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及其它要求,崔 伟 2010年9月,法律法规在EMS中的应用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 环境法律制度 我国的环境管理八项制度简介 环境保护标准 企业环保法律法规的应用说明,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要求直接相关的体系要素4.2环境方针4.3.2法律与其他要求4.3.3目标与指标4.4.5文件控制4.5.1监测与测量 ISO14001之4.3.2法律与其他要求:“组织应建立并保持程序,用来确定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或服务中环境因素的法律,以及其他应遵守的要求,并建立获得这些法律和要求的渠道。” 法律法规作为:(1)评价环境因素的重要性的依据之一(2)制定作业指导
2、书的参考(3)进行法律符合性评审的标准(4)持续改进的基准(5)培训员工的教材,法律法规在EMS中的应用,环境保护法 定义: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含义: 环境法是一些特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法的目的是协调人与自然、保护人体健康、促 进经济发展。 调整特定的社会关系。,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环境法体系的层次结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环境标准(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行政规章,环境保护行政法规,基本法、环境保护法,地
3、方性法规,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包括国家和地方),地 方 级,国家级,国际环境保护公约,各层次环境法制定 宪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常委会制定。 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 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制度: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制定。 地方性法规:依据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区、市)、地(市、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 他们的效力范围不一样:大致来说是法律的效力法规的效力制度的效力,整体环境保护法 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 自然保护法 自然资源保护法 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 环境标准法 环境责任和程序法,环境保护法按照内容分可包括,整体环境保护法
4、 宪法中的环境保护条款; 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规划法; 国土整治法; 城乡规划法。,环境保护法举例,污染和其它公害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海洋污染防治法; 辐射污染防治法等。,自然保护法 自然保护基本法; 生物多样性保护法; 野生动物保护法; 野生植物保护法; 水土保持法; 荒漠化防治法;,自然资源保护法: 土地资源保护法; 水资源保护法; 森林资源保护法; 草原资源保护法; 矿产资源保护法; 水产资源保护法;,特别方面环境管理法: 乡镇企业环境管理法; 对外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法; 环境监测法; 环境监理法;
5、 环境宣传教育法。,环境保护法举例,环境标准法,环境责任和程序法: 环境行政处罚法; 环境损害赔偿法; 环境犯罪惩治法; 环境税费承担法; 环境行政执行程序法; 环境纠纷处理法; 环境诉讼程序法等。,1) 什么是环境法律制度环境法律制度是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 2) 特征: 调整; 完整; 可操作。 3) 分类:a)地位(大法、一般法);b)作用(主导、辅导);c)阶段(行为前、行为后、发生期);d)对象(新、老污染源);e)实用范围(国家、地方、行业)。,环境法律制度,4) 我国的环境法律制度:a)环境管理八项制度; b)环境标准、监测制度; c
6、)废物综合利用制度; d)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报告; e)环境保护许可证; f)严重污染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限期淘汰; g)总量控制; h)环境标志。 其中 表示比较成熟的法律制度表示正在建立和发展的法律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综合整治与定量考核 污染集中控制 限期治理 排污许可证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三同时”制度 排污收费制度,环境管理八项制度,环境管理八项制度,概念 保护人群健康,社会物质财富 维护生态平衡 对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 对污染源、监测方法以及其他需要 所制订的标准的总称,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标准体系构成a) 环境质量标准b) 污染物排放标准c) 环境基础标准d) 环保方法
7、标准e) 环保标准样品标准f) 环境保护行业标准,企业应提供的证据: -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及清单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环境例行监测结果 -自身法规符合性评价 -现场作业指导书中体现法规要求 -现场作业情况符合法规要求 -现场人员对作业中法规要求的掌握 -对相关方的管理(采购、施工及加工等),组织环保法律法规的应用说明,水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大气污染防治有关法规 噪声污染防治有关规定 固体废物的有关规定 化学品管理的有关规定 消防管理的有关规定 特种设备管理的有关规定 其他法规,常见环境因素的相关法律法规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2000年3月修定 地
8、面水环境质量标准-1999年修定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 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6年5月15日修定,水污染防治,第三章 监督管理 -包含了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排污收费、申报登记、及限期治理等内容 -城市生活污水管理 -饮用水源地管理 -技术引进等 第29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或剧毒废液” 第30条 “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第31条 “禁止将含汞、镉、砷、铬、铅、氰化物、黄磷待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直接埋入地下”存放可溶性剧毒废渣的场所,必须采
9、取防水、防渗漏、防流失的措施。 第32条 “禁止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废物” 第35条 “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水环境质量标准、防止热污染危害” 第36条 “排放含病原体的污水,必须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后,方准排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体质量标准与污水排放标准 -各类水体根据地面水水域的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可分为五类(I,II,III,IV,V) -不同类别的水体执行不同的质量标准 -不同类别的水体所能接纳的排水水质不同;执行的排放标准也不同 -各地方环保局根据水体功能要求,将水体划分为不同的功能区,了解企业所处功能区,即可
10、掌握企业应执行的排放标准级别。 水体分类原则 GHXB1-1999 -I类: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 -III类: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IV类: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V类: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海域参见GB3097-82 海水水质标准),污水质量与排放标准,排放标准 GB8978-1996 新、旧企业,不同标准: -199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企业(包括改、扩建),水污染同时执行表1、表2、表3的规定 -1998年1月1日起建设的单位,
11、水污染排放同时执行表1、表4及表5的规定 不同区域,标准分级: -I,II,III类水体,排放标准执行一级标准 -IV,V类水体执行二级排放标准 -排入城市二级污染水处理厂执行三级标准 -I,II类水体及III中的保护区,不再新建排污口,并实施总量控制 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一类污染物 -执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共13种,包括: Hg(汞) Cd(镉) Cr(铬) As(砷) Pb(铅) Ni(镍) Ag(银)Pi(铍)放射性(/) Bap(苯并芘) -不分行业和污水排放方式,也不分受纳水体的功能类别,一律在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采样,不同污染物,执行分类-第二类污染物包括:见标准 监测要求
12、: -采样点应有排放标志、污水水量计量装置、污染比例采样装置 -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大气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汽油车怠速污染物排放标准1999年修定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WPB5-2000,大气污染防治,第二章包括: -建设项目的管理规定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 -排污申报、排污费及限期治理制度等 第19条: -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国务院经济综合主管部门公布限期
13、禁止采用的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工艺名录和限期禁止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的设备名录 -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20条: -因发生事故或其他突然事件,排放或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接受调查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第27条:-在锅炉的产品质量标准中规定相应的排放要求,达不到要求的锅炉不得制造、销售或进口 第31条:-在人口集中的地区存放煤碳、煤渣、煤灰等,必须采取防燃、防尘措施,防止大气污染 第33条: -不
14、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机动车维修单位,应按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使在用机动车达到规定的污染排放标准 第五章第36条: -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不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第40条:-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第41条:-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特殊情况下确需焚烧的,须报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第42条:-运输、装卸
15、、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粉尘的物质,必须采取密闭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 第44条:-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务院有关饮食服务业的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油烟对附近居民居住环境的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4月修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WPB3-1999 汽车、摩托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761-1999 工业炉窑、火电厂、水泥行业、烧焦炉执行各自标准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空气质量与排放标准,功能区分类: -一类区:自然保护区、林
16、区、风景名胜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执行一级标准 -二类区: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及农业区执行二级标准 -三类区:特定工业区执行三级标准 主要控制指标: 二氧化硫(SO2) 总悬浮颗粒物(TSP) 可吸入颗粒物(PM10) 氮氧化物(NOX) 二氧化氮(NO2) 一氧化碳(CO) 臭氧(O3) 铅尘(Pb) 氟化物(F),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几个重要的概念: - 浓度 速率 排气筒高度 - 污染源 无组织排放 - 现有污染源 新污染源(1997年1月1日) 指标体系: - 1.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 - 2.按排气筒高度规定的最高允许排
17、放速率(必须同时满足两项指标) - 3.无组织排放的污染物(规定监控点及浓度限制) 其他控制要求还包括: -排气筒高度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否则排放速率严格50%执行 -新污染源一般情况下不应有无组织排放存在 -监测要求:采样点数量、位置,采样工况,采样方法、样品分析方法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 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标准GB12523-90 内河,海洋船舶噪声规定GB5979/GB5980 铁路,机场的噪声规定GB12525/GB9660 城市噪
18、声,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标准方法GB/T14623/GB12349,噪声污染防治的有关法律,第23条:在城市周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工业噪声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第25条: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第30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因特殊需要必须进行连续作业的,必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出局的证明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43条:新建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必须符合国家排放标准 第44条:禁止在商业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采用其他高噪声方法招揽顾客空调、冷却塔等设备,边界噪声符
19、合标准,噪声污染防治法,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 -0类:疗养区、高级别墅区等 -1类:居住、文教、机关 -2类:居住、商业、工业混杂区 -3类:工业区 -4类:道路干线两侧等 城市噪声标准分为五类 类别 昼间 夜间 0 50 40 1 55 45 2 60 50 3 65 55 4 70 55,噪声质量与排放标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昼间 夜间 类:城市标准中的0+1类 55 45 类:城市标准中的2类 60 50 类:城市标准中的3类 65 55 类:城市标准中的4类 70 60 -夜间频繁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0dB(A) -夜间偶然突发噪声,不可超过标准值15 dB(A),固体废物的有
20、关法律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国际公约-巴塞尔公约,防止倾倒的海洋公约等,固体废弃物,工业固体废弃物 第16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第17条:产品应当采用易回收利用、易处置或在环境中易消纳的包装物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可回收利用的产品包装和容器等回收利用 第31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登记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国家要求,向地方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废物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
21、等有关资料 城市生活垃圾 第33条:露天贮存的治炼渣、化工渣、燃烧灰渣、废矿石、尾矿和其他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设置专用的贮存设施、场所 第37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第41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处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垃圾,防止污染环境,固体废物防治法,危险废弃物 第44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第49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地方主管部门申领经营许可证,禁止无证经营或不按许可要求从事危险废物的经营活动 第50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废物特性进行分
22、类。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53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设备、容器和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54条: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第55、56条:应制定在发生意外事故时采取的应急措施和防范措施;在发生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时,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固体废物防治法,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列入本名录
23、: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 HW08废矿物油涂料、油墨、颜料及相关产品制造HW12染料、涂料 油漆、油墨生产、配制和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含颜料、油墨的有机溶剂废物生产、销售及使用过程中产生的失效、变质、不合格、淘汰、伪劣的油墨、染料、颜料、油漆、真漆、罩光漆产品 HW16感光材料废物使用显影剂进行印刷显影、抗蚀图形显影,以及凸版印刷产生的废显(定)影液、胶片及废像纸 HW41废卤化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橡皮版印刷,以及清洗印刷工具产生的废卤化有机溶剂 H
24、W42废有机溶剂使用有机溶剂进行橡皮版印刷,以及清洗印刷工具产生的废有机溶剂,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08-8-1,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转移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第六条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如实填写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并加盖公章,经交付危险废物运输单位核实验收签字后,将联单第一联副联自留存档,将联单第二联交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联单第一联正联及其余各联交付运输单位随危险废物转移运行。 第十条 联单保存期限为五年;贮存危险废物的,
25、其联单保存期限与危险废物贮存期限相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延长联单保存期限的,产生单位、运输单位和接受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延期保存联单。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化学品管理,包括化学品的生产、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的单位与个人 化学危险品: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共七类: 爆炸品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 易燃液体 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品 易燃固体 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剂 毒害品和腐蚀品第4条:生产
26、、储存、经营、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12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的企业,应当根据化学危险品的种类、性能、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生产企业应根据需要,建立消防和急救组织 第14条:化学危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第17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必须有安全防护措施和用具 第18条:盛装化学危险品的容器,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除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事故的发生,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3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分类存放,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
27、储存; -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易积水的地点存放 -受阳光易燃、易爆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的桶装、罐装等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处保存 -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 第25条: 化学危险品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第26条: 储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对进行放仓库区的机动车辆必须采取防火措施 第27条: 仓库应根据消防规定,配备消防力量和灭火设施以及通讯、报警装置 第33条: 运装化学危险品应遵守以下规定: -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碰撞、互相
28、接触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他危险的化学危险物品,以及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化学危险物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和混合装运 -遇热、遇潮容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物品,在装运时应当采取隔热、防潮措施,第十二条 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三条 使用单位购进危险化学品时, 必须核对包装(或容器)上的安全标签。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 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在未净化处理前,
29、不得更换原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第十六条 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一)选用无毒或低毒的化学替代品;(二)选用可将危害消除或减少到最低程度的技术;(三)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四)采用能减少或消除危害的作业制度和作业时间;(五)采取其它的劳动安全卫生措施。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
30、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 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 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第八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对废弃危险化学品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危险化学品进口者、销售者、使用者负责委托有相应经营类别和经营规模的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对废弃危
31、险化学品进行回收、利用、处置。 危险化学品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负责向使用者和公众提供废弃危险化学品回收、利用、处置单位和回收、利用、处置方法的信息。 第十九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废弃危险化学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建设或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施和设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发生废弃危险化学品事故时,事故责任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按照国家有关事故报告程序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消防有关法
32、律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上海市消防管理条例,消防管理,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
33、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七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或者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个人,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生产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单位,对产品应当附有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的说明书,并
34、且注明防火防爆注意事项。对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禁止携带火种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乡、村可以根据需要,建立由职工或者村民组成的义务消防队。 第三十二条 任何人发现
35、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条 仓库应当确定一名主要领导人为防火负责人,全面负责仓库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 仓库防火负责人负有下列职责: 一、组织学习贯彻消防法规,完成上级部署的消防工作; 二、组织制定电源、火源、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和值班巡逻等制度,落实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组织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业务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 四、组织开展防火检查,消除火险隐患; 五、领导专职、义务消防队组织和专职、兼职消防
36、人员,制定灭火应急方案,组织扑救火灾; 六、定期总结消防安全工作,实施奖惩。 第十条 各类仓库都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进行业务培训,开展自防自救工作。 第十二条 仓库保管员应当熟悉储存物品的分类、性质保管业务知识和防火安全制度,掌握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方法,做好本岗位的防火工作。 第十三条 对仓库新职工应当进行仓储业务和消防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仓库严格执行夜间值班、巡逻制度,带班人员应当认真检查,督促落实。,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按照仓库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程度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详见附表)。 第十六条
37、露天存放物品应当分类、分堆、分组和分垛,并留出必要的防火间距。堆场的总储量以及与建筑物等之间的防火距离,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十七条第二十六条为各类火灾危险程度物资储存说明; 第四章 装卸管理 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电器管理 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火源管理 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 第七章 消防设施和器材管理 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第七条 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和场所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专业防火规范; (二)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场所必须按照有关规范安装防雷
38、保护设施: (三)生产、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的电气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电气防爆标准; (四)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消防安全设施,定期保养、校验; (五)易产生静电的生产设备与装置,必须按规定设置静电导除设施,并定期进行检查; (六)从事生产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人员必须经主管部门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经考试取得合格证,方准上岗。 第八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出厂时,必须有产品安全说明书。说明书中必须有法定检验机构测定的该物品的闪点、燃点、自燃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灭火、安全储运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灌装容器、包装及其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十条 大量销毁
39、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时,应当征得所在地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同意。,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
40、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
41、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条 公安消防机构在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42、、文件: (一)有关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的文件、资料; (二)各项防火安全管理制度; (三)防火检查、培训教育记录; (四)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五)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和每个月对建筑自动消防系统进行全面检查测试维修保养的报告; (六)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静电、防雷)等记录资料; (七)燃油、燃气设备安全装置和容器检测的记录资料; (八)其他与消防安全有关的文件、资料。,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设置原则 5.1 商场(店)、影剧院、娱乐厅、体育馆、医院、饭店、旅馆、高层公寓和候车(船、机)室大厅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紧急出口、疏散通道处、层间异位的楼梯间
43、(如避难层的楼梯间)、大型公共建筑常用的光电感应自动门或360旋转门旁设置的一般平开疏散门,必须相应地设置“紧急出口”标志。在远离紧急出口的地方,应将“紧急出口”标志与“疏散通道方向”标志联合设置,箭头必须指向通往紧急出口的方向。 5.2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单向门必须在门上设置“推开”标志,在其反面应设置“拉开”标志。 5.3 紧急出口或疏散通道中的门上应设置“禁止锁闭”标志。 5.4 疏散通道或消防车道的醒目处应设置“禁止阻塞”标志。 5.5 滑动门上应设置“滑动开门”标志,标志中的箭头方向必须与门的开启方向一致。 5.6 需要击碎玻璃板才能拿到钥匙或开门工具的地方或疏散中需要打开板面才
44、能制造一个出口的地方必须设置“击碎板面”标志。,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6301995,5.7 各类建筑中的隐蔽式消防设备存放地点应相应地设置“灭火设备”、“灭火器”和“消防水带”等标志。室外消防梯和自行保管的消防梯存放点应设置“消防梯”标志。远离消防设备存放地点的地方应将灭火设备标志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8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固定灭火系统的手动启动器等装置附近必须设置“消防手动启动器”标志。在远离该装置的地方,应与方向辅助标志联合设置。 5.9 设有火灾报警器或火灾事故广播喇叭的地方应相应地设置“发声警报器”标志。 5.10 设有火灾报警电话的地方应设置“火警电话”标志。对于设
45、有公用电话的地方(如电话亭),也可设置“火警电话”标志。 5.11 设有地下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和不易被看到的地上消火栓等消防器具的地方,应设置“地下消火栓”、“地上消火栓”和“消防水泵接合器”等标志。 5.12 在下列区域应相应地设置“禁止烟火”、“禁止吸烟”、“禁止放易燃物”、“禁止带火种”、“禁止燃放鞭炮”、“当心火灾易燃物”、“当心火灾氧化物”和“当心爆炸爆炸性物质”等标志: a.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生产厂区、厂房等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b. 具有甲、乙、丙类火灾危险的仓库的入口处或防火区内; c. 具有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堆场等的防火区内;,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 15
46、6301995,d.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或罐区与建筑物、堆场的防火区内; e. 民用建筑中燃油、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存放、使用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的商店、作坊、储藏间内及其附近; f. 甲、乙、丙类液体及其它化学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上; g. 森林和矿山等防火区内。 5.13 存放遇水爆炸的物质或用水灭火会对周围环境产生危险的地方应设置“禁止用水灭火”标志。 5.14 在旅馆、饭店、商场(店)、影剧院、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室)、候车(船、机)室大厅、车、船、飞机和其它公共场所,有关部门规定禁止吸烟,应设置“禁止吸烟”等标志。 5.15 其它有必要设置消防安全标志的地方。,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
47、求GB 156301995,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维护消防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六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八条 每年11月9日为本市消防活动日。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 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
48、 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 改善防火条件,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上海市消防管理条例 2010-04-01,(五) 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 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四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消防设施的保护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 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 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 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 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 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国家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两次消防演练。禁止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十二条 单位以及居、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