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资兴市财政局责任清单(主要职责 18 项,具体工作事项 87 项)一、部门职责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牵头拟订市各项财政政策、预算管理制度、财政激励制度和预算编制标准体系等,参与拟订收入分配制度牵头拟订土地出让金分配政策牵头拟订乡镇(街道)、投融资平台财政管理体制拟订市级行政、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拟订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开支标准等政策性、制度性规定监督管理相关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研究提出相关财政政策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郴州市有关财政、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
2、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拟订支持企业改革、创新、发展的财政政策和相应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制定和执行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等制度及办法2 起草、制定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参与涉外财政、债务的谈判并签订有关协议、协定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提出财力分配和财政收支预算平衡方案,组织编制财政总预算方案牵头部门
3、预算编制和调整工作牵头项目预算编制和调整,汇总上报项目预算3组织编制或调整财政总预算、市级部门预算、政府专项预算承担性预备费、上级补助等机动财力的管理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承担财政预算总指标的管理承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部门预算、政府专项预算的编制和调整工作牵头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组织落实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财政资金结算划拨和市级财政的资金调度编制财政收支报表,分析预算执行情况牵头组织和汇总编制财政收支总决算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承担市本级财政的银行帐户管理和财政性资金存贷考核推行国库
4、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承担市级预算单位月度用款计划的审批、负责财政直接支付、授权支付汇总额度的下达工作承担市本级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清算、核算等工作承担与代理银行、预算单位的对账工作4负责组织实施预算执行;监督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负责组织和汇总编制财政收支总决算和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部门决算;负责财政性资金存贷考核;负责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财政资金直接支付、授权业务及代理协议执行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指导乡镇(街道)财政财务管理,拟订乡镇(街道)财政管理体制方案,组织开展综合、专项检查5指导乡镇(街道)
5、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和决算工作;指导乡镇(街道)体制结算和财政预决算审批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财务管理;负责乡镇(街道)财政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的预审以及财政资金结算、资金拨付等工作;负责监督各项资金使用指导乡镇(街道)预算编制、执行和各项财政管理工作,负责乡镇(街道)财政年初预算和调整预算的预审以及财政资金结算、拨付等工作,监督和控制各项资金使用情况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2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情况 指导乡镇(街道)体制结算和财政预决算审批工作对纳入国库集中支付走直接支付的资金审核、支付工作由市财政局
6、会计核算中心具体实施承担与代理银行国库集中支付对帐、记帐工作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具体实施监督管理政府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具体实施6负责政府专项资金的审核支付,负责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统发工资和津补贴的审核拨付,负责政府采购资金的审核支付承担对国库集中支付信息进行的动态监控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由市财政局会计核算中心具体实施牵头管理社会保障资金并拟订统一的标准和相应的财务制度参与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研究和政策拟订承担社会保障预决算的编制管理7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
7、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市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监督社会保障资金的使用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监督管理市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组织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参与拟订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组织实施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参与企事业单位改革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的编制和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工作8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市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
8、度 研究拟订促进地方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财政政策;负责地方金融企业资产财务的监督和管理;研究制定促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3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进融资性担保业务发展的政策措施,并实施监督和管理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监督管理负责财政票据监督管理负责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工作,参与住房公积金、物业维修基金等资金监督管理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政府统筹资金清缴工作;负责差额和经费自理单位预算管理工作负责土地出让金、采矿权出让金、彩票公益金等政府性基金的支出管理工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银行帐户审批工作9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
9、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罚没财物处置监督管理工作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担农口行政事业单位政府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提出支农类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建议,批复经审定的农口行政事业单位及各项资金预算提出分管部门预算执行过程中支出预算调整建议参与城乡统筹发展有关专项性扶持政策的调研和拟订10负责提出支农类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建议,制订相应资金管理办法;负责调查财政支农专项资金预算调整、追加预算申请;参与城乡统筹发展有关专项性扶持政策的调研和拟订
10、;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和验收工作,参与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参与财政支农项目立项和验收工作,参与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监督管理涉企财政补助(含贴息、奖励)、退库等政府专项预算参与粮食安全、市级重要商品储备体系建设,负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11组织落实涉企有关财政贴息、补助、奖励资金预算并组织财政扶持性支出项目的审核、实施与监管;组织落实粮食专项资金及政府性粮食风险基金预算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财政登记、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回收投资审核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4
11、-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负责外国政府和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及国外贷款偿债准备金的财政财务管理负责中小企业风险基金管理参与企业资金链风险处置并负责企业转贷应急专项资金管理拟订市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组织编制政府投资项目的年度预算(草案),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财务管理和绩效考评组织政府投资项目的概、预算评审和财务决算批复12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方案论证、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论证;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和部分政府专项的年度预算(草案)编制、资金拨付和财务管理;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
12、概算审核、预算核准、竣工财务决算批复 参与政府投资项目造价咨询机构的业务管理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3 指导相关部门政府专项预算的执行指导相关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的部门预算和政府专项预算的执行和财务管理资政办发201061 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负责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核,政府工程采购预算审核由市财政局预算股具体实施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扩初设计、施工图会审等有关工作由市财政局预算股具体实施14负责部门项目支出预算审核,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国库集中支付审
13、核,政府工程采购预算审核;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投资全过程监管 负责对财政性安排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依法进行概算和预算审查等工作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由市财政局预算股具体实施监督检查财政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15负责组织实施各项财政监督工作;组织实施市级预算编制、执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市级财政收入、支出及财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组织实施财监督检查财政预算执行、一般预算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和其他专项收入的管理情况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14、- 5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承担违反财经纪律案件的审理和复查工作组织财政部门内部收支管理情况、内部经济责任、国有资本金管理情况、市本级政府采购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会计信息质量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情况的监督检查拟订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市级财政绩效评价工作,建立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机制16负责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拟订本市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政策、制度和实施办法,开展绩效监控,组织绩效评价,反馈评价结果,提出结果应用的意见建议承担建立完善绩效评价专家人才库的工作资政办发20
15、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承担会计管理工作,组织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的考试、管理以及高级会计师初评工作,组织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承担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电算化等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行为17 管理和指导会计工作 建立和维护会计人员业务咨询平台和就业信息交流平台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组织拟订政府采购政策和管理制度拟订集中采购目录和有关限额标准,审批政府采购类型和采购方式,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管,负责政府采购信息和统计管理,组织政府采购信息
16、化推进工作18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采购人和评审专家等的管理工作资政办发201061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 制定全市农业综合开发的总体规划、开发方案 制定本市农业综合开发总体规划及阶段性开发方案,建立土地治理项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 6 -序号 主要职责 具体工作事项 法律依据 备 注目库和产业化经营项目库,编制、汇总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办法第三十一条、四十二条建立财务管理制度,编制财务计划、财务报告,负责资金管理与财政资金报账及项目资金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编报项目财
17、政资金拨款进度报表、资金决算报表和项目统计报表等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条、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制度指导、协调、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定期进行检查;负责完成上级委托的部分竣工项目验收、做好项目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项目竣工验收后,明确管护主体,办理移交手续,做好后期项目监测评价工作;申报下年度的农业综合开发项,办理项目实施计划调整、变更、终止等相关报批手续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四十条、四十八条、五十二条、五十四条和实施计划;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具体工作 ;组织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方面的信息收集、报表统计
18、;承担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法定职权,组织实施权限内各种执法监督承担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涉及的处罚,对农业综合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湖南省农业综合开发条例第十七条、二十四条- 7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序号管 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市财政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内实有人数为依据,安排机关事业 单 位 基 本 支出 预 算 资 金 , 并 实 行 动 态调 整1人员编制与经费预算联合管控 市编办负责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编使用核准和人员出入编制登记工作;审核管理事业单位接受安置军队专业干部使用的编制和领导职数;拟定全市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负责实
19、名制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推行和管理资政办发201061 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某部门拟调入和招录(聘)工作人员,应事先向市编办提出用编计划,到市委组织部或市人社局办理有关手续,再由市编办办理入编手续。市财政根据市编办的编制手册核拨人员经费。市财政局按照市编办的人员入(出)编、在编人数及核定职数的审核情况、市人社局核定的人员名单和应发工资总额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市编办负责审核市直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各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市人社局负责审核市级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2统一发放工资职责统发单位 填报工资统发数据,按照流程分别向相
20、关部门提交资政办发201061 号关于印发资兴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某统发单位在编人员工资的发放,由该单位申报统发工资数据,提交市编办审核单位性质、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经审核后再提交市人社局审核纳入统发工资范围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标准及总额,最后提交市财政局进行资金审核、资金拨付和预算安排。3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工作市财政局负责本级社保基金预决算草案编制,审核汇总全市社保基金预决算,负责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核算和管理,负责市本级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财政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 号),财政
21、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由县级人社部门经办机构编制社保基金预算草案,经财政、人社、卫生部门汇总审核,报地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地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后,将全市汇总数据报省级财政、人社、卫生部门审核,省级财政、人社、卫生- 8 -序号管 理事 项 相关部门 职责分工 相关依据 案例市人社局按照参保关系属地征收社会保险费,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46 号)部门审核后将全省电子数据报送财政部、人社部、卫生部,根据三部反馈情况,将数据发回各省、地、县。- 9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对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一)对取消权力事项的监管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许可一、监督检查对象
22、在我市开展政府采购业务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二、监督检查内容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三、监督检查方式综合监督与项目抽查相结合四、监督检查程序(一)下达检查通知,明确检查内容、时间及其他要求;(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形成检查记录;(三)问题处理,形成检查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档;(五)公示,上网公告监督检查结果。五、监督检查措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检查,包括采购范围、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代理
23、业绩以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处理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七十二、七十三、七十六、七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61 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加强监管档案管理,建立不良行为公告制度。(二)财政票据事项监管为加强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强化财政票据监督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使用财政票据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二、监督检查内容财政票据的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
24、销、销毁等方面情况,具体内容:是否建立内部财政票据管理制度、专人管理票据、建立票据登记领用台账;财政票据填写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财政票据串用、混用行为,或擅自转让、转借、涂改票据,以及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存根,是否按规定整理,妥善保管;是否按时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核销;丢失毁损财政票据是否及时申明作废,并向财政票据监管机构备案;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在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票据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票据领购情况核对每年不少于一次。(二)根据上级要求或
25、本市实际,对收费项目多、收费金额大、社会反映强烈、信访多、收费期满需重新审批收费项目或收费标准、上年度检查发现违规收费行为和票据填写不规范的收费单位实施专项检查。(三)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实施重点执法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接受公众的投诉举报。五、监督检查程序- 11 -(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公众举报、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财政票据检查实施方案;(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
26、财政票据管理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 1000 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 3 倍以下不超过 30000 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 10000 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1. 违反规定印
27、制财政票据; 2.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3.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4.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5. 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6.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7.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8. 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12 -(二)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三)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
28、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三)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事项监管为加强财政资金的管理与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一、监督检查对象市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一)监督检查内容1、市级预算单位、集中支付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开设单位零余额账户、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和公务卡;2、市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编报用款计划;3、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开卡、激活、刷卡、报销是否符合规定。4、市级预算单位是否按规定处理各项财政资金支付账务;5、代理银
29、行是否按规定办理支付和清算业务;6、代理银行是否按规定报送财政支出报表并及时对账;7、其他应当依法监督的内容。(二)监督检查指标1、日常检查:对市级预算单位上报的用款计划进行审核批复,审核面 100%。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 13 -3、代理银行服务质量问卷调查:每年一次,抽查面不少于全市市级预算单位的 10%。三、监督检查方式(一)对市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编报、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实施日常监管;(二)根据上级要求或本市实际,结合各项财政专项检查对市级预算单位的集中支付及公务卡业务进行检查;(三)市财政局和人行资兴市支行共同开展代理银行集中支付业务的专项检查;(四)法律、法规规
30、定的其他监督方式。四、监督检查程序开展市级预算单位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市财政局根据上级部署、社会关注等情况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二)市财政局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监督检查;(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单位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单位执行集中支付制度的情况实施检查,制作财政检查签证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五)发现被检查单位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资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开展代理银行检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31、一)根据年度计划,市财政局会同人行资兴市支行制定检查实施方案;(二)对代理银行下达检查通知书;(三)监督检查人员向被许可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 14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代理银行办理集中支付业务情况实施检查并制作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五)发现代理银行存在违反集中支付制度管理制度行为的,依据资兴市市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进行相应处理。五、监督检查措施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六、监督检查处理市属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监督工作
32、和办理财政资金支付中,有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擅自变更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擅自动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挪用财政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责令纠正,并给予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代理银行未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违反市财政局或预算单位支付令,将财政资金支付给支付令以外的单位、个人,由代理银行承担损失。同时,由人民银行资兴市支行会同市财政局对该银行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其代理资格,并责成上级主管单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3、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5 -(四)对财政收入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等预算收入征收与管理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各项财政收入的征收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对各级财政收入真实性、合法性的监督检查,重点监督虚增虚减财政收入等问题。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财政收入日常监督检查;(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等情况以及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针对具体举报线
34、索开展的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对正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
35、16 -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收入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四)根据需要,财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监督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财政部门开展财政收入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
36、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一)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
37、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7 -1、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2、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3、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4、其他违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二)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
38、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39、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18 -(五)对财政支出的监督检查一、监督检查对象监督检查对象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否存在违反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列举事项。三、监督检查方式(一)财政资金日常监督检查;(二)针对社会反映比较强烈、日常监管中问题较多的专项资
40、金开展专项监督检查;(三)根据完善财政管理的需要或举报线索开展监督检查。四、监督检查措施(一)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监督对象按照要求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资料;2、调取、查阅、复制监督对象有关预算编制、执行、调整和决算资料,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账户信息、电子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以及其他有关资料;3、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查询有关情况,向金融机构查询被监督单位的存款;4、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并在 7 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5、对正
41、在进行的财政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拒不执行的,暂停财- 19 -政拨款或者停止拨付与财政违法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责令暂停使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二)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对单位和个人涉及财政资金分配和使用等事项实施监督检查;上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财政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与财政管理相结合,将监督结果作为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根据监督检查结果完善相关政策、加强财政管理。(四)根据实际需要,财政部门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参与检查工作。五、监督检查程序(一)财政
42、部门开展财政资金专项监督检查应当按照查前准备、印发通知、组织检查、提交报告、实施审理、处理处罚、跟踪落实、整理归档的基本程序实施,对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处罚。(二)财政部门实施专项监督检查时,被检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自查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三)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可以向被检查人询问有关情况,被检查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回答询问、反映情况。(四)财政部门实施监督,应当依法对财政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移送有权机关处理。六、监督检查处理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
43、、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 20 -的,给予开除处分:1.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2.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3.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4.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5.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6.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
44、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2.截留、挪用财政资金;3.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4.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5.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三)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
45、,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1.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2.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3.违反规定调整预算;4.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5.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6.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7.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21 -(四)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
46、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2.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3.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4.虚列投资完成额;5.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五)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
47、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 22 -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七)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48、,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 10%以上 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 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1.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2.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3.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4.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属
49、于政府采购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八)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 3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00 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六)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一、监督检查对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二、监督检查内容- 23 -检查持证人员是否按照规定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调转、信息变更、遗失、毁损、到期换证登记等;三、监督检查方式现场检查。受理举报并调查。接受来信、来电咨询。四、监督检查程序(一)印发文件,明确相关管理要求。(二)开展检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检查方法、内容形成检查记录。(三)提出处理意见,对相关问题按规定程序和处理要求进行处理。(四)存档,将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存入档案。五、监督检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