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879161 上传时间:2018-11-25 格式:PPTX 页数:33 大小:273.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33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33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33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33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培训PPT.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3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 12号)2015年 3月 11日国家食药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15年 9月 1日起施行目的意义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加强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减少和避免不安全食品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n法律依据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召回制度主要内容解读p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p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p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召回流程: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处置和监督管理n适用范围: 不安全食品( 食品安全法律

2、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包括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 以及 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 )(第 2条、第 45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不安全食品是指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以及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 食品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食品、食品添加剂和保健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对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食用农产品的停止经营、召回和处置,参照本办法 执行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不安全食品范围p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 食品安全

3、法 第三十四条)(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

4、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不安全食品范围p其他有证据证明可能 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危害性 ”是召回重要衡量标准的必要条件判断有没有危害,可根据实际发病情况和专家判断第五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由医学、毒理、化学、食品

5、、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专家库,为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提供专业支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停止生产经营一是在 生产经营 过程中发现 不安全食品的, 食品经营生产者 应当 立即停止 生产经营 (第 8条)第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采取通知或者公告的方式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控食品安全 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 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停止生产经营二是 食品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

6、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 、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食品 (第 9条、第 10条)第九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的出租者、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发现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相关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 食品第十条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网络食品经营者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依法采取停止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措施,确保网络食品经营者停止经营不安全 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停止生产经营三是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 未销售给消费者

7、 ,应当立即追回(第 11条)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召回实行分级按时限召回一级召回 是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应当 在 24小时内启动 , 10个工作日内完成二级召回 是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的, 应当在 48小时内启动 ,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三级召回 是对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应当在 72小时内启动 , 30个工作日内完成(第 13条)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

8、 级(一 )一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严重健康损害甚至死亡的,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24小时内 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召回 计划(二 )二级召回: 食用后已经或者可能导致一般健康损害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48小时内 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召回 计划(三 )三级召回: 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 ,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72小时内 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 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 自愿召回

9、 。解读 :规范了召回的启动和召回时限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标签问题召回分情形实施召回近年来 “食品标签问题 ”常常成为职业打假人和食品企业争议的重要话题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 对此给出了明确解决办法:对于 标签、标识存在 虚假标注 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 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72小时内 启动召回对于 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 不会造成健康损害 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 改正 ,可以 自愿召回 (第 13条第 3项) 解读食品危害性是召回的重要衡量指标。对于因 “食品标签问题 ”被召回的食品,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 ,但要明示补救措施第十三条 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

10、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三 )三级召回:标签、标识存在虚假标注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知悉食品安全风险后 72小时内启动召回,并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召回计划。标签、标识存在瑕疵,食用后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 召回第二十五 条 对 因标签、标识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可以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 措施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召回情形p主动召回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后应当主动召回p责令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1、可以责令其召回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者通过自检自查、公众投诉举报、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门告知等方式知悉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主动召回。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 召回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经营者召回对因 食品经营者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召回解读对因经营者自身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既要及时召回防止食品安全隐患,又要尽量避免对食品生产者造成不良影响第二十条 食品 经营者对因自身原因所导致的不安全食品,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其经营的范围内主动 召回食品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应当告知供货商。供货商

12、应当及时告知 生产者食品经营者在召回通知或者公告中应当特别注明系因其自身的原因导致食品出现不安全 问题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生产者追回对 不安全食品 尚 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生产经营者控制中 时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风险 , 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和风险蔓延解读追回的过程只适用于问题食品没有流通到消费者手里,仅仅流通在生产经营者手中。对于这种情形,企业可以不完全按照召回流程实施追回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的不安全食品未销售给消费者,尚处于其他生产经营者控制中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追回不安全食品,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 风险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

13、控n处置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 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 等处置措施第二十三条 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因停止生产经营、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场的不安全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置 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 食品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处置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 腐败变质、 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立即就地销毁第二十四条 对 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腐败变质、病死畜禽等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

14、就地 销毁不 具备就地销毁条件的,可由不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销毁处理。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集中销毁处理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报告一、强化食品安全风险防控n处置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 评估意见进行处置解读破解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不安全食品如何处置的难题, 防止不安全食品重新回流总之,办法中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 ”都是为了预防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发生和蔓延,充分体现 “预防第一 ”的立法理念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不安全食品处置方式不能确定的,应当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意见进行处置。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n明确主体

15、义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信息,依法履行不安全食品的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义务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n规范公告发布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在 省级 以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网站和主要媒体上发布 不安全食品召回公告第十七条 不安全食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和省级主要媒体上发布。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网站发布的召回公告应当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链接。不安全食品在

16、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销售的,食品召回公告应当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和中央主要媒体上发布。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n严格书面报告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 食品生产经营者 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 5个工作日 内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的不安全食品存在较大风险的,应当在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 情况二、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n规范信息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 如实记录 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

17、得少于 2年第二十八条 食品 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的名称、商标、规格、生产日期、批次、数量等内容。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年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依法责令履行食品生产经营者 未依法 停止生产经营、 召回和处置 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 履行上述义务第八条第二款 食品 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第十二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者应当主动召回不安全食品而没有主动召回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处置不安全食

18、品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发布预警信息为 有效 防控制风险,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停止生产经营 不安全食品, 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第三十五条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发布预警信息,要求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不安全食品,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不安全 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现场监督检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

19、、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开展效果评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 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当 责令 食品生产经营者 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第三十四条 县 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交的不安全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报告进行评价。评价结论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的措施不足以控制食品安全风险的,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更为有效的措施停止生产经营、召回和处置不安全食品。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处罚

20、不及时履行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 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药监管部门给予 警告 ,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解读召回管理办法的落实,关键在于明确责任主体、实施主体和追责主体理清义务、责任和法则,强化办法的可操作性第三十八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不主动召回、不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不按照召回计划召回不安全食品或者不按照规定处置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

21、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不配合责任食品经营者 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给予 警告 ,并处 5000元 以上 3万元以下 罚款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不配合食品生产者召回不安全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 拒绝或拖延履责问题食品召回后,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 处置问题食品,进行 警告 ,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处置不安全食品,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履

22、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 不按规定报告 。对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履行 食品召回、停止生产经营报告义务的,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拒不改正的,处 2000元 以上 2万元以下 罚款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按规定履行相关报告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强化依法监管严格执法n 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责对 监管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 将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行政处分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实用文档 > 简明教程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