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 限 公 司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编 制 :签 发 人 :签 发 日 期 : 2018 年 5 月 26 日总 则一 、 目 的为 了 加 强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管 理 , 防 止 危 险 废 弃 物 污 染 环 境 , 保 障 人 身 健 康 ,促 进 经 济 和 社 会 的 可 持 续 发 展 , 根 据 国 家 有 关 法 规 和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特 制 订 本 制度 。二 、 编 制 依 据( 一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二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防 治 法 ( 三 ) 国
2、 家 危 险 废 弃 物 名 录 ( 2016 版 )( 四 )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 五 ) 危 险 废 弃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办 法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令 第 5 号 )( 六 )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 场 所 GB15562.2-1995)( 七 ) 危 险 废 弃 物 经 营 单 位 编 制 应 急 预 案 指 南 ( 国 家 环 保 总 局 公 告 2007年 第 48 号 )( 八 ) 危 险 废 弃 物 收 集 、 贮 存 、 运 输 技 术 规
3、范 ( (HJ 2025-2012))三 、 适 用 范 围本 制 度 汇 编 适 用 于 : *公 司 生 产 经 营 过 程 中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弃 物 名 录 ( 2016 版 ) 中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 收 集 、 贮 存 、 转 运 、 转 移 、 综 合 利 用 等 活 动 。四 、 定 义危 险 废 弃 物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弃 物 名 录 或 者 根 据 国 家 规 定 的 危 险 废 弃 物鉴 别 标 准 和 鉴 别 方 法 认 定 的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废 物 。其 特 性 具 有 腐 蚀 性 、 毒 性 、 易 燃
4、性 、 反 应 性 或 者 感 染 性 等 一 种 或 者 几 种 危 险特 性 以 及 不 排 除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 可 能 对 环 境 或 者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有 害 影 响 , 需 要 按照 危 险 废 弃 物 进 行 管 理 的 固 体 废 物 ( 包 括 液 态 废 物 ) ,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弃 物 名 录 ,比 如 废 三 甘 醇 、 废 油 剂 、 废 机 油 、 废 润 滑 油 、 废 联 苯 、 化 学 废 液 、 化 学 试 剂 空 瓶等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目 录一 、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5、制 度 . 1二 、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 度 . 4三 、 危 险 废 弃 物 标 识 管 理 制 度 .11四 、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计 划 制 度 .13五 、 危 险 废 弃 物 申 报 登 记 制 度 .14六 、 危 险 废 弃 物 台 帐 管 理 制 度 .15七 、 危 险 废 弃 物 人 员 培 训 制 度 .16八 、 危 险 废 弃 物 转 移 联 单 管 理 制 度 .17九 、 危 险 废 弃 物 分 类 、 贮 运 管 理 制 度 .19十 、 危 险 废 弃 物 应 急 预 案 备 案 管 理 制 度 .20十 一 、 岗 位
6、作 业 劳 动 保 护 管 理 制 度 .21十 二 、 危 险 废 弃 物 利 用 管 理 制 度 .22十 三 、 危 险 废 弃 物 监 督 管 理 措 施 和 制 度 .23十 四 、 危 险 废 弃 物 环 境 监 测 制 度 .24*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1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为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防 治 法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根 据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本 制 度 。一 、 本 规 定 中 危 险
7、废 弃 物 是 指 列 入 国 家 危 险 废 弃 物 名 录 或 根 据 国 家 的 危 险 废 弃物 鉴 定 标 准 与 鉴 别 方 法 认 定 的 具 有 危 险 特 性 的 废 弃 物 。 主 要 包 括 过 期 的 、 泄 漏 收 集的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险 化 学 品 废 液 与 废 渣 ( 包 括 品 管 实 验 室 ) ,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容 器 ,受 污 染 的 外 包 装 , 生 产 清 洁 与 维 修 产 生 的 废 抹 布 , 接 触 危 险 化 学 品 的 废 弃 劳 保 用 品 ,废 机 油 等 。二 、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产 生 、 贮 存
8、 以 及 处 置 必 须 严 格 遵 循 环 境 保 护 “ 预 防 为 主 , 防治 结 合 ” 的 工 作 方 针 和 “ 三 同 时 ” 规 定 , 做 到 生 产 建 设 与 保 护 环 境 同 步 规 划 、 同 步实 施 、 同 步 发 展 , 实 现 经 济 效 益 、 社 会 效 益 和 环 境 效 益 的 有 机 统 一 。三 、 产 废 单 位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必 须 单 独 分 类 收 集 贮 存 、 定 期 转 移 至 公 司 危 废库 暂 存 ; 禁 止 将 危 险 废 弃 物 混 入 一 般 固 废 中 贮 存 。四 、 各 种 危 险 废 弃 物
9、放 置 区 域 应 有 明 确 警 告 标 识 , 且 应 有 防 止 污 染 环 境 的 措 施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贮 存 容 器 应 完 整 无 泄 漏 , 贮 存 容 器 或 设 施 应 满 足 存 放 相 应 废 弃 物 的 要求 。 五 、 危 险 废 弃 物 由 生 产 管 理 部 统 一 负 责 选 择 有 处 理 资 质 的 单 位 处 理 , 废 弃 物 在运 输 或 转 移 的 过 程 中 应 采 取 必 要 措 施 防 止 废 弃 物 泄 漏 , 避 免 发 生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或 危害 人 身 健 康 的 事 件 。 同 时 禁 止 任 何 单 位 和
10、个 人 私 自 处 理 危 险 废 弃 物 !六 、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 贮 存 、 转 移 、 利 用 、 处 置 活 动 必 须 遵 守 国 家 和 公 司 的有 关 规 定 。1、 禁 止 直 接 倾 倒 、 堆 置 危 险 废 弃 物 。2、 禁 止 将 危 险 废 弃 物 混 入 非 危 险 废 弃 物 中 收 集 、 贮 存 、 转 移 、 处 置 。3、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收 集 、 贮 存 、 转 移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标 准 的 容 器 和 包 装 物 。4、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容 器 和 包 装 物 以 及 收 集 、 贮 存 、 转 移
11、、 处 置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设 施 、场 所 , 必 须 设 置 危 险 废 弃 物 识 别 标 志 。七 、 禁 止 向 没 有 接 收 、 处 置 资 质 的 单 位 转 移 处 置 危 险 废 弃 物 。 转 移 处 置 时 必 须向 当 地 所 属 环 保 局 递 交 转 移 处 置 申 请 资 料 , 并 领 取 五 联 单 后 进 行 处 置 。 危 险 废 弃 物接 收 单 位 不 得 接 受 没 有 转 移 联 单 或 者 与 转 移 联 单 不 符 合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八 、 在 生 产 过 程 中 产 生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 生 产 车 间 每 个
12、 月 向 生 产 管 理 部 移 交 一 次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2根 据 相 关 规 定 如 实 登 记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台 账 。九 、 公 司 主 要 负 责 人 是 危 险 废 弃 物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的 第 一 负 责 人 , 对 公 司 环 境 保护 工 作 负 全 面 的 领 导 责 任 , 并 引 导 其 稳 步 向 前 发 展 。十 、 设 立 以 总 经 理 为 首 、 产 废 部 门 负 责 人 及 生 产 主 任 等 组 成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安 全管 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 对 公 司 的 各
13、 项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进 行 决 策 、 监 督 和 协 调 。 ( 人 员 变动 及 时 更 新 小 组 成 员 名 单 )组 长 :副 组 长 :成 员 :十 一 、 各 产 废 单 位 负 责 对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分 类 收 集 工 作 ; 生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公 司 所有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接 收 、 贮 存 等 安 全 管 理 工 作 , 同 时 负 责 制 定 年 度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管 理计 划 、 目 标 , 并 将 实 施 任 务 落 实 到 相 关 责 任 单 位 。十 二 、 按 照 “ 管 生 产 必 须 管 环 保 ” 的 原 则
14、 , 各 产 废 单 位 必 须 对 对 本 单 位 危 险 废弃 物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负 全 面 责 任 ; 各 车 间 、 科 室 必 须 把 危 险 废 弃 物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纳 入本 部 门 管 理 工 作 中 。十 三 、 各 单 位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国 家 和 地 方 人 民 政 府 颁 布 的 环 境 保 护 法 律 、 法 规 、标 准 和 要 求 ; 积 积 参 加 与 公 司 有 关 的 环 境 保 护 工 程 项 目 建 设 , 并 在 业 务 上 接 受 生 产管 理 部 的 指 导 和 监 督 。十 四 、 公 司 员 工 应 自 觉 遵 守
15、 国 家 、 地 方 和 公 司 颁 发 的 各 项 环 境 保 护 规 定 , 稳 定生 产 装 置 长 周 期 生 产 , 减 少 生 产 过 程 中 危 险 废 弃 物 排 放 。十 五 、 生 产 管 理 部 负 责 制 定 危 险 废 弃 物 污 染 事 故 防 范 措 施 和 应 急 预 案 , 定 期 进行 事 故 演 练 。 发 生 危 险 废 弃 物 污 染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突 发 性 事 件 , 公 司 应 当 按 照 应 急 预案 消 除 或 者 减 轻 对 环 境 的 污 染 危 害 , 及 时 通 知 可 能 受 到 危 害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并 及
16、 时向 事 故 发 生 地 环 境 保 护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 接 受 调 查 处 理 。十 六 、 生 产 管 理 部 根 据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制 定 年 度 危 险 废 弃 物 安 全 培 训 计 划 , 并定 期 进 行 培 训 。十 七 、 根 据 生 产 实 际 情 况 , 生 产 管 理 部 在 处 理 紧 急 事 故 过 程 中 , 密 切 配 合 生 产单 位 , 安 全 、 有 效 地 处 理 好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回 收 与 排 放 , 杜 绝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发 生 。十 八 、 对 于 新 建 、 扩 建 、 改 建 工 程
17、 项 目 , 公 司 应 严 格 遵 循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境 影 响 评 价 法 和 “ 三 同 时 ” 制 度 , 以 及 国 家 和 地 方 政 府 最 新 颁 布 的 相 关 规 定 , 严*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3格 把 关 , 防 止 新 污 染 源 产 生 。十 九 、 总 经 办 负 责 建 立 健 全 公 司 环 境 保 护 网 络 、 档 案 , 专 人 负 责 各 类 环 境 保 护统 计 工 作 , 承 担 资 料 、 档 案 收 集 和 整 理 , 以 良 好 的 管 理 手 段 , 促 进 环 境 保 护 工 作 。对
18、 于 危 险 废 弃 物 的 转 移 联 单 至 少 保 存 五 年 。二 十 、 依 照 国 家 节 能 减 排 相 关 政 策 及 要 求 , 公 司 对 节 能 减 排 成 绩 显 著 的 部 门 和个 人 进 行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违 反 规 定 , 造 成 环 境 污 染 事 故 的 部 门 和 个 人 , 将 视 其 情 节轻 重 , 追 究 相 关 责 任 。 对 于 涉 及 刑 事 犯 罪 的 , 移 交 公 安 机 关 进 行 处 置 。二 十 一 、 对 于 更 新 的 法 律 法 规 与 本 管 理 制 度 冲 突 的 , 以 法 律 法 规 为 准 , 同 时
19、 及时 修 订 本 管 理 制 度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4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岗 位 责 任 制 度为 了 贯 彻 执 行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环 境 保 护 法 、 固 体 污 染 防 治 法 及 有 关 法律 、 法 规 , 根 据 相 关 规 定 以 及 公 司 制 定 的 危 险 废 弃 物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 制 定 本 安全 管 理 责 任 制 。一 、 责 任 体 系 图二 、 岗 位 责 任第 1 条 : 总 经 理 职 责总 经 理 是 公 司 危 废 防 治 第 一 责 任 人 , 对 企 业 的 危 废 管
20、 理 全 面 负 责 , 具 体 要 做 到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危 废 生 产 的 方 针 、 政 策 、 法 令 , 把 危 废 安 全 环 保 生 产列 入 企 业 的 管 理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要 亲 自 主 持 重 要 的 危 废 安 全 环 保 工 作 会 议 , 签 发有 关 危 废 安 全 环 保 的 重 大 决 定 。2、 负 责 落 实 各 级 危 废 防 治 责 任 制 。 督 促 检 查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抓 好 危 废 全 生 产 工 作 。3、 健 全 危 废 生 产 管 理 机 构 , 公 司 危 废 的 管 理 由
21、 生 产 管 理 部 全 面 负 责 , 必 须 充 实专 兼 职 危 废 生 产 技 术 管 理 人 员 。 定 期 听 取 各 部 门 的 工 作 汇 报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或 审 批有 关 危 废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4、 组 织 审 定 并 批 准 企 业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 技 术 规 程 和 重 大 的 技 术 措 施 ,解 决 安 全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5、 按 事 故 处 理 “ 三 不 放 过 ” 原 则 , 组 织 对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6、 加 强 对 各 项 危 废 生 产 活 动 的 领
22、导 , 决 定 危 废 管 理 方 面 的 重 要 奖 惩 。第 2 条 : 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职 责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 是 公 司 危 废 防 治 第 二 责 任 人 , 对 企 业 的 危 废 安 全 管 理总 经 理分 管 副 总 经 理 /总 经 理 助 理生 产 厂总 经 办 班 组 长员 工 生 产 管 理 部安 全 员 仓 管 科 仓 管 员*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5工 作 协 助 总 经 理 完 成 , 具 体 要 做 到 :1、 认 真 贯 彻 执 行 国 家 关 于 危 废 生 产 的
23、 方 针 、 政 策 、 法 令 , 把 危 废 安 全 环 保 生 产列 入 企 业 的 管 理 的 重 要 议 事 日 程 。 主 持 日 常 危 废 安 全 环 保 工 作 会 议 , 审 核 有 关 危 废安 全 环 保 的 重 大 决 定 。2、 负 责 落 实 各 级 危 废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 督 促 检 查 各 部 门 负 责 人 抓 好 危 废 全 生 产工 作 。3、 健 全 危 废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定 期 听 取 生 产 管 理 部 的 工 作 汇 报 , 及 时 研 究 解 决 或审 批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中 的 重 大 问 题 。4、 组
24、 织 审 定 并 批 准 企 业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的 规 章 制 度 、 技 术 规 程 和 重 大 的 技 术 措 施 ,审 核 危 废 安 全 管 理 措 施 所 需 费 用 。5、 按 事 故 处 理 “ 三 不 放 过 ” 原 则 , 组 织 对 重 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6、 加 强 对 各 项 危 废 生 产 活 动 的 领 导 , 决 定 危 废 生 产 方 面 的 重 要 奖 惩 。第 3 条 : 产 废 部 门 第 一 负 责 人 职 责 ( 如 生 产 厂 厂 长 、 生 管 部 负 责 人 等 )产 废 部 门 第 一 负 责 人 是 指 管 辖 多
25、个 科 室 或 生 产 班 次 的 负 责 人 。 其 是 所 辖 部 门 危废 产 生 管 理 的 的 第 一 责 任 人 。 要 按 谁 主 管 谁 负 责 的 原 则 , 对 主 管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危 废生 产 负 责 , 并 抓 好 以 下 工 作 :1、 负 责 所 辖 生 产 厂 内 产 废 的 综 合 管 理 工 作 。 对 因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危 废 管 理 不 当 承担 责 任 。2、 坚 持 贯 彻 “ 五 同 时 ” 的 原 则 , 监 督 检 查 分 管 部 门 对 危 废 生 产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执行 情 况 , 及 时 纠 正 失 职 和
26、违 章 行 为 。3、 组 织 制 订 、 修 订 分 管 部 门 的 危 废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 技 术 规 程 和 编 制 安 全 技 术 措施 计 划 , 并 认 真 组 织 实 施 。4、 组 织 分 管 业 务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大 检 查 、 落 实 重 大 事 故 隐 患 的 整 改 , 负 责 审 批 各级 动 火 。5、 组 织 分 管 部 门 开 展 安 全 生 产 竞 赛 活 动 , 总 结 推 广 安 全 工 作 的 先 进 经 验 、 奖 励先 进 单 位 和 个 人 。6、 负 责 分 管 部 门 的 危 废 安 全 教 育 与 考 核 工 作 。7、
27、 定 期 召 开 分 管 部 门 危 废 安 全 工 作 会 议 , 分 析 危 废 生 产 动 态 , 及 时 解 决 危 废 生产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第 4 条 : 产 废 部 门 第 二 负 责 人 职 责 ( 如 生 产 主 任 、 机 修 科 主 任 等 )第 二 负 责 人 对 所 辖 部 门 或 班 次 的 产 废 全 面 负 责 , 其 职 责 是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61、 对 因 所 辖 区 域 内 的 危 废 管 理 不 当 承 担 责 任 。 根 据 工 艺 识 别 本 单 位 的 产 废 种 类 ,并 对 所 辖 员
28、工 进 行 培 训 。 组 织 各 产 废 工 序 分 类 收 集 所 产 危 废 , 并 定 期 转 移 至 危 废 库内 暂 存 。2、 保 证 国 家 和 企 业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法 令 、 规 定 、 指 示 和 有 关 规 章 制 度 在 本 车 间 、本 部 门 贯 彻 执 行 , 把 危 废 安 全 工 作 列 入 议 事 日 程 , 做 到 “ 五 同 时 ” 。3、 组 织 制 订 实 施 车 间 危 废 生 产 管 理 规 定 、 操 作 规 程 和 技 术 措 施 计 划 。4、 组 织 对 新 工 人 ( 包 括 实 习 、 代 培 人 员 ) 进 行 车 间
29、危 废 生 产 教 育 和 班 组 教 育 ;对 员 工 进 行 经 常 性 的 危 废 安 全 思 想 、 危 废 知 识 和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 开 展 岗 位 技 术 练 兵 ;定 期 组 织 危 废 安 全 技 术 考 核 ; 组 织 并 参 加 班 组 危 废 安 全 活 动 日 活 动 , 及 时 处 理 工 人提 出 的 意 见 。5、 每 月 组 织 一 次 全 车 间 危 废 收 集 安 全 检 查 , 落 实 隐 患 整 改 , 保 证 生 产 设 备 、 安全 装 备 、 消 防 设 施 、 防 护 器 材 和 急 救 器 材 等 处 于 完 好 , 教 育 职
30、工 加 强 维 护 , 正 确 使用 。 6、 组 织 各 项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活 动 , 总 结 交 流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经 验 , 表 彰 先 进 班 组 和个 人 。7、 对 本 车 间 发 生 的 事 故 及 时 报 告 和 处 理 , 要 坚 持 “ 三 不 放 过 ” 的 原 则 , 注 意 保护 现 场 , 查 清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采 取 防 范 措 施 对 事 故 的 责 任 者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报 主管 部 门 批 准 后 执 行 。8、 负 责 组 织 并 落 实 好 动 火 时 的 安 全 措 施 。9、 建 立 和 健 全 本
31、 车 间 危 废 安 全 管 理 网 , 配 备 合 格 的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人 员 , 充分 发 挥 车 间 和 班 组 安 全 人 员 的 作 用 。10、 严 格 执 行 上 级 有 关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等 发 放 标 准 和 进 入 生 产 岗 位 必 须 穿 戴 好 劳动 保 护 用 品 的 规 定 。第 5 条 : 班 组 长 职 责1、 全 面 负 责 本 班 组 危 废 的 产 生 、 分 类 收 集 、 定 期 转 移 储 存 。 对 因 本 班 组 的 危 废管 理 不 当 承 担 责 任 。2、 组 织 职 工 学 习 并 贯 彻 执 行 企 业
32、、 车 间 各 项 危 废 生 产 规 章 制 度 和 技 术 操 作 规 程 ,教 育 职 工 遵 纪 守 法 , 制 止 违 章 行 为 。3、 组 织 并 参 加 班 组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活 动 日 及 其 它 安 全 活 动 , 坚 持 班 前 讲 安 全 、 班中 检 查 安 全 、 班 后 总 结 安 全 。4、 负 责 对 新 工 人 ( 包 括 实 习 、 代 培 人 员 ) 进 行 岗 位 ( 班 组 级 ) 为 危 废 生 产 安 全*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7教 育 。5、 负 责 班 组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检 查 , 发
33、现 不 安 全 因 素 及 时 组 织 力 量 消 除 , 并 报 告 上级 。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 参 加 事 故 调 查 、 分 析 , 落 实 防 范 措 施 。6、 搞 好 生 产 设 备 、 安 全 装 备 、 消 防 设 施 、 防 护 器 材 和 急 救 器 具 的 检 查 维 护 工 作 ,使 其 经 常 保 持 完 好 和 正 常 运 行 。 督 促 教 育 员 工 合 理 使 用 劳 保 用 品 、 用 具 , 正 确 使 用灭 火 器 材 。7、 搞 好 班 组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竞 赛 , 表 彰 先 进 , 总 结 经 验 。8、 抓 好 班 组 建 设
34、 , 提 高 班 组 管 理 水 平 。 保 持 生 产 作 业 现 场 整 洁 、 清 洁 , 实 现 文明 生 产 , 并 做 好 班 组 的 思 想 政 治 工 作 。第 6 条 : 生 产 管 理 部 经 理1、 综 合 负 责 危 废 技 术 指 导 工 作 , 确 保 各 项 技 术 工 作 的 安 全 可 靠 性 。2、 负 责 编 制 本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规 程 及 管 理 制 度 。 在 编 制 开 、 停 工 或 设 备 检 修 、技 术 改 造 方 案 时 , 要 有 可 靠 的 安 全 卫 生 技 术 措 施 , 并 检 查 执 行 情 况 。3、 在
35、公 司 范 围 内 对 员 工 进 行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操 作 技 术 与 安 全 生 产 知 识 培 训 , 组 织技 术 练 兵 活 动 , 定 期 考 核 。4、 经 常 深 入 现 场 检 查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情 况 , 发 现 事 故 隐 患 及 时 提 出 措 施 予 以 消 除 。制 止 违 章 作 业 , 在 紧 急 情 况 下 对 不 听 劝 阻 者 , 有 权 停 止 其 工 作 , 并 立 即 请 求 领 导 处理 。 5、 参 加 车 间 新 建 、 扩 建 工 程 设 计 审 查 、 竣 工 验 收 ; 参 加 设 备 改 造 、 工 艺 条 件 变动
36、 方 案 的 审 查 , 使 之 符 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6、 参 加 有 关 事 故 调 查 、 分 析 , 查 明 原 因 , 分 清 责 任 , 提 出 预 防 措 施 , 并 及 时 向领 导 或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7、 制 订 装 置 检 修 、 停 工 、 开 工 方 案 , 做 好 开 工 前 的 交 底 工 作 。第 7 条 : 安 全 员 职 责1、 安 全 员 隶 属 于 生 产 管 理 部 , 在 生 产 管 理 部 经 理 指 导 下 做 好 本 公 司 的 危 废 安 全管 理 指 导 工 作 。2、 组 织 开 展 公 司 的 各 种 危 废 产
37、生 的 识 别 , 落 实 第 三 方 危 废 处 置 单 位 , 定 期 转 移处 置 危 废 。 提 出 改 进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工 作 意 见 和 建 议 。3、 严 格 执 行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的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违 章 作 业 有 权 制 止 , 并 及 时 报 告 。4、 检 查 监 督 各 岗 位 人 员 正 确 使 用 和 管 理 好 劳 动 保 护 用 品 、 各 种 防 护 器 具 及 灭 火器 材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85、 发 生 事 故 时 , 及 时 了 解 情 况 , 维 护 好 现 场 ,
38、 救 护 伤 员 , 并 向 领 导 报 告 。第 8 条 : 员 工 职 责1、 认 真 学 习 和 严 格 遵 守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不 违 反 劳 动 纪 律 , 不 违 章 作 业 , 对 本 岗位 的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负 直 接 责 任 。 分 类 收 集 本 岗 位 所 产 危 废 , 对 因 本 岗 位 的 危 废 管 理不 当 承 担 责 任 。2、 精 心 操 作 , 严 格 执 行 工 艺 纪 律 和 操 作 纪 律 , 做 好 各 项 记 录 , 交 接 班 必 须 交 接安 全 情 况 , 交 班 要 为 接 班 创 造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的 良
39、 好 条 件 。3、 正 确 分 析 、 判 断 和 处 理 各 种 事 故 苗 头 , 把 事 故 消 灭 在 萌 芽 状 态 。 如 发 生 事 故 ,要 果 断 正 确 处 理 , 及 时 如 实 地 向 上 级 报 告 , 并 保 护 现 场 , 做 好 详 细 记 录 。4、 按 时 认 真 进 行 巡 回 检 查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5、 正 确 操 作 、 精 心 维 护 设 备 , 保 持 作 业 环 境 整 洁 , 搞 好 文 明 生 产 。6、 上 岗 必 须 按 规 定 着 装 , 妥 善 保 管 、 正 确 使 用 各 种 防 护
40、器 具 和 灭 火 器 材 。 、7、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活 动 、 岗 位 技 术 练 兵 和 事 故 预 知 训 练 。8、 有 权 拒 绝 违 章 作 业 的 指 令 , 对 他 人 违 章 作 业 加 以 劝 阻 和 制 止 。9、 在 生 产 中 , 最 大 程 度 进 行 重 复 使 用 , 尽 量 减 少 危 废 物 的 产 生 。第 9 条 : 总 经 办 主 任1、 对 危 废 安 全 管 理 小 组 的 有 关 材 料 及 时 组 织 会 审 , 并 打 印 、 下 发 。2、 在 企 业 管 理 规 划 中 , 突 出 “ 安 全 第 一 ”
41、 的 思 想 , 把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管 理 纳 入 经济 责 任 制 , 在 各 单 位 考 核 评 比 时 , 同 时 考 核 安 全 。 加 强 “ 三 基 ” 工 作 , 提 高 企 业 职工 安 全 素 质 。3、 负 责 贯 彻 执 行 危 废 生 产 岗 位 责 任 制 大 检 查 管 理 制 度 。 检 查 以 岗 位 责 任 制 为 核心 的 各 项 制 度 执 行 情 况 和 基 层 单 位 达 标 情 况 。4、 协 助 安 全 员 对 新 入 厂 人 员 ( 包 括 实 习 、 代 培 人 员 ) 及 时 安 排 教 育 , 经 考 核 合格 后 方 可 分 配
42、 岗 位 , 会 同 生 产 管 理 部 组 织 对 职 工 的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技 术 教 育 及 各 种 作业 人 员 的 培 训 、 考 核 工 作 。5、 把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工 作 业 绩 考 核 纳 入 干 部 晋 升 、 员 工 晋 级 和 奖 励 考 核 的 重 要 内容 中 。6、 在 办 理 临 时 用 工 协 议 书 时 , 应 有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方 面 的 条 文 , 并 会 同 有 关 部 门执 行 。7、 建 立 健 全 危 废 安 全 出 入 厂 制 度 , 参 加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检 查 , 组 织 好 主 管 业 务 范围 内
43、 的 安 全 检 查 工 作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98、 负 责 企 业 内 剧 毒 物 品 、 易 燃 物 品 的 管 理 和 审 批 。9、 负 责 对 临 时 来 厂 参 观 学 习 、 办 事 人 员 进 行 进 厂 危 废 安 全 注 意 事 项 的 宣 传 教 育工 作 。第 10 条 : 工 会 职 责1、 贯 彻 国 家 及 总 工 会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和 职 业 卫 生 的 方 针 、 政 策 , 并 监 督 行 政认 真 执 行 。 对 忽 视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和 违 反 劳 动 保 护 的 现 象 , 及
44、时 提 出 批 评 和 建 议 , 督促 和 协 助 有 关 部 门 及 时 改 进 。2、 监 督 劳 动 保 护 费 用 的 使 用 情 况 , 对 于 严 重 有 碍 安 全 生 产 、 危 害 职 工 安 全 健 康和 明 显 违 反 安 全 操 作 规 程 的 行 为 , 有 权 抵 制 、 纠 正 和 控 告 , 直 至 采 取 相 应 措 施 。3、 做 好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和 职 业 卫 生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作 , 教 育 职 工 自 觉 遵 纪 守 法 , 执行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各 项 规 程 、 规 定 , 支 持 总 经 理 对 在 危 废 安 全
45、 生 产 上 做 出 突 出 贡 献 的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表 彰 和 奖 励 , 对 违 反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规 定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给 予 批 评 和 惩罚 。 4、 参 加 企 业 有 关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规 章 制 订 和 劳 动 保 护 条 例 的 制 订 。5、 协 助 行 政 搞 好 班 组 的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建 设 。6、 认 真 开 展 危 废 安 全 生 产 , 安 全 知 识 竞 赛 和 合 理 化 建 议 活 动 。7、 关 心 职 工 劳 动 条 件 的 改 善 , 保 护 职 工 在 劳 动 中 的 安 全 与 健 康 。
46、组 织 从 事 有 毒有 害 作 业 人 员 进 行 预 防 性 健 康 疗 养 , 关 心 和 做 好 女 工 保 护 工 作 。8、 组 织 群 众 性 劳 动 保 护 管 理 网 , 发 动 和 依 靠 员 工 有 效 地 搞 好 安 全 生 产 。9、 参 加 危 废 安 全 检 查 和 对 新 装 置 “ 三 同 时 ” 监 督 、 职 业 安 全 卫 生 鉴 定 ; 参 加 重大 事 故 的 调 查 处 理 , 协 助 行 政 做 好 作 好 伤 亡 事 故 的 善 后 处 理 工 作 。第 11 条 : 仓 库 保 管 员 危 废 保 管 职 责1、 在 生 产 管 理 部 的
47、领 导 下 , 做 好 危 废 库 的 管 理 工 作 ;2、 认 真 学 习 和 遵 守 危 废 生 产 各 项 规 章 制 度 , 对 本 岗 位 的 危 废 安 全 出 入 库 负 直 接责 任 ;3、 应 当 按 照 危 废 转 移 联 单 填 写 的 内 容 对 危 废 核 实 验 收 , 按 要 求 存 放 在 危 废 贮 存仓 库 中 ;4、 对 每 批 危 废 详 细 记 载 入 库 时 间 、 危 废 名 称 、 形 态 、 来 源 、 数 量 、 类 型 、 包 装方 式 、 运 输 单 位 、 转 移 联 单 号 、 贮 存 时 间 和 地 点 , 出 库 时 间 , 接
48、 受 部 门 等 事 项 ;5、 做 好 与 危 废 利 用 部 门 的 交 接 工 作 , 数 据 要 准 确 无 误 ;6、 妥 善 保 管 各 种 危 废 , 摆 放 整 齐 , 防 雨 、 防 风 、 防 晒 ;*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107、 按 时 认 真 进 行 巡 回 检 查 , 发 现 异 常 情 况 及 时 处 理 和 报 告 ;8、 积 极 参 加 各 种 危 废 生 产 安 全 活 动 和 事 故 应 急 救 援 训 练.*有 限 公 司 危 险 废 弃 物 管 理 制 度 汇 编11危 险 废 弃 物 标 识 管 理 制 度根 据
49、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第 52 条 规 定 及 环 保 部 门 对 危险 废 弃 物 规 范 化 管 理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的 要 求 , 为 进 一 步 规 范 本 单 位 危 险 废 弃 物 标 识 ,加 强 对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 利 用 、 转 运 设 备 的 监 督 管 理 , 结 合 本 单 位 实 际 情 况 特 制 定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和 标 识 管 理 制 度 , 具 体 内 容 如 下 :一 、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和 标 识 的 依 据 和 标 准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固 体 废 物 污 染 环 境 防 治 法 环 境 保 护 图 形 标 志 -固 体 废 物 贮 存 ( 处 置 ) 场 ( GB15562.2-1995)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污 染 控 制 标 准 ( GB18597-2001)二 、 危 险 废 弃 物 贮 存 管 理1、 危 险 废 弃 物 置 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