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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法律知识讲座(二)继承.pptx

上传人:weiwoduzun 文档编号:3786434 上传时间:2018-11-18 格式:PPTX 页数:46 大小:310.2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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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年人法律知 识讲 座云南凌云律 师 事 务 所张 京律 师 18088257070老年人法律知 识 系列 讲 座:第一 讲 老年人婚姻与同居生活第二 讲 老年人 财产继 承第三 讲 老年人 赡 养 第四 讲 老年人意外 伤 害第五 讲 老年人 财产 安全与理 财第二 讲 老年人 财产继 承一、什么是遗产n 遗 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 。n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n 遗产既包括死者遗留的财物和债权

2、,也包括债务。 二、 继 承开始的 时间(一) 继 承开始 时间 的确定 继承法 第二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1、 对 于自然死亡 判断 标 准2、 对 于宣告死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司法解释) 第 1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二) 相 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的1.推 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2.死 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 ;3.几 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

3、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三、 继 承 权 的 丧 失继 承 权 的 丧 失是指 继 承人 违 反法律 规 定, 实 施了某些与 继 承有关的 违 法犯罪行 为 ,从而 丧 失 继 承 权 :(1)故意 杀 害被 继 承人的。 继 承人故意 杀 害被 继 承人,不 论是既遂 还 是未遂,都 应 确 认 其 丧 失 继 承 权 ;而 过 失致被 继 承人死亡的,不 丧 失 继 承 权 。 (2)为 争 夺遗产 而 杀 害其他 继 承人的。 如果不是出于争 夺遗产 而 杀 害其他 继 承人的,不 丧 失 继 承 权 。(3)遗 弃被 继 承人的,或者虐待被 继 承人情 节严

4、 重的。 如 继承人有 抚 养 义务 而 对 没有生活来源或无法独立生活的被 继 承人拒 绝抚 养、 遗 弃不管,或是 对 被 继 承人有折磨、摧残的行为 。(4)伪 造、 篡 改或者 销 毁 遗 嘱,情 节严 重的。需要指出的是, 继 承人有上述行 为 ,被剥 夺继 承 权 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 过 判决作出,其他任何人、任何 单 位都无 权 剥 夺 公民的合法 继 承 权 。四、 遗产继 承方式(一)法定继承亦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的方法均按照法律规定处理的继承方式。(代位继承、转继承)(二)遗 嘱继 承是指在继承人死亡后,按照他身前所立的遗嘱内容,将其遗

5、产转移给指定的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三)遗赠是指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四)遗 赠扶养协 议是指遗赠人与扶养人订立的,抚养人承当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取得遗赠财产权利的协议(一)法 定 继 承1、 概念又称为 “无遗嘱继承 ”, 指继承人的范围、顺序、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以及代位继承、转继承等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方式 。2、 特征 ( 1)法 定继承以一定的人身关系为基础。( 2)法 定继承中的继承人的范围、顺序及遗产分配原则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属于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3、适 用范 围 继 承法 第五条 继 承开始后,按

6、照法定 继 承办 理;有 遗 嘱的,按照 遗 嘱 继 承或者 遗赠办 理;有 遗赠 扶养 协议 的,按照 协议办 理。( 1)被 继承人生前 未设立 遗嘱也未与他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2)被 继承人虽然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了遗赠扶养协议,但只处分了其中部分遗产, 未处分的遗产 适用法定继承。( 3)被 继承人设有遗嘱或与他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使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 全部或部分无效的 ,对无效部分,应当适用法定继承。( 4)被 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放弃 继承或受遗赠的,对其放弃继承或受遗赠的那部分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5)遗 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 丧

7、失 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对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6)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对其受遗瞩指定继承或受遗赠的遗产,适用法定继承。( 7)为 胎儿保留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 保留的份额 按照法定继承办理。4、 法定继承的顺序(一)第一顺序 父母父母 配偶配偶 子女子女 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二)第二顺序孙孙 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问题:没有自己的继承权,享有代位继承权。 兄弟姐妹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祖父

8、母、外祖父母5、遗产分配原则一、一般原则:均等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一般均等 。二、例外情形:不均等1、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人,可以多分。2、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少分或不分。3、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可多分。4、继承人协商一致,可以不均等。6、 代位继代位继 承承指指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的制度。甲甲子女子女晚辈直系血亲晚辈直系血亲被继承人被继承人

9、被代位人被代位人代位人代位人1.发生原因 法定继承时被继承人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被代位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晚辈直系血亲)。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孙子女也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曾孙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不受代数限制,但就一般情况而言仅为被继承人子女 。3. 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代 位继承的特 征:1.被代位人先 于被继承人死亡。2.被代位人限于被继承人的 子女 。3.代位继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 应得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5.代位继承不受辈数的限制。6. 取得继承权的丧偶儿媳或女婿并不影响其子女的代位继承。7.代位继承 不适用于遗嘱继承。甲,男, 2

10、1岁 ,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 吕 乙,男, 52岁 ,某村 农 民。 吕 丙,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 专业户 。 吕 丙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 为养子,改名 吕 乙, 吕 乙婚后生一子 吕 甲, 1987年, 吕 乙因病早逝。1982年, 吕 丙与其妻先后逝世。 吕 甲以 吕 丙收养 孙 的身份要求 继 承祖父的 遗产 。 吕 丙的胞弟吕 丁也提出要 继 承其兄 吕 丙的 遗产 ,理由是 吕 甲是 吕 丙的第三代,而且是养 孙 ,没有 继 承 权 。自己是 吕 丙的同 辈 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 吕 丙的遗产 唯一 继 承人。 为 此,二人 发 生争 执 , 吕 甲去学校法律教研室

11、请 教法律老 师该 如何 办 。 案例 : 遗产的 代位 继承评析:本 案中,养子吕乙有继承其养父吕丙遗产的权利,他早于养父死亡,其子吕丙可以代位继承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吕丁是吕丙的第二顺序的继承人,在第一继承人有代位继承的情况下,吕丁无权继承遗产。 7、 转继转继 承承 转转 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承的遗产份额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的制度 。 实际接受遗产的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的性质是继承遗产权利的转移

12、。甲甲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继承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被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转继承人转转 继承的特征继承的特征1、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被转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死亡。2、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被转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继承人。3、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转继承人是被转继承人的继承人。4、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被转继承人生前具有继承权。5、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转继承人只能取得被转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6、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转继承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案例: 王 丙,男, 2

13、1岁 ,河北大学学生。王丁,女, 19岁 ,河北某医 专 学生。刘某,女, 46岁 ,河北某外 贸 公司 职员 。王女,女, 40岁 ,河北某食品商 场 店 员 。 被 继 承人王甲生前系河北某大学教授,曾写 过许 多 专 著,其中 遗传 法 和 病理学 两本 书 在他去世 时还 未出版。 1980年他去世后,其子王子和女儿王女 对 其它 遗产进 行了分割。 1981年 1月王子病死,留下妻子刘某和两个儿女王丙、王丁。此后, 1981年 10月,王甲的 遗 著 遗传 学 和 病理学 出版,出版社送来了稿 费 3000元,成 为王甲的 遗产 。王女要求作 为 唯一第一 顺 序 继 承人 继承全部

14、稿 费 ,刘某及儿女提出异 议 。 案例 : 遗产的转位继承评析:本 案中, 3000元稿费在王子去世后才成为王甲的遗产,实际上王子在王甲死亡时,已经继承了王甲的之笔遗产中的 1500元稿费,只不过没有实际分割而已。王子死后,他应得到而又实际未得到的遗产 1500元,就成为他的遗产了,这 1500元只能由他的妻子刘某和儿女来继承。因,王女只能继承稿费的一半。(二)遗 嘱继 承1、概念遗 嘱继承是指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 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2、遗、遗 嘱继承的特征嘱继承的特征( 1)遗)遗 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嘱继承的发生,必须有两个法律事实构

15、成。成。被继承人立有有效遗嘱被继承人死亡 遗嘱继承关系遗嘱继承关系( 2)遗 嘱继承直接体现立遗嘱人的意志。 ( 3)遗 嘱继承的效力高于法定继承。可以不受法定继承顺序的限制可以不受法定继承份额的限制3、 遗嘱继承 的前提条件( 1) 没 有遗赠扶养协议 ;( 2)被 继承人立有遗嘱,并且该 遗嘱合法有效;( 3)遗 嘱指定的继承人 未丧失 继承权, 也未放弃 继承权。4、遗 嘱的有效条件( 1) 实质要件1.立遗嘱人具有立遗嘱能力。2.立遗嘱人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继承法继承法 第第 19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条: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

16、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2) 形式要件关于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五种:关于遗嘱的形式,继承法规定了五种: 第一种:公 证遗嘱 公证成立的遗嘱。遗嘱的公证,由国家专门公证机关进行。最严格、最可靠亲自办理、亲自书写或口授第二种:自书遗嘱 立遗嘱人亲 笔 书写而成立的遗嘱 。( 1)立遗嘱人 亲自 书写。( 2)立遗嘱人 亲笔署名 并注明 年、月、日 。遗书中涉及死后财产处理的,确实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由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按自书遗嘱对待。第三种:代书遗嘱 由他人代立遗嘱人书写的遗嘱 。( 1) 两个 以上无利害关系的 见证 人 在 场 见证 ,其中一人代 书 。( 2) 代 书 人、其他 见证 人、立 遗 嘱人 签 名并注明年、月、日。见证 人排除:无、限制民事行 为 能力人; 继 承人、受 遗赠 人;与 继 承人、受 遗赠人 有利害关系人第四种:录音遗嘱 立遗嘱人以音像方式成立的遗嘱立遗嘱人以音像方式成立的遗嘱 。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录 音完毕应封存录音带,并与见证人共同签 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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