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四章 企业破产法,授课教师:河北科大,窦海蓉,第一节 破产与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破产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是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在法院指挥、监督之下强制清算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全体债权人的法律制度。,狭义上的破产就是专指破产清算制度。而广义上,破产不仅包括破产清算制度,还包括以挽救债务人避免破产为目的的和解、重整等法律制度。,破产清算制度与相关的民事执行制度的区别:,(1)民事执行程序中的债务人通常具有清偿能力,只是拒不履行义务,所以需要强制执行。而破产程序中的债务人已无清偿能力,不能对全体债权人履行全部义务,所以必须以破产方式公平解决债务清偿问题。,(2)民事执行是为提出执行申请的
2、个别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的,破产则是为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进行,前者的目的只为个别债的清偿,而后者则更强调清偿在多数债权人间的公平。,(3)破产是对债务人财产与法律关系的全面清算与执行,在作出破产宣告后,将终结债务人的商事经营,在债务人为企业法人时还使其丧失民事主体资格。而民事执行的范围则仅限于与所执行债务相关的债务人财产,且不涉及民事主体资格问题。,(4)民事执行的对象范围广泛,既包括对财产的执行,也包括对行为的执行,而破产程序中执行的对象仅为财产。,二、破产法的概念和特征,破产法是规定在债务人丧失债务清偿能力时,法院强制对其全部财产清算分配,公平清偿债权人,或通过债务人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清
3、偿债务,进行重整程序,避免破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破产法就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广义上除了这部法典外,还包括其他有关破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以及散见于其他各法中的调整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破产法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破产法的调整范围仅限于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特别情况。破产法解决的主要是如何公平清偿债务,即执行问题,对当事人间存在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则应在破产程序外通过民事诉讼、仲裁等制度解决。 (2)破产法是集实体与程序内容合一的综合性法律。(3)破产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源于民事债权和民事诉讼执行制度,,三、我国的破产立法,1986
4、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并于1988年11月1日起试行,该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2006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该法将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同时废止。新破产法适用于所有的法人企业,包括国有企业与法人型私营企业、三资企业、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司、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甚至包括金融机构。,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一、破产界限,破产界限是指法院据以宣告债务人破产的法律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
5、不能清偿。不能清偿是指债务人对请求偿还的到期债务,因丧失清偿能力而无法偿还的客观经济状况。,不能清偿表现在:,(1)债务人明显缺乏清偿债务的能力,即不能以财产、信用或能力等任何方法清偿债务(2)不能清偿的是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债权人提出清偿要求的、无争议或已有确定名义(指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决确定)的债务(3)对债务在可预见的相当长期间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持续不能偿还,而不是因资金周转困难等暂时延期支付。,二、破产申请的提出,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无论是债权人还是债务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破产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向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
6、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债务人所在地是指债务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三、破产申请的受理,新破产法第二章第二节专门就人民法院对于破产申请的受理程序、裁定等作出了有关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自异议期满之日起十日内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破产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裁定是否受理。,(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 债权人提出申请的,人民法
7、院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债务人。债务人应当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人民法院裁定不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内送达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五)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3)申报债权
8、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4)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5)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6)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7)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六)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5)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这里
9、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九)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
10、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四、管理人,根据新破产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11、,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与重整和解程序,一、债权人会议,(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债权人会议是由申报债权的全体债权人组成,以维护债权人共同利益为目的,
12、在法院监督下讨论决定有关破产事宜,表达债权人意思的破产机构,是债权人形式破产参与权的场所。债权人会议不是执行机关,只是以决议和监督等形式履行职责,其所作出的各项决议要由破产管理人即清算组等相应机构执行。,(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债权人会议是依召集方式活动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召开。 以后的
13、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四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债权人会议职权主要是以表决通过决议的方式行使。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经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三)债权人委员会,根据新破产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
14、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九人。 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决定认可。,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4)债权人会议委托的其他职权。 债权人委员会执行职务时,有权要求管理人、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对其职权范围内的事务作出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二、重整与和解,(一)重整新破产法第七十条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
15、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可见无论是债务人还是债权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二)和解,根据新破产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和解,予以公告,并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
16、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对债务人和全体和解债权人均有约束力。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第四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一、破产宣告,破产宣告是法院依据当时人的申请或法定职权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以清偿债务的活动。,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
17、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3)债务人在重整期间有依法终结重整情形的(4)债务人在重整期满后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二、变价和分配,(一)变价,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 变价出售破产财产一般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如果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
18、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 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二)分配,根据新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结后,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裁定终结的,应当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十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对于破产人无财产可供分配的,管理人应当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