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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比中抓好职业病防治工作(讲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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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用比较的方法学习和贯彻职业病防治法学习可以展开,探讨一些问题,便于统一认识,提高责任感。一、从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的对比中探讨如何理解和把握职业病防治工作关键词:概念 方法 确保 形势 剪刀差 体制 方针 经济 社会 定位 健康 警察当前正在学习科学发展观,讲科学。科学要有概念。概念直接影响方法。今天的汇报从概念开始。(一)概念与方法什么是安全生产?安全生产没有概念。安全生产法中没有确切的概念。职业病有概念。没有概念,那怎么研究?两种2方法:正方法和负方法。正方法是直接描述讨论的对象,从“公设的概念”开始,西方哲学擅长;负方法是从“直觉的概念”开始,对探讨的问题不直接讨论,而只说他不是什么,中

2、国的哲学擅长。翻开字典,对安全没有正面解释,采用了非非说。只说了不怎样,没说是怎样。就像老子说的“道” , 老子 庄子两部书始终没有说“道”到底是什么,只说了“道”不是什么。而一个人如果懂得了“道”不是什么,也就对“道”有所领悟了。讲领悟。但负方法比正方法更容易走向神笔色彩。我们讲安全生产以事故推动工作,就是采用了负方法。领导到山西上任,说安全生产要从负抓起,不是从零抓起,也有的负方法的味道。安全生产以负方法为起点,正负3两种方法兼用,推动工作;职业病防治以正方法为起点,从概念开始,正负两种方法兼用,推动工作。安全生产不再多说,重点将职业病防治,讲职业卫生。下面从概念开始讨论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

3、治。我国的职业卫生工作,在不同时期、从不同的管理角度出发,先后出现过不同的习惯称谓,如“劳动卫生” 、 “职业健康” ,“职业卫生”等等,但其主要的研究内容始终没有大的变化,内涵基本一致,并逐步与国际接轨。2010 年在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名词术语 (GBZ/T224-2010)中,对职业卫生定义为:“以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预防和4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险,使劳动者生理和心理与职业环境相适应为宗旨的一门学科。 ”该定义实现了与国际劳工组织定义的接轨。职业病在医学上的定义是:当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与时间超过一定的限度时,人体不能代偿

4、其所造成的功能性或器质性病理的改变,从而出现相应的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产生职业性相关疾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 ,我国的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目前,国内外对职业病已取得如下共识:5病因明确,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以消除或减少发病;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是可以检测的,而且其浓度或强度需要达到一定的程度,才能使劳动者致病,一般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或强度与病因有直接关系;在接触同样有害因素的人群中,常有一定数量的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如能早期诊断,及早、妥善治疗与处理

5、,预后相对较好,康复相对较易;不少职业病,目前世界上尚无特效根治方法,只能对症治疗减缓症状,所以发现并确诊越晚疗效越差;职业病是可以预防的;(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同一生产环境从事同一工种的人中,人体发生职业性损伤的概率和程度也有极大差别(金锣举例) 。6法定职业病有三个条件: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种类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我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和法定职业病均采取目录制管理(正方法) ,2011 年前(即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前)由卫生部发布;2012 年 后,由卫生部会同国家安监总局共同发布。现行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6、共分 10 大类、104 个小 类。这 10 大类分别是:(1)粉尘类,如矽尘、煤尘、水泥尘等。(2)放射性物质 类,如 X 射线等。7(3)化学物质类,如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氯气、硫化氢等。(4)物理因素,如高温、高气压、低气压、局部震动等。(5)生物因素,如炭疽杆菌、布氏杆菌等。(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如硫酸、硝酸、沥青、紫外线、铬及其化合物、有机溶剂等。(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如甲醛、酚、高温、激光等。(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如噪声、铬酸盐、氟化氰等。(9)职业性肿瘤的危害因素,如石棉、联苯胺、砷、焦炉煤气等。8(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如氧

7、化锌、棉尘等。现行的法定职业病有 10 类 115种:(1)尘肺:硅肺、煤工尘肺、炭黑尘肺、滑石尘肺、电焊工尘肺等 13 种。(2)职业性放射疾病:包括外照射急性放射疾病、内照射放射病等 11 种。(3)职业中毒:汞及其化合物中毒、锰及其化合物中毒、氨中毒、氯气中毒、氮氧化物中毒、苯中毒、四氯化碳中毒等 56 种。(4)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中暑、减压病、高原病、航空病、手臂振动病等 5 种。(5)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炭疽、森林脑炎、布式杆菌病3 种。9(6)职业性皮肤病:接触性皮炎、光敏性皮炎、溃疡、化学性皮肤灼伤等 8 种。(7)职业性眼病:化学性眼部灼伤,电光性眼炎、职业性白内障等 3 种

8、。(8)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噪声聋、铬鼻病、牙酸蚀病等3 种。(9)职业性肿瘤:石棉所致肺癌、苯所致白血病等 8 种。(10)其他职业病:职业性哮喘等 5 种。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职业病种类和范围还比较窄。当前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点,还应该放在法定职业病的防治上。(二)确保-法律的最高要求安全生产虽然没有概念,但有明确要求。10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大家干了这些年,一切的目标只有一个:确保安全生产,不出事。难。目标相当高。 (为什么说目标高,我们稍后分析)职业病防治

9、法中没有说确保不发生职业病,说的是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并对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但在两处使用了确保:第 7 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 27 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11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前者注重效果,后者注重过程。安全生产事故往往是误操作、麻疲大意造成的。一次性损害大,往往造成人员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具有震惊效应,一下子引起政府、社会的关注。事情处理完了,事件得到较好的平息。为了平息事故,往往政府垫资负责善后工作,越大的事故,对人的补偿来说,后遗症较少。采取的措施,从技术上将是加强自动连锁。职

10、业病往往是被动接受不良环境造成的,潜伏期长。病人不是当场或短期死亡,病人长期患病,且越积越多,时间越长,个人保障越容易出现问题(原单位人事变动,企业兼并重组,政策变化等等因素制12约) 。病人正直青壮年,对劳动力资源的持续发展有威胁。重要手段是加强防护(改善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 。正因为如此,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 13 条,国家制度)出了事故就要调查处理,而且专门有一章(第五章)进行规范。而职业病防治,并不是出现职业病就调查处理,责任追究。采取的是倒逼归因。他规定了种种档案制度,该做的没做,自己不能举证,承担不利后果;现场数据超标,带来后果,然后查处。大家看职业病防治法的第

11、 37 条,47 条、48、49、50条。什么是确保?国内尚未见到具体的法律解释。香港高等法院在审理判决陈保佳13诉吴满森及另一人案时,对特区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中第 6 条关于雇主的“确保”责任作了如下解释:确保是个非常高的标准,除非能够证明原告所提出的要求并非切实可行。 (见劳动保护杂志2011 年 12 期 , 香港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的创新之处 ,作者刘阳) 。(三)剪刀差-形势的发展对比确保的怎样呢?不错的。我国安全生产事故连续10 年双下降。职业病人不仅总量大,而且报告职业病例呈连年上升趋势,据卫生部统计,2009 年比 2008年增加 32%,2010 年比 2009年增加50%。与

12、此同时,我国职业危害范围广,接触危害劳动者人数众多,群体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引起国内国际社会各界的广14泛关注。严峻的职业病防治形势。1.职业病危害范围广。据统计,目前我国暴露于各种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超过2 亿人。我省用人单位量大面广,成分复杂,截止 2010 年底注册企业已达 68.5 万家。按国家安监总局发布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 年版) 对照,我省进入目录的企业为25.7 万家,占37%;其中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的有 1.7 万家,较重行业的有 21 万家,一般行业的3万家。2、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浓度严重超标。从对重点行业的调研情况来看,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

13、素超标情况十分普遍。据国家安监总局 2010 年提供的调研报告,全国抽样的80 家石英砂加工企业粉尘全部15超标,总尘浓度最高超标 1089.60 倍,呼尘浓度最高超标 1248.35 倍; 15 家石棉制品企业有13 家粉尘浓度超标,最高超标 7.9倍。据省安局 2011 年的抽样调查,9 家有色金属企业粉尘浓度合格率为 66.7%,最高超标 9.65 倍,噪声合格率为 14.8%,最高超标 33 分贝;12 家铸造企业粉尘浓度合格率为42.8% ,最高超标 1.9 倍。青岛市去年对 12 家制鞋企业的检测中,有 7 家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合格率为 42%;烟台市去年对 11 家石材加工

14、企业的检测中,大理石雕刻作业点粉尘浓度高达 34 mg/m3,噪声均在 90 分贝以上,有的高达 100.8 分贝,严重超过了国家标准。3、职业病患者总量大。据卫生部统计,截止到 2010 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 7516万例;其中尘肺病68 万例,已死亡 15万例,现患 53 万例。到 2010年底,我省累计报告职业病 3万多例,其中尘肺病人 2.6 万多例,现患 24381 人。4、新发职业病呈上升趋势。2009 年全国上报新发病例 1.8 万人,2010 年为 2.72万人,比上年增加近 1 万人。我省 2008 年新增职业病 1068 例,2009 年新增 1183 例,2010 年新

15、增 921例。据卫生部主要负责同志称,目前上报病例是实发病例的“冰山一角” 。有关专家估计,全国实发病例约为上报病例的 10倍左右。专家普遍认为, “十二五”期间,随着多年积累积累问题的逐步暴露,职业病发病人数将会继续上升。5、职业病危害事件时有发生。影响最大的可数河南张海超开胸验肺事件。河南17新密市人张海超曾在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务工,2004 年8 月被多家医院诊断出患有“尘肺” ,但由于这些医院不是法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所以诊断“无用” 。而由于原单位拒开证明,他无法拿到法定诊断机构的诊断结果,最终只能以“开胸验肺”的方式进行验肺为自己证明。这个事件被称为“开胸验肺事件” 。2009 年7

16、 月 27 日,确诊张海超为三期尘肺病。再如 2003 年福建仙游县矽肺病事件。该县东湖村有 63 户石英粉( 砂) 加工作坊,加工设备简陋、工艺落后, 粉尘浓度严重超标,最高超标 361 倍。据从东湖村务工返乡的89 名贵州籍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其中 46 人 确诊患矽肺病。对东湖村当时的201名外来农民工进行身体检查,发现 1418人患矽肺病。经调查,已有 18 人死亡。再如贵州恒盛公司事件。贵州恒盛公司自 1999 年底投产以来,从业人员长期受工业硅冶炼产生的粉尘危害。2010 年经举报后调查,共对 1343 名企业职工进行了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确诊矽肺患者200 例 ,另外半年后

17、需复查胸片的职工还有262 人。后经调查,企业及当地卫生、安监、环保等部门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被追究责任。再如今年 3月份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的两起职业中毒事件。其中一起是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荔湾区先后发生多例职业性 1,2二氯乙烷中毒。此次事故先后造成 39人中毒,其中人死亡。涉及 39 家制鞋、箱包制造及皮革加工企业,其中 3419家为无牌无证小作坊。我省职业病危害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1、山东时风集团重大苯中毒事件。2002 年 5 月,山东时风集团发生一起重大苯中毒案件,31 名工人中毒,其中 2 人死亡。在存活的 29 名中毒患者中,有 13 名被诊断为慢性重度苯中毒,11 人被诊断

18、为慢性中度苯中毒。据专家介绍,慢性重度苯中毒会导致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难度非常大。2、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群体性血铅超标事件。2008 年1 月以来,日照钢铁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多名炼铁炉前工被山东省职业病防治院、烟台市职业病院确诊为“铅中毒” 。山东省卫生监督所于 200820年 3月 21 日组织职业卫生专家前往该公司进行了初步调查。根据调查,该企业自2003 年 9月 28 日建设,边建设边开工,边建设边扩建,未按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大部分项目未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对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职工也未全部进行健康查

19、体,有毒有害因素成分、接害剂量,职业病损害、职业病底数不清。由于工作场所存在矽尘、煤尘、重金属化合物、二氧化硫、一氧化碳、硫化氢、噪声、高温等多种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防护措施不健全,致使发生了严重的职工铅中毒事件。经健康查体和调查统计,企业有 6802 名职工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已体21检的 1435 人中,血铅超标 329 人,占 22.9%,有关部门进行了查处。3、京九铁路某市新建火车站白血病事件。京九铁路通车后,我省某市新建火车站启用贵宾室,并安排服务员服务。结果半年不到,服务员就患上白血病。其原因,主要是贵宾室中苯的浓度严重超标所致。再如,2011 年2 月,邹平县某家具作坊中毒性肝炎

20、事件,该家具作坊雇佣零工为家具抹油腻子,因所用油腻质量低劣,工人防护不当,导致 4 人中毒住院治疗。据就诊医院化验,病人入院时转氨酶升到4000多单位,而正常人在40 左右,病人为治病,几天时间就花费十多万元。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既有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责任不落实的问题,也有政府22执法不严、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的问题;既有产业结构问题,也有企业组织结构问题;既与经济发展水平有关,也与社会保障能力有关,等等。都讲确保,但职业卫生更是一个慢功夫。任重道远。(四)职能调整-体制演变对比机构改革、职能转变,最代表大家对某件事的认识。早在建党初期,1922 年中国共产党就提出了劳动法大纲 。1931 年党

21、召开的中央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制定的劳动法中也规定了保护劳动者的条款。建国以来,我国对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进行过多次大的调整。主要经历了四个阶23段。第一个阶段:自 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98 年。这一阶段的监管职责在劳动部门。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就成立了劳动部,下设劳动保护局,各地劳动部门设劳动保护处,作为劳动保护的专管机构,政府明确要求由劳动部负责“管理劳动保护工作,监督检查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工作,领导劳动保护监督机构工作,检查企业中的重大事故并且提出结论性的处理意见” 。1952 年毛泽东主席在劳动部工作报告上作出批示:“在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

22、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如果只注意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1954 年9 月,24我国第一部宪法对改善劳动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建立工时休假制度都有明确的规定。1962 年,周恩来总理在得知全国当时有矽肺病人 10 万人,其中 5 万是新中国成立后发生的情况后,指示国务院专门拨付了5000 万元防尘专项经费,并解决了在当时非常紧张的钢材、风机等问题,以改善工人的工作环境。1972 年,病中的周恩来总理看到新华社国内动态清样反映了云南省锡矿工人肺癌问题,立即指示“一定要解决好云南锡矿工人肺癌防治” 。从“一五” (1953 1957 年)开始到1965 年,国家颁

23、布了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 (劳动部、卫生部,1953 年3 月)、 工厂通风装置管理办法 (劳动部,251856 年7 月) 、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 (劳动部、卫生部,1957 年2 月)、 工厂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法(劳动部,1957 年2 月) 、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国务院,1956 年5 月) 、 国务院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 (国务院,1956 年5 月) 、 关于加强企业中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1957 年7 月)等多项管理规定。1958 年10 月中共中央发出了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 。“十年动乱”期间,劳动保护综合管理和法制建设陷

24、入瘫痪状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才逐步步入正规。1994 年7 月 5 日全国人大颁布的劳动法为职业健康提供26了法律依据。第二个阶段:1998 年到 2003年。1998年3 月全国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体制发生重大变革。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属劳动部的职业病防治的职能由卫生部负责;工伤保险和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职能由新成立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负责。2002 年5 月 1 日, 职业病防治法实施;2002 年6 月 29 日全国人大颁布安全生产法 (2002 年11 月 1 日实施) 。第三个阶段:2003 年到 2010年。2003年中央编办下发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25、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0315 号) ,对职业卫生监管体制进行了调整。将职业卫生中的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27检查职责交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交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其他职责仍留在卫生部。我省 2009 年省安监局开始承担工矿商贸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这一时期,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职业病依然高发,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第四个阶段:2010 年10 月至目前。针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暴露出的部分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的职业病

26、预防义务,职业病诊断难,职业病待遇落实难,监管体制不顺等突出问题,国家在理顺体制和完善法制28方面同步进行,进行了新的调整和规范。2010 年10 月 8 日,中编办印发了 104 号文件,明确了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2011 年12 月 31日,十一届全国大常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围绕“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进一步完善了多项法律制度。重点关注 98 年的改革和 2010年的这次调整。98 年的变化,对今后的发展影响巨大。两个部门沿着各自的轨迹向前发展。而这一阶段正是中国经济社会发生重大变革,特别是企业改

27、革、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关键时期,生产事故频发,直接推动了安全29生产工作的快速发展。2000 年成立国家局,2005 年生格为总局,直到目前为止仍是这样。一个事故,加一层砝码。而职业健康工作,由于比 SARS、食品卫生事件、公共卫生体制改革等重大事件暴露的问题少、影响小,显得没有那么紧迫,相关工作的力度也就受到影响。当前的 H7N9 病毒更是一个典型的案例。生产事故和职业病是各国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挑战。我们应该充分肯定他们的工作。客观地讲,在法规建设、职业危害因素确定、预防、治疗等多方面,已经奠定了很好的基础。2010 年这次职责调整和法律修改,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与时俱进的时代精神,

28、解决了当前职业病防治工作中面30临的突出问题,完善了职业病防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更有利于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标志着我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强化了政府防治职业病的法定责任。修改后的职业病防治法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工作体制、机制,统一领导、指挥职业卫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职业病防治能力建设和服务体系建设,完善、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责任制(这是原第 9条中增加的一款) 。与此相对应,在法律责任一章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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