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沪浦发改产2018 356 号上海市浦 东 新区 发 展和改革委 员 会上 海 市 浦 东 新 区 财 政 局中 国 (上 海 )自 由 贸 易 试 验 区 管 理 委 员 会 综 合 协 调 局文件关于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浦东新区相关委办局、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根据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 23 号)、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新区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共同制定本实施细则,并经浦东新2区第 39 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正式印发实
2、施,请按照执行。特此通知。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2018 年 6 月 8 日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18 年 6 月 11 日印发3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功能提升类项目实施细则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试验区” )建设 ,规范高效地使用自 贸试验 区专项发展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根据 全面深化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改革开放方案(国发2017 23 号)、 中国(上海)自由 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
3、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适用范围(一)围绕 2020 年建设成为投资贸易自由、规则开放透明、监管公平高效、营商环境便利的国际高标准自由贸易园区目标,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建设开放和创新融为一体的综合改革试验区,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风险压力测试区,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的先行区,服务国家“一带 一路” 建设、推动市 场主体走出去的桥头堡等功能提升类项目建设支出。(二)新区发改委、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委托第三方进行项目评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审计等费用,以及首轮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尾款。第三条 部门职责4(一)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负责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统筹
4、协调和综合管理,组织开展功能提升类项目的联合会审、项目审批、计划下达、新区相关委办局项目的验收。(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拨付、监管,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三)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参与计划安排的拟定、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四)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五)各片区管理局负责本区域功能提升类项目的申报、初审、过程监管,以及本区域内相关项目的验收。(六)新区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参与相应的工作。第四条 支持对象及申报主体专项资金支持的功能提升项目分为政府类项目和社会类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为两年。(一)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申报主体,包括各片
5、区管理局,以及自贸试验区范围内的中央和市级相关单位(通过所在片区管理局申报)、新区相关委办局。(二)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申报主体,包括注册地和税管地在自贸试验区内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三)市委、市政府明确支持其他项目的实施主体。5第五条 支持重点(一)深化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和国际贸易“单 一窗口” 建 设,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的信息互换和服务建设,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口岸经济。(二)支持专业贸易平台功能建设,进一步支持扩大服务业和制造业等领域开放;提升自贸试验区科技创新功能,优化人才环境和营商环境建设;展示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成果等。(三)支持实施更高标准的“一线放开” 、“二
6、线安全高效管住”贸易监管体系,高标准建设自由贸易功能的基础设施和智能化监管设施,以及诚信体系和事中事后监管体系的建设。(四)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自贸试验区管委会)明确支持的其他项目。第六条 支持方式专项资金采取政府投入、政府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原则上采取一种支持方式。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投入等方式,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或贷款贴息等方式。第七条 支持标准(一) 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按照政府核定投资额进行全额或部分支持。(二)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采取政府补贴和贷款贴息等方式。6对采用政府补贴方式的项目,按不高于政府核定投资额的50%予以支持。对采用贷款贴息
7、方式支持的项目,按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贴息额度,每个项目贴息占利息支出的比例不超过 50%、期限不超过 3 年。社会类功能提升单个项目的支持额原则上不超过 2000 万元。对于支持额度超过 2000 万元的社会类项目,通过“一事一议” 方式予以明确。第八条 资金申报指南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每年上半年制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专项发展资金申报指南,明确申报要求(包括投资背景和内容、可行性、投资构成、绩效目标等)、申报时间节点、申报流程等。项目申报指南每年通过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网站对外发布,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第九条 资金管理
8、流程(一)项目申报及初审自贸试验区各片区管理局受理本区域内项目,分类设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按照申报指南明确的时间节点组织项目初审,初审合格的项目转报至区发改委(新区相关委办局在自贸试7验区的项目直接报区发改委)。(二)计划确定各部门报送的项目,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组织开展联合会审。会审通过的项目经总体平衡后,制定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三)项目审定项目安排建议计划上报区政府决策,确定功能提升项目支持清单、投资内容及政府资金使用规模。(四)预算编制项目安排建议计划经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编制规定的时间节点,将需要市级财政安排的资金预算报送市财政局,并将区
9、级专项资金预算纳入年度政府预算,提交同级人大审查批准。(五)项目审批及计划下达区发改委依申请开展项目批复,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六)资金拨付及监管区财政局根据政府财力投资及相关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拨付资金。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按项目合同约定和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自签订管理合同后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 50%;项目通过中期评估之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 30%;8项目通过审计验收后再拨付专项资金资助额的余款。对拨付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的资金,按照新区相关规定,实行委托商业银行监管,由监管银行根据委托协议,对专项资金的支付等进行监管。(七)合同管理政府类功能提升项目由各片区管理局、新区
10、相关委办局作为项目管理主体,根据项目批复与实施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社会类功能提升项目由各片区管理局作为项目管理主体,与项目主体签订项目管理合同。项目管理合同内容包括项目实施的具体内容、项目经费预算及项目考核指标、双方权利、义务和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等。(八)调整或退出1.项目调整项目预算总额发生变化,调整(减)总额不超过预算总额 10%的,可以继续实施,项目竣工后进行审计清算;项目预算总额超过10%(含 10%),或者 项目预算总额虽然不变,但经费使用内容发生变化,调整(减)总额超过了预算额的 10%,按照原项目审批渠道进行调整。2.项目退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发生下述情形之一的,按照原项目审批
11、渠道办理退出:9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项目法人主体变更。调整或退出的项目,进行相应的验收和清算。(九)项目验收各片区管理局负责本区域相关项目的验收工作;区发改委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新区委办局项目的验收工作。第十条 资金监督管理(一)项目监管对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实施动态跟踪检查、中期评估等监管,由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负责具体组织。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审计局、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根据项目情况,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检查人员组织“双随机” 抽查 。基础建 设项目监管按相关 规定执行。(二)绩效评价各片区管理局、新区相关委办局每年汇总完成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效益情况和项目管理工
12、作总结,新区财政局会同自贸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动态梳理总体项目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会同区有关部门形成上一年度绩效评价报告。绩效评价结果是以后年度安排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依据。(三)资金审计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市、区审计部门审计。10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其他要求(一)专项资金应按规定用途使用,建立专账,严禁截留、挪用。(二)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组织开展或配合项目初审、项目审定、项目跟踪监管等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纪律的行为,追究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纳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第十二条 附则(一)本实施细则自 2018 年 6 月 25 日施行,有效期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二)本实施细则由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浦东新区财政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协调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