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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规程新旧版对照--机电部分修改明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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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2016 年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修改对照- 机电部分煤矿安全规程(2011 版)条款 煤矿安全规程(2016 版)条款第二编 第九章 电气 第十章 电气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四百四十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电力和通信系统的设计、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以及安全等工作,可参照有关部门的规程 执行;遇有与本规程相抵触的,应当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三十五条 煤矿地面、井下各种电气设备和电力系统的设计、选型、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试验等必须按本规程执行。第四百四十一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当任一回路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另一回路 应当能担负矿井全部 负荷。年产 60000t

2、 以下(不含 60000t)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 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 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动和运行试验,试验期间 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 试验记录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 用,以保 证供电的连续性和可靠性。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宜 热备用;若冷备用,必 须保 证备用电源能及时投入正常运行,保 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10kV 及其以下的矿

3、井架空电 源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第四百三十六条 矿井应当有两回路电源线路(即来自两个不同变电站或者来自不同电源进线的同一变电站的两段母线)。当任一回路 发生故障停止供电时, 另一回路应当担负矿井全部用 电负荷。 区域内不具备两回路供电条件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应当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部门审查。采用 单回路供电时,必须有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必须满足通风、排水、提升等要求,并保证主要通风机等在 10min内可靠启动和运行。备用电源 应当有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每 10 天至少进行一次启 动和运行试验, 试验期间不得影响矿井通风等,试验记录 要存档备查。矿井的两

4、回路电源线路上都不得分接任何负荷。正常情况下,矿井电源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若一回路运行,另一回路必须带电备 用。 带电备用电源的变压器可以热备用;若冷备用, 备用电源必须能及时投入,保证主要通风机在 10min内启动和运行。10kV及以下的矿井架空电源 线路不得共杆架设。矿井电源线路上严禁装设负荷定量器等各种限电断电装置。第四百三十七条 矿井供电电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电力电子设备或者变流设备的电磁兼容性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范要求。电气设备不应当超过额定值运行。第四百四十二条 对井下变 (配)电所含井下各水平中央变( 配 )电所和采区变( 配)电 所 、主排水 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

5、泵房供电的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能担 负全部负荷。向局部通 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分列运行方式。煤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立井 绞车、抽放瓦斯 泵等主要设备房,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 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同种设备房的配 电装置。向煤( 岩)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第四百三十八条 对井下各水平中央变( 配)电所和采(盘)区变(配)电所、主排水 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供电线路,不得少于两回路。当任一回路停止供电时,其余回路应当承担全部用 电负荷。向局部通风机供电的井下变(配)电所应当采用

6、分列运行方式。主要通风机、提升人员的提升机、抽采瓦斯泵、地面安全监控中心等主要设备房, 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 配) 电所 馈出的供电线路;受条件限制时,其2压风机、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应 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和母线段, 线路上不应当分接任何负荷。本条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 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中的一回路可引自上述设备房的配电装置。向突出矿井自救系统供风的压风机、井下移 动瓦斯抽采泵应当各有两回路直接由变(配) 电所馈出的供电线路。本条上述供电线路应当来自各自的变压器或者母线段,线路上不应分接任何 负荷。本条

7、上述设备的控制回路和辅助设备,必 须有与主要设备同等可靠的备用电源。向采区供电的同一电源线路上,串接的采区 变电所数量不得超过 3 个。第四百六十五条(二) 第四百三十九条 采区变电所 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必须关门加锁,并有 巡检人员巡回检查。实现地面集中监控并有图像监视的变电所可以不设专人值班,硐室必须关门 加锁,并有巡 检人员巡回检查。第四百四十三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条 严禁井下配电变压器中性点直接接地。严禁由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者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第四百四十四条 选用的井下电气设

8、备,必 须符合表 10的要求。表 10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 瓦斯矿井井底车场、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使用 场所 类别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 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翻车机硐室采区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3.通信、自动化装置和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

9、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使用架线电机车的巷道中及沿该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化装 备和仪表、 仪器);* 煤(岩)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 矿用增安型电动机;* 允许使用安全检测鉴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 品安全标志的矿灯。普通型携带式电气测量仪表,必须在瓦斯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瓦斯浓度。煤第四百四十一条 选用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表 16 的要求。表 16 井下电气设备选用规定高瓦斯矿井、低瓦斯矿井井底车场、中央变电所、总进风巷和主要进风巷设备类别突出矿井和瓦斯喷出区域低瓦斯矿井高瓦斯矿井翻车机硐室采区

10、进风巷总回风巷、主要回风巷、采区回风巷、采掘工作面和工作面进、回风巷1.高低压电机和电气设备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2.照明灯具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3.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矿用一般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矿用防爆型(增安型除外)注:1.使用架线电机车运输的巷道中及沿巷道的机电设备硐室内可以采用矿用一般型电气设备(包括照明灯具、通信、自动控制的仪表、仪器)。2.突出矿井的井底车场的主泵房内,可使用矿用增安型电动机。3.突出矿

11、井应当采用本安型矿灯。4.远距离传输的监测监控、通信信号 应当采用本安型,动力载波信号除外。5.在爆炸性环境中使用的设备应当采用 EPL Ma 保护级别。非煤矿专用的便携式电气测量仪表,必 须在甲烷浓度 1.0%以下的地点使用,并 实时监测使用环境的甲烷浓度。3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不得 带电检修、搬迁 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电 源, 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瓦斯浓度低于 1.0%时 ,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当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 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控制 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

12、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 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 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二条 井下不得带电检修电气设备。严禁带电搬迁非本安型电气设备、电缆,采用 电缆供电的移动式用电设备不受此限。检修或者搬迁前,必须切断上 级电源, 检查瓦斯,在其巷道风流中甲烷浓度低于 1.0%时,再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当的验电笔检验;检验无电后,方可 进行导体对地放电。所有开关把手在切断 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 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 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第四百四十六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

13、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 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 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四百四十三条 操作井下电气设备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非专职人员或者非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操作电气设备。(二)操作高压电气设备主回路时,操作人 员必须戴绝缘手套,并穿电工绝缘靴或者站在 绝缘台上。(三)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的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第四百四十七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四条 容易碰到的、裸露的带电体及机械外露的转动和传动部

14、分必须加装护罩或者遮栏等防护设施。第四百四十八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二)低压,不超过 1140V。(三)照明、信号、电话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定电压,不超过 127V。(四)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 过 36V。煤 矿采区电气设备使用 3300V 供 电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五条 井下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高压,不超过 10000V。(二)低压,不超过 1140V。(三)架线电机车直流电压,不超 过 600V。(四)照明和手持式电气设备的供电额

15、定电压,不超过 127V。(五)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超 过 36V。(六)采掘工作面用电设备电压超过 3300V 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低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者 2 种以上电压时,低压电气 设备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 第四百四十六条 井下配电系统同时存在 2 种或者 2 种以上电压时,配电设备 上应当明显地标出其电压额定值。第四百五十条 矿井必须备 有井上、下配 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图和电力、 电话、信号、电机车等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 变化定期填绘。 图中应当注明: (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信号装置、通信装置等装设地

16、点。(二)每一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电流种类及其他技术性能。(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 护的整定值,熔断器熔体的额定电流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四十七条 矿井必须备有井上、下配电系统图,井下电气设备布置示意 图和供电线路平面敷设示意图,并随着情况变化定期填 绘。 图中应当注明:(一)电动机、变压器、配电设备等装设地点。(二)设备的型号、容量、电压、 电流等主要技术参数及其他技术性能指标。(三)馈出线的短路、过负荷保 护的整定值以及被保护干线和支线最远点两相短路电流值。(四)线路电缆的用途

17、、型号、电压、截面和长度。(五)保护接地装置的安设地点。第四百五十一条 电气设备不应当超过额定值运行。井下防爆电气设备变更额定值使用和进行技术改造时,必须经国家授权的矿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4方可投入运行。第四百五十二条 防爆电气设备入井前,应当检查其“产品合格证”、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及安全性能;检查合格并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四百四十八条 防爆电气设备到矿验收时,应当检查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 产品安全标志, 并核查与安全标志审核的一致性。入井前,应当进行防爆检查, 签发合格证后方准入井。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第四百五十三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

18、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在井下使用的开断能力,并应当校验电缆 的热稳定性。非煤矿用高压油断路器用于井下时,其使用的开断 电流不应当超过额定值的 1/2。第四百四十九条 井下电力网的短路电流不得超过其控制用的断路器的开断能力,并校验电缆的热稳定性。第四百五十四条 硐室外严禁使用油浸式低压电气设备。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条 井下严禁使用油浸式电气设备。40kW 及以上的电动机,应当采用真空电磁起动器控制。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所、移动变电站或者配 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

19、,应当装设短路、过负荷和漏电 保护装置。低 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 应当具备短路、过负荷、 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装置及远程控制装置。第四百五十一条 井下高压电动机、动力变压器的高压控制设备,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接地和欠压释放保护。井下由采区变电 所、移 动变电站或者配电点引出的馈电线上,必须具有 短路、 过负荷和漏电保护。低压电动机的控制设备 ,必须具备短路、过负荷、单相断线、漏电闭锁保护及远程控制功能。第四百五十六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均应当装设过流、短路保 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 定性以及电缆的热稳定性。必须 正确

20、选择熔断器的熔体。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 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二条 井下配电网路(变压器馈出线路、电动机等)必须具有过流、短路保护装置;必须用该配电网路的最大三相短路电流校验开关设备的分断能力和动、热稳定性以及电缆 的热稳定性。必须用最小两相短路电流校验保护装置的可靠动作系数。保护装置必须保证 配电网路中最大容量的电气设备或者同时工作成组的电气设备能够起动。第四百五十七条 矿井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不超过 20A。地面变电所和井下中央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上,必 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单

21、相接地保护装置;供移动变电站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有选择性的动 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装置。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 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证自动 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检漏装置的运行情况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设有检漏、漏 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远距离起动和停止煤电钻 功能的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护 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第四百五十三条 矿井 6000V 及以上高压电网,必须采取措施限制单相接地电容电流,生产矿井不超过 20A,新建矿井不超过 10A。井上、下变电所的高压馈电线 上,必 须具备有选择性的单相接地保

22、护;向移动变电站和电动机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必须具有选择 性的动作于跳闸的单相接地保护。井下低压馈电线上,必须装设检 漏保护装置或者有选择性的漏电保护装置,保 证自动切断漏电的馈电线路。每天必须对低压漏电保护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煤电钻必须使用具有检漏、漏 电闭锁、短路、过负荷、断相和远距离控制功能的 综合保护装置。每班使用前,必须对煤电钻综合保 护装置进行 1 次跳闸试验。突出矿井禁止使用煤电钻,煤 层突出参数测定取样时不受此限。第四百五十八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高压馈电线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闸。手动合闸时 ,必 须事先同井下联系。井第四百五十四条 直接向井下供电的馈电线路上,严禁装设自动重合

23、闸。手动合闸时,必须事先同5下低压馈电线上有可靠的漏电、短路 检测闭锁装置时,可采用瞬间 1 次自动复电系统。井下联系。第四百五十九条 井上、下必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防雷电 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及露天架空引入(出)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进行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三)通信线路必须在入井处装设熔断器和防雷电装置第四百五十五条 井上、下必 须装设防雷电装置,并遵守下列规定:(一)经由地面架空线路引入井下的供电线路和电机车架线,必须在入井处装设 防雷电装置。(二)由地面直接入井的轨道、金

24、属架构及露天架空引入(出)井的管路,必须在井口附近 对金属体设置不少于 2 处的良好的集中接地。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第四百六十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应当砌 碹或者用其他可靠的方式支 护。采区变电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 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 铁门时, 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 ,但不得妨碍 铁门的开闭 。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内必 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 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

25、的地面标高, 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0.5m。第四百五十六条 永久性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井底车场内的其他机电设备硐室, 应当采用砌碹或者其他可靠的方式支护,采区变电 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硐室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铁门全部敞开时,不得妨碍运输。铁门上应当装设便于关严的通风孔。装有铁门时,门内可加设向外开的铁栅栏门,但不得妨碍铁门的开闭。从硐室出口防火铁门起 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硐室内必须设置足够数量的扑灭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井下中央变电所和主要排水泵房的地面标高, 应当分别比其出口与井底车场或者大巷连接处的底板标高高出 0.5m

26、。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 道应当保持畅通,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第四百六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能满足设备检修和巷道运输、 矿车通过及其他设备安装的要求,并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五十七条 采掘工作面配电点的位置和空间必须满足设备安装、拆除、 检修和运输等要求,并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第四百六十二条 变电硐室 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第四百五十八条 变电硐室长度超过 6m 时,必须在硐室的两端各设 1 个出口。第四百六十三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

27、后面 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五十九条 硐室内各种设备与墙壁之间应当留出 0.5m 以上的通道,各种设备相互之间,应当留出 0.8m 以上的通道。对不需从两侧或者后面进行检修的设备,可不留通道。第四百六十四条 带油的电气设备必须设在机电设备硐室内。严禁设集油坑。硐室不应当有滴水。硐室的过 道应当保持畅通, 严禁存放无关的设备和物件。带油的 电气设备溢油或者漏油时,必须立即处理。第四百六十五条 硐室入口处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字样的警示牌。 硐室内必 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气设备时 ,入口 处和硐室内必须在明显地点悬挂“ 高压危险” 字样 的警示牌。采区变

28、电所应当设专人值班。无人 值班的变电硐室必须关门加锁,并有值班人员巡回 检查。第四百六十条 硐室入口处 必须悬挂“非工作人员禁止入内”警示牌。硐室内必 须悬挂与实际相符的供电系统图。硐室内有高压电 气设备时,入口 处和硐室内必须醒目悬挂“高压危险”警示牌。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6硐室内的设备,必须分别编号,标明用途,并有停送电的标志。第四节 井下电缆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第四百六十一条 地面固定式架空高压电力线路应当满足下列要求:(一)在开采沉陷区架设线路时,两回 电源线路之间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二)架空线不得跨越易燃、易爆物的 仓储区

29、域,与地面、建筑物、树木、道路、河流及其他架空线等间距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三)在多雷区的主要通风机房、 地面瓦斯抽采泵站的架空线路应当有全线避雷设施。(四)架空线路、杆塔或者线杆上 应当有线路名称、杆塔编号以及安全警示等标志。第四百六十六条 在总回风巷和专用回风巷中不应当敷设电缆。在机械提升的进风 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和使用木支架的立井井筒中敷设电缆时,必 须有可靠的安全措施。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二条 在总回风巷、专用回风巷及机械提升的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中不应敷设电力电缆。确需在机械提升的 进风的倾斜井巷(不包括输送机上、下山)

30、中敷 设电力电缆时, 应当有可靠的保护措施,并经矿总 工程师批准。溜放煤、矸、材料的溜道中严禁敷设电缆。第四百六十七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敷设地点的水平差应当与规定的电缆允许敷设水平差相适应当。(二)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够截面的导体。(三)严禁采用铝包电缆。(四)必须选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阻燃电缆。(五)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六)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 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 应当采用聚氯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绝缘粗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 45以下的井

31、巷内, 应当采用聚氯乙烯绝缘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交联聚乙烯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以采用铝芯电缆 ;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七)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 当采用 MVV 铠装或者非铠装电缆或者对应当电压等级的移动橡套软电缆。(八)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 须采用符合 MT818 标准的橡套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 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九)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 应当采用铠装或者非铠装通信电缆、橡套电缆 或者 MVV 型塑力缆。(十)低压电缆不应当采用铝芯,采区低 压电缆严禁

32、采用铝芯。第四百六十三条 井下电缆的选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主线芯的截面应当满足供电线路负荷的要求。电缆应当带有供保护接地用的足 够截面的导体。(二)对固定敷设的高压电缆:1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为 45及其以上的井巷内,应当采用煤矿用粗钢丝铠 装电力电缆。2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 45以下的井巷内, 应当采用煤矿用钢带或者细钢丝铠装电力电缆。3在进风斜井、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中央变电所至采区变电所之间,可采用铝 芯电缆;其他地点必须采用铜芯电缆。(三)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应 当采用煤矿用铠装或者非铠装电力电缆或者对应电压等级的煤矿用橡套软电缆。(四)非固定敷设的高低压电缆,必须采用煤矿用橡套

33、软电缆。移动式和手持式 电气设备应当使用专用橡套电缆。第四百六十八条 敷设电缆(与手持式或者移动式设备第四百六十四条 电缆的敷设应当符合下列要7连接的电缆除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电缆必须悬挂:1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 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2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 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 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重量,并不得损伤电缆 。(二)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 坠落。其 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 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 输送机上。(三)电缆悬挂点间距,在

34、水平巷道或者 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 6m。(四)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钻孔必 须加装套管。求:(一)在水平巷道或者倾角在 30以下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吊钩悬挂。(二)在立井井筒或者倾角在 30及其以上的井巷中,电缆应当用夹子、卡箍或者其他夹持装置进行敷设。 夹持装置应当能承受电缆 重量,并不得 损伤电缆。(三)水平巷道或者倾斜井巷中悬挂的电缆应当有适当的弛度,并能在意外受力时自由坠落。其 悬挂高度应当保证电缆在矿车掉道时不受撞击,在 电缆坠落时不落在轨道或者输送机上。(四)电缆悬挂点间距,在水平巷道或者 倾斜井巷内不得超过 3m,在立井井筒内不得超过 6

35、m。(五)沿钻孔敷设的电缆必须绑紧在钢丝绳上, 钻孔必须加装套管。第四百六十九条 电缆不应当悬挂在风管或者水管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 挂任何物件。 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 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放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放管路分挂在巷道两 侧。 盘 圈或者盘“8”字形的电缆不得带电,但给采、掘机组供电的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 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高、

36、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 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0.1m。高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 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 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六十五条 电缆不应悬挂在管道上,不得遭受淋水。电缆上严禁悬挂任何物件。电缆与压风管、供水管在巷道同一侧敷设时,必 须敷设在管子上方,并保持 0.3m 以上的距离。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电缆)必须 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盘圈或者盘“8”字形的 电缆不得带电, 但给采、掘等移动设备供电电缆及

37、通信、信号电缆不受此限。井筒和巷道内的通信和信号电缆应当与电力电缆分挂在井巷的两侧,如果受条件所限:在井筒内,应当敷设在距电力电缆 0.3m 以外的地方;在巷道内,应当敷设在电力电缆上方 0.1m 以上的地方。高、低压电力电缆敷设在巷道同一 侧时,高、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 0.1m。高 压电缆之间、低压电缆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m。井下巷道内的电缆,沿线每隔一定距离、拐弯或者分支点以及连接不同直径电缆的接线盒两端、穿 墙电缆的墙的两边都应当设置注有编号、用途、电压和截面的标志牌。第四百七十条 立井井筒中所用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 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

38、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利用时,可在井筒中设置接线盒,接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六十六条 立井井筒中敷设的电缆中间不得有接头;因井筒太深需设接头时,应当将接头设在中间水平巷道内。运行中因故需要增设接头而又无中间水平巷道可以利用时,可以在井筒中设 置接线盒。接 线盒应当放置在托架上,不应使接头承力。第四百七十一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六十七条 电缆穿过墙壁部分应当用套管保护,并严密封堵管口。第四百七十二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必 须用与电气设备性能相符的接线盒。电缆线芯必须使用 齿形压线板(

39、卡爪)或者线 鼻第四百六十八条 电缆的连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电缆与电气设备连接时,电缆线芯必须使用8子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 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线盒 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 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 )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 电缆,必 须经浸水耐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在井下冷补的电缆必须定期升井试验;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型矿 用电缆的技术标准。齿形压线板

40、(卡爪)、线鼻子或者快速 连接器与电气设备进行连接。(二)不同型电缆之间严禁直接连接,必 须经过符合要求的接线盒、连接器或者母 线盒进行连接。(三)同型电缆之间直接连接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橡套电缆的修补连接(包括绝缘、护套已损坏的橡套电缆的修补)必须采用阻燃材料进行硫化热补或者与热补有同等效能的冷补。在地面 热补或者冷补后的橡套电缆,必须经浸水耐 压试验,合格后方可下井使用。2.塑料电缆连接处的机械强度以及电气、防潮密封、老化等性能,应当符合该 型矿用电缆的技术标准。第五节 照明、通信和信号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第四百七十三条 井下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的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

41、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材料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放泵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兼作人行道的集中 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的绞车 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 30m。(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当急照明设施。第四百六十九条 下列地点必须有足够照明:(一)井底车场及其附近。(二)机电设备硐室、调度室、机车库、爆炸物品库、候车室、信号站、瓦斯抽采泵 站等。(三)使用机车的主要运输巷道、

42、兼作人行道的集中带式输送机巷道、升降人员 的绞车道以及升降物料和人行交替使用的绞车道(其照明灯的间距不得大于30m。无轨胶轮车主要运输巷道两侧安装有反光标识的不受此限)。(四)主要进风巷的交岔点和采区车场。(五)从地面到井下的专用人行道。(六)综合机械化采煤工作面(照明灯间距不得大于 15m)。地面的通风机房、绞车房、压风机房、变电所、矿调度室等必须设有应当急照明设施。第四百七十四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 第四百七十条 严禁用电机车架空线作照明电源。第四百七十五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 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二)矿灯应当集中统

43、一管理。每 盏矿灯必须编号, 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电 池漏液、亮度不 够、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11h。(四)严禁使用矿灯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 2h 内,灯房人 员必须把没有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必须装有可靠的短路保护装置。高瓦斯 矿井应第四百七十一条 矿灯的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矿井完好的矿灯总数,至少 应当比经常用灯的总人数多 10%。(二)矿灯应当

44、集中统一管理。每 盏矿灯必须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专人专灯。(三)矿灯应当保持完好,出现 亮度不够、 电线破损、灯锁失效、灯头密封不严、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时,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应当能连续正常使用 11h。(四)严禁矿灯使用人员拆开、敲打、撞击矿灯。人员出井后(地面领用矿灯人员,在下班后),必须立即将矿灯交还灯房。(五)在每次换班 2h 内,必须把没有 还灯人员的名单报告矿调度室。(六)矿灯应当使用免维护电池,并具有 过流和短9当装有短路保护器。 路保护功能。采用锂离子蓄电 池的矿灯还应当具有防过充电、过放电功能。(七)加装其他功能的矿灯,必 须保证矿灯的正常使用要求。第四

45、百七十六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应当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个别情况下,采用火炉取暖时,火炉间应当有 单独的间隔和出口。(三)应当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 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充电装置应当有可靠的充电稳压装置。第四百七十二条 矿灯房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用不燃性材料建筑。(二)取暖用蒸汽或者热水管式设备,禁止采用明火取暖。 (三)有良好的通风装置,灯房和 仓库内严禁烟火,并备有灭火器材。(四)有与矿灯匹配的可靠充电装置。第四百七十七条 准备和装添电液必须使用专用器具。工作人员必须戴防护眼镜、口罩和橡胶手套,系橡胶围裙,穿胶鞋。调合和贮存电

46、液,必须使用有盖的瓷 质、玻璃 质等容器。调合酸性电液时,必须将硫酸徐徐倒入水中,严禁向硫酸中倒水。房间内必须备有中和电液用的溶液。第四百七十九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 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荷。第四百七十三条 电气信号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矿井中的电气信号,除信号集中 闭塞外应当能同时发声和发光。重要信号装置附近,应当标明信号的种类和用途。(二)升降人员和主要井口绞车的信号装置的直接供电线路上,严禁分接其他负 荷。第四百八十条 井下

47、照明和信号装置,应当采用具有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的照明信号 综合保护装置配电。第四百七十四条 井下照明和信号的配电装置,应当具有短路、过负荷和漏电 保护的照明信号综合保护功能。第四百八十一条 井下防爆型的通信、信号和控制等装置,应当优先采用本质安全型。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二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或者钢丝)、铅皮或者屏蔽 护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七十五条 电压在 36V 以上和由于绝缘损坏可能带有危险电压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构架,铠装电缆的钢带(钢丝)、铅皮(屏蔽 护

48、套)等必须有保护接地。第四百八十三条 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每一移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第四百七十六条 任一组主接地极断开时,井下总接地网上任一保护接地点的接地电阻值,不得超过 2。每一移 动式和手持式电气设备至局部接地极之间的保护接地用的电缆芯线和接地连接导线的电阻值,不得超过 1。第四百八十四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 设 1 块。主接地极 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

49、积不得小于 0.75m2、厚度不得小于 5mm。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不能与主接地极连接时,应当单独形成一分区接地网,其接地电 阻值不得超过 2。第四百七十七条 所有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装置(包括电缆的铠装、铅皮、接地芯线)和局部接地装置,应当与主接地极连接成 1 个总接地网。主接地极应当在主、副水仓中各埋 设 1 块。主接地极应当用耐腐蚀的钢板制成,其面 积不得小于0.75、厚度不得小于 5。在钻孔中敷设的电缆和地面直接分区供电的电缆,不能与井下主接地极连接 时, 应当单独形成分区10总接地网,其接地电阻值不得超 过 2。第四百八十五条 下列地点应当装设局部接地极:(一)采区变电所(包括移动变电站和移动变压器)。(二)装有电气设备的硐室和单独装设的高压电气设备。煤(三)低压配电点或者装有 3 台以上电气设备的地点。(四)无低压配电点的采煤机工作面的运输巷、回 风巷、集中运输巷(胶带运输巷)以及由变电所单独供电的掘进工作面,至少应当分别设置 1 个局部接地极。煤(五)连接高压动力电缆的金属连接装置。局部接地极可设置于巷道水沟内或者其他就近的潮湿处。 设置在水沟中的局部接地极 应当用面积不小于 0.6m2、厚度不小于 3mm 的钢板或者具有同等有效面积的钢管制成,并应当平放于水沟深处。设置在其他地点的局部接地极,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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