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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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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信阳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界管办、双拥办: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简称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自 2015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2016 年 7 月 1 日之后,所有未经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规范性文件无效,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结合工作实际,我局特制订信阳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信阳市民政局2016 年 4 月 日2信阳市民政局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性和合法性,根据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

2、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169 号)、 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 (信政办201533 号)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局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审查、备案、清理,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 ) 。第二章 制定与发布第五条 局机关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局属事业单位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第六条 制定规

3、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3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二)应当与同级其他规范性文件相衔接,避免与其规定相矛盾;(三)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四)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五)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包括:调研论证、起草制定、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制

4、定科室起草或者组织起草。内容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我局为牵头单位的,应当由涉及单位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我局主办、其他单位配合;内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职责的,应当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科室联合起草。联合起草时,应当由一个科室主办,其他科室配合。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科室负责对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4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第十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事项外,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公众重大利益、公众意见有重大分

5、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或者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当听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听证;制定科室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记录在案、研究处理,并说明采纳建议情况,形成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汇总。第十一条 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科室起草后,应提交局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初审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一并提交下列材料:(一)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及文件制定依据;(二)合法性审查的请示;(三)起草说明(见附件 1) ;(四)部门会签意见等;(五)局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见附件 2) 。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第十二条 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由

6、局办公室对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制定科室应一并提供下列材料:5(一)规范性文件草案及文件制定依据;(二)合法性审查的请示;(三)起草说明;(四)公开征求意见汇总(含部门会签意见等) 。第十三条 局办公室对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出具书面审查报告。合法性审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是否超越局法定权限;(二)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相抵触;(三)是否违反本制度第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四)是否经过征求意见的程序;(五)其他依法需要审查的内容。第十四条 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由制定科室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讨论通过后,由局主要负责人签署,

7、局办公室编发文字号。第十五条 局主要负责人签署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后 5 个工作日内,制定科室应当将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统一登记、编号。同时,一并提供以下资料:(一)规范性文件拟印文本 2 份、电子文本 1 份;(二)起草说明;(三)局办公室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6第十六条 取得规范性文件登记号后,规范性文件方可交付印刷,并在文件首页版心左上角第 1 行顶格用三号黑体字标注登记号。未标注登记号的规范性文件无效。第十七条 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通过局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载体向社会公布。除依法不予公布的以外,未经公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第三章 备案与清理第

8、十八条 以本局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自发布之日起 10 日内,由制定科室报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转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第十九条 制定科室应当向局办公室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进行规范性文件备案:(一)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和起草说明;(二)文件制定依据;(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及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等情况;(四)其他与制定规范性文件有关的材料。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对规范性文件存在疑问、发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的,制定科室应自收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之日起 15 日内自行纠正并书面反馈情况。7第二十一条 局办公室应当每隔 2 年组织清理本局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调整对

9、象不复存在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应当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并及时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统一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参考格式2.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8附件 1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情况说明参考格式关于的起草情况说明一、文件涉法内容说明文件制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 ;涉及权利义务的内容:如文件第条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据第条,文件第条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依据 ,文件第条有关收费的规定依据等等。二、文件制定程序说明文件年月开始由部门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或者年月日组织

10、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或者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年月日在网站(或者书面征求意见,或者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收到条意见,不采纳条,理由。月日至日由本机关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意见条(或没有意见) ,采纳条,不采纳的理由是9。三、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文件的发布日期是,施行日期是。该文件因为的原因,自发布之日未满 30 日即施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的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可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自发布之日未满 30 日即施行的,需说明理由。 )如该文件属于阶段

11、性工作的,需载明有效期为年。附件:1.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相关依据文本2.反馈意见复印件或意见采纳汇总情况(单位印章) 年 月 日(联系人:,联系电话:)10附件 2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参考格式对 (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意见(相关业务处、科、室): (草案) ,已经我处(科、室)审查,现提出法律意见如下:一、合法性情况(需对制定主体、制定依据、制定权限、制定程序、送审稿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审查确认。制定主体、制定权限或者送审稿主要内容不合法的,应当建议不予制定该规范性文件;制定文件适用依据错误,或者适用依据已经废止失效的,应当提出适用准确的依据;个别具体规定不合法的,或者前期制定程序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对存在的问题逐一具体分析,并提出明确、具体的建议。)二、后续法定程序 (送审稿)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局(委、办)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和本局(委、办)主要负责人(或授权的其他负责人)签署后,15 个工作日内按规定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统一编号;11正式印发后,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并按规定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及本级政府公报上统一公布。局(委、办)法制机构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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