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破产法 1破产原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资不抵债适用于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 1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适用于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 2注:以上两条表明,主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和 的交集)即发生破产原因,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清偿能力或其延伸 1 2注:不能清偿是指:债权债务关系依法成立;债务履行期限已经届满;债务人未完全清偿债务注: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包括: 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管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1 2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主要债务人的一个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
2、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 3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4注: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能力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即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提出破产申请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自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1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无“和解” ) 2债务人发生破产原因,税务机关和社会保险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的申请(无“重整、和解” ) 3注:没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和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都有破产申请权注:破产企业的员工作为债权人申请企业破产的,应经职工
3、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会议通过注: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未在合理期限内清算完毕,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除债务人在法定异议期限内举证其未破产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破产申请债务人申请破产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 5 日内送达债务人;在裁定作出后 25 日内通知债 1权人;同时应当指定管理人(15525)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 5 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若对该破产申请有异议,则应自收到通知起 7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2人民法院应自异议期满日起 10 日内裁定是否受理;若受理,应在裁定作出后 5 日内送达债
4、务人,债务人应在裁定送达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在裁定作出后 25 日内通知债权人(571051525)申请人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驳回申请”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注: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从债务人财产中拨付,无需申请人预付注: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原因消失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继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结束破产程序受理破产申请发生的效力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而非裁定送达) ,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
5、债务清偿无效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有关事宜应当由“管理人”操作,如:破产企业租用他人的设备,出租人通过“管理人”取回;他人租用破产企业的 2设备,承租人应当向“管理人”交回;如果当事人绕过“管理人” ,直接向破产企业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给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 “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 3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则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双方的共益债务,其清偿顺序优先于普通债权。因此管理人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须得到法院许可(如破产程序开始后,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6、,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属于共益债务,因此,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管理人决定继续营业的,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若管理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对方当事人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而管理人不提供的,视为解除合同若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2 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后“30 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注: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对方当事人申报的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作为破产债权申报注:管理人对合同的选择履行权只能行使一次,不得反向再次行使对于
7、破产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合同,管理人无权选择解除合同; 4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除存在严重影响破产财产的变价与价值、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殊情况外,管理人不得违背合同约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保险公司破产时,对尚未履行完毕的保险合同特别是人寿保险合同,管理人无权予以解除,以保护投保人等当事人的权益对于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合同,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要提前终止,进行净额结算,管理人无权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保全措施:破产申请受理后,经常会发生债权人破坏、争抢债务人财产的情况,因此,人民法院可以在受理破产申请前,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
8、” 5,对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当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计入债务人财产,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但如果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或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的,应当及时通知原已采取保全措施并已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的单位按照原保全顺位恢复相关保全措施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 ;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掌握诉讼情况后能够继续进 6行时,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另外,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如当事人约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9、的,仍应当以仲裁方式解决破产受理之前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债务、债务人股东未出资部分、债务人股东债务”直接向自己清偿提起诉讼,并且破产申请受理时,该案件尚未终结的, 7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 (债权人自私的诉讼,现在懒得管) ;若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至破产宣告前裁定“驳回破产申请或终结破产程序”的,上述中止审理的案件应当依法恢复审理(法院闲下来了,才有功夫继续审理) ;若债务人破产得以宣告,则债权人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债务人都已经破产了,你们一个个债权人还喊什么喊,全部驳回!) ,但债权人一审中变更其诉讼请求为“追收的相关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除外(即老老实实听法院的话,就不驳回)若债权人就以上
10、事项在破产申请受理后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这种债权人就是蛇精病,人民法院都忙死了,哪有时间管你)对债权人基于债务人财产所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后,债权人可以通过“债权人会议或者债权人委员会” (这些人有时间)要求管理人依法向次债务人、债务人的出资人等追收债务人财产;若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追收,债权人有两个选择: 通过债权人会议申请人 1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个别债权人代表全体债权人提起相关诉讼,主张次债务人或债务人的出资人等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返还债务人财产,或者依法 2申请合并破产管理人制度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对于事实
11、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为管理人;对于较复杂的案件,当然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当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除外。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是否有利害关系: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为债务人提供相对固定的中介服 1 2务 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 3 4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
12、问判断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现在担任或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人员 与债权人或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2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决定,债权人会议可以提出异议,但无权直接调整;该报酬是纯报酬,不包括其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分段确定管理人员报酬(注: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 ,但管理人在担保物的维护、变现过程中付出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报
13、酬) ;不对政府工作人员支付报酬;破产法 2债务人财产的一般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债务人财产在破产宣告后称为破产财产 1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包括:债务人占用他人的财产、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债务人设定担保物权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但该财产拍卖或变现后首先应当用于清偿享有担保物权债权人的债务;剩余部分用于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等 2债务人享有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财产的一定份额的,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申请,则产生了共有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分割所得的份额为债务人财产 3
14、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要求债务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主张抽逃出资股东缴纳抽逃的资金本息、主张公司的发起 4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得的“绩效奖金” 、 “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为非正常收入, 5管理人要求其返还上述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
15、支持;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平均工资部分,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的方式取回债务人以前设立质押的质押物,或留置物;但管理人清偿的金额仅是以前债务额与当前质 4押物市场价值中的低者;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剩余部分,可以申报普通债权破产撤销权与无效行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行为予以撤销,追回的财产计入债务人财产:无偿转让财产的、 1以
16、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对原已经成立的无担保债务事后补充设置担保的(设立债务同时提供担保的不计入此列) 、对未到期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上述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或条件进行交易的(低于市场价 70%或高于市场价 30%) ,买卖双方应当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 2于债务人应返还受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注:在合同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受让人为善意时,该行为不能撤销;只有当受让人恶意时,该行为才能撤销在破产法中,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进行交易的,无论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撤销上述对未到期的
17、债务提前清偿的,如果清偿时债务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如果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 3可以撤销。注:对于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的恶意提前清偿(债务人明明知道自己快破产了:即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就算“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照样可以撤销!破产申请受理后, “管理人”未按规定请求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放弃债权行为的,债权人可以按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 4务人上述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超出债权人的债权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
18、支持。 (例:甲公司欠乙公司 100 万,甲公司放弃对丙公司的 300 万债权。如果甲公司不破产,债权人乙公司行使撤销权时,以其债权 100 万为限;如果甲公司破产,管理人未依法行使撤销权,债权人乙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并将因此追回的财产 300 万归入债务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相对人丙公司以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300 万】超出债权人债权【100 万】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 5前 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
19、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例:甲乙两公司签订 100 万买卖合同,按约定,乙公司应于 2012 年 3 月 1 日之前交付货物,甲公司应当于 2012 年 4 月 1 日之前支付货款,乙公司如约发货后,甲公司迟迟不发货款,乙公司无正当理由也未对其到期债权行使任何权利。2014 年 7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乙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本案中,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原诉讼期间为 2012 年 4 月 1 日2014 年 4月 1 日,但由于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为
20、2014 年 7 月 1 日2016 年 7 月 1 日)破产企业优先对“无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破产企业优先对“有财产担保的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应该看情况。 (例: 6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仅为 80 万,债务额为 100 万,此时优先清偿了 80 万,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向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清偿了 100 万,则应撤销该清偿行为【即必须在担保物价值内进行清偿才行】 )个别清偿的处理原则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前 破产申请受理前 6 个月内 破产申请受理后对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担保物价值内的个别清偿 有效 有效 有效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
21、有效 善意则有效;恶意则撤销 无效注:除非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否则,债务人在危机期间因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注: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个别清偿不能撤销(如债务人未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的水电费;债务人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管理人也解散,若清算程序终结后发现债务人在法定期间内存在可撤销行为(如在法院受理破产申请 1 年内放弃 100 万债权) ,那么在破产终结之日 2 年内,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或针对债务人的无效行为追回财产;在此期间追回的财产应对“全体债权人”进行追加分配;而破产程序终结 2 年后,追回的财产不再用于对全体债权人的清偿,而是用于对
22、追回财产的债权人的“个别清偿”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对发生上述行为企业的直接负责人处 5 年以下有期徒 7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 220 万罚金补本章最后一部分: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职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费无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 1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绩效奖金”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债权”清偿;因返还“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 2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
23、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破产申请受理前拖欠的职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 ,破产申请受理后因管理人(或债权人会议)决定继续营业,应当向职工支付的工资属于“共益债务”破产申请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 ,在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不予清偿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订,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3无法直接交付的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 (而非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2 个
24、月”仍不领取的,视为 4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对于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管理人依照规定提存的分配额,在最后分配公告日,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应当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如果生效条件成就或解除条件未成就,应当交付给该债权人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 2 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破产法 3取回权债务人占有不属于自身的财产,在债务人破产申请被受理后,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取回权的行使应当在破产财
25、产变价方案等提交“债 1权人会议表决前”向管理人提出,超出期限提出的,应收取相关费用;在取回过程中,权利人须依法向管理人支付加工费、保管费等,拒不支付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其取回相关财产;如果权利人什么都做的很好,但管理人依然拒绝其取回财产的,权利人有权以“债务人”为被告提起诉讼;权利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主张取回财产的,管理人不得以“法律文书错误”为由拒绝(注:重整期间内取回权的行使须按权利人与债务人合同事先约定的条件)他人财产被违法转让的处理 2具体情形 处理方法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应申请)普通破产债权受理前被债务人转让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应申请)普通破产债
26、权第三人善意取得所有权 (原权利人应申请)共益债券受理后被管理人转让第三人不能善意取得所有权 (第三人应申请)共益债券他人财产毁损、灭失后的处理注:代偿取回权,即原权利人直接取回保险金、赔偿金或代偿物管理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当转让他人(甲公司)财产,导致他人损害产生的共益债务为 100 万:如果债务人财产仅为 70 万,对于不足的 30 万,权利人 3(甲公司)向管理人主张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债权人(乙银行)有权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的损失(70 万)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70 万) ;如果债务人财产为 3000 万,由债务人
27、财产随时清偿 100 万的共益债务即可,此时不存在补充赔偿,但债权人(乙银行)有权以管理人执行职务不当导致债务人财产减少给其造成损失(100 万)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管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100 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此时出卖人可以通过联系承运人、实际占有人或 4者破产管理人要求取回标的物(即出卖人的取回权) ;只要出卖人在货物未到达管理人之前联系都来得及,即使货物到了管理人处,因为事先打过招呼了,所以管理人依然要返还;但如果出卖人在标的物运输途中未主张取回权,在买卖标的物“到达管理人之后”才向管理人主张行使取回权的,
28、管理人不应准许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所有权保留(即如果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的买卖合同) ,在标的物所有 5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具体情形 处理方法 特殊规定继续履行 买受人应继续付款;否则管理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不能取回出卖人破产解除合同 货买受人应退还标的物 买受人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抗辩的(即买
29、受人说自己一直是老老实实履行义务、支付价款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具体情形 处理办法尚未交付 代偿取回权 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保险金、赔偿金 已经交付受理后 共益债务尚未交付 代偿取回权能够区分 代偿取回权受理前 普通破产债权代偿物 已经交付 不能区分受理后 共益债务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的,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钱买受人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继续履行 管理人应及时付款;否则出卖人有权将标的物取回 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 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不能取回货 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买受人破产
30、解除合同 钱 管理人有权主张出卖人返还已支付价款 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抵销权例子:甲公司欠乙公司 100 万,乙公司欠甲公司 80 万,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如果禁止抵销,人民法院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后,乙公司作为债务人的债务人应当首先向管理人清偿 80 万,然后乙公司作为债权人再去申报 100 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清偿率为 10%,可以分回 10 万) ;如果可以抵销,债权人乙公司可以首先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80 万,然后再
31、去申报 20 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如果清偿率为 10%,可以分回 2 万) ,这显然对乙公司有利。破产抵销权的行使,无论债权债务是否到期、无论标的物是否相同,均可抵销。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 1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债务人的债务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 2原因取得债权的除外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债权人因法律规定或破产申请 1 年前所发生的原因取得债权的除 3外注:管理人若对抵销主张有异议,应在收到主张债务抵销
32、的通知之日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超过期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注:债权人主张以其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如当初债务人用抵押品做了抵押) ,与债务人对其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抵销,这时管理人要注意:如果抵押品的价值(如 180 万)大于申请的抵销额(如 100 万)则可以抵销;但如果抵押品的价值(80 万)小于申请的抵销额(100 万)则不可以抵销注:债务人的股东禁止对其欠缴的出资、抽逃的出资或滥用股东权利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进行抵销注:债权人应当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确定之前向管理人主张抵销权破产法 4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
33、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个别债权人差旅费不 1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2因管理人或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即债务人财产受到无关方的保护、管理,事后无关方请求债权的)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如债务人去银行取钱,银行点错钱多给 1 万,事后债务人应当返还这 1 万,即债务) ;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如工厂机器把工人弄伤)清偿时,应
34、先清偿破产费用,再清偿共益债务;并且要按比例,随时清偿;若破产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无财产可供分配,则应终结破产程序 3其他值得注意的事项:因分割共有财产导致其他共有人损害产生的债务,其他共有人可以请求作为“共有债务”清偿 1管理人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进行交易的,买卖双方应当依法返还从对方获取的财产或价款。因撤销该交易,对于债务人应返还受 2让人已支付价款所产生的债务,受让人可以请求作为“共益债务”清偿破产债权概念:破产债权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务(包括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某些产生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管 1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
35、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申报期限:人民法院破产申请受理“公告”之日起计算,第 1第 3 月之间;若债权人在此期间未申报的,可以在 “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 2因为补充申报发生的费用,由债权人承担,当然若之前已经对该债权人已经分配过,现在又补充申报的,不再对其补充分配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在重整、和解程序中,指重整计划草案、和解协议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职工债权不必申报(注:职工劳动债权计算到解除劳动合同时止) 3税收债权、社会保障债权以及对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均需依法申报未到
36、期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停止计息;无利息的债权,无论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报债权管理人解除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只能以实际损失为限,违约金不得申报)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连带债权人(如原债权人分立为两家公司)可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如 100 万) ,也可共同申报债权(但连带债权人不可分别申报)(如各自申报 100 万) ;另一方面,如果连带债务人(如原债务人分立为两家公司)的破产申请均被受理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 (如 100 万)同时分别在
37、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如各申请 100 万) ,当然如果最终受偿的金额超过 100 万(如 120 万)的,应当将超出部分返还各破产人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普通债权” 4如果受托人“已知”该事实,但为了债务人即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在无法向管理人移交事务的紧急情况下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由此产生的请求权作为“共益债务”优先受偿如果受托人“已知”委托人破产之事实,无必要继续处理委托事务,不当增加委托费用与报酬数额的,由此产生的债权, “不得”作为破产债权受偿例:出票人甲公司于 4 月 1 日向乙公
38、司签发一张金额 100 万元、出票后 3 个月付款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人为丙银行。7 月 1 日,银行承兑汇票到期,人 5民法院于同日受理了出票人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持票人乙公司于 7 月 3 日提示付款,付款人丙银行向乙公司付款后,找甲公司要钱时,发现甲公司破产,只能申报 100 万的债权(最终拿不到 100 万了)管理人必须将申报的债权全部登记在债权登记表上,由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6注: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保证人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债务人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1)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已经代替
39、债务人甲公司向乙银行清偿了100万,则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行使追偿权,甲公司破产,则丙公司可以申报 100 万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为 20%,丙公司可以分回 20 万,自己承担 80万损失;(2)如果保证人丙公司尚未履行保证责任,则: 一般情况下,债权人乙银行会申报债权(此时保证人不能再重复申报) ,假设清偿率为 120%,乙银行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分回 20 万,不足的 80 万最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 6 个月内向保证人丙公司追偿; 如果债权人乙银行未申报债权,债 2权人有义务通知保证人,保证人可以预先行使追偿权,丙公司可以去申报 100 万的普通债权,假设清偿率 20%,则丙公司可以分回
40、20 万,回头把这 20万交给乙银行,自己再偿付 80 万给乙银行; 如果债权人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则保证人丙公司的保证责 3任减轻 20 万,但自己还是要掏 80 万给乙银行(只是那 20 万没分到不怪丙公司,所以他不承担责任)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丙公司为连带保证人,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 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不论主债务是否到期,债权 1 2人乙银行都可以向丙公司申报 100 万的破产债权(连带保证人丧失了期限利益) ,假设清偿率为 20%,则乙银行可以分回 20 万,不足的 80 万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 由于丙公司代替
41、甲公司清偿了 20 万,因此,丙公司可以向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 20 万,追回的 20 万属于丙公司破产财产 3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2014 年 9 月 1 日到期,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2014 年 7 月 1 日人民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在本案中: 由于债 1务人(甲公司)破产,一般保证人(丙银行)丧失了先诉抗辩权,债权人(乙银行)可以直接向一般保证人(丙公司)追偿 由于破产案件受理时主 2债务尚未到期,一般保证人(丙公司)并无提前履行保证责任的义务,仍应按照原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只有在 9 月 1 日主债务到期之后,乙银行才能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即一般保证人
42、没有丧失期限利益) ;例: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丙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 丙公司的保证责任不得因其破产而免除 一般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 1 2辩权 在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以前,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已经向乙银行清偿了 60 万,则乙银行的破产债权只有 40 万,假设清偿率为 20%,则乙银 3行可以分回 8 万; 在丙公司的破产财产分配开始以前,如果债务人甲公司尚未清偿债务,此时乙银行不知道甲公司什么时候还钱,所以为了以防万一, 4先向丙公司申请 100 万的破产债权,假设清偿率 20%,则申请到的 20 万先放在那做个保险(乙银行不拿走,依然放在丙公司管理人那儿,相
43、当于做风险储备) ;之后甲公司向乙银行还了 70 万,那么乙银行还剩下 30 万的破产债权,那么向丙公司申报后,假设清偿率是 20%,那么乙银行可以分回 6 万(这 6 万从之前的储备 20 万中拿走就可以了,剩下的 14 万返回去,作为破产财产)别除权别除权是指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 1整程序中受到限制。因此,对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没有表决权。另外,别除权涉及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和法定特别优先权,与“保证
44、”无关甲公司以自己的机器设备设定抵押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债务人甲公司破产。在本案中: 该设备(担保物)属于债务人财产 乙银行的债权为有财产 2 1 2担保的债权,乙银行有优先受偿权(别除权) 。如果该设备拍卖价款 120 万,则 100 万归乙银行,剩下 20 万属于债务人财产;如果该设备只卖了 80 万,则这 80 万全部属于乙银行,剩下的 20 万债权,乙银行申报普通债权;如果乙银行放弃了优先受偿权,则乙银行申报 100 万的普通破产债权即可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丙公司以其设备设定抵押担保,丙公司破产,在本案中: 抵押权人乙银行对抵押人丙公司的设备的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 3
45、1偿权(别除权) 如果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 120 万,首先应清偿乙银行 100 万,剩余部分归为债务人财产 如果该设备的拍卖价款为 80 万,则 80 万全 2 3部归乙银行,剩余 20 万,乙银行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追偿;如果乙银行放弃了对该设备的优先受偿权,则 100 万债权只能找主债务人甲公司要注:以上,必须是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抵押!如果甲公司向乙银行贷款 100 万,丙公司以其设备抵押担保,但甲公司破产了。当然,乙银行对该设备拍卖款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这不是别除权!因为,设备是丙公司的,破产的是甲公司,不是一个主体的破产法 5债权人会议凡是申报债权者都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第一
46、次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行使表决权 1因债权存在争议而未被列入债权表者,如果已经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但由于债权尚未确定,不得行使表决权债务人的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在债权人会议没有表决权,但相关决议或草案影响其利益时除外(注:债权人会议在表决通过重整计划时,职工债权参加分组表决)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对通过“和解协议和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注:和解协议是对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打折的,这对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无关;另外,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清偿顺序优先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券,因此,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也与自己无关)债权人
47、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内召开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包括:核查债权(债权表由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由人民法院确认) 3向人民法院申请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债权人会议不能直接更换管理人)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只能选举、更换其中的债权人代表,不包括职工代表)债权人会议表决“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时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 4到通知之日 15 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债权人会议表决“破产财产的
48、分配方案”时,经 2 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1/2 以上的” ,债权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 15 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和解、重整的决议方式:表决权半数通过+代表债权为 2/3 以上;其他的决议方式:表决权半数通过+代表债权为 1/2 以上债权人委员会(破产监督人,并非必设)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 1 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 9 人 5其职权有: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监督破产财产分配、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
49、委托的其他职权重整程序只有发生了破产原因,才能提出破产清算与和解申请,且只能是“债务人”自己申请;而重整申请则在债务人有可能发生破产原因时即可提出,或者在受理破产 1申请至宣告破产之前也可提出;并且, “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 10%以上的出资人”都可以申请重整期间:指重整申请受理至重整计划草案得到债权人会议分组表决通过和人民法院审查批准的期间,不包括重整计划得到批准后的执行期间 2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管理和营业事务执行,可由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债务人需申请,经人民法院批准,在管理人监督下进行)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对企业重整无保留必要的担保财产,经债务人或管理人同意,担保权人可行使担保权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在重整期间,为重整进行而发生的费用与债务,性质上相当于共益债务,可以从债务人财产中受偿在重整期间,权利人要求取回债务人合法占有的权利人的财产,必须符合双方事先的约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在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