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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ppt

  • 上传人:精品资料
  • 文档编号:9995033
  • 上传时间:2019-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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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宝山区环境监察支队 二零一六年四月,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解读,主要内容,两高司法解释,新环保法和上海大气条例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情况介绍,下阶段环保重点工作,1,2,3,相关案例介绍,4,6,4,5,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要点,4,一、两高司法解释,主要内容,(一)相关背景 (二)解释的主要内容,(一)相关背景,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出台,2013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作出了新的规定。该解释已于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当前环保形势: 沁园春霾。北京风光,千里朦胧,万里尘飘。望三环内外,浓雾

    2、莽莽,鸟巢上下,阴霾滔滔。空气如此糟糕,引无数美女戴口罩。一代天骄,央视裤衩,只见后座不见腰。,环境背景,各地环境污染事故频发1、血铅事件、水污染事件。2、淮河流域的癌症地图。,环境背景,面对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用“重典”严厉惩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已经成为从中央领导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共识,也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 两高司法解释是加强环境执法,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以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环境背景,2011年5月1日起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将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 刑法修正案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

    3、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刑法第338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刑法修正背景,污染环境罪的犯罪构成一是犯罪主体。修改前后没有变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可以。二是犯罪客体。环境行政管理秩序。 三是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前是过失,现在是

    4、故意或者过失。 四是犯罪的客观方面。修改后有重大变化,最核心的是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 。,刑法修正背景,解释的主要考虑 突出了从严惩处环境污染犯罪的精神,强化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贯彻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明确从重和从宽处理情节,最大限度发挥刑法的威慑和教育功能。 提高可操作性,切实解决办案实际中的难题。,(二)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的几大特点: 1、明确了定罪标准,降低了入罪门槛。刑法修正案(八)将“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修改为“严重污染环境”。解释中规定了14项

    5、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标准,只要满足其一,即可定罪。其中5项行为犯,8项结果犯,1项兜底条款。,结果犯,行为犯结果犯,解释主要内容,“行为犯”,只要从事了相关行为,不论后果,即构成犯罪。 5个方面: 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或者有毒物质三类物质的;2、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3、非法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物这两类物质,且超标三倍以上的;4、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或者有毒物质三类物质的;5、两年内已经两次因违法排放、倾倒、处置放射性废物、含病原体废物、有毒物质三类物质受过行政处罚,第

    6、三次又实施前列行为的。,解释主要内容,2、明确了从重和从宽情节 四种从重情节:1、阻挠环境监督检查或者突发环境事件调查的;2、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或者使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3、在医院、学校、居民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及其附近,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4、在限期整改期间,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的。,解释主要内容,解释主要内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情形: 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而直接排入环境; 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处理设施的中间程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将部分或者全部处理设施停止运行; 违反操

    7、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从宽情节实施犯罪行为,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消除污染,积极赔偿损失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解释主要内容,3、明确了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单位实施环境犯罪的,适用于自然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解释主要内容,4、明确了共同犯罪的适用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固体废

    8、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解释主要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4、明确了共同犯罪的适用适用条件: 共同犯罪针对危险废物提供人或者委托人而言。 提供人或者委托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 存在事实上的提供或者委托行为。 受委托从事危险废物经营的单位或者个人,符合解释的规定,构成污染环境罪。,5、明确界定了“有毒物质”的范围,危险废物:1、列入国家名录的;2、根据鉴定结论为危废的。剧毒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重金属:指所有重金属,不仅限于铅、汞、镉、铬。 持久性有机: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的

    9、物质(目前,共23种,如多氯联苯、“二恶英”等)。,解释的主要内容,解释的主要内容,重金属: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重点防控的重金属污染物铅、汞、镉、铬和类金属砷;兼顾镍、铜、锌、银、钒、锰、钴、铊、锑等其他重金属污染物。 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管控清单为开放式的。目前,列入公约的化学物质共有23种,分别为艾氏剂、六氯环己烷、六氯环己烷、氯丹、十氯酮、狄氏剂、异狄氏剂、七氯、六溴联苯、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六氯代苯、林丹、灭蚁灵、五氯苯、多氯联苯、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毒杀芬、硫丹、六溴环十二烷、滴滴涕、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多氯二苯并对二恶英、多氯二

    10、苯并呋喃(最后两种合称“二恶英”)。,二、新环保法和上海条例解读,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将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环保法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重要修改。2014年7月25日,市人大审议通过了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条例于2014年年10月1日起施行。,主要内容,(一)立法背景及当前环保形势 (二)环保法律法规的立法取向 (三)环保法和大气条例重点内容 (四)执法类配套制度的重点内容,(一)立法背景及当前环保形势,十八大报告:生态文明、美丽中国。未来要全面落实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生

    11、态文明建设提升到了与经济、政治建设同样的地位。环境保护在十八大报告中的地位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生态文明,需要法治手段,十八大报告指出,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法制,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法治是最定型的制度形式,在大力加强生态文明建设进程中,必须重视法治,要善于运用法制的力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手段作为治国理政的重要方略。,环境领域的基本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污染防治法与之有冲突的,以环保法为准。,环保法的立法定位,江苏灌云县燕尾港污染,环境污染形势严峻,地下水污染,重金属污染,挥发性有机物,持久性有机物,PM2.5,危险废物,垃圾围城,海洋污染

    12、,富营养化,核与辐射安全,环境问题已成为经济发展和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瓶颈。,压缩型、复合型污染,酸雨,土壤污染,环境激素,环境形势依然严峻,主要环境问题,1、城市空气: 质量退化 2、水 环 境:流域污染 3、土壤环境:质量下降 4、生态系统:更加脆弱 5、环境风险:事故频发,环境问题社会化,环境污染 事件频发,社会高度关注,进入11月,东北地区持续出现大范围重污染天气 ,引发公众对PM2.5的热议。,群体性 事件增多,2015年兰州水污染事件;以及江苏靖江水污染事件,湖北宜昌长阳县化工污染事件。,各地的PX项目,江苏启东的王子纸业、上海松江的国轩电池等。,2014年政府工作报告,生态文明建

    13、设关系人民生活,关乎民族未来。雾霾范围扩大,环境污染矛盾突出,是大自然向粗放发展方式亮起的红灯。必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下决心用硬措施,完成硬任务:出重拳,强化污染防治。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方式变革。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正确处理好发展与保护关系,随着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干净的水、清新的空气、安全的食品、优美的环境等的要求越来越高,生态环境在群众生活幸福指数中的地位不断凸显,环境问题日益成为重要的民生问题。 正像人们总结的那样:老百姓过去“盼温饱”现在“盼环保”,过去“求生存”现在“求生态”。,习近平总书记: 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牢固树立保护生态环境就是

    14、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的理念。 (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 我们既要绿水青山,也要金山银山。宁要绿水青山,不要金山银山,而且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在纳扎尔巴耶夫大学谈到环境保护问题指出 ),李克强总理: 打好节能减排和环境治理攻坚战。 环境污染是民生之患、民心之痛,要铁腕治理。 环境领域要铁碗执法,铁面问责。 向污染宣战,消除“心肺之患”。,“环境优美”首次作为上海城市建设的 目标,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经济繁荣、社会和谐、环境优美、法治完善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目标。 韩正书记多次在市环保大会上提出,上海的环境保护工作要执行“最严格的标准、最严格的管理、最

    15、严格的执法”。,(二)环保法的立法取向,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代内公平(同代人间的横向公平) 代际公平(当代人为后代留下发展必要的资源),可持续发展,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要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环境保护工作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要根据环境资源承载能力, 确定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总量。,原先的理念,现在的理念,环境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环保职责分工,资源管理部门、农业部门等各负其职,共同做好环境保护工作。,以运用行政手段为主保护环境,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办法解决环境问题,监管方法上,更加注重运用经济手段和

    16、市场机制。如绿色信贷、污染责任保险,第三方治理等。,上海运用的主要环境经济政策,发挥价格杠杆效应。实施脱硫电价和脱硫电厂优先上网等优惠政策,SO2排污费从 0.63元提高到1.26元/公斤。 设立了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出台了污水处理厂建设补贴与黄浦江上游污水厂运行补贴、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补贴政策、COD和SO2超量减排奖励、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循环经济等政策。 建立了生态补偿制度。内容涵盖饮用水水源地、基本农田、生态公益林等,补偿资金每年约6亿。 推进绿色金融。推行绿色信贷、上市企业环保审核,开展了水域(内河和沿海)船舶污染责任保险试点。,体现“过罚相当”。处罚达到完全剥夺甚至超过环境违法所

    17、获得的预期利益。,加大环境违法的惩处力度,处罚的同时,有强有力的后续整改措施。停产、限产等。,(三)环保法和大气条例的重点内容,中国“史上最严”环保法,事前:严防(生态红线、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规划环评)事中:严管(跨区联合防治协调、排污许可管理、区域限批)事后:严惩(超标限产停产、按日计罚、 行政拘留、刑事责任追究),(一)确立了基本国策,基本国策是影响国家发展的全局性、长期性和决定性的基本准则。 环保法第四条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成为第五个基本国策,其他四个为:计划生育、男女平等、节约资源、保护耕地。,(二)明确了环保基本原则,保护优先、预防为主是指加强源头管理

    18、,把保护放在优先位置,强调预防先行,不能等到污染了再治理,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 综合治理是指运用各项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发挥治理的综合效益。 公众参与是指要保障公众的三个权知情权、管理参与权和违法监督权。 损害担责是指环境损害者必须对其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承担责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三)强调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从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三个层面作了规定,明确了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强化责任。主要有:改善环境质量、加大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确立环境目标责任制,将环境保护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政府及下级政府

    19、(包括乡镇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本市重点要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结合本市机构改革以及综合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梳理各部门的环境管理职责,厘清管理交叉的问题。,政府方面,强调其主体责任,主要有: 实施清洁生产,减少环境污染和危害。 遵守污染物排放的规定(排污标准和总量排污等,重点控制VOC)。 公布排污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需要重点推进)。 缴纳环境税或者排污费(环境税国家正在抓紧研究中)。 健全内部管理,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重点落实责任制) 造成损害的,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企业方面,(三)强调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强调公众的权利和义务,要求公众增强环保意识、采

    20、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 同时鼓励其参与环境保护工作,为其参与提供制度保障(公益诉讼制度,让专业的社会组织替公众向排污单位索赔)。,社会方面,(三)强调保护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四)明确区域、流域的联防联治制度,1、建立协调机制,(长三角区域大气合作机制),统一规划 统一标准 统一监测 统一防治措施,2、统一行动,(五)明确区域限批制度,实行限批的情况:超总量、未完成产业结构调整和污染治理任务。 限批的区域范围:乡、镇、工业园区或者企业集团。,实施目的,控制污染排放总量,对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发展起到倒逼作用。,实施方式,(六)完善环评制度,建设单位要充分征求公众意见; 环评审批部门要全文公

    21、开环评文件。,明确范围,编制规划,建设项目,都应依法环评。,取消补办要求,强化信息公开,未依法进行环评的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评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取消了原责令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停止建设的,依法行政拘留。,3-3/14,(七)确立了生态红线制度,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首次提出生态红线,十八届三中全会加以了明确,本次将其法制化、制度化。 要求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对本市来说这些区域主要指: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重要滩涂湿地等。在这些区域内,强化监管措施,

    22、推进生态补偿机制。,(八)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排污企业以委托的形式通过付费将产生的污染交由专业的第三方实施治理。 本市近期将出台促进第三方发展的指导意见、扶持政策和管理办法。,总体上采取引逼结合的措施,采取资金政策扶持。,在法律上明确没有能力运营污染治理设施或实施污染治理的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实施治理。,引,逼,(九)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从政府和企业两方面对信息公开作了要求,从制度上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布环境质量和污染源信息,明确公众参与程序等。 重点做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信息(网上公开)环境违法信息(每季度公开一批)建设项目环境

    23、文件全文公开(4月1日全面实施),政府(环保部门),公布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浓度、总量以及污染治理情况。,企业(重点企业),(十)严格法律责任,建立了按日计罚,罚款无上限。 不再实行限期治理制度,对超标和超总量的行为可由环保部门直接限产或停产: 对未批先建的,责令停止建设,并处罚款。(原先:责令补办,不补再罚) 对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查封、扣押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多种处罚手段并举。行政方面:除强化环保处罚外,对未批先建、无证排污、以偷排等规避监管等四类行为,可以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治安拘留。民事方面:强化排污企业的环境侵权责任,鼓励公益诉讼。刑事方面,2013年6月两高出

    24、台污染环境罪司法解释以来,本市追究环境犯罪的力度明显加大,不到一年已有60多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十一)强化了对监管人员的问责,对包庇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为而不作为等 9种行为,将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这里的监管部门不仅指环保部门,也包括乡镇政府以及水务、建设等其他部门。,1、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 。 (随着有关管理事权下放,乡镇也将承担部分审批事项),特 别 关 注,2、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发现问题一定及时报告) 。,1、对超标排放污染物、采用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事故以及不落实生态保护措施造成生态破坏等行为,发

    25、现或者接到举报未及时查处的。,特 别 关 注,2、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的。,(十一)强化了对监管人员的问责,大气条例对2001年的实施办法从名称、结构、制度等各方面进行了全面更新。从原来的五十三条变为一百零八条。 总体特点: 1、强化源头防治措施; 2、多种手段推动大气污染综合防治(经济措施); 3、法律责任设置上凸显“最严格”; 4、推动建立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立法协作.,大气条例的有关情况,在严格法律责任方面,本市除了国家规定外,在大气立法中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双罚”制,明确“停电”措施,对违法的单位进行处罚外,还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对拒不履行政府或者环保部门

    26、停产、停业决定的,通知供电单位予以停电。,大气条例的有关情况,在严格法律责任方面,本市除了国家规定外,在大气立法中还将采取以下措施:,差别化电,变“结果罚” 为“行为罚”,对违法的单位,提高其电价。,对无组织排放、冒黑烟、秸秆露天焚烧等行为,明确不需要监测等手段,只要有相关行为即可处罚。,大气条例的有关情况,加强房屋出租管理,出租人应配合执法检查,提供信息;拒不配合的,追究出租方责任。,对违法提供出租的,乡镇、村级政府应及时报告;对违法引进项目、包庇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行政纪律责任。,房屋出租方责任,乡镇、村 加强监管,大气条例的有关情况,(三)执法类配套制度的重点内容,总体目标:细化完善环保

    27、法及上海市防治污染大气条例中相关执法制度,明确具体操作要求,提高可操作性。 具体制度及依据:,环保法,大气条例,1、按日计罚 2、查封扣押 3、限产停产 4、行政拘留,5、双罚制 6、配合采取停电措施,法律依据:环保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处罚、拒不改正的单位,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法律定位:一种行政处罚;对拒不改正的处罚;以原处罚为基数的再次处罚。,(一)按日计罚规定,1、实施条件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排污的情形之一的;环保部门对上述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一)按日计罚规定,(一)按日计罚规定,2、适用范围,根据上

    28、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饮食服务业单位的违法排污行为,不适用用按日计罚,3、执法路径,(一)按日计罚规定,发现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执行,按日计罚,(1)启动:责令改正 按日计罚期限自环保部门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责令改正的期限: 立即改正:需要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的 限期改正:结合工艺、违法排放情形确定,一般不超过三个月,重大、复杂项目可适当放宽期限。,拒不改正,(一)按日计罚规定,(2)拒不改正的确定: 现场核查,确认是否改正; 应当认定为拒不改正的情形:尚未采取整改措施的;仅采取部 分整改措施,但主要整改任务未完成;违法排污情形未见明显改正的。 后两项情形的认定,应经执法

    29、机构集体审议,必要时可商相关业务处(科)室确定。 认定当事人拒不改正的无需逐日查验。(3)调查取证:及时立案收集相关证据。 (4)处罚告知 (5)审理决定:经环保部门负责人审批后作出处罚决定。,(一)按日计罚规定,4、处罚金额的确定 以原处罚数额为基数,按照拒不改正的日期连续计算。 按日计罚金额=原处罚数额*拒不改正的天数 拒不改正的天数,自规定改正通知送达之日的次日起算,至环保部门现场核查认定拒不改正之日止。 5、执行连续受到两次按日计罚处罚,仍未改正的,由做出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法报请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二)限产、停产规定,法律依据: 环保法第六十条规定:超标或超总量的,环保

    30、部门可以责令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法律定位: 责令限产、停产行政命令 责令停业、关闭行政处罚,(二)限产、停产规定,1、适用范围: (1)环保部门可以责令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的情形:超过污染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环保部门可以直接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当事人停业、关闭的情形;已经由环保部门作出两次按日计罚决定,仍然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资源保护区等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严重超标、超总量排污,环保部门认为治理无望的;超标或超总量排污,造成严重环境污

    31、染或社会影响的。,(二)限产、停产规定,2、实施程序: 参照执行一般行政处罚程序。 实施前,应当查明违法事实,收集证据,经集体审议后,作出责令限产、停产决定。 可以同时依法对当事人依法予以处罚 3、执行: 责令限产、停产期间,不得超标或超总量排污。 拒不执行限产、停产整治措施的,可以依法适用按日计罚规定,按照原处罚数额对其按日连续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提请政府责令停业、关闭。 违反大气污染防止管理要求,被责令或停业、关闭的,函告供电部门,提请供电部门配合停止排污单位供电。,(三)查封、扣押规定,法律依据: 环保法第二十五条:对造成或者可能严重污染的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

    32、排放的设施、设备。 上海市环护条例第二十五条:环保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物品予以暂扣或者封存; (一)违法转移、处置放射源、危险废物的; (二)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或者可能严重造成环境污染,不当场暂扣或者封存,将可能造成证据灭失或者转移的。 法律性质:行政强制措施,(三)查封、扣押规定,1、适用范围 环保部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关设施、设备和物品予以查封、扣押的情形:,(三)查封、扣押规定,2、查封、扣押对象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实施、设备等物品; 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设施或物品; 不得查封、扣押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三)查封、扣押规定,3、程序 一般决定程序

    33、: 发现违法行为 调查、收集证据 报环保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出书面决定 紧急决定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 调查、收集证据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24小时内补办报批手续 现场执行程序: 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当场清点,开具清单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四)行政拘留规定,法律依据 环保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批先建,无许可证排污,通过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且拒不执行环保部门命令的单位,由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四)行政拘留规定,1、适用范围 (1)环保部门向违法行为发生地

    34、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2)其它案件的移送情形: 环保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当事人存在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农药的,应及时移送质量技术监督、农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行政拘留的,由相关部门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四)行政拘留规定,2、移送条件 建设项目类案件移送: (1)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重点包括:位于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的相关项目:化工石化、医药制造、电镀等特殊行业的项目;不符合产业和行业规划的项目;存在重大环境风险和重大环境安全陷患的建设项目;已经造成重大污染事件或引起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其它建设项目。 (2)环保部门已依法对当事人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 (3)

    35、当事人拒不履行责令停止建设的决定。 排污许可证违法案件移送: (1)排污单位已列入市环保局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申领名单,当事人逾期未向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申领排污许可证; (2)环保部门已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排污决定; (3)当事人拒不履行决定,仍然无证排污的。 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案件的移送: (1)当事人存在逃避监管、违法排污的事实; (2)当事人存在逃避监管的故意; (3)违法排污行为尚不构成环境犯罪。,(四)行政拘留规定,3、移送程序4、移送后的查询和处理 移送案件后,及时向公安机关查询立案情况; 对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并退回案卷材料的案件依法处理;涉嫌环境行政违法的,应当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予以查处;

    36、不构成环境行政违法的,及时终结案件。,证据收集,移送审查,办事移送手续,环境监察等调查部门,本单位的法部门,市环境监察总队及区县环保局指定的部门,(五)“双罚”制规定,法律依据 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百零三条,环保部门实行的“双罚”,系指环保部门对违反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部分违法行为,除对违法单位处罚外,还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 法律性质 同一违法行为,对单位和个人的分别处罚。,(五)“双罚”制规定,1、适用范围:,(五)“双罚”制规定,2、程序: 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立案、调查处理 遵循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要求:较大数额罚款,执行听证程序。 分别裁定罚款金额;

    37、分别书面告知涉案单位和相关人员,并听取陈述、申辩意见; 对排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分别作出书面处罚决定。,三、大气污染治法有关情况介绍,主要内容,(一)相关背景 (二)大气法重点内容,(一)相关背景,2015年8月29日,市全国人大审议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法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大气法是落实大气“国十条”的重要举措,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新大气法共8章129条,比修订前的7章66条增加了近一倍。 总体特点:1、督企与督政并重。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的监督,体现督企和督政并重。2、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

    38、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提高燃料质量等方面作了规定。3、抓主要矛盾,解决突出问题。对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燃煤、工业、机动车等都做了有针对性的非常具体的规定,对重点区域联防联治、重污染天气的应对措施也作了明确要求。4、过程管理目标管理。对企业的管理更多体现目标管理,弱化对企业的过称管理,如不突出强调污染治理设施是否正常运行,要求企业排放符合规定要求,达不到要求的,停产整治。,大气法的总体特点,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挥发性有机物,颗粒物:PM2.5、PM10,压缩型、复合型污染,二氧化硫,影响大气环境的主要因素,氮氧化物,六大领域:能源、工业、建设、交通、农业、社会生活,环境污染形势严峻,本市PM2

    39、.5源解析情况,本市PM2.5来源中本地排放占64%84%,平均约74%。按本地污染排放来源100%计,机动车船占29.2%,工业生产占28.9%,燃煤占13.5%,扬尘占13.4%,农业生产、生物质燃烧、民用生活面源及自然源等其他源共占15.0%。,(二)大气法重点内容,大气法规定:对超总量和未完成改善目标任务的地区由省级以上环保部门约谈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并实行区域限批。约谈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约谈企业负责人。,1、约谈制度,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2、环评会商制度,大气法规定:(1)规划会商:编制有关区域开发规划,规划编制机关应当与区域内有关省、市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会商

    40、。(2)项目会商:建设可能对相邻省、市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应当及时通报信息,进行会商。会商意见及其采纳情况作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或者审批的重要依据。环评改革:国家层面:(1)取消试生产审批;(2)项目竣工验收监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监测报告,改由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监测。本市层面:围绕“减、简、放”三个环节,推进环评改革,强化批后监管。减方面:豁免一批,有些项目规定无需环评。简方面:1、推进告知承诺制度或者备案制度(如探索部分环评登记表项目的备案制等)。2、推进规划环评后的建设项目环评简化。放方面:将与社区管理、社会面源管理相关的审批事项(餐饮、美容美发等)委托给乡镇、街道审批和管理。批后监管方

    41、面:推进环评验收与排污许可证的融合。,3、排污许可制度,大气法明确了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排放工业废气的单位,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以及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逐步推进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排污许可证的功能定位:1、环境管理的综合平台(是排污收费、执法和其他管理的重要依据);2、明确企业主体责任的重要载体;3、加强对企业指导的重要手段;4、排污权交易的基础。对无排污许可证的处罚:1、停产、限产;2、按日计罚;3、停业、关闭;4、行政拘留;5、双罚。,大气法规定:(1)所有大气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测设施。(2)要求排放工业废气以及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单位进行自行监

    42、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重点排污单位由环保部门确定并公布。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不按规定安装在线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自测并保存记录的,可处以2-20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产整治。,4、监测制度,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5、信息公开,政府:公布环境标准(免费查阅、下载);公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重点污染源排放信息;环境管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等);重点排污单位名单。企业:按照规定公布排污的种类、数量和污染治理情况。对该企业的监管信息(如处罚),企业是否公布,尚在研究,在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修订中明确。,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6、有奖举报,大气法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有环境监管职责

    43、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方便公众举报。对实名举报的,应当反馈处理结果,查证属实的,处理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开(对举报人信息要保密),并对举报人给予奖励。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7、能源方面的污染防治,1、降总量。降单位GDP能耗,降低化石能源消耗总量。2、优结构。降低煤炭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采取清洁能源替代,绿色电力优先上网等措施)3、提升能源质量。制定燃料产品质量标准,应当明确大气环境保护要求。禁止进口、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燃料产品。4、加大治理。除尘、脱硫、脱硝、脱汞。,二、贯彻实施工

    44、作重点,8、工业污染治理,1、重点行业,应当实施清洁生产。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等企业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硫化物和氮氧化物的,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2、重点推进挥发性有机物的治理。(1)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作业单位,应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作业;(2)工业涂装企业应当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并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违反规定的,可处以2-20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产整治。,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9、其他监管要求,1、按规定设

    45、置排放口,不按规定的,可处以2-20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停产整治。2、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不按规定的,按日计罚。,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10、加大处罚力度,(1)提高罚款金额。对超标、超总量和无证排污的行为,由原来的1至10万元的处罚提高至10万元至100万元的处罚。 (2)强化对违法企业的行为限制。对大部分违法行为,违法者拒不改正的,规定了停产整治措施。 (3)扩大按日计罚种类:超标、超总量;无证排污;通过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46、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4)双罚制。对发生污染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上一年度从本企业事业单位取得收入50%以下的罚款。,二、贯彻实施工作重点,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检查要点,主 要 内 容,(一)危险废物概念 (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三)危险废物相关企业的责任和义务 (四)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 (五)危险废物监督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六)危险废物产生企业规范化管理指标,(一)危险废物概念,法律定义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定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四项) 危险废物的特性危险废物特性是指它表现

    47、出来的对人、动植物可能造成致病性或致命性的,或对环境造成危害的性质。 主要表现为:腐蚀性、毒性、易然性、反应性、感染性等,(一)危险废物概念,贮存: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五款)。 处置: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六款)。 利用: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者燃料的活动(固废法第八十八条第七款)。,(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行政法律体

    48、系 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专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规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电子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两高”司法解释2013年6月19日起施行的两高司法解释,解释如下: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罪”: 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等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两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

    49、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有毒物质”的范围 危险废物:1、列入国家名录的;2、根据鉴定结论为危废的。剧毒化学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重金属:指所有重金属,不仅限于铅、汞、镉、铬。 持久性有机物: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的物质(目前,共23种,如多氯联苯、“二恶英”等),(二)危险废物管理法律法规体系,“两高”司法解释第七条 行为人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这里的“明知”,应当遵循客观标准来判断,即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履行一般注意义务,就应当知道他人是否有许可证或者是否超出许可证的范围。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正“知道”,并不是问题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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