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部标准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试行)主编部门: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试行日期:1984 年 3 月 1 日关于批准颁发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的通知(83)城设字第 923 号为适应城乡建筑工程设计工作的需要,我部委托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主编,中国建筑西南设计院、北京市建筑设计院共同负责编制的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程(JGJ16-83)业经会审通过,现批准颁发,自一九八四年三月一日起试行。在试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意见,希函告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以便解释和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一九八三年十二月二十日第一章
2、总 则1.0.1 本规程适用于民用建筑及一般工业建筑的电气设计。1.0.2 本规程内容以民用建筑电气设计为主,工业建筑电气设计仅涉及一些常用部分,凡未涉及到的内容,按国家和有关部颁标准、规范、规程执行。1.0.3 建筑电气设计应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努力降低电能消耗,体现以铝代铜原则,注意节约有色金属及木材。1.0.4 建筑电气设计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和装备水平,应与工程在国民经济和公共生活中的地位、规模、工艺要求、建筑功能及建筑环境设计相适应。要认真考虑设备、材料的供应,以及施工安装和维修管理水平。努力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维护管理方便,并要注意美观。1.0.5 建筑电气设计应
3、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和远期发展的关系,做到以近期为主,考虑发展的可能性。1.0.6 设计中采用的设备和器材,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国家定型产品。1.0.7 本规程如与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有矛盾时,应按国家标准、规范、规程执行。第二章 供电系统第一节 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一)负荷分级2.1.1 电力负荷应根据其重要性和中断供电所造成的政治影响、经济损失的程度,分为下列三级:一、一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者。2.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政治影响者。3.中断供电将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4.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二、二级负荷1.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政治影响者。
4、2.中断供电将造成较大经济损失者。3.中断供电将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者。三、三级负荷凡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2.1.2 民用建筑中常用重要设备及部位的负荷分级参见表 2-1。2.1.3 按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属于一类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防排烟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装置、火灾事故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电动的防火门窗、卷帘、阀门等消防用电,为一级负荷。属于二类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为二级负荷。其他民用建筑的上述消防用电,其负荷等级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执行。常用重要设备及部位的负荷级别 表 2-1续表注:1.仅当建筑物为高层建筑时,其载客电梯用力、楼梯照明为二级负荷
5、。2.此处系指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中一旦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政治影响、重大经济损失的实验室,例如:生物制品实验室等。3.在面积较大的银行营业厅中,供暂时继续工作用的事故照明为一级负荷。2.1.4 表 2-1 列为一级负荷的电子计算机,其机房及已记录的媒体存放间的事故照明为一级负荷。2.1.5 在民用建筑中,电话站的电源为一级负荷。2.1.6 当在民用主体建筑中有一级负荷时,与其有关的主要通道的照明为一级负荷。2.1.7 表 2-1 所列的民用主体建筑中,当有大量一级负荷时,其附属的锅炉房、空调机房的电力及照明为二级负荷。2.1.8 工业建筑电力负荷的分级可照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执行。2.1
6、.9 对负荷等级没有明确规定的重要用电设备及部位,应与工艺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协商确定。(二)一级负荷的供电要求2.1.10 一级负荷应由两个电源供电。两个电源的要求,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两个电源之间无联系。二、两个电源之间有联系,但符合下列各要求:1.发生任何一种故障时,两个电源的任何部分应不致同时受到损坏;2.对于仅允许很短明间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包括断路器,下同)失灵时,仍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对于允许稍长时间(手动切换时间) 中断供电的一级负荷,应能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保护装置动作正常时,有一个电源不中断供电;并且在发生任何一种故障且主保护装置失灵
7、以致两个电源均中断供电后,应能在有人值班的处所完成各种必要操作,迅速恢复一个电源的供电。如一级负荷容量不大时,应优先采用从电力系统或监近单位取得低压第二电源,亦可采用柴油发电机组或蓄电池组作为备用电源;当一类负荷容量较大时,应采用两路高压电源。2.1.11 对于特等建筑应考虑一电源系统检修或故障时,另一电源系统又发生故障的严重情况,此时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三电源或自备电源。2.1.12 应根据一级负荷允许中断供电的时间,确定备用电源手动或自动方式投入。对于采用备用电源自动投入或自起动仍不能满足供电要求的一级负荷,例如银行、气象台、计算中心等建筑中的主要业务用电子计算机和旅游旅馆经营管理用电子计算
8、机,应由不停电电源装置供电。(三)二、三级负荷的供电要求2.1.13 当地区供电条件允许且投资不高时,二级负荷宜由两个电源供电。当地区供电条件困难或负荷较小时,二级负荷可由一回 6 千伏及以上专用线路供电。如采用电缆时,应敷设备用电缆并经常处于运行状态。2.1.14 三级负荷对供电无特殊要求。第二节 高压供电系统(一)一般规定2.2.1 需要两回电源线路的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一般采用同级电压供电。但根据各级负荷的不同需要及周围地区的供电条件,也可采用不同电压供电。2.2.2 同时供电的两回(及以上)电源线路,一回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供给全部一级、二级负荷用电。2.2.3 供电系统应简单可
9、靠,同一电压的配电级数不宜多于二级。2.2.4 高压线路应深入负荷中心。2.2.5 当条件适合时,供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线。2.2.6 如能减少配、变电级数,简化结线,从而节约电能和投资,提高电能质量时,宜采用 35 千伏为配电电压。2.2.7 供电电压为 35 千伏,对 6 千伏或 10 千伏配电电压进行选择时,一般采用10 千伏;如 6 千伏用电设备总容量较大,经方案比较,采用 6 千伏电压显著合理时,则应采用 6 千伏;在特殊情况下,配电电压也可同时采用 6 千伏和 10 千伏两种电压。2.2.8 对供电电压为 35 千伏且用电容量较小,没有高压用电设备的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宜采用 35/
10、.04 千伏的变压器,以 0.4 千伏电压配电。2.2.9 为减少电压偏移,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正确选择变压器的变压比及电压分接头;二、合理减少系统阻抗;三、尽量使三相负荷平衡。2.2.10 当用电设备对电压质量要求较高且电压偏移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有载调压装置。2.2.11 对产生高次谐波能使系统电压或电流波形畸变的负荷,应采取限制高次谐波的措施。2.2.12 当用电单位只有一台变压器且容量较小时,宜不设高压开关柜。2.2.13 在用电单位内部,为了保证一级和二级负荷的供电可靠性,以及在假日或周期性、季节性轻负荷时能切除部分变压器,距离不超过 250 米的 610 千伏变
11、电所低压侧宜敷设联络线,其容量不应小于较大变压器容量的 10%。(二)居住区高压配电2.2.14 应根据城市规划、城市电网发展规划综合考虑近期、中期、远期的用电负荷,确定居住区的供配电方案。2.2.15 居住区住宅的远期用电负荷密度,按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规定执行。如无规定时,大中城市居住区可按下列数值规划:多层住宅每平方米 610 瓦,高层住宅每平方米 1015 瓦。2.2.16 低压供电半径一般以不超过 250 米为宜。2.2.17 一般每 2 平方公里左右设置一个 10 千伏配电所;当小区总建筑面积在40 万平方米以上或有 4 个以上变电所时,也可设置 10 千伏配电所。2.2.18 10
12、 千伏配电系统一般以环形为主。小区变电所为两台变压器时,电源线路应按 2 进 2 出考虑;变电所为一台变压器时,电源线路应按 1 进 1 出考虑。根据负荷等级及容量大小,线路走廊等情况,也可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2.2.19 对居住区内以 10 千伏供电的工业及公共建筑,应根据负荷等级、容量大小,从配电所采取单回、双回专用级路供电或接入 10 千伏环形网络。2.2.20 配电线路当其路径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电缆:一、没有架空线路走廊时。二、高层建筑较多,架空线路的运行受到严重威胁时。三、城市规划不允许通过架空线时。2.2.21 配、变电所进出线方式宜采用电缆。2.2.22 配、变电所应根据城
13、市路灯管理部门的要求,决定装设主次干道路灯变压器。2.2.23 高压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应留有较大的裕度,并应按照城市供电部门的统一要求确定。(三)大型民用建筑高压配电2.2.24 应根据用电负荷容量及分布尽量使配电变压器深入负荷中心,以降低电能损耗和有色金属消耗。在下列情况下,宜分散设置配电变压器;一、单体建筑面积大或场地大,用电负荷分散。二、超高层建筑。三、大型建筑群。2.2.25 接近或超过 30 层的旅游、办公类高层建筑及其他负荷比较集中的高层建筑,除底层、地下层外,可根据负荷分布,将变压器设置在顶层、中间层。2.2.26 高压配电系统一般采用放射式,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用环形、树干式或
14、双干线。2.2.27 室外配电线路宜以电缆为主。(四)工厂高压配电2.2.28 由工厂总变、配电所向主要生产车间变、配电所及车间内高压用电设备配电,一般宜采用放射式。2.2.29 对具有一、二级负荷的生产车间,应由不同的变压器及母线段双电源供电。2.2.30 对供电距离较远的一级负荷,可采用双干线配电,对负荷小的辅助生产车间,一般采用单干线配电。2.2.31 厂区配电线路采用架空树干式时,每条线路上经常供电的变压器装接总容量不且大于2300 千伏安,数量不宜超过 5 台。2.2.32 具有稳定负荷的隐极式同步电动机,不应与有较大冲击负荷的用电设备接于同一段母线上。对个别大容量的用电设备,可由单
15、独的母线供电。第三节 功率因数2.3.1 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的供电设计,应使用电单位在最大计算负荷时功率因数达到下列规定:一、高压供电的工业用电单位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用电单位,功率因数为 0.90 以上。二、其他 100 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 0.85 以上。三、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2.3.2 设计中应正确选择电动机、变压器的容量,减少线路的感抗,以及采用同步电动机等,以提高用电单位的自然功率因数。2.3.3 采用移相电容器作补偿装置时,电容器应尽可能装设在消耗无功功率大的地方,并应便于维护管理。高压电容器宜集中补偿;在
16、环境正常的车间内,低压电容器宜分散补偿、补偿量小,不宜分散布置时,亦可集中布置。在高压、低压两侧消耗无功功率都较大时,亦可分级设置移相电容器。居住小区的无功功率应在小区变电所低压侧装设移相电容器就地补偿。2.3.4 在负荷或电压昼夜变动较大的情况下,低压电容器组应尽量采用自动调节装置,防止无功功率倒送。2.3.5 对长期运转的大容量感应电动机可配备电容器就地补偿,由同一开关控制。此时电容器容量,不应超过将电动机空载时的功率因数提高到 1 所需的值。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电动机不得承受反转或反接制动;二、电动机仍在继续运转并产生相当大的反电势时不应再起动;三、不应将电容器用于吊车和电梯电动机,即
17、其机械负荷可能驱动电动机或为多速电动机的场合;四、应避免使用星三角接线开路转换的减压起动器和电容器。在用开路转换进行变压或变速的场合,应将电容器接在接触器的线路侧。第三章 变配电所及高压配电装置第一节 35 千伏总降压变电所(一)一般规定3.1.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 35 千伏的民用及一般工业建筑的变电所设计。3.1.2 辅助房间一般设有检修间、材料备品间、值班休息室、厕所等。(二)所址选择和所区布置3.1.3 变电所的所址选择,应综合考虑下列要求:一、靠近负荷中心;二、便于线路的引入和引出;三、不占或少占农田;四、便于运输主变压器和其他主要设备;五、不设在空气污移地区,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
18、源的下风侧;六、避开有剧烈振动的场所;七、变电所有扩建余地。3.1.4 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变电所的 35 千伏配电装置宜采用屋内式:一、受地形和占地面积的限制。二、所址环境污秽。三、屋内式和屋外式方案比较,一次投资相差不大。当 35 千伏采用屋内配电装置时,变压器宜相应采用屋内布置。3.1.5 所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布置应紧凑合理,尽量利用原有自然地形,减少土石方量。建筑物、构筑物一般布置在同一标高地坪上,如地形坡度较大时,也可采用阶梯形布置,但应便于所内运输。3.1.6 所区地面应有排水措施,地面设计坡度不应小于 0.5%。如果所区地面为坡形场地,地面坡度不应超过 8%。在变电所四周应设排水
19、沟或截水沟。靠山时应设挡土墙。3.1.7 所区内的建筑标高、基础埋深、路基和管线埋深应互相配合。建筑物室内地面宜至少高出室外地面 150 毫米。3.1.8 各种地下管线之间和地下管线与建筑物、道路之间的最小净距,应根据敷设和检修的要求、建筑物基础构造、管线的埋设深度等条件确定,并应满足本规程第六章表 6-21 的要求。3.1.9 变电所应有便于运输设备和检修的道路。变电所内通往主变压器道路宽度一般为 3 米,此道路应与变电所外部的道路连接。(三)主变压器3.1.10 主变压器的台数和容量应根据地区供电条件、负荷性质、用电容量、运行方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如采用有载调压变压器时,主变压器的台数不
20、应少于两台。3.1.11 总降压变电所一般装设两台主变压器。但对负荷容量小的用电单位,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装设一台主变压器:一、没有一、二级负荷。二、二次电压备用电源线路能满足一、二级负荷的用电。3.1.12 如用电单位规模很大,为了适应分批建设的需要或技术经济比较有利时,也可装设多台主变压器。3.1.13 装设两台及以上主变压器的变电所,当断开一台时,其余主变压器容量应能保证一级负荷和二级负荷的用电,并宜满足民用建筑的主要用电或工厂主要生产用电。3.1.14 主变压器的容量尽量一致。装设两台主变压器的变电所中,单台主变压器的额定容量一般可为总计算负荷的 6070%。如用电单位昼夜或季节性
21、负荷波动较大,主变压器容量不一致对经济运行有利,经过经济技术比较,主变压器容量亦可不一致。3.1.15 装设一台主变压器时,至少留有 1520%的富裕容量。(四)主接线3.1.16 主接线方式应根据下列原则确定:一、满足用户对供电可靠性及电能质量的合理要求;二、满足电力系统的要求;三、接线简单清晰,运行安全灵活,操作简便,检修方便,节省投资,运行费用低;四、应根据需要考虑扩建的可能性。3.1.17 一回电源线路和单台主变压器时,在征得地区供电部门同意后,其主接线可采用以下几种方式:一、当电源线路为专用回路且距离较短,主变压器内部和二次侧发生故障电源端的继电保护装置灵敏度能满足要求时,或者能将线
22、路和主变压器作为一个单元装设继电保护装置时,通常采用线路变压器组单元接线。主变压器一次侧可不装设断路器,只装设隔离开关。此时,隔离开关应能切断主变压器的空载电流。二、对于系统容量较小的 35 千伏不太重要的中小型变电所,当高压熔断器参数(额定电流、开断容量) 能满足要求时,宜采用主变压器一次侧装设高压熔断器的接线。但在设计上仍应考虑扩建和改建的可能性。三、对于向次要用电单位供电的变电所,当电源线路为专用回路且距离较长,主变压器一次侧安装熔断器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装设一组隔离开关和一组接地开关的接线。接地开关应与快分隔离开关配套使用,两者之间应有闭锁装置。采用这种接线方式时,对电力系统稳定不应
23、造成严重影响。四、当高压熔断器不能满足要求或为了便于操作及管理时,应采用主变压器一次侧装设断路器的接线。3.1.18 一回专用电源线路且主接线为单母线时,电源线进线侧一般只装设隔离开关,而不装设断路器。3.1.19 两回电源线路和两台主变压器时,一般采用桥形接线。当供电线路短、连接桥上有穿越功率或需要经常切断变压器时,一般采用外桥接线;当电源线路较长或不需要经常切断变压器时,一般采用内桥接线。中小型总降压变电所可采用隔离开关“桥”。在采用内桥接线时,为了在检修断路器时,保证不中断线路的供电,可在线路断路器的外侧增设带两组隔离开关的跨条。三台主变压器时,可采用扩大桥式接线。3.1.20 两回电源
24、线路且主变压器和引出线共 34 回路时,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3.1.21 装设两台主变压器的变电所,6 千伏和 10 千伏配电装置一般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3.1.22 当不允许停电检修配出线路断路器时,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 6 千伏和 10 千伏配电装置中,可设置旁路母线。3.1.23 大容量变电所中,为限制 6 千伏和 10 千伏出线上的短路电流,主变压器一般分列运行。3.1.24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五)所用电源3.1.25 当变电所有两回电源进线时,一般应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当能从变电所外引入可靠的 380 伏备用电源或变电所有蓄电池组时,
25、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3.1.26 当变电所只有一回电源进线时,可只装设一台所用变压器。此时应将所用变压器接至35 千伏进线断路器的电源侧。3.1.27 当装设两台所用变压器时,宜将其分别接至不同电压等级和电源上,即其一接在 35 千伏进线断路器的电源侧,其二接在另一电源系统的主变压器二次侧母线上。3.1.28 所用变压器一般不供所外用电。3.1.29 当条件允许时,宜将所用变压器装设在与配电装置同一系列的开关柜内。3.1.30 两个所用电源宜在 380 伏侧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当两台所用变压器一次电压等级不同时,因相位不同,应有防止并列运行的措施。(六)操作电源3.1.31 一般采用
26、硅整流镉镍电池或硅整流电容储能直流操作电源。对于重要变电所和其他操作电源不能满足保护或事故操作要求的变电所,可装设 220 伏或110 伏蓄电池组。有条件时,也可采用交流操作或 48 伏蓄电池组。3.1.32 在采用硅整流镉镍电池或硅整流电容储能直流操作电源的变电所,对具有电动操作机构的断路器,一般采用整流合闸电源,但应校核该整流合闸电源能否保证断路器在正常或事故情况下可靠合闸。(七)控制方式3.1.33 35 千伏配电装置的断路器,以及主变压器二次侧、610 千伏电源线路、母线分段断路器,宜在控制室内集中控制。3.1.34 610 千伏配出回路的断路器,当出线数量在 15 回路及以上时,可在
27、控制室内集中控制;当出线数量在 15 回路以下时,宜在配电装置室内就地控制。3.1.35 一般采用强电控制,当技术经济合理时,可采用小型元件强电控制或包括选控和选测的弱电控制,也可采用选信。当采用弱电控制时,610 千伏配出回路一般在控制室集中控制。(八)控制室3.1.36 控制室应位于运行方便、控制电缆最短和便于观察屋外主要设备的地方。如变电所为二层时,控制室宜设在二层。3.1.37 控制室的布置宜有良好的朝向,控制屏应避免日光直射和发生反光。3.1.38 控制室建筑应按变电所的规划容量,在第一期工程中一次建成。3.1.39 屏的布置应尽量使控制电缆的长度最短,敷设时交叉最少。模拟母线应清晰
28、、连贯。屏的型式应尽量一致。控制屏与继电器屏在主要通道处应设置边屏。3.1.40 在离控制屏(屏台)0.8 米处的地面上一般要饰有警戒线。3.1.41 控制室内各类屏的屏间及通道距离,一般采用表 3-1 所列尺寸。控制室各屏间及通道距离( 米 ) 表 3-1注:1.直流屏和低压屏采用括弧内数字。2.控制屏正面与墙净距宜不小于 3 米。第二节 610 千伏配电所(一)一般规定3.2.1 配电所一般采用单母线或分段单母线的接线方式。3.2.2 610 千伏专用电源线进线侧,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需要带负荷切换电源。二、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三、配电所总出线数在 10 回路及以上。
29、3.2.3 从总降压变电所或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同配电所配电时,该配电所的进线侧,一般不装设断路器。3.2.4 配电所的非专用电源线进线侧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3.2.5 采用分段单母线接线时,母线分段处一般装设隔离开关,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事故时需要快速带负荷操作。二、继电保护或自动装置有要求。三、配电所总出线在 15 回路及以上。3.2.6 配电所之间的 610 千伏联络线,宜在供电可能性大的配电所侧设断路器,另侧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如两侧的供电可能性相同,宜在两侧设断路器。3.2.7 610 千伏配出线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装设断路器:一、向 610 千伏配电所供电的出
30、线。二、向干线供电的出线。三、向高压电动机供电的出线。四、向电炉变压器供电的出线。五、向容量为 800 千伏安及以上的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出线。六、向容量为 300 千乏及以下的电容器组供电的出线。七、继电保护及自动装置要求装设断路器的出线。3.2.8 610 千伏配出线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装设断路器:一、向容量为 630 千伏安的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出线。二、向容量为 500(560)千伏安重要用电单位的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出线。3.2.9 610 千伏配出线路,在下列情况之一时一般装设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一、向容量为 400 千伏安及以下的配电变压器供电的出线。二、向容量为 300 千乏以下的电容器
31、组供电的出线。3.2.10 610 千伏配电装置的出线侧,在架空出线回路或有反馈可能的出线回路中,宜装设线路隔离开关。3.2.11 凡带有熔断器负荷开关的固定式开关柜,应选用带有母线隔离开关的方案。3.2.12 接在母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一般合用一组隔离开关。架空时出线上的阀型避雷器回路中,一般不装设隔离开关。3.2.13 高压电容器组回路的断路器宜采用真空断路器。容量较小的电容器组,也可采用开断性能优良的少油断路器。3.2.14 配电所的操作电源一般采用交流电源,必要时也可采用硅整流镉镍电池或硅整流电容储能直流操作电源。3.2.15 配电所的所用电源一般引自就近的 380/220
32、伏配电变压器,不另设所用变压器。(二)所址选择3.2.16 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要求综合考虑确定:一、接近负荷中心;二、进、出线方便;三、接近电源侧;四、尽量不设在有剧烈震动的场所;五、不设在多尘或有腐蚀性气体的场所,如无法远离时,不设在污源的下风侧;六、配电所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七、配电所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3.2.17 大型民用建筑配电所宜与冷冻站、锅炉房等用电量较大的动力设施设置在一起。3.2.18 配电所位置的选择,尚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的有关规定。(三)配电所的布置3.2.19 高压开关柜宜装设在单独的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当高
33、压开关柜数量不超过 4 台时,也可和低压配电屏装设在同一房间内。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为单列布置时,两者的净距不应小于 2 米。3.2.20 高压配电装置室内应留有适当数量开关柜的备用位置;根据发展的需要,并宜考虑扩建的可能。3.2.21 配电所的值班室宜单独设置。当有低压配电装置室时,值班室可与低压配电装置室合并,此时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低压配电装置到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 米。配电所的控制室应单独设置。值班地点应与高压配电装置室直通。如有困难也可经过走廊相通。值班地点应有门直接向外或通向走廊。值班室内不得有高压配电装置。3.2.22 供给一级负荷用电的不同电源的电缆不应通过同一电缆沟
34、。第三节 610 千伏变电所(一)一般规定3.3.1 由外部电源供电的 10 千伏变电所,其高压系统应遵照本章第二节的规定。3.3.2 由总降压变电所或配电所以放射式供电的 610 千伏变电所,其高压侧应装设能切断变压器空载电流的开关设备。3.3.3 由总降压变电所或配电所以树干式供电的 610 千伏变电所,其高压侧除装设能切断变压器空载电流的开关外,尚应装设保护设备。3.3.4 本变、配电所的变压器室内,其变压器高压侧可不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3.3.5 10/36 千伏的变电所如有多回出线时,变压器二次侧应装设总开关,此开关一般采用隔离开关,但有并列运行要求者除外。3.3.6 变压器低压
35、侧(电压为 0.4 千伏)的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属于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采用自动开关:一、需要自动切换电源。二、需要带负荷操作。三、继电保护有要求。3.3.7 变电所低压母线分段开关采用自动开关时,其两侧应装设刀开关或隔离插头。3.3.8 当变电所中变压器为二台及以上且低压侧总开关为自动开关时,在自动开关与低压母线之间应装设隔离开关或隔离插头。隔离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便于自动开关的检修。3.3.9 有关低压配电装置的布置要求见本规程第七章第五节有关规定。(二)所址选择3.3.10 610 千伏变电所位置的选择除同本章 3.2.16 条的要求外,尚宜符合下列要求:一、运输方便;二、接近大容量用电设备。
36、3.3.11 变电所不应设在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如与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的建筑物毗连时应符合有关规定。3.3.12 车间内变电所的变压器不应设在三、四级耐火等级或火灾危险等级为甲、乙类的生产厂房内;如设在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内时,厂房应采取局部防火措施。3.3.13 在无特殊防火要求的民用建筑的第一层中,可设置油浸电力变压器室。其耐火等级应为一级,门应向外开。一个变压器室内只设一台油浸电力变压器。设在居住建筑内的每台油浸电力变压器容量不应超过 400 千伏安。油浸电力变压器室,不应直接设在聚集人多的房间(如观众厅、教室等)或医疗机构病房的上面、下面、贴邻或主要疏散出口的两旁。3.3
37、.14 在高层民用建筑工程中,可燃油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多油开关等应设在专用的房间内。上述房间不宜布置在高层主体建筑内。如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时,应采取下列防火措施:一、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上面、下面或贴邻,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3 小时的隔墙(包括变压器室之间的隔墙)和 2 小时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如必须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二、变压器应布置在底层靠外墙部位,并应在外墙上开门。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均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 米的防火挑檐;三、变压器下面应有贮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贮油设施。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均应设有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四、宜设置火灾自动报
38、警和固定灭火装置。上述房间如布置在与高层主体建筑相连的附属建筑内时,应符合本条第一、二、三款的要求。3.3.15 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不应设置在下列场所:一、有化学腐蚀性气体、蒸汽的场所。二、挑檐为燃烧体或难燃烧体的建筑物旁。三、耐火等级为四级的建筑物旁。四、附近有易燃物大量集中的露天场所。五、容易沉积可燃粉尘、可燃纤维、灰尘或导电尘埃且严重地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3.3.16 外附于车间的露天变电所不宜设在屋面倾斜的一侧,以防层面积雪、冰块、屋檐水或其他物体掉落到变压器上,否则应考虑防护措施。(三)配电变压器3.3.17 610 千伏变电所条例下列条件之一时,宜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一
39、、有大量一、二级负荷。二、集中负荷较大。三、昼夜或季节性负荷波动较大。3.3.18 装设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其余变压器的容量(计及变压器的过负荷能力)应保证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用电。3.3.19 装设一台变压器的变电所,至少留有 1525%的富裕容量。3.3.20 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低压为 0.4 千伏)的容量,不宜大于 1000 千伏安。但当用电设备的容量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亦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3.3.21 确定变压器容量时,应考虑到变压器的经济运行。对昼夜或季节性负荷波动较大的用电单位,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可采用容量不一致的变压器。3.3.22
40、居住小区变电所的变压器,其容量等级应按照城市供电部门的统一要求确定。3.3.23 在防火要求较高的场所,应尽可能选用不燃或难燃的变压器,当其环境潮湿或多尘时,宜选用环氧树脂浇注式变压器。在高层民用主体建筑中,设置在底层的变压器不宜选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设置在其他层的变压器严禁选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3.3.24 在具有化学腐蚀性气体、蒸汽或具有导电、可燃粉尘或纤维会严重影响变压器安全运行的场所,宜采用密闭式变压器。3.3.25 露天变电所处于多尘或多雪环境时,宜选用密闭式变压器。3.3.26 当环境条件允许时,宜推广采用低损耗变压器。(四)变电所型式和布置3.3.27 在重雾地区不宜采用露天或半
41、露天的变电所。3.3.28 在下列环境条件下不宜采用露天变电所:一、日照强烈,最高温度高且日液温差大。二、降雨量特多或多特大暴雨。3.3.29 确定工业企业车间变电所的结构型式可参见表 3-2。3.3.30 民用建筑变电所的结构形式按下列原则确定:一、小城市居住区、工厂生活区当变压器容量在 180 千伏安及以下且环境特征允许时,可采用杆上变电所。二、大中城市居住区一般采用独立式变电所,在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广箱式变电所。三、在民用建筑中,当有负荷集中的主体建筑或动力站房时,也可采用附设式变电所。四、在技术经济合理时,可将变电所设置在负荷比较集中的高层建筑内,此时应采用由不燃或难燃变压器及无油开
42、关组成的成套式变电所。车间变电所的结构型式 表 3-23.3.31 变压器的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净距,不应小于表 3-3 所列数值。变压器外廓与变压器室墙壁和门的最小净距(米) 表 3-33.3.32 室内变电所的每台油量为 60 公斤及以上的变压器,应安装在单独的变压器室内。变压器室尽可能避免朝西。3.3.33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 1.7 米高的固定围栏。变压器外廓与围栏或建筑物外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8 米,变压器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3 米,相邻变压器外廓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1.5 米。3.3.34 采用箱式变电所时,进、出线方式应采用电缆。第四节 移
43、相电容器装置(一)一般规定3.4.1 本节适用于电压为 10 千伏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移相电容器装置的设计。3.4.2 成组电容器装置载流部分(开关设备、导体等)的长期允许电流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3 倍。3.4.3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设备,使电容器组两端电压从峰值( 2 倍额定电压)降至 50 伏所需时间,对低压电容器最长为 1 分钟,对高压电容器最长为 5 分钟。(二)电气接线3.4.4 电容器组与放电设备应直接连接,中间不应有开关设备或熔断器,但低压电容器组和放电设备之间可有自动接通的接点。3.4.5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但提高单台用电设备功率因数用的电容器组,
44、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不另设放电设备。3.4.6 在三相系统中,宜将电容器接成三角形接线,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额定电压时,可将电容器接成星形接线,且三相电容器组的线电压不应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三)布置和安装3.4.7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等级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接地。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额定电压时,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额定电压相配合。3.4.8 电容器可分层安装,一般不超过三层。层间不应加隔板,层间距离不应小于 1 米。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0.1 米(此要求不适用于成套电容器装置)。3.4.9
45、 安装在室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3 米,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宜大于 2.5 米。3.4.10 在室外落地安装的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离地面不应小于 0.4米,地面应进行必要的处理,以防杂草生长。电容器组四周应设不低于 1.7 米高的固定围栏,在炎热地区应尽量避免日光直射。3.4.11 在地震烈度为 7 度及以上地区时,电容器在支架上应采用螺栓固定。3.4.12 室内高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总变、配电所单独的房间内。低压电容器组一般装设在环境正常的车间或低压配电室内。电容器室尽可能避免朝西。第五节 高压配电装置(一)一般规定3.5.1 本节适用于工频交流额
46、定电压为 335 千伏配电装置的设计。3.5.2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满足在正常运动、检修、短路和过电压情况下的要求,并应不危及人身安全和周围设备。配电装置的布置,应考虑便于设备的操作、搬运、检修和试验。3.5.3 配电装置的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系统的额定电压相配合。3.5.4 配电装置的母线和引线不应采用铜导体。3.5.5 配电装置中相邻带电部分的额定电压不同时,应按较高的额定电压确定其安全净距。(二)环境条件3.5.6 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一般采用表 3-4 所列数值。3.5.7 在炎热地区的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 千伏安及以上的总降压变电所中,选择屋外导体时,
47、应尽量考虑日照的影响,对于按经济电流密度选择的屋外导体,一般不校验日照的影响。计算导体日照的附加温升时,日照强度一般取 0.1 瓦/厘米 2,风速取 0.5 米/ 秒。3.5.8 选择导体和电器时的相对温度,一般采用当地温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对湿度较高的场所,应采用该处实际相对湿度。当无资料时,相对温度可比当地湿度最高月份的平均相对湿度高 5%。选择导体和电器的环境温度( ) 表 3-4注:1.年最高(或最低) 温度为一年中所测量的最高(或最低)温度的多年平均值。2.最热月平均最高温度为最热月每日最高温度的月平均值,取多年平均值。3.5.9 级及以上污区新建变电所的 35 千伏配电装置一
48、般采用屋内式配电装置。在空气污秽地区,当采用屋外配电装置时,对电气设备和绝缘子,应根据污移情况采取加强外绝缘、除尘、防腐等措施,并应便于清扫。污秽地区分级及电瓷绝缘有效泄漏比距暂按表 3-5 规定。污秽分级及电瓷绝缘有效泄漏比距(厘米/千伏) 表 3-5注:1.现有有效泄漏比距为 1.6 厘米/千伏的产品,仍可在 0 级场所使用。2.轻污秽的火电厂指没有冷却塔的火电厂、冷却塔装有除水器的火电厂或烟囱高度及烟灰排放量符合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冷水塔至屋外配电装置的风向和距离符合规程要求的火电厂。3.对于 2 级污区的屋外配电装置,在没有合适产品的情况下,目前也可在采用2.32.6 厘米/千伏防污产
49、品的同时,再采取加强清扫或装设水冲洗装置,涂用硅脂、有机硅油类涂料等项措施,以加强防污性能。3.5.10 周围环境温度低于绝缘油(或其他液态绝缘介质)、润滑油、仪表和继电器的最低允许温度时,应在屋外充油电器的底部和操作箱内或屋内配电装置室内设加热装置。积雪复冰严重地区,应尽量采取措施,防止冰雪造成闪络事故。隔离开关于破冰厚度,应大于安装场所最大复冰厚度。3.5.11 选择导体和电器时最大风速,一般采用离地 10 米高,30 年一遇 10 分钟平均最大风速。在屋外配电装置中,应选择适用于该地区风速范围的电气设备。在台风经常侵袭或最大设计风速超过 35 米/秒的地区在屋外配电装置的布置中,应尽量降低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并加强与其基础的固定等。3.5.12 地震基本烈度超过 7 度地区,应根据当地的地震烈度选用能够满足地震要求的产品,屋外配电装置应采取抗震措施:如电气设备之间应采用绞线或伸缩接头连接;应尽量降低电气设备的安装高度和加强与其基础的固定等。3.5.13 海拔高度超过 1000 米的地区,配电装置中应选择适用于该海拔高度的电器和电瓷产品,其外部绝缘的冲击和工频试验电压应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绝缘试验电压的有关要求。当海拔高度在 3500 米以下时,其工频和冲击试验电压应乘以系数 X,系数 X的计算公式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