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州市规范性文件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检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实施效果,充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制度保障作用,根据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进行评估;对有效期在3年以上,涉及经济发展、重大改革和民生保障的重要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评估。规范性文件在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评估一次,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市政府决定进行评估的,应当及时进行阶段性评估。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坚持突出重点、厘清责任、注重实效、与“立改废”相衔接的原则。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是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组织部门(以下简称评估组织
2、部门),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市政府督查机构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跟踪督查,联合评估组织部门定期开展督查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实施部门(单位)是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的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评估实施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评估的具体实施。 第六条 有关单位应当如实提供与规范性文件实施相关的材料和数据,协助评估实施单位做好评估工作。 第七条 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列出需要评估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报评估组织部门确认后,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评估。评估组织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评估网上提醒、线上管理。 第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合法性,
3、即是否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相冲突; (二)合理性,即公平、公正原则是否得到体现,职权与职责、权利与义务是否相当; (三)实效性,即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制定的预期目的,实施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 (四)必要性,即是否有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必要; (五)需要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评估实施单位可以自行评估,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 第三方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以本单位名义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第十条 评估实施单位在评估工作中应当确保公众广泛参与,全面收集并真实反映规范性文件施行过程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应当根据
4、实际情况,采用实地调研、座谈论证、专家咨询、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评估实施单位自行评估的,应当形成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委托评估的,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论证,形成规范性文件评估意见。评估实施单位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估意见中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评估意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合理性、实效性和必要性等情况; (三)对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应当自启动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评估组织部门同意,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
5、 第十五条 评估意见作出后,评估实施单位应当将评估意见连同评估报告一并报评估组织部门。 第十六条 评估组织部门应当对评估意见进行认定,提出规范性文件修改、修订、继续实施或者废止的建议报市政府决定;对达不到要求的评估意见发回评估实施单位重新评估。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在立项前和制定过程中可以重点围绕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评估所需经费由评估实施单位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评估实施单位以及与规范性文件实施有关的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评估的,或者未如实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由市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市重大行政决策部署实施情况的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4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25日。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