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消防法培训,主办:洛阳市消防培训中心 主讲:王晓华 2009年5月,消防培训系列课程四-,2,前言,我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了,新消防法继承和发扬了1998年旧消防法的精髓和特色,并针对旧法中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部分内容予以删除或修改,同时为了适应新时期、新阶段的需要,而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新消防法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律,它以推动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政府、部门、单位、公民的消防责任,对加强我国的消防工作、提高全民消防意识,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奠定了很好的基础,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那么新消防法究竟有哪些变化?它的颁布
2、实施将对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单位消防管理工作带来哪些方面的影响?个人又将如何响应新消防法中关于公民消防责任与义务的规定?,3,2009年初全国发生的几起火灾事故,当前严峻的消防形势,4,长乐市拉丁酒吧特大火灾,1月31日晚,福建省长乐市拉丁酒吧发生特大火灾,共造成15人死亡。当晚11时30分左右,长乐市拉丁酒吧10名左右男女青年开生日聚会,在桌面上燃放烟花,引燃天花板酿成火灾。 火灾于2月1日零点20分左右被扑灭,现场陆续救出35名人员,其中15名因窒息经现场紧急抢救和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陆续死亡。,5,武汉市汉正街批发市场火灾,2月5日9时18分,湖北省武汉市汉正街批发市场武房1号楼发生火灾
3、,武汉市公安消防支队接警后立即调集20个消防中队、79辆消防车、318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15时55分,明火全部被扑灭。起火建筑为9层商住楼,3层以下为商用,主要经营化妆品、针织品等小商品,4至9层为居民住宅。燃烧部位主要在一、二层商铺,过火面积约3000余平方米。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商铺内电源线路故障引燃可燃物所致。,6,中央电视台附属文化中心大楼火灾,2月9日20时许,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化中心在建大楼发生火灾,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20时27分接警后迅速调集27个消防中队、85辆消防车、595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大火于10日4时01分被彻底扑灭。起火建筑为中央电视台新址附属文
4、化中心在建大楼,共30层,高159米,建筑面积约10万余平方米。火灾原因初步认定为业主违规燃放礼花引发火灾。,7,广州富力盈泰广场火灾,2月20日10时23分,广州市在建高25层的富力盈泰广场顶层空调冷却塔起火。支队立即调派4个中队、15辆消防车、96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消防力量到场后,迅速登至顶层利用室内消火栓和手提灭火器全力控火,并迅速通过水泵接合器和沿外墙垂直铺设供水线路的战术措施实施高层供水。11时05分扑灭火灾,先后疏散和抢救出150余名施工人员。,8,乌鲁木齐国贸大厦火灾,3月2日15时29分,乌鲁木齐市高23层、集市场与办公一体的国贸大厦A座8层外墙铝塑板装饰材料起火。支队立即按
5、照高层建筑灭火力量编成方案,一次性调派5个中队、34辆消防车、113名官兵赶赴现场扑救。消防力量到场后,战斗人员迅速分别在23、16、10、8层利用室内消火栓出水控火,堵截火势向上及楼内蔓延,并采取向水泵接合器加压、沿外墙垂直铺设水带的供水方法,保证了供水不间断。同时,利用举高车、高喷车、A类泡沫车从外部打击火势,内外夹攻灭火。参战官兵与单位人员密切协作,在20分钟内即将5000余名员工和顾客紧急疏散。16时14分,控制并扑灭了8至20层外部装饰材料火势,成功避免了一场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9,消防安全责任制不落实,消防管理混乱; 消防安全意识淡薄,重经济效益,轻消防安全; 场所存在严重的消防
6、安全隐患; 安全疏散出口不畅通; 员工严重缺乏消防常识; 操作人员违章作业; 缺乏必要的监督; ,存在问题,一、我国的消防法律体系介绍,11,消防法律,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通过规定人们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实现保障消防安全为目的的规范性文件总称,按照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消防管理法规和消防技术法规两大类。,12,(一)消防管理法规,消防管理法规是通过规定消防管理活动的组织原则、管理内容和要求、管理方法及程序等,调整各种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消防安全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按照制定机关和效力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层次:1、消防法律2、消防行政法规3、地方性消
7、防法规4、消防规章,13,1、消防法律,消防法律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关于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是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维护公共安全的重要法律。新消防法的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加强我国消防法治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4,2、消防行政法规,消防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发布的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例如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消防行政法规是消防法律体
8、系的重要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适用,其法律效力仅次于消防法律。,15,3、地方性消防法规,地方性消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根据消防法律和行政法规,结合本地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而制定的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适用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之内。如河南省消防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等。,16,4、消防规章,消防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部门规章是由国务院所属主管行政部门(如公安部等)在本部门权限范围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某行业或某系统之内的规范文件。如目前实施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等。地方
9、规章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或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选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如河南省政府颁布的河南省农村消防工作规定 、北京市政府颁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17,(二)消防技术法规,消防技术法规是规定社会生产、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和。分为两大体系:一是消防产品的标准体系,如钢质防火门通用技术条件等,二是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按照规范、标准等级的高低,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国家标准 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
10、而制定的,是消防技术法规的主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行业标准 是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行业范围内适用。地方标准 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在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情况下,为了在本地区范围内统一有关技术要求而制定的。在本地区适用。,18,二、新消防法制定 背景和过程,19,(一)新消防法的制定背景,今年 5.1前的消防法自1998年9月1日施行以来,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消防法治建设、社会化消防管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以及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提升政府应急救援能力、火灾隐患整改等工作,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
11、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特别是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新阶段,面临着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消防安全的新需求、新期待,面对着以人为本、保障和改善民生、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新要求,现行消防法的一些规定已经难以适应新时期消防工作的需要。,20,原消防法制约因素,1、对消防工作责任主体规定不够全面,责任不够完善和清晰,制约和影响了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落实,不适应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需要。2、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的设置不适应形势需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监督职责与有关责任主体的消防安全职责不明晰,不适应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3、缺乏运用市
12、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防范火灾风险的规定,不利于发挥市场主体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作用。4、对违反消防法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规定不全,处罚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强制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和制止违反消防法规行为和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21,(二)新消防法修订的简要过程,2002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原消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后,提出了“修改消防法”,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消防法律体系”的建议。2002年10月,公安部正式启动消防法修订工作。在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地方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专家学者及各级公安机关意见的基础上,反复修改,数易其稿,2006年4月,形成了中华人民
13、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收到修订草案送审稿后,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进一步修改后,2008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8年4月、6月两次审议、修改了消防法修订草案。经过广泛调研,消防法修订草案于2008年10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22,三、新消防法 修订后的重大变化,23,消防法的修订,从我国消防工作实际出发,认真总结了消防工作经验并借鉴国外成熟做法,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原则,以消防工作社会化为主线,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
14、全责任制,加强和改革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防范火灾风险的市场调节和社会服务机制,进一步完善了消防执法和应急救援工作规定,健全完善了消防执法监督机制,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修订后的消防法共7章74条,其主要修订变化内容是:,修订后的重大变化,24,(一)确定了新的消防工作原则,第一章第二条:消防工作贯彻落实预防主为,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建全的社会化消防工作网络。,25,(二)进一步明确了消防安全责任,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主要包括:一、明确和完善了各级人民政
15、府在消防规划及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消防宣传教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发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建立火灾应急救援体系等方面的法定职责。(第三条)二、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工作的职责。(第八条)三、明确和完善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六条)四、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九条)五、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职责。(二十五条),26,(三)改革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根据转变
16、政府职能的要求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消防工作的规律、特点,修订后的消防法对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进行了改革。一、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第十条)二、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明确了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的职责。 (第五十三条),27,三、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规定国家对消防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
17、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按照规定进行技术鉴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四、在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的同时,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 (第二十条),28,(四)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同时,对乡镇消防规划、消防力量建设、农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30-32条),29,(五)完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制,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
18、,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34条)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9条),30,(六)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修订后的消防法在总则中明确消防法立法目的之一是“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规定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37、38条),31,(七)加大了危害公共消防安全行为的查
19、处力度,为切实保障新消防法的顺利实施,新消防法取消了一些行政处罚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 (54条)调整了处罚种类,明确了罚款数额,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设定了拘留处罚。,32,(八)加强了对消防执法工作的监督,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规定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对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安全检查,不得收取费用;不得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56条),33,四、重点内容介绍,34,(一)关于消防工作的
20、方针、原则和责任制,方针: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原则: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2条),35,(二)关于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3条)新消防法关于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的规定主要有:,36,1、宏观规划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3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
21、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8条),37,2、火灾预防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第6条)对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和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消防法规定的,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第22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31条),38,3、农村消防工作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
22、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第30-32条),39,4、消防组织建设方面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35、36、43条),40,5、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
23、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对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37、38、49条),41,6、执法监督方面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52条)对公安机关报告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情况,及时核实并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第55条)对公安机关报请的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意见,依法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
24、实施。 (第54条),42,(三)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这是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消防法关于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43,1、宣传教育方面规定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6条),44,2、监督执法方面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5、消防验收;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消防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并依法实施临时查封、传唤等措施,依法实施强制执行;(第11-15条) 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第70条),45,3、灭火救援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37条)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42条),46,4、队伍建设方面规定公安消防队应当按照国家
26、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第38条)对新建立的专职消防队予以验收, (第40条)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 (第42条),47,5、廉政建设方面新消防法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56条),48,(四)关于消防监督管理主体的例外规定,
27、新消防法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消防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49,(五)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这是消防法关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消防工作职责的原则规定。修订后的消防法关于其他有关部门的具体消防工作职责的规定主要有:,50,1、规定了教育
28、、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6条)2、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 (第12条)3、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25条)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24、69条)4、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52条
29、)同时,新消防法规定,“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71条),51,(六)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关于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的规定主要有:,52,1、是在总则中规定,任何单位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
30、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5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 (第6条),53,2、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31、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16条),54,3、规定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特殊的消防安全职责:(1)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3)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4)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17条),55,4、规定了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
32、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第18条),56,5、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28条),57,6、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44条)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5条),58,7、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的单位,
33、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第70条3款)同时,消防法还规定,任何单位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 (第57条),59,(七)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1、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5条)2、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第28条)3、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
34、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第44条)4、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第51条)5、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57条2款),60,(八)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修订后的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1、明确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范围。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
35、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第11条)2、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10、12条),61,(九)关于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1、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
36、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第15条1款)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第15条2款)3、取消了现行消防法中关于对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行政处罚中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对存在上述违法行为的,直接给予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和罚款等行政处罚。(第58条5款),62,(十)关于举办大型群
37、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要求,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新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治安行政许可审查内容,取消了消防的单独审批。同时,明确规定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承办人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20条),63,(十一)关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1、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38、(第24条1款)2、明确了消防产品强制认证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第24条2款)3、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第25条),64,4、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
39、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第65条1款)5、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还应当将发现的不合格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第65条2、3款),65,(十二)关于农村消防工作的规定,1、明确了地
40、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30条)2、将旧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 (第8条),66,3、规定季节防火措施。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的实际,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
4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第30条)4、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内容作了具体规定。明确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32条),67,(十三)关于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对于利用市场手段平抑火灾风险、辅助社会管理具有积极作用,也是国外消防与保险工作的成熟做法。为进一步发挥保险在火灾防范、风险管理和灾后补偿方面的作用,新消防法充分考虑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通行做法,第一次将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写入法律,规定国
42、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33条) 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积极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化解火灾风险。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发展、完善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拓展保险在社会消防管理方面的作用,完善社会保障机制,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68,(十四)关于建设多种形式消防力量,1、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新消防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
43、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35条) 2、区分城市、乡镇,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新消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第36条),69,3、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建立要求。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1)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2)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3)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4)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
44、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5)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39条) 4、志愿消防队的建立要求。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第41条),70,(十五)关于应急救援的规定,1、明确了各级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第35条) 2、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45、,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第43条),71,3、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37条)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或者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46条)4、规定了赶赴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第47条2款)5、是规定了对因参加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50条),72,(十六)关于监督检查的规定,1、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
46、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52条)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53条),73,3、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
47、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品牌或者指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第56条2款),74,(十七)关于消防行政处罚的规定,1、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6类行政处罚,增加
48、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75,3、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明确提出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49、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76,4、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根据消防工作实践,修订后的消防法取消了现行消防法有关违反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规定等行为的行政处罚前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有利于从源头上消除火灾隐患,改善城乡消防安全条件,有利于依法严肃查处危害公共消防安全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77,5、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新消防法强化了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
50、,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武器,对依法惩处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意义,这不仅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完善消防法制的迫切需要。,78,(十八)修订后的消防法法律责任增加的消防违法行为,新增的消防违法行为主要有:1、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2、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3、建设单位未依法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4、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5、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6、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7、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