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伤残等级鉴定具体标准 4.1 级伤残 4.l.l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伤致; a. 植物状态; b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 c.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 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小便失禁。 4.1.2 头面部损伤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4.1.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4.1.4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4.1.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严重广泛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明显
2、器质性心律失常。 4.1.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双侧 切除或完全 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4.1.7 肢体损伤致三肢以上缺失(上肢 以上,下肢 以上)或三肢以上完全 失功能。 4.1.8 损伤致 形 体 面 90%以上。 4.2 级伤残 4.2.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智商34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人帮助 能完 ; b完全性失 ; c双侧面瘫 以 , 损 ,完全 失 和 功能; d双眼盲目5级; e. 四肢瘫( 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f 瘫或截瘫(肌力2级以下)。 4.
3、2.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盲目4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 力3级以上;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伴双眼 力4级以上;或一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眼盲目4级以上,另一眼盲目5级; c. 双眼盲目5级; d下 ,currency1 “,完全 失 和 功能; e. 上、下缺损,currency1fi或fl 20以上, 或, 损 ,”和 功能严重障碍; f双极度障碍伴双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极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另一侧廓严重畸形; g全面部 形 ,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4.2.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 4.2.4 颈部损伤致呼吸
4、和吞咽功能障碍。 4.2.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严重粘连 胸廓畸形,呼吸功能障碍; b. 心功不全,心功级;或心功不全,心功 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2.6 腹部损伤致一侧 切除或完全 失功能,另一侧 功能重度障碍。 4.2.7 、损伤致 ,“完全 失功能。 4.2.8 肢体损伤致 肢缺失(上肢 以上,下肢 以上)或 肢完全 失功能。 4.2.9 损伤致 形 体 面 80 以上 4.3 级伤残 4.3.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重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不能完全生活, 经常 人。 b. 严重伤性, 物不能 ,大 一 以上或 性 四 以上或小 周 以上或精神
5、 性 三 以上; c. 严重 性失 或 性失 ; d. 严重不自 或 失 ; e. 四肢瘫( 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f. 瘫或截瘫(肌力3级以下人 g. 大小便失禁 以 。 4.3.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 力3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 力2级;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伴双眼 力3级以上;或一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眼 力3级以上,另一眼盲目4级以上; c双眼盲目4级以上; d双眼 完全缺损(小5); e. 上、下缺损,currency1fi或fl 16以上, 或, 损 ,”和 功能障碍; f重度 , 损 , 和 功能严重障碍; g双极度障碍伴一侧
6、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h一极度障碍,另一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廓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i双重度障碍伴双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另一侧 严重畸形; j面部 形 75%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4.3.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严重 呼吸功能 4.3.4 颈部损伤致: a. 形 ,颈部活 度完全 失, 呼吸和吞咽功能; b严重 呼吸和吞咽功能。 4.3.5 胸部损伤致: a. 肺叶切除或胸膜广泛粘连或胸 畸形,严重 呼吸功能; b心功不全,心功 级伴器质性心失常;或心功1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3.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
7、、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障碍; b. 一 切除或完全 失功能,另一侧 功能 度障碍;或双侧 功能重度障碍。 4.3.7 部损伤致: a性双侧 缺失,完全 失功能; b大小便失禁 以 。 4.3.8 部损伤致: a完全缺失、或严重畸形,完全 失功能; b双侧 缺失、完全 失功能。 4.3.9 、损伤致 ,严重 ,功能严重障碍。 4.3.10 肢体损伤致 肢缺失(上肢 以上,下肢 以上)。 4.3.11 损伤致 形 体 面 70 ic以上 4.4 级伤残 4.4.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度智力缺损(智商49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严重 ,间或 要帮助; b单侧面瘫 以
8、, 损 , 和 功能障碍; c. 四肢瘫( 肢以上肌力4级以下) d 瘫或截瘫(肌力4级以下); e勃起功能完全 失。 4.4.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眼 力2级;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 力1级;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伴双眼 力2级以上;或另一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眼力2级以上,另一眼 力3级以上; c. 双眼 力3级以上; d双眼 极度缺损(小10) ; e上、下缺损,currency1fi或fl 12以上, 或,严重 ”和 功能; f双极度障碍; g一极度障碍,另一重度障碍伴一侧 缺失(或畸形)50%上; h. 双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9、); i双 等重度障碍伴双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或双 等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另一侧廓严重畸形; j面部瘀 形 50qo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4.4.3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 呼吸功能。 4.4.4 颈部损伤致: a摄 形 ,颈部活 度 失75q0以上; b 呼吸和吞咽功能。 4.4.5 胸部损伤致: a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或胸 畸形, 呼吸功能; b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4.4.6 腹部损伤致一侧 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 功能 度障碍。 4.4.7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90 %以上或双手掌完全 失功能; c双手十指完全缺失; d双足跗跖 以上缺失。 4.4.8 损伤致
10、 形 体 面 60%以上 4.5 级伤据 4.5.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 ,偶尔 要。 b伤性病, 物不能完全 ,大 三 一 以上或 性 以上或小 周四 以上或精神 性 一 以上; c严重失用或失认症; d 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2级以下); e单瘫(肌力2级以下); f大便或小便失禁 以 。 4.5.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 力1级;或一侧眼球缺失伴一侧眼严重畸形且 力 常;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伴双眼 力1级;或一侧眼脸重度下(或严重畸形),眼 力l级以上,另一眼 力2级以上; c双眼 力2级以上; d双眼 重
11、度缺损(小20) e舌肌完全麻痹或舌体缺失(或严重畸形)50%以上, 音和 功能严重障碍; f上下缺损,currency1fi或fl 8以上, 或, 损 , ”和 功能; g一极度障碍,另一重度障碍; h双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i. 双 等重度障碍伴一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j双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 k鼻部完全缺损(或严尽畸形), 损 和双鼻腔 常通气功能 失; l面部 形 25%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4.5.3 脊柱胸段损伤致畸形愈合, 呼吸功能。 4.5.4 颈部损伤致: a 形 ,颈部活 度 失50%以上; b 呼吸功能。 4.5.5 胸部损伤致: a
12、肺叶切除或胸膜粘连胸部畸形, 呼吸功能; b. 器质性心律失常。 4.5.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严 消化吸收功能; b一侧 切除或 完全 失功能,另一侧 功能轻度障碍。 4.5.7 部损伤致: a双侧输尿管缺失或“; b膀胱切除; c尿损伤, 形 “; d结肠损伤,肠置不能还纳; e. 大便或小便失禁 以 。 4.5.8 部损伤致: a缺失(或畸形)80%以上,功能严重障碍; b包 形 ,功能严重障。 4.5.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70%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8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90%以上或双手十指完全 失功能; c一上肢 以上缺失或一上肢完全 失功能;
13、d一下肢 以上缺失或一下肢完全 失功能。 4.5.10 损伤致 形 体 面 50%以上。 46 级伤残 4.6.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能力部分 ,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 要帮助; b严重失读伴失写症; c 瘫或截瘫(一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d单瘫(肌力3级以下); e勃起功能严重障碍。 4.6.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眼 力 常;或一侧眼球缺失伴另一侧眼严重畸形;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伴双眼 力 常;或一侧眼脸重度下(或严重畸形),眼 力常,另一眼 力1级以上; c双眼 力1级: d双眼 度缺损(小60); e一极度障碍,另
14、一 等重度障碍;或双重度障碍; f一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廓缺失(或畸形)50%以上; g. 面部 形 面 12cm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 (或色素明显改变)75%以上, 损 ; i头 毛 75%以上。 4.6.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严重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 度完全 失。 4.6.4 颈部损伤致 形 ,颈部活 度 失25 以上 4.6.5 腹部损伤致一侧 功能重度障碍,另一侧 功能轻度障碍。 4.6.6 部损伤致: a.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10cm以上; b双侧输 管缺失或“; c. 子宫全切。 4.6.7 部损伤致双侧输精管缺失或“。 4.6.8 、损伤致
15、 , ,功能障碍。 4.6.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0qo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60 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70%以上或双手十指 失功能90%以上; c. 一上肢 以上缺失;或一上肢 、肩三大 的 以上完全 失功能; d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e. 一下肢 以上缺失;或一下肢 、髋三大 的 以上完全 失功能。 4.6.10 损伤致 形 这体 面 40%以上。 4.7 级伤残 4.7.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智商7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的活 能力严重 ; b伤性 物不能完全 ,大 六 一 以上或 性 以上或小 周 亚上或精神 劳性 一 以上; c严重构音障碍
16、; d 瘫或截瘫(一肢肌力4级); e单瘫(肌力4级); f. 半身或 身型完全性 缺失 4.7.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侧眼球缺失; b双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 c一极度障碍,另一 度障碍;或一重度障碍,另一 等重度障碍; d一侧廓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e鼻部缺损(或畸形),严重 和双鼻腔 常通气功能; f面部 形 面 10cm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g面部大量细小 (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损 ; h头 毛 50%以上。 4.7.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 度 失75% 以上。 4.7.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 形 75
17、 %以上, 体形。 4.7.5 胸部损伤致: a. 性双侧乳房缺失(或严双重畸形); b心功不全。心功B级。 4.7.6 腹部损伤致双侧 功能 度障碍。 4.7.7 部损伤致: a.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8cm以上; b性 严重畸形,产破坏;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另一侧输尿管严重 。 4.7.8 部损伤致: a. 缺失(或畸形)50 %以上,功能障碍; b包 形 ,功能障碍。 4.7.9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30%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4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 5 0 %以上或双手十指 失功能 70 %以上; c. 一上肢 、肩三大 的一 以上完全 失功能; d双足弓结构完全
18、破坏; e. 双足十趾缺失75 %以上; 或双足十趾完全 失功能; f一足附跖 以上缺失; g一下肢 、髋三大 的一 以上完全 失功能; h一下肢短 10cm以上, 4.7.10 损伤致 形 体 面 30% 以上。 4.8 级伤残 4.8.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 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 的活 能力部分 ; b. 半身或 身型深 缺失; c. 勃起功能障碍 4.8.2 头面部损伤致: a. 一眼盲目4级以上; b一眼 完全缺损(小5); c. 腔损伤,currency1fi或fl 6以上, 或 ”和 功能; d一极度障碍;或一重度障碍,另一 度障碍;或双 等重度障碍;
19、e. 一侧 缺失(或严重畸形); f鼻尖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和鼻腔 常通气功能; g面部产 形 面 8cm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h面部大量细小 (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损 ; i头 毛 25 %以上。 4.8.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伤度 失50%以上。 4.8.4 颈部损伤致颈前三角区 形 50%以上, 体形。 4.8.5 胸部损伤致: a. 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8肋以上fl,畸形愈合 4.8.6 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消化吸收功能; b. 一侧 切除或 功能重度障碍。 4.8.
20、7 部损伤致: a.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6cm以上; b双侧输尿管严重 ;或一侧输尿管缺失(或“),另一侧输尿管 ; c. 尿 形 ,尿严重 。 4.8.8 部损伤致龟头缺失(或严重畸形)75% 以上,严重 功能。 4.8.9 、损伤致 , ,严重 功能。 4.8.10 肢体损伤致: a. 双手掌缺失20%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3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30 %以上或双手十指 失功能50%以上; c. 一上肢 、肩三大 的一 失功能75% 以上; d一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 双足十趾缺失50%以上或双足十趾 失功能75%以上; f一下肢 、髋三大 的一 失功能75
21、 %以上; g一下肢短8cm 以上。 4.8.11 损伤致 形 体 面 20%以上 4.9 级伤残 4.9.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轻度智力缺损或精神障碍,日常活 能力大部分 ; b伤性, 物不能完全 ,大 一年一 以上或 性 六 三 以上或小 四 以上或精神 性 六 以上; c半身或 身型浅 缺失; d严重 勃起功能。 4.9.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 力3级以上; b双侧眼下(或畸形);或一侧眼重度下(或严重畸形), 损 ; c一眼 极度缺损(小10); d腔损伤,currency1fi或fl 4以上, 或, ”和 功能; e 度 , 损 , 和 功能; f舌尖缺失(或畸形)
22、, 和 功能; g一重度障碍;或一 等重度障碍,另一 度障碍; h一侧廓缺失(或畸形)5O%以上; i一侧鼻翼缺损(或畸形), 和鼻腔 常通气功能; j面部 形 面 6cm以上, 损 和器 功能障碍; k面部细小 (或色素明显改变)面 30Cm以上, 损 ; l头 毛 40cm以上; m面部及软组织缺损, 变形和器 功能障碍。 4.9.3 脊柱损伤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 度 失25%以上。 4.9.4 颈部损伤致: a. 严重声音嘶哑; b颈前三角区 形 25 以上, 体形 4.9.5 胸部损伤致: a. 性一侧乳房缺失(或严重畸形); b5肋以上fl,畸形愈合; c. 肺叶切除;
23、 d心功不全,心功级。 4.9.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 b脾切除; c. 一侧 部分切除或 功能 度障碍。 4.9.7 部损伤致: a.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4cm以上 b 严重畸形愈合; c. 一侧输尿管缺失或“; d膀眈部分切除; e. 尿 形 ,尿 。 4.9.8 部损伤致龟头缺失(或畸形)50% 以上, 功能。 4.9.9 肢体损伤致: a双手掌缺失5%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20%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10%以上或双手十指 失功能30%以; c一上肢 、肩三大 的一 失功能50%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2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25%以上或双足十趾 失功能50%以
24、上; f一下肢 、髋三大 的一 失功能50%以上; g一上肢短 10cm以上; h一下肢短6cm以上。 4.9.10 损伤致搬 形 体 面 10 %以上。 4.10 级伤残 4.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 能力部分 ; b伤性, 物能够 ,但遗留脑电图 度以上改变; c轻度不自 或 失 ; d 障碍,包括:斜 、 、 错、眼球震颤等; e半身或 身型浅 分离性缺失; f一肢体完全性 缺失; g 段性完全性 缺失; h轻度失 或构音障碍; i 勃起功能。 4.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 力1级; b. 一侧眼下或畸形, ; c. 一眼 度缺损(小6O”)
25、; d腔损伤,currency1fi或fl 2以上, 或, ”和 功能; e轻度 , ; f下 损伤, 度 , 和 功能; g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和 功能; h一 等重度障碍;或双 度障碍; i一侧 缺失(或畸形) 10% 以上; j鼻尖缺失(或畸形)。 ; k面部 形 面 4cm以上, ; l面部细小 (或色素明显改变)面 15cm以上, ; m头 毛 ZOom以上; n颅缺损Zcm以上,遗留神经系统部分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缺损4cm以上,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o. 面部及软组织缺损, 变形。 4.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颈部或腰部活 度 失10%以上; b胸椎畸
26、形愈合, 呼吸功能 4.10.4 颈部损伤致: a. 形 ,颈部活 度 失10%以上; b 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 面 20cm以上。 体形 4.10.5 胸部损伤致: a. 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2肋以上fl,畸形愈合;或2肋以上缺失; c. 肺破裂;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10.6腹部损伤致: a. 胃、肠、消化腺等破裂; b脾破裂; c. 破裂或 功能轻度障碍 4.10.7 部损伤致: a. 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2cm以上; b 畸形愈合; c. 一侧 缺失、完全 失功能; d 一侧输 管缺失或“; e. 子宫部分切除或; f 一侧输尿管严重 ; g 膀眈破裂;
27、h 尿 ; i 肠、肛门损伤, 形 ,排便功能障碍。 4.10.8 部损伤致: a. 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功能; b 包 损伤, 形 , 功能; c. 一侧输精管缺失(或“); d 一侧 缺失、完全 失功能;, e. 囊 形 ,功能严重障碍。 4.10.9 、损伤致 形 , , 功能。 4.10.10 肢体损伤致: a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双手掌 失功能5%以上; b双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双手十指 失功能10%以上; c一上肢 、肩三大 的一 失功能25%以上; d一足弓结构破坏l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10%以上或双足十趾 失功能25%以上; f一下肢 、髋三大 的一 失功能25%以上; g一上肢短4cm以上; h一下肢短2cm以上。 4.10.11 损伤致 形 体 面 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