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函调证明XXX 委员会: 关于贵院 X 系 X 同学政审函件已收悉。现将该同学之母X 同志的政审情况证 明如下:赵莹,汉族,X 年 X 月出生,大专文化,现年 X 岁,陕西省 X 人,X 年 X 月参加工作。该同志自 1989 年参加工作以来,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 重要思想,深入入学 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积极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地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大事大非面前,立场坚定,旗帜鲜明;长期坚守教育一线,尽职尽责,表现良好,无不良记录。该同志“文革 ”期间没有参加 “打砸抢”活 动,在“ 两乱”期间,能自觉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没有参与任何违法活动和加入其它组织,没有参与修练“法轮功” 活动,在各个 时期,历史清白,无政历问题。XXXXX 党支部2011 年 X 月 XX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