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销合同供方: 合同编号:需方: 签订地点:天津根据平等互利、互守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供方与需方就买卖本合同约定货物事宜达成协议,并一致同意按如下条款签订本合同。第一条:产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品 名 规 格 单位 数 量 单价(元/吨) 金额(元) 备 注合 计 含税价合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 第二条:质量标准:以国家指标为准。第三条:供方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保证发出货物符合双方确认技术指标标准,对本合同项下的货物质量承担全部责任直至需方验收并接受该批货物时止。第四条:结算数量、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以供方油库出库数量为准。第五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需方于指定地点
2、( )自提。第六条:检验标准、方法及期限:按第二条标准,如油品出现质量问题由供方负责解决。第七条:交货期限: 。第八条:付款及结算方式:银行电汇,货款转入供方指定账户,款到发货。 第九条:违约责任:双方严格执行本合同条约,若违反条约则违约方应负责承担另一方的一切经济损失,并进行赔偿。第十条:不可抗力:本合同内所述的全部商品,在装运过程中,如因火灾、水灾、地震、暴风雪、旱灾、雹暴、飓风、战争、政府禁令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合同退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则合同双方概不负责,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将上述事项立刻通知对方,并于合同合理时间内提供不可抗力有效证明。若不可抗力事项持续超过 15 天,则双方有权取消合同。第十一条:合同双方非经对方同意,均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至第三方。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先诉方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四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生效,在本合同上添加、删除、涂改的条款无效。本合同传真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供 方: 需 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022-63257501传 真: 传 真:022-63257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