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关于规范住宅阳台废水排放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排水管网的管理,防止住宅阳台废水通过阳台雨水立管排入市政雨水管道,污染城市水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海南省政府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的意见海口市住宅小区阳台废水排放整治总体方案等,结合我市住宅小区阳台使用现状,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我市新建、扩建、改建及已投入使用的住宅工程的阳台排水管理。第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住宅小区阳台废水排放,从规划、设计、图审、施工、验收、
2、使用等阶段应严格执行本实施办法,已投入使用的既有住宅小区,应按本实施办法开展排查整治,排水管理部门对住宅阳台废水排放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综保区、高新区、桂林洋开发区、各区政府、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水务局、市城管委、市水务集团应当按照海口市住宅小区阳台废水排放整治总体方案中各部门职责,做好监督管理相关工作。2第二章 规范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严格执行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住宅设计规范海南省全装修住宅室内装修设计标准等,在住宅套内按洗衣机位置设置洗衣机排水专用地漏;在阳台、露台等部位,无论是否放置洗衣机,其雨水管均按废水管网设计并接入污水管道;屋面雨水管不得与
3、阳台排水管连通,应单独设立直排雨水管道。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将排水管道设计图纸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取得施工图审查意见书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方可开工。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重点审查排水管道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并满足本实施办法第五条要求,符合要求的方可出具审查意见,确保从设计阶段做到洗衣废水不排入雨水系统。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图施工,监理单位将室内外排水作为重要的子分部工程进行重点监理,加强分部和竣工验收前的检查,确保排水管道安装符合设计要求。第九条 排水管道施工完成后,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检查,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条 新建住
4、宅竣工验收后装修的,不允许任意改变雨水、废水管道接口,不允许将住宅阳台废水接入小区雨水3管道。第三章 既有住宅小区改造第十一条 对于早期设计未考虑洗衣废水排放,或住户二次装修改造,导致住宅阳台洗衣废水排入小区雨水系统的,项目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实施改造。第十二条 实施改造前,项目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排水管道改造设计图纸。设计单位可将接有洗衣废水的阳台雨水立管,从立管底部改道,接入现状污水管道;或者在小区或每栋楼的雨水管道末端进行截流,在雨水管道出口处设截流井,使得晴天雨水系统内的洗衣废水通过截流,排入小区污水管道;将屋面雨水管单独设立,直接排入雨水系统;或可
5、采取其他可行方式。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将排水管道改造设计图纸提交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合格,并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协议,报所属辖区住建局备案后方可开工。第十四条 管道改造资金可由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提供,或申请小区维修资金,三无小区可申请财政资金实施改造。 第十五条 既有住宅小区管道改造完成后,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公司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通4知市水务局、所属辖区住建局到场参与验收监督,同时将改造相关资料报备。使用财政资金的,需通知市财政局参与。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指导市监督站、各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新建住宅小区排水管道施工、验收的监督管
6、理;指导各区住建局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既有住宅小区雨、污分流排放改造的监督管理;督促物业管理公司做好住宅小区管网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第十七条 市水务局指导住宅小区阳台废水排放整治工作;参与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验收;对责任单位的违规排放行为进行查处。第十八条 对申请财政资金进行改造的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资金申请、使用的相关规定,保障改造资金到位,监督资金的使用,并参与排水管道工程改造的施工验收。第十九条 市城管委指导各区城管部门对改变住宅阳台排水管道用途造成城市水体污染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查处。第二十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对住宅小区管网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排水设施完好和正常使用,对住户擅自改变阳台
7、用途造成排水影响的,应及时督促整改,用户拒不整改的应报告城管部门。第五章 法律责任5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要求对住宅阳台排水进行设计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二条 图审机构已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要求的,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3 万元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第二十三条 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
8、水管网相互混接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 5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覆盖范围内的排水单位和个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的,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以下罚款,对个人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住建6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为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