 其顶盖 水平 投影 面积 的 1/2 计算 面积 。 3.0.5 地下 室、 半地 下室 应 按其 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计 算。 结构 层高在 2.20m 及 以上 的, 应计算 全面 积;结构 层高 在 2.20m 以 下的 ,应
10、 计算 1/2 面积 。 3.0.6 出 入口 外墙 外侧 坡道有 顶盖 的部 位, 应按 其外墙 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的 1/2 计 算面 积。 3.0.7 建 筑物 架空层 及 坡地建 筑物 吊脚架 空层 , 应按其 顶板 水平投 影计 算 建筑面 积。 结构层高 在 2.20m 及以 上的 ,应计 算全 面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以下 的, 应计 算 1/2 面积 。 3.0.8 建 筑物 的门厅 、 大厅应 按一 层计算 建筑 面 积,门 厅、 大厅内 设置 的 走廊应 按走 廊 结构底 板水 平投 影面 积计 算建筑 面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及以 上的 ,应
11、 计算全 面 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以 下的 ,应 计算 1/2 面 积。 3.0.9 对于 建筑 物 间的架空走 廊, 有顶盖 和围 护 设施的 ,应 按其围 护结 构 外围水 平面 积 计算全 面积; 无围 护结 构、 有围护 设施 的, 应按 其结 构底板 水平 投影 面积 计 算 1/2 面积 。 3.0.10 对于 立体 书库、 立体 仓库、 立体 车库, 有围 护 结构 的, 应 按其 围护结 构 外围 水平 面积计 算建筑面积; 无 围护结构、 有围护设施的, 应按其结 构底板水平投影 面积计算 建筑面 积。 无 结构 层的 应按 一层 计算, 有结 构层 的应 按其
12、 结构层 面积 分别 计算 。 结 构层高 在 2.20m 及以上 的, 应计 算全 面积; 结 构 层高在 2.20m 以下 的, 应 计算 1/2 面积 。 3.0.11 有围 护结 构的舞 台 灯光 控制 室, 应按 其 围护结 构外 围水 平面 积计 算。 结 构层 高在 2.20m 及以 上的 ,应 计算 全面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以 下 的, 应计算 1/2 面 积。 3.0.12 附属 在建 筑物外 墙 的落 地橱 窗, 应按 其围 护 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计算 。 结构 层高 在 2.20m 及以 上的 ,应 计算 全面积; 结 构层 高在 2.20m 以 下
13、的, 应计算 1/2 面 积。 3.0.13 窗台 与室 内楼地 面 高差在 0.45m 以下 且结 构 净高在 2.10m 及以 上的 凸( 飘)窗 ,应 按其围 护结 构外 围水 平面 积计 算 1/2 面 积。 3.0.14 有围 护设 施的室 外 走廊( 挑廊) , 应按 其结构 底 板水 平投 影面 积计算 1/2 面积; 有围 护设施(或柱) 的檐 廊, 应按 其围护 设施(或柱) 外围 水平 面积计 算 1/2 面积 。 3.0.15 门 斗应 按其 围 护结构 外围 水平 面积 计算 建筑面 积, 且结 构层 高在 2.20m 及 以上 的,应 计算 全面 积;结构 层高 在
14、2.20m 以 下的 ,应 计算 1/2 面 积。 3.0.16 门廊 应按 其顶板 的 水平 投影 面积 的 1/2 计算建 筑面 积;有柱 雨篷 应按 其 结构 板水 平投影 面积 的 1/2 计 算建 筑面积; 无柱 雨篷 的结 构外 边线至 外墙 结构 外边 线的 宽度在 2.10m 及以上 的, 应按 雨篷 结构 板的水 平投 影面 积 的 1/2 计算建 筑面 积。 3.0.17 设 在建 筑物 顶部的 、 有 围护 结构 的楼 梯间、 水 箱 间、 电 梯机 房等, 结构层 高在 2.20m 及以上 的应 计算 全面 积;结构 层 高在 2.20m 以 下的 ,应 计算 1/2
15、面 积。 3.0.18 围 护结 构不 垂 直于水 平面 的楼 层, 应按 其底板 面的 外墙 外围 水平 面积计 算。 结构 净 高在 2.10m 及 以上 的部位 , 应计 算全 面积; 结 构净高 在 1.20m 及以 上至 2.10m 以下 的部 位, 应 计算 1/2 面积;结构 净高在 1.20m 以下 的部 位, 不应 计 算建 筑面 积。 3.0.19 建 筑物 的室 内 楼梯、 电梯 井、 提物 井、 管道井 、 通 风排 气竖 井、 烟道, 应并 入建 筑物的 自然 层计 算建 筑面 积。有 顶盖 的采 光井 应按 一层计 算面 积, 且结 构净 高在 2.10m 及 以上
16、的 ,应 计算 全面 积;结构 净 高在 2.10m 以 下的 ,应 计算 1/2 面 积。 3.0.20 室外 楼梯 应并入 所 依附 建筑 物自 然层, 并应 按 其水 平投 影面 积的 1/2 计算 建筑 面 积。 3.0.21 在主体 结构内的阳台, 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 计算全面积; 在主体结构外 的阳 台,应 按其 结构 底板 水平 投影面 积计 算 1/2 面积 。 3.0.22 有顶 盖无 围护结 构 的车 棚、 货 棚、 站 台、 加油 站、 收 费站 等, 应按 其 顶盖 水平 投 影面积 的 1/2 计算 建筑 面积 。 3.0.23 以 幕墙 作为 围 护结构 的建
17、筑物 ,应 按幕 墙外边 线计 算建 筑面 积。 3.0.24 建 筑物 的外 墙 外保温 层, 应按 其保 温材 料的水 平截 面积 计算 , 并 计入自 然层 建筑 面积。 3.0.25 与室 内相 通的变 形 缝, 应按 其自 然层 合并 在 建筑 物建 筑面 积内 计算 。 对于 高低 联 跨的建 筑物 ,当 高低 跨内 部连通 时, 其变 形缝 应计 算在低 跨面 积内 。 3.0.26 对 于建 筑物 内 的设备 层、 管道 层、 避难 层等有 结构 层的 楼层 , 结 构层高 在 2.20m 及以上 的, 应计 算全 面积; 结 构 层高在 2.20m 以下 的, 应 计算 1/
18、2 面积 。 3.0.27 下列 项目 不应计 算 建筑 面积 : 1 与建 筑物 内不 相连通 的 建筑 部件; 2 骑楼 、过 街楼 底层的 开 放公 共空 间和 建筑 物通 道; 3 舞台 及后 台悬 挂幕布 和 布景 的天 桥、 挑台 等; 4 露台 、露 天游 泳池、 花 架、 屋顶 的水 箱及 装饰 性 结构 构件; 5 建 筑物 内的 操作 平 台、上 料平 台、 安装 箱和 罐体的 平台; 6 勒 脚、 附墙 柱、 垛 、 台阶 、 墙 面抹 灰、 装饰 面、 镶 贴块 料面 层、 装饰 性幕墙 , 主 体结 构外的 空调 室外 机搁 板( 箱) 、 构件、 配件, 挑出 宽度
19、 在 2.10m 以下 的无 柱雨 篷和 顶 盖高 度达 到或超 过两 个楼 层的 无柱 雨篷; 7 窗台 与室 内地 面高差 在 0.45m 以下 且结 构净 高在 2.10m 以下 的凸( 飘)窗, 窗 台与 室内 地 面 高差在 0.45m 及以 上的 凸( 飘) 窗; 7 室外 爬梯 、室 外专用 消 防钢 楼梯; 8 无围 护结 构的 观光电 梯; 9 建 筑物 以外 的地 下 人防通 道, 独立 的烟 囱、 烟道、 地沟、 油( 水) 罐 、 气柜 、水塔 、贮 油( 水) 池 、贮 仓、 栈桥 等构 筑物。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 便于 在执 行本 规 范条文 时区 别对 待,
20、对要 求严格 程度 不同 的用 词说 明如下 : 1) 表示 很严 格, 非这 样做不 可的 : 正 面词 采用 “必 须” , 反面词 采用 “严 禁” 。 2) 表示 严格 ,在 正常 情况下 均应 这样 做的 : 正面 词采 用“ 应” ,反面 词 采用 “不 应” 或“ 不得 ” 。 3) 表示 允许 稍有 选择 ,在条 件许 可时 首先 应这 样做的 : 正面 词采 用“ 宜” ,反面 词 采用 “不 宜” 。 4) 表示 有选 择, 在一 定条件 下可 以这 样做 的, 采用“ 可” 。 2 条文 中指 明应按 其 他有关 标准执 行的 写法为: “应符 合 的规 定”或 “应按
21、执 行 ”。 【条文说明】 目次 1 总 则 2 术 语 3 计算 建筑 面积 的规定 1 总 则 1.0.1 我国 的 建筑 面积 计 算规 则 最初 是在 20 世纪 70 年代 制订 的 ,之 后根 据 需要进 行了多 次修 订。1982 年国 家经委 基本 建设 办公 室(82)经基设 字 58 号印 发了 建 筑面积 计算 规则 , 对 20 世纪 70 年代 制订的 建 筑面 积计 算规 则 进 行了 修订 。 1995 年 建设部 发布 全 国统一 建筑 工程 预算 工程 量计算 规则 (土建 工程 GJDGZ-101-95), 其中 含 “建筑 面 积计 算规 则” , 是对
22、1982 年 的 建 筑面积 计算 规则 进 行的 修订。2005 年建 设部 以国家 标 准发 布了 建筑 工程 建筑 面积 计算 规范(GB/T50353-2005) 。 此 次修订 是在 总结 建筑工 程建筑 面积 计算 规 范(GB/T50353-2005) 实施 情况的 基础 上 进行的 , 鉴 于建 筑发 展中 出现的 新结 构、 新材 料、 新技术 、 新 的施 工方 法, 为了解 决建 筑技 术 的 发展 产生 的面 积计 算问 题, 本着 不重 算, 不漏算 的 原则, 对建 筑 面积 的计 算 范围 和计 算 方法进 行了 修改 统一 和完 善。 1.0.2 本 条规 定了
23、本 规 范的适 用范 围。条 文中 所 称建设 全过 程是指 从项 目 建议书 、可 行 性研究 报告 至竣 工验 收、 交付使 用的 过程 。 2 术 语 2.0.1 建 筑面 积包 括附 属于建 筑物 的室 外阳 台、 雨篷、 檐廊 、室 外走 廊、 室外楼 梯等 。 2.0.5 具备 可出 入、 可利 用 条件( 设 计中 可能 标明了 使 用用 途, 也 可能 没有标 明 使用 用途 或使用 用途 不明 确) 的围 合 空间, 均属 于建 筑空 间。 2.0.13 特 指整 体结 构 体系中 承重 的楼 层, 包括 板、 梁 等构 件。 结构 层承 受 整个楼 层的 全 部荷载 ,并
24、对楼 层的 隔声 、防火 等起 主要 作用 。 2.0.14 落 地橱 窗是 指 在商业 建筑 临街 面设 置的 下槛落 地、 可落 在室 外地 坪 也可落 在室 内 首层地 板, 用来 展览 各种 样品的 玻璃 窗。 2.0.15 凸窗( 飘窗)既作为 窗, 就有 别于 楼( 地) 板 的延 伸, 也就 是不 能把 楼( 地) 板延伸 出去 的窗称 为凸窗( 飘窗)。凸 窗( 飘窗) 的 窗台 应只 是墙 面的一 部 分且 距( 楼) 地 面应 有一 定的高 度。 2.0.16 檐廊 是附 属于建 筑 物底 层外 墙有 屋檐 作为 顶 盖, 其下 部一 般有 柱或 栏 杆、 栏板 等 的水平
25、 交通 空间 。 2.0.19 雨 篷是 指建 筑 物出入 口上 方、 凸出 墙面 、 为遮挡 雨水 而单 独设 立的 建筑部 件。 雨 篷划分 为有 柱雨 篷( 包括 独 立柱雨 篷、 多柱 雨篷、 柱 墙混合 支撑 雨篷 、 墙 支撑 雨篷) 和无 柱雨 篷( 悬挑雨篷) 。如凸 出建筑物 ,且不单 独设立顶 盖,利 用上层结 构板( 如 楼板、阳 台底板) 进 行遮挡 , 则 不视 为雨 篷, 不计算 建筑 面积 。 对 于无 柱雨篷 , 如 顶盖 高度 达到 或超过两 个楼 层 时,也 不视 为雨 篷, 不计 算建筑 面积 。 2.0.20 门廊 是在 建筑物 出 入口 , 无门 、
26、三面 或二 面 有墙 , 上部 有板( 或借 用上部 楼板) 围 护的部 位。 2.0.24 变 形缝 是指 在建筑 物 因温 差、 不均 匀沉 降以及 地 震而 可能 引起 结构 破坏 变 形的 敏感 部位或 其它 必要 的部 位 , 预 先设缝 将建 筑物 断开 , 令断 开后建 筑物 的各 部分 成为 独立的 单元 , 或者是 划分 为简 单 、 规 则的 段, 并令 各段 之间 的缝 达到 一定的 宽度 , 以能 够适 应变 形的需 要。 根据外 界破 坏因 素的 不同 ,变形 缝一 般分 为伸 缩缝 、沉降 缝、 抗震 缝三 种。 2.0.25 骑 楼是 指沿 街 二层以 上用 承重
27、 柱支 撑骑 跨在公 共人 行空 间之 上, 其 底层沿 街面 后 退的建 筑物 。 2.0.26 过 街楼是 指当 有道路 在建 筑群 穿过 时为 保证建 筑物 之间 的功 能联 系, 设置 跨越 道 路上空 使两 边建 筑相 连接 的建筑 物。 2.0.28 露 台应 满足 四 个条件 : 一是 位置 , 设置 在屋面 、 地面 或雨 篷顶 , 二是可 出入 , 三 是有围 护设施 ,四是 无盖 ,这四 个条件 须同时 满足 。如果 设置在 首层并 有围 护设施 的平台 , 且其上 层为 同体 量阳 台, 则该平 台应 视为 阳台 ,按 阳台的 规则 计算 建筑 面积 。 2.0.30 台
28、阶 是指建筑 物出入口不同 标高地面 或 同楼层不同标 高处设置 的 供人行走的 阶 梯式连 接构 件。 室外 台阶 还包括 与建 筑物 出入 口连 接处的 平台 。 3 计算建筑面积的规 定 3.0.1 建 筑面 积计算 , 在主体 结构 内形成 的建 筑 空间, 满足 计算面 积结 构 层高要 求的 均 应按本 条规 定计 算建 筑面 积。 主 体结 构外 的室 外阳 台、 雨 篷、 檐廊、 室外 走 廊、 室 外楼 梯等 按相应 条款 计算 建筑 面积 。 当外 墙结 构本 身在 一个 层高范 围内 不等 厚时 , 以 楼地面 结构 标高 处的外 围水 平面 积计 算。 3.0.2 建筑
29、 物内 的局 部楼 层 见图 1 。 3.0.4 场 馆看 台下 的建筑 空 间因其 上部 结构多 为斜 板 ,所以 采用 净高的 尺寸 划 定建筑 面积 的 计算范 围和 对应 规则 。 室 内单独 设置 的有 围护 设施 的悬挑 看台 , 因 其看 台上 部设有 顶盖 且可 供人使 用,所 以按看 台板 的结构 底板水 平投影 计算 建筑面 积。 “ 有顶 盖无围 护结构 的场馆 看台” 所称的 “场馆 ”为 专业术 语,指 各种“ 场” 类建筑 ,如: 体育场 、足 球场、 网球场 、 带看台 的风 雨操 场等 。 3.0.5 地下 室作 为设 备、 管 道层 按本 规范 第 3.0.2
30、6 条执 行;地下 室的 各种 竖向 井 道按 本规 范第 3.0.19 条执 行;地下 室的 围 护结 构不 垂直 于水 平面 的 按本 规范第 3.0.18 条 规定执 行。 3.0.6 出 入口 坡道分 有顶 盖 出入口 坡道 和无顶 盖出 入 口坡道 ,出 入口坡 道顶 盖 的挑出 长 度,为 顶盖结构外边线 至外墙结 构外边线的长度; 顶盖以设 计图纸为准,对 后增加及 建设单 位自行增加的顶 盖等,不计算建筑面积。 顶盖不分材料种类( 如钢 筋混凝土顶盖、彩钢板 顶 盖、阳 光板 顶盖 等) 。 地下室 出 入口 见图 2 。 3.0.7 本 条既 适用于 建筑 物 吊脚架 空层
31、、深基 础架 空 层建筑 面积 的计算 ,也 适 用于目 前 部分住 宅、 学校 教学 楼等 工程在 底层 架空 或在 二楼 或以上 某个 甚至 多个 楼层 架空, 作为 公共 活动 、 停 车、 绿化 等空 间 的建筑 面积 的计 算。 架空 层中有 围护 结构 的建 筑空 间按相 关规 定计 算。建 筑物 吊脚 架空 层见 图 3 。 3.0.9 无围护 结构 的架 空走 廊见 图 4 。 有围 护结 构的架 空 走廊 见图 5 。 3.0.10 本 条主 要规 定了 图 书馆中 的立 体书 库、 仓储 中心的 立体 仓库 、 大 型停 车场的 立体 车库等 建筑 的建 筑面 积计 算规定
32、 。 起局 部分隔 、 存 储等作 用的 书架 层、 货架 层或可 升降 的立 体钢结 构停 车层 均不 属于 结构层 ,故 该部 分分 层不 计算建 筑面 积。 3.0.14 檐廊 见图 6 。 3.0.15 门斗 见图 7 。 3.0.16 雨 篷分 为有 柱雨 篷 和无柱 雨篷 。 有 柱雨 篷, 没 有出挑 宽度 的限 制, 也不 受跨越层 数的 限制, 均计 算建 筑面 积。 无柱雨 篷, 其结 构板 不能 跨层, 并受 出挑 宽度 的限 制, 设 计出 挑宽 度大于 或等 于 2.10m 时才 计算建 筑面 积。 出挑 宽度 ,系指 雨篷 结构 外边 线至 外墙结 构外 边 线的宽
33、 度, 弧形 或异 形时 ,取最 大宽 度。 3.0.18 本规 范的 2005 版条 文中仅 对围 护结 构向 外倾 斜的情 况进 行了 规定 , 本 次修订 后 条文对 于向内 、向外 倾斜 均适用 。在划 分高度 上, 本条使 用的是 “结构 净高” ,与其 他正常 平楼层 按层 高划 分不 同 , 但 与斜屋 面的 划分 原则 相一 致。 由于 目前 很多 建筑 设计 追求新 、 奇、 特, 造 型越 来越 复杂 , 很 多时候 根本 无法 明确 区分 什么是 围护 结构 、 什 么是 屋顶, 因此 对于 斜 围 护结 构与 斜屋 顶采 用相 同 的计 算规 则, 即只 要外 壳 倾斜
34、, 就按 结 构净 高划 段, 分别 计算 建筑面 积。 斜围 护结 构见 图 8 。 3.0.19 建筑 物的楼 梯间 层 数按建 筑物 的层 数计 算。 有 顶盖的 采光 井包 括建 筑物 中的采 光 井和地 下室 采光 井。 地下 室采光 井见 图 9 。 3.0.20 室外 楼梯 作为 连接该 建 筑物 层与 层之 间交 通不 可 缺少 的基 本部 件, 无论从 其 功能 、 还 是 工程 计价 的要 求来 说, 均需 计算 建筑 面 积。 层数 为 室外 楼梯 所依 附的 楼层 数, 即梯 段部 分投影 到建筑物范围的 层数。利 用室外楼梯下部 的建筑空 间不得重复计算 建筑面积;
35、利用地 势砌筑 的为 室外 踏步 ,不 计算建 筑面 积。 3.0.21 建 筑物 的阳 台, 不 论其形 式如 何, 均以 建筑 物主体 结构 为界 分别 计算 建筑面 积。 3.0.23 幕墙 以其 在建 筑物中 所 起的 作用 和功 能来 区分 , 直接 作为 外墙 起围 护作用 的 幕墙 , 按其外 边线 计算 建筑 面积; 设置在 建筑 物墙 体外 起装 饰作用 的幕 墙, 不计 算建 筑面积 。 3.0.24 为贯 彻国 家节 能要求 , 鼓励 建筑 外墙 采取 保温 措 施, 本规 范将 保温 材料 的 厚度 计 入建筑 面积 ,但 计算 方法 较 2005 年规 范有 一定 变
36、化 。建筑 物外 墙外 侧有 保温 隔热层 的, 保 温隔热 层以 保温 材料 的净 厚度乘 以外 墙结 构外 边线 长度按 建筑 物的 自然 层计 算建筑 面积 , 其 外墙外边线长度 不扣除门窗和建筑物外已 计算建筑面积构件( 如阳 台、室外走廊、门斗、 落 地橱窗 等部 件) 所占 长度 。 当建筑 物外 已计 算建 筑面 积的构 件( 如 阳台、室外 走廊 、 门 斗、落 地橱窗等部件) 有保温隔热层时,其保温隔 热层也不再计算建筑面积 。外墙是斜面者按楼 面 楼板处 的外墙 外边线 长度 乘以保 温材料 的净厚 度计 算。外 墙外保 温以沿 高度 方向满 铺为准 , 某层外墙外保温
37、铺设高度未达到全部高度 时( 不包括阳台、室外走廊 、门斗、落地橱窗、 雨 篷、 飘 窗等) , 不计 算建 筑 面积。 保温 隔热 层的 建筑 面积是 以保 温隔 热材 料的 厚度来 计算 的,不包含 抹灰 层、 防潮 层、 保护层( 墙)的厚 度。 建筑 外墙 外 保温 见图 10 。 3.0.25 本 规范 所指 的与 室 内相通 的变 形缝 , 是 指暴 露在建 筑物 内, 在建 筑物 内可以 看得 见的变 形缝 。 3.0.26 设 备层 、 管 道 层虽然 其具 体功 能与 普通 楼层不 同, 但在 结构 上及 施工消 耗上 并无本 质区别 ,且本 规范 定义自 然层为 “按楼 地
38、面 结构分 层的楼 层” , 因此设 备、管 道楼层 归为自 然层 , 其计算 规则 与普通 楼层 相同 。 在 吊顶 空间内 设置 管道 的, 则吊 顶空间 部分 不 能 被视为 设备 层、 管道 层。 3.0.27 不计 算建 筑面积 项 目: 1 指的 是依 附于 建筑物 外 墙外 不与 户室 开门连 通,起 装饰 作用 的敞 开式 挑台( 廊) 、 平台, 以及 不与 阳台 相通 的空调 室外 机搁 板( 箱) 等设 备平台 部件; 2 骑楼 见图 11 , 过街楼 见图 12 : 3 指的 是影 剧院 的舞 台及为 舞 台服 务的 可供 上人 维修 、 悬挂 幕布 、 布 置灯 光及布 景 等搭 设的 天桥和 挑台 等构 件设 施; 5 建筑物内不构成结构层的操作平台、上 料平台( 包括:工业厂房 、搅拌站和料仓等 建 筑中的设备操作 控制平台、上料平台等) ,其主要作用为室内构筑物 或设备服务的独立上 人 设施, 因此 不计 算建 筑面 积。 6 附墙 柱是 指非 结构性 装 饰柱; 7 室外 钢楼 梯需 要区分 具 体用 途, 如 专用 于消防 楼 梯, 则 不计 算建 筑面积 , 如 果是 建筑 物唯一 通道 ,兼 用于 消防 ,则需 要按 本规 范的 第 3.0.20 条计 算建 筑面 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