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和对策的研究,犯罪心理学论文青少年犯罪成因、心理分析及对策研究内容摘要:青少年犯罪心理是由青少年时期生理、心理发展及社会化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引起的。从年龄、生理发育和心理发展方面来看,青少年时期是从儿童向成人过渡的时期,处在这个年龄阶段的青少年生理上发生了急剧而显著的变化,而其心理水平的提高相对缓慢,缺乏合理调节和支配自己活动的能力,在认识与情感、认识与行为、情感与意志行为、独立性意向与认识能力之间以及自我意识内部各成分之间存在着矛盾。青少年对事物的辨别能力较差,容易受情感、情绪的支配而不能理智地思考,不能用意志加以控制;独立性意向迅速增强,但思想具有表面性和片面性,不能正确
2、、全面地认识进入社会生活后遇到的各种问题;自我意识内部产生矛盾,对自己的现状(现实的自我)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与理想的自我之间的差别产生苦恼和不安,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形成犯罪心理,产生犯罪行为。由此可见,青少年时期生理发育与心理发展之间的矛盾、心理活动本身各部分之间的矛盾以及心理发展与客观现实之间的矛盾的产生及其相互作用,是青少年产生犯罪心理的重要原因。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日益突出,不仅在案件数量上急剧增加,而且犯罪成员在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也大幅度上升,虽然经过多年“严打“,社会风气和社会秩序有了明显好转,各种犯罪率开始出现下降趋势,但未成年犯罪问题依然十分严重,犯罪年龄相对提前,
3、而且蔓延快,作案手段凶狠,危害严重,未成年犯罪已成为当前刑事犯罪活动中的热点问题,而且团伙作案突出,反复性强,重新犯罪率高,在社会上已造成严重危害,对当前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越来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如何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一直是党和政府关心的重大问题,早在十多年前党中央就多次提醒全党要重视和解决青少年犯罪问题,并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对预防和遏制青少年犯罪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该看到,未成年人将是二十一世纪希望所在,也是关系到国家前途、民族兴衰、事业成败、危及千秋的重大问题。从生理上讲未成年人正处于长身体、长知识时期,人体在形态、结构和机能方面都在发生明显的变化和发展。从思想上讲,
4、其世界观、人生观尚未定型,正处于形成时期,对法律、道德等社会规范的认识和适应还不巩固,极易受家庭的、学校的和社会的影响和冲击,能否形成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这个时期至关重要。从心理素质上讲,他们的心理发育不成熟、心理素质还不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差,认识能力和意志能力较低,容易接受外界的暗示和诱惑,感情易冲动,行动易过激,往往会做一些出乎意料的举动。因此为了更好的预防未成年犯罪,使未成年人更加健康的成长。研究和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以及其心理特征,努力探究其超轨足迹,寻求矫治谋略就愈来愈显的重要。 犯罪的动机即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亦或是指
5、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行为人某种犯罪目的的确定,并不是无缘无故的,而是始终以一定的犯罪动机作指导的,促使行为人这种犯罪目的的内心起因就是犯罪动机。成年人犯罪的动机有贪财、好色、仇恨、报复或者极端的嫉妒等心理。而青少年除了具有上述犯罪动机外,还与其自身的特点有关。青少年的特点是敏感、好奇、喜欢模仿、爱冒险,思想十分敏锐,吸收新事物快。如果缺乏指导或者引导不当,这些特点就会成为缺点或者成为犯罪的动机。还具有好奇、取乐、讲义气等心理特征。据统计,在我国,25 周岁以下的人犯罪占犯罪总数的 80%以上。青少年犯罪日渐攀升,每年新产生的少年犯人数竟高达 15 万!人们
6、不能不为社会稳定担忧,为未来的发展担忧,为青少年的命运担忧。对此,全社会都必须把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课题列入最重要的议事日程,下大力气采取措施,加强防范和治理。一、 青少年人犯罪的心理特征“攀比嫉妒”心理。这是造成心理失衡的一个重要原因.一些孩子在右攀左比,总觉得什么事对他来说都不公平。“别人有的而自己却没有”,产生一种“相对剥夺感”, 于是就有夺回“应得”的欲望和冲动。某中学一位年仅13 岁的中学生王某,家庭条件也不错,但就因为同班同学有一辆轻骑摩托车,王某要父母也给他买一辆,未能如愿,于是他就开始自己想办法,就在一九九六年二月二十六日那天中午十二时许,王某趁邻居曾某家无人, 翻窗进入屋内,
7、 盗得现金 3850.00 元,价值 2000.00 余元的金首饰,待王某正准备享受其得来的胜利品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但根据刑法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的规定,王某不够法定年龄,不追究刑事责任。由学校、家长领回进行教育。 “孤注一掷”心理。这也就相当于赌徒的心理,冒险家的心理。他们把人生看成是一场“赌博”,认为“赌注越大,得利越多”,甚至认为“这年头是胆小的饿死,胆大的撑死。”于是敢于冒任何风险,孤注一掷,疯狂作案。去年某市一起团伙作案,最大的 24 岁,最小的 12 岁,共 9 人, 在去年八月至十月底,就作案 27 起,其中有抢劫、盗窃、诈骗等作案方式。据年龄较小的罪犯交代:“与其同后
8、娘或后爹窝囊的过,还不如豁出去自在的过个痛快。” “补偿回报”心理。有的离异家庭中的子女,由于享受不到父母完整的爱,不能同自己的父母享受其家人团聚的快乐,得不到继父或继母的关心和理解,他们的心理就偏激,产生怨恨感,于是千方百计寻找补偿,索取回报,欲觅一些心理安慰。某小学一位 11 岁五年级的女生,由于继母给她添了一位小弟弟,这位出世的弟弟,备受家人的笼爱,自己觉得家人冷落她,本是班上名列前茅的成绩,一下子成了后进生,这还算不上心痛,更让人不理解的是她产生了清除小弟弟的心理。一天,她趁大人不在场,小弟弟正熟睡,她就悄悄的报起小弟弟往浴缸里放,正准备冲凉水,被大人发现,避免了不幸,而这位小女孩却挨
9、了一顿。事后,她离家出走了,经学校的老师、派出所的同志四处寻找,方找回。从小女孩那里得知,她想清除小弟弟,重新得到父母的疼爱。 “浓缩人生”心理。一些青少年心理深处有这样的想法:“艰苦一辈子,不如潇洒走一回”,“吃苦一辈子,不如享受一阵子”。多活几年受苦受累,不如少活几年图快活,有的人甚至认为“只要今天能享尽天下福,过上神仙般的日子,即便明天与世无缘也值得。”在青少年犯罪团伙中绝大部分说自己是为了图一时的享受、刺激和痛快。 “偏激浮躁”心理。个别进入青春发育期的女孩子,由于受家庭或外界环境的影响,好奇心强,求富心切,急不可耐,一 旦自己的愿望不能实现,就情绪浮躁,感情冲动,丧失理智,就走向极端
10、,不惜挺而走险。去年五月某公安机关抓获一少女,不仅自己卖淫而且还介绍容留他人卖淫。 “法不责众”心理。一些青少年认为“法不责众”, “法也难治众”, “中国这么大,违法犯罪的这么多,浑水摸鱼,被抓获的是少数。”在调查 100 名青少年犯罪分子中,有 80%明知是违法,触犯了法律,但又普遍心存侥幸, 有的甚至认为我不够法定年龄,即使进去了,我还是会尽快出来,不相信甚至认为不可能会绳之以法。 “报复仇视”心理。一些青少年的愿望得不到满足时,当个人受到歧视或自认为不公平待遇时,就发泄私恨,“破罐子破摔”,疯狂报复。尤其是中学生表现较突出。某中学一位男生,其学习成绩一向都很好,但一次家长会后,其父母找
11、到班主任谈了一下这位同学在家的情况,说是他在家里很难与继母相处,使其很为难,望老师多开导这位学生。谁知适得其反,这位学生以为父母伤了他的自尊心,给他造成了影响。他为了报复父母,就故意整天打电子游戏成瘾、喝酒、吸烟,成绩陡然下降。在去年十一月份为打电子游戏与社会上的小流氓发生纠纷,后大大出手,结果被刺杀伤亡。 “从众同流”心理。一些青少年耳闻目染周围“公子哥们”通过非法手段得到了很多好处,花天酒地,从一些娱乐场所出来的女孩子穿金戴银、打扮入时,久而久之,见怪不怪,错误认为“知识越多越找不到钱”,“为啥不趁年轻捞一把”,“不捞白不捞,捞了也白捞”。于是就萌发随波逐流,同流合污的从众心理。个别小学生
12、,一些中学生,尤其是部分待业青年,一人下水,导致众人落水,就是这种心态所致。 “老实吃亏”心理。现在在不同群体中,都有一些人认为“守法吃亏”、“老实更要吃亏”,于是有的人在教育自己的子女时也灌输了“老实吃亏”的错误思想。据一对先后被判刑、也刚好够法定年限的双胞胎兄弟交代,他们无论是偷盗、抢劫都未遭到父母过多的指责。因其父是某厂的推销员,厂里效益好时,他在外搞推销,从未吃过什么“回扣”,所有的好处都给了厂里,而厂长却是大吃大喝,天天出入高级宾馆,先后离了两次婚,坐高级轿车,后来厂里出了问题,厂长也被检察院审查,而那搞推销的却还是一个穷光蛋。于是在他眼里也是“不能吃老实的亏,即使发生厂长那样的事也
13、想得通,因为自己享受够了 。 ”为此他的一对双胞胎儿子在这种环境的熏陶下,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 青少年人犯罪的特点1.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所占比重最高,且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据 1979 年统计,全国青少年犯罪中,物欲性犯罪占绝大多数,其中盗窃占了第一位。进入 80 年代以来,贪财性犯罪在青少年犯罪中始终占主导地位,如 1993 年全国查获的青少年犯罪中,盗窃占 67.4%,抢劫占 7.1%,诈骗占 6.88%。1司法部提供的资料表明,全国 1986 年青少年抢劫犯罪案件比 1985年上升 27.2%,1987 年比 1986 年上升 43.7%, 1994 年上半年比 1993 年上
14、升 4.9%.抢劫案件中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犯罪人 1985 年为 9.39%, 1986 年为11.28%, 1987 年为 14.8%,1994 年超过 20%。2对河南省两个少管所的未成年抢劫犯的调查表明,1990 年抢劫犯罪占整个少年犯罪的 31.4%,1991 年占 34%,1992 年占 37.5%。与成年人贪财性犯罪相比较,未成年人的贪财性犯罪有一显著特点:犯罪并非出于谋生的考虑,而是贪图享乐,即属于享乐型、高消费型的犯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工业化、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城市有了很大的发展,大批高级豪华的宾馆、酒楼、洗浴中心、娱乐场所纷纷涌现,商店里丰富的商品无一不刺激着人们
15、的消费欲望。青少年的经济状况通常不佳,为了满足其消费欲望,往往采取偷窃、抢劫或利用职务之便侵吞、窃取财物等手段,达到获取财物的目的,并随即挥霍一空。2.青少年犯罪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倾向高于中、老年人犯罪,暴力犯罪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在对 1996 年、1999 年两年入狱罪犯的抽样调查中发现,在被调查的青少年罪犯中,使用暴力手段作案的分别占 30.6% (1996 年)、 51.6% (1999 年)。相对应的中老年罪犯,使用暴力的比例分别为 27.2%(1996)、38.6%(1999 年)。3与中老年人实施的暴力犯罪相比,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显著特征之一是具有结伙性。尤其是其中的预谋性犯罪,大
16、多是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这是由青少年的心理特征决定的。随着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发展,其独立性日益增强,但尚未完全摆脱依附性。独立性需求的增长,使其逐渐淡化对家庭的依赖。而未成年人由于自身依附性的存在,必然产生一种安全感的需要,就转而在年龄相仿的伙伴中寻求保护者和支持者。而且个人单独行动,总有一种恐惧感,特别是实施犯罪行为时,恐惧感就更为强烈,如果团伙共同行动、互相依存,互相壮胆,就产生了一种力量和安全感。青少年暴力犯罪的显著特点之二是激情性犯罪占的比重较大。犯罪人在犯罪时往往不考虑行为的后果,当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对事态缺乏正确的认识和心理态度。通常采用极端的暴力手段达到“制服”对方的目的,满
17、足争强好胜的心理。青少年犯罪的激情性、偶发性,与其心理特点和生理特点密切相关。青少年时期是身体发育时期,由于身体增长速度快,生理能量代谢率大,所以他们活动方面的能量接近成年人。但是,青少年又由于思维能力尚不成熟,辨别是非能力弱,活动能量超过认识水平,因此,具有较大冲动性。因而,他们的激情往往突如其来,易于在外界的影响和刺激下,因一时的感情冲动而突发犯罪。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00 年 3 月审理的一起案件中,寇某某(男,17 岁)在一饭店内就餐时,因使用卫生间问题与管某某发生争执,寇即持随身携带的尖刀猛扎管胸腹部,至管死亡。在青少年激情犯罪中,犯罪人的受教育程度偏低,在 1999 年及
18、 2000 年北京市中高级法院审理的上百起青少年暴力犯罪案件中无一被告人受过大学以上教育,其中绝大部分仅具有初中或小学文化程度,少部分具有高中文化程度。3.青少年性犯罪近年来呈增长趋势,其增长与色情宣传的影响有很大关系。淫秽宣传品一方面扭曲了人的性观念,它强调性满足的极端性,把性享乐视为性行为的最高目的,宣扬性问题方面的无责任性,将性欲望的满足超越社会规范的约束;另一方面,生理学研究表明,外在诱因可以刺激激素的分泌,激素引发性行为。赤裸裸描述性行为、宣扬性享乐的色情文化是典型的外在诱因。鉴于色情文化的泛滥,美国心理学家朱莉娅海曼在 1975 年曾对个体在淫秽宣传品的直接作用下所产生的性反应进行
19、过测定,结果表明大多数男女在此状况下会接受性刺激,并引发性冲动。在我国因含色情的书刊、录像制品等毒害,导致青少年性犯罪大幅上升,例如,早在 20 世纪 80 年代中期的统计资料中已有显示,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性犯罪人数已从 1982 年的占犯罪总人数的 10%上升到 1987 年的 41%。4 4.近年来青少年中因吸毒引发的犯罪猛增。根据 2000 年 6 月 27 日北京青年报本 / 整理提供报道:国家禁毒委对 23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吸毒者的年龄进行统计,多数为 17-35 周岁的人,占吸毒总人数的 85.1%,其中 25 周岁以下的青少年吸毒人数占 60%以上,25 岁-35 岁
20、的占 25%左右。吸毒不仅严重损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而且为了筹到吸食毒品的巨资而不惜以身试法,致使引发许多青少年犯抢劫、盗窃、诈骗等罪。三、 造成我国青少年犯罪居高不下的原因主要有 1.经济飞速发展,贫富差距加大,消费层次多元化,经受不住高消费的诱惑。当前,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系出于非法占有公共或他人财物的犯罪动机,其中相当一部分犯罪人是为了追求享乐、满足膨胀的物欲而实施犯罪行为。游戏机厅甚至很多高消费的洗浴中心、歌厅均向未成年人开放,而这些人的经济收入有限,往往借助盗窃、抢劫等犯罪手段获取财物满足高消费的需求。而且,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的经济犯罪中,犯罪主体呈现年轻化的趋势。如 1999
21、 年,年仅 26 岁的邹某利用其担任某国有公司会计的机会,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内,贪污公款共 100 多万元,邹用赃款购买了一辆 40 余万元的高级轿车,并去新加坡、香港等地周游数次,至案发时赃款所剩无几。王某,年仅 24 岁,大学毕业后在一家大型国有企业任会计,一年内贪污公款 100 多万元,期间,王分别带着其三个女朋友去高级饭店就餐,住酒店,购物,案发时已挥霍完全部赃款。这些年轻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与中老年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相比,有一个显著特点,即后者通常将绝大多数犯罪所得积攒起来,而前者一般将犯罪所得在较短时间内即挥霍殆尽,案发后,很难追缴赃款赃物。这说明青年、中老年犯罪人的犯
22、罪动机、心理特征不同,后者是为了贪图钱财,而前者则是为了满足对消费的需求,贪图享乐、追求奢侈的生活方式。 2.对高消费场所的管理不完善。据 1999 年 12 月的福州晚报报道,几个未成年的中学生,竟能在洗浴中心开包房,旁边还有“小姐”相伴。12 月 1 日,一位姓陈的学生家长打电话到长春城市晚报编辑部,指责那些在未成年人身上打主意的黑心业主。他讲,日前,他 17 岁的儿子突然夜不归宿,他四处打听、寻找,最后竟然在某洗浴中心的一间包房内见到儿子,当时与他儿子在一起的还有两个伙伴,其中最小的仅 15 岁,在他们身边还有一个只穿“三点”的女孩,该女孩自称是服务员。有些个体商贩大肆非法兴办游戏机室,
23、老板为了赚钱,不择手段招徕中小学生入内,有的游戏室设有包房,包玩、包吃、包睡,游戏内容不乏色情、暴力。无论是经济发达的广州,还是地处偏远的银川,游戏机都泛滥成灾,不少城市到处可见“游戏机一条街”,游戏机室对学校成包围之势。据报道,汉阳发生一起 5 名青少年持刀伤害抢劫致一人重伤案。他们抢到钱后,均用于玩游戏机。武汉市 3 名 14 岁的少年在近两个月时间里盗窃作案 10 多起,盗得财物价值数万元,均用于玩游戏机的开销。5未成年人沉溺于玩电子游戏机如此易于诱发犯罪,以至于游戏机被冠以“电子海洛因”之名。 3.媒体不健康宣传的影响。改革开放以来,涌现了许多有积极意义的新思想、新事物,但暴力、色情文
24、化也相伴而生,最大的受害者就是处在青春期过程中的青少年。 根据心理学研究,行为动机产生有两个条件,一是内在需要,二是外在刺激。青少年时期是一个人的生理发育时期,进入青春发育期的男女青少年身体迅速长高,体重迅速增加,第二性征出现,性发育成熟。生理上的变化,致使青少年萌发了朦胧的性意识和性冲动。而各种黄色传媒对青少年的性冲动具有明显的激发作用,由于青少年的道德观念和法制观念淡薄,自控力较差,在黄色传媒的刺激下,抑制不住生理躁动,便可能冲破法律约束,实施性犯罪。青少年模仿能力强,易受外界影响。心理学研究表明,人对被感知的对象,有着“内模仿”本能。根据大众传播学理论,传媒密度与频次决定着传播效果。因此
25、,如果我们的文化市场充斥着反映暴力的音像制品、书刊,而且缺乏正确的导向,青少年就很容易把其中的暴力角色作为榜样来学习。美国研究者雷夫克威茨(M.M.LEFKNOWTTZ)于 1971 年发表了其研究报告电视暴力和儿童侵犯性行为:一个后续研究 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这次研究长达 10 年。结果发现:在 3 年级时越偏好电视暴力节目的儿童,其行为越倾向于暴力,10 年后亦如此。另一项综合研究也说明,儿童的侵略性行为都与电视暴力接触显著相关。 6英国心理学家威廉。 爱。贝尔逊研究了1565 位 12-15 岁的少年常看的电视节目及其后的行为,发现故事片中逼真的暴力行为,对他们有极大的危害作
26、用。在喜欢看暴力镜头的孩子中,约有 47%的少年有不良举止或犯罪行为。在我国某城市,以郑某某为首的 6 个不满 18 周岁的中学男生在看过香港片古惑仔后,认为只有像陈浩南他们那样“有福同享,有难同当”,才能享受青春,遂成立了“青春帮”。在几个月的时间里,他们结伙打架、拦路抢劫低年级学生的钱物,入室盗窃财物,最终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媒体所宣传的暴力思想刺激了青少年的模仿欲,扭曲了他们的世界观,使之误入歧途。 4.家庭的不良影响。家庭被称为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的影响对人的成长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父母兄长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不良家庭往往埋下了青少年犯罪的种子。根据心理学研究,模仿在人的早期发展阶段上有很
27、大的意义,未成年人的理解能力较差,但模仿能力却很强。家长的不良行为也是诱发子女违法犯罪的重要因素之一。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认为,家庭成员中有犯罪行为或者有明显的违法表现,是影响子女的一个重要原因,即所谓不道德的家庭才是(影响未成人违法犯罪)主要的问题。未成年人在家里经常观察父母和亲属的各种不正当行为。时间长了便模仿成性而被同化,子女的不正当行为或多或少是模仿家长的非法行为。天津市对 103 名未成年人犯的家庭情况的调查表明,其父母或兄弟姐妹中曾被劳改、劳教过的为 26 人,占总数的 25%。上海市某工读学校的 879 名学员中,家庭成员有违法行为的为 187 人,占总数的 21.3%。有些青少年
28、,尽管父母本身没有不良行为,但由于未受到正常、适当的家庭教育也容易走上犯罪道路。这有几种情况:一是家庭破裂。据对上海两所工读学校抽取的 272 人,对少年管教所抽取的 311 人为样本的调查统计表明,其中 280 人是属于家庭不健全的,占 48%。据邢台市公安局调查,1990 年间至 1995 年间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成员中属父母离婚或早丧的占 50%.二是未与父母同居住。由于 父母工作条件、性质决定未在父母身边长大,而与祖父母等同居住的青少年,往往受到祖父母的溺爱,逐渐形成好逸恶劳、任性的性格特点,在回到父母身边后,突然受到严厉的管教,容易产生抵触心理,在发生冲突时,这种心理被激发,成为导致犯
29、罪的诱因。1999 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某故意杀人案即属于此类犯罪。由于父母工作忙,李某从小与住在上海的祖父母共同生活,祖父母对李某百依百顺,非常宠爱。上中学后,李的父母将其从上海接回北京,并经常因学习成绩差等问题批评李,李某对其父母产生了不满,认为父母不如祖父疼爱他。中学毕业后,李未考上大学,待业家中,后与女友发生性关系致女友怀孕,为了人工堕胎,李某向母亲要手术费。其母指责其不务正业,还给家里惹麻烦,李某对其父母的怨恨被激发,遂拿起家中的斧子,将其母砍死,其父闻声赶至,李又将其父砍死。随后,翻出家中的存折,取出 11 万余元存款,若无其事的外出旅游,直至案发被捕。三是父母疏于管教。这
30、种类型主要发生在内地农村地区及城镇中父母文化层次较低的家庭。主要是由于家长文化水平低,经济状况不太好,仅注重经济收入,忽视了对孩子的思想道德、法制观念教育。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1999 年审理的王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王某年仅 17 岁,在初中尚未毕业时,即离开家乡山西,独自来到北京打工,一次与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在互殴中持刀将对方砍死。依照法律规定,由于王某在审判时系未成年人,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到庭参加诉讼,但王某之父在一审审理时未到庭,在高级法院进行二审审理时,在多次与其父联系后,其父仍借故拒不到庭。可见,父母不注重对孩子的管教,也是造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之一。 5、学校、家庭教育管理监
31、护力度不到位,使其失去约束力而引发犯罪 学校对学生的思想道德、理想及法制教育有待加强,在教学中采用的也只是启发式讲授的单向信息传递,学生也只是耳听、手记,主动性受到一定限制,没有达到以案说法,以案解法,法案结合,自学讨论,双向回答和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形成一定程度的法律知识和法制观念。另外,就是家长忽视子女 8 小时以外活动情况的掌握,约束力不强,甚至个别家庭家长及成员整体素质低下,不仅完全放弃对子女的思想教育,反而以个人扭曲的人生观、价值观影响子女。 此外,青少年由于其生理、心理特征,对自己行为、后果的认识能力有限,又热衷于表现自己的独立与强悍,容易冲动,故易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32、,但并不具备犯罪人格,如对其加以正确、适当的引导,较易去除其人身危险性,使其重新回到正确的人生轨道上来。因此,要遏制青少年犯罪,应采取以下对策: 1.确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执行。为了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诱发因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明确规定,电子游戏室等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营业,否则,将被处以罚款或停止营业的处罚。但目前,全国各地的电子游戏厅的主要客户基本上都是未成年人。有的游戏厅老板为了吸引中小学生,甚至提供代做作业,代给学生打病假条、签家长意见等服务。而未成年人的经济来源有限,为了筹钱玩游戏机,往往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武汉市公安局提供的资料表明,2000 年第一季度
33、武汉发生的几起重大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均与孩子为了搞钱玩游戏机有关。如果严格执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向未成年人营业的游戏厅都受到了严厉的惩罚,对控制未成年人犯罪无疑会大有帮助。 2.改革教育体制,普遍提高我国青少年的教育程度。在传统的教育体制下,高等院校入学考试被称为“过独木桥”,只有少数人才能通过考试,接受高等教育,绝大多数人在高中毕业后即丧失了继续教育的机会。而犯罪统计表明,青少年罪犯几乎都是具有中学以下学历的人,可见,提高青少年受教育的普遍程度有助于控制青少年犯罪。这需要改革教育体制,大力发展高等教育。为解决国家教育经费的不足,可提高大学学费或鼓励创立私立大学,并建立健全、合理的
34、贷学金制度,有效保障贫困学生的就学。 3.改革司法制度。要改变传统的对待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两种极端做法,一是考虑其未成年,对实施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仅仅批评教育了事,使这些人产生侥幸心理,认识不到其行为的严重后果,无视法律的严肃性,继续实施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直至最后发展为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二是一旦发现中学生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开除学籍,将其推出校门,使其丧失求学的机会。这些失学少年辍学后无所事事,与有着类似经历的不良青少年朝夕相处,互相感染,日益堕落,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4.转变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方式,采取新的裁量刑罚的原则、执行刑罚的模式。当前,我国对未成年罪犯在审
35、判方式上采取了一些有别于成年罪犯的措施,目的是针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征,更有效地实现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改造。例如,在审理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一律不公开审理,审理已满 16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而且,审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须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庭,并且,当未成年罪犯不委托辩护人时,应为其指定辩护人。另外,在开庭审理及宣判时,须对其进行法庭教育,教育其尽早改造成对社会有益的人。此外,在量刑时,对已满 14 周岁不满 18 周岁的人犯罪的,要减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减轻处罚即降低一个量刑幅度处罚,但刑种一般不变,因而
36、,刑罚的执行方式一般与成年罪犯相同,仅仅是刑罚执行的期限短一些。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方面,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的处罚方式。在美国,从 70 年代开始,对于罪行比较轻微的、初次涉足犯罪的青少年,法庭一般都会根据其罪行轻重,判处 8-2000 小时不等的社区服务作为处罚。社区服务的内容主要是让青少年参加力所能及的一些公益劳动,如打扫卫生等。这种处罚方式对青少年犯不实行任何形式的禁闭,而是把他们放在社区内一种正常的生活环境下服役,不影响他们自己正常的生活和学习。失足少年被处以社区服务劳动,在服役的同时,可以照常与同学们快活地学习、生活,而没有那种被关在监狱里的自卑感,同时培养了社会责任感,
37、从而使他们恢复正常人格,回归社会。对此,美国的立法者认为,把轻微失足的青少年犯与社会隔绝,其结果只能培养反社会的性格。所以,恰当的做法是让罪犯,特别是青少年犯在一个与社会近似的环境下生活、学习、改造,并运用社会的力量参与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同时,使失足的未成年人成为被告,亲自体会违法后尊严的丧失,从正面感受法律的威严,可及时矫正其不良行为,增强其法律意识。具体的措施有:首先提倡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过严肃的审判活动,使其认识到法律的严肃性,其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但是,在量刑上区别于成年犯罪人,在使其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尽可能确保其不脱离社会。其次,增加对犯罪的未成年人适用的刑罚种类
38、,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对未成年罪犯不适用死刑、罚金、剥夺政治权 利,在现有刑罚种类的基础上,增设社区劳动等在监外执行的刑罚,适用于初次犯有较轻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根据其罪行轻重确定服役时间的长短。既使未成年罪犯承受刑罚的痛苦,又防止其脱离社会,在集中的羁押场所交叉感染,保障其正常的学习、生活。同时,采取新的模式,对青少年罪犯,除个别犯罪手段残忍、恶性极深的以外,尽可能适用监外执行的刑罚。此外,改进审判主体,单独设立少年法院,由专门的法官审理各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鉴于上述诱发青少年犯罪的社会原因,我们应当按照中央综治委的要求,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是净化社会环境,整治搞好校园和周边
39、环境,扫除黄、赌、毒。各级党委、政府要领导和组织好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宣传、新闻出版、公安政法等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社会团体的大力支持下,下定决心治理好学校内部和周围社会治安,坚决打击危害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不法行为,切实保证学生有一个安静、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二是加强法制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积极争取有关单位的支持,建立一支优秀的校外辅导员队伍,有条件的地方,可积极推进中小学校聘请兼职法制副校长、法制辅导员或者配备专职法制教员,进一步加强对青少年学生的纪律法制教育;要结合当前青少年犯罪典型案例,组织青少年学生认真学习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三是加大打
40、击引诱青少年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四是充分了挥农村中青年团组织的作用,把校外的青年人组织起来,多开展一些积极向上、文明健康活动,开展学法活动等等,值得注意的是,现在有的地方的青年团组织,一年到头基本上不开会,不学习,处于一种半瘫痪姿态。五是司法机关在处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时,要认真落实司法保护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公安机关和法院、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要相互配合,在侦查、起诉、审判各诉讼阶段依法给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特殊的、有别于成年人的待遇。对未成年人罪犯执行刑罚时,要与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管理和教育。对检察院不起诉、法
41、院免于刑事处罚或者宣告缓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期满释放的未成年人复学、升学、就业不得歧视。要通过多种形式,向广大学生家长宣传党的教育方针、正确的教育思想和方法,交流推广科学教育子女的经验,指导学生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人才观,使家长能科学地对孩子进行家庭教育。 十年树木,百年树人。加强和改进教育工作,需要全党全社会的关心支持。我们坚信。有党中央的正确领导,有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有各行各业采取的综合治理,青少年发展的社会环境一定能够进一步得到优化,处于困境中的青少年一定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祖国的花朵一定能灿烂地开放,我们的事业后继有人,中华民族一定能够腾飞。注释: 1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教育全书. 北京:西苑出版社;2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教育全书本论文由无忧论文网 整理提供. 北京:西苑出版社;3 丛 梅,青少年犯罪与中、老年犯罪动机和做案手段的比较研究犯罪学研究会论文; 4 康树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法律教育全书. 北京:西苑出版社;5 北京晨报,2000 年 6 月 9 日 ;6 管晓静,城市化诱发犯罪现象研究. 犯罪学研究会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